Ⅰ 我想知道公安机关对一起普通的入室盗窃案件的破案成本是多少,就是公安机关破案需要投入多少财力
看情况的,人力物力都是先期一次性的投入的,比如说办案子民警的工资,勘察现场使用的工具,现场采集到的线索的检测对比,路面监控的的投入,信息网络的建设,这都是初期的一次性投入,这些很难计算,成千上万的投入的,然后是看情况,能够计算的只能属于锁定嫌疑人之后抓捕的成本,本市最便宜,直接确定小偷家里直接上门一次就成功不需要花费多少,一次不成功要蹲守那么期间的油费,伙食费几百块搞定。如果小偷跑到外省市,那么要跨省抓捕,那么可以参照你出门旅游需要花费(单单住宿,吃饭不包括旅游纪念品)多少差不多了,平均外地的话一天标准300-400元/人。
Ⅱ 公安局交警队执法一线的协警是劳务派遣工合法吗
首先明确劳务派遣是不违法的,只是一种具有他本身优势的用工方式;
现在很多行政事业单位雇佣人员都是通过中介公司劳务派遣的,就不会产生原来的所谓临时工的问题了。
一、对于用工单位:
1、降低用人成本支出
用人单位在核算派遣人员的总支出时,一是考虑岗位效益。二是以市场价格制定工资标准。三是不需要为被派遣人员额外支付其它计划外的费用。劳务派遣专用发票可计入用人单位税前成本开支,综合核算单位支出成本比在编员工的支出大大降低。
2、人事管理便捷专业
专家认为用人单位用人不受户口学历及编制限制,平时对员工做出相关的管理规定,使用其才能,按分配的工作任务进行管理、考核。而具体的人事管理工作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完成。用人单位可以在业务增加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用人方式十分机动灵活。
3、减少劳动纠纷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下,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签订派遣服务协议,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只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这样用人单位就可避免与派遣员工在人事(劳动)关系上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二、对于劳动者(派遣员工):
1、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派遣人员的人事关系属于派遣机构,派遣机构可以督促用工单位规范用人制度和保障职业安全,杜绝拖欠员工工资和社会综合保险的行为。如果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遭受到不公正待遇时,经核实后,派遣机构有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来维护派遣人员合法权益。
2、"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派遣人员合同到期后,若不再续签,其人事关系可由劳务派遣机构代理,保费不间断连续缴费即“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劳务派遣机构继续为劳动者代交社会保险(保险费由劳动者个人出)。
3、提供丰富就业信息资源
劳务派遣机构具有大量的就业信息和更为灵活、广阔的就业空间,可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选择机会 。
4、拓宽、加深毕业生就业新渠道
初出校门的大、中专毕业生,由于缺乏工作经验,是求职难的主要原因,工作相对不稳定。通过劳务派遣积累工作经验和社会经验,可以为今后找到理想的工作打下基础。
三、对于社会:
通过法律、法规以及各地政府相关政策的调配,劳务派遣可在保障并逐步完善社会劳动保障的基础上,一方面促进用工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成“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另一方面又能缓解人才地区分布不均衡、供求矛盾的现状,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从社会角度看,劳务派遣促进了社会人力资源由粗放型配置向集约型配置的转变。
Ⅲ 从事公安管理和执法勤务的工作一般是多少工资
不同的地区收入有很大的差别,一般正式编制的为当地平均工资的2-3倍,非在编为当地平均工资左右。
Ⅳ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细则是指引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的内部规范,仅限公安机关内部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该细则是相关警察的法律的内容补充和具体实施建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履行职责,建设强大的现代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Ⅳ 派出所和法制科谁说了算
法律分析:
不存在“谁说了算”的问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由于派出所属于公安局的下级单位,因此遇到无法裁断、比较棘手或涉校犯罪情节严重需要提请批捕的案件需要交给上级公安局法制科处理。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执法制度,制定、完善执法程序,加强对各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 执法监督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衍生问题:
公安局属于行政机关吗?
公安机关既属于行政机关,也属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系统之一。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职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因此,公安机关的领导人常常是党委常委和政法委书记。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Ⅵ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是什么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8号)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就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为警员职务后的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执行警员工资政策的人员,仅限于列入人社部发【2009】178号文件规定实施范围的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中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
二、基本工资标准
各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一级警长760元,二级警长590元,三级警长480元,四级警长440元,一级警员410元,二级警员380元,三级警员340元。
警员的级别工资标准,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相同。
三、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和级别工资。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警员职务后由办事员套为二级警员、科员套为一级警员、副主任套为三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拟任警员职务的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一个级别;由副主任科员套为四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四级警长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晋升级别时,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四、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晋升警员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由一级警员晋升为四级警长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和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按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政策
(一)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警员职务后,对按职务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对其他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人民警察,一级警长和二级警长执行县处级标准,三级警长、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执行乡科级的标准,二级警员和三级警员执行科员以下的标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的执行办法,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分配到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如所任警员职务低于和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综合管理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相同的警员职务,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和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综合管理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相同的警员职务确定。
(三)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在警员职务序列与公安机关综合管理类机构或公安机关之外相互交流的,按照在接受单位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
(四)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新录用的警员的试用期工资,仍按国人部发【2006】58号文件规定执行。试用期合格后的工资待遇,另行规定。
六、执行时间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的工资政策,从2010年1月1月起执行。
七、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及相应的工资政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基层一线人民警察的关怀和重视。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布置,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会同公安部门认真抓好工资兑现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监督,严明政策和纪律,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解释。
Ⅶ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释义
为继续帮助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学习、适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011年修订版)》(以下简称《细则(20ll年修订版)》),2009年出版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释义》基础上编写了〈公安机关执法细则释义(2011年修订版)》,共6 编53章,150余万字,与2009年版释义相比,新增加了9 章,约100万字
一基本要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二、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各类案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依法受理案件,如实立案;
(2)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
(3)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4)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
(5)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调查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6)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
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办案,严禁下列行为:
(1)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底、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2)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
(3)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5)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四、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包括:
①该犯罪嫌疑人寄发的;
②直接奇交该犯罪嫌疑人的;
③寄交他人转交该犯罪嫌疑人的;
④寄交该犯罪嫌疑人转交他人的。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制作《扣押通知书》,将《扣押通知书》及回执送达协助扣押的单位。正本由协助扣押的
单位留存,作为协助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的依据。回执由协助扣押的单位填写后退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存入诉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释义》一是对《细则(2011年修订版)》增加和修订的内容作了全面释义。
二是对每一条文的释义,在原“制定依据’“条文释义”两项内容基础上,对有修改的条文,增加“修订说明”一项内容,说明修订的依据、目的和具体内容,便于对比学习;对涉及法律文书制作、使用的条文,增加“法律文书”一项内容,通过示例,说明有关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制作方法和使用要求,便于具体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制定依据”中所述新增加、细化的规定,是指《细则(2011年修订版)》相对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言的,不是《细则(2011年修订版)》相对于原《细则》新增加、细化的规定,后者体现在“修订说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