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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软件即征即退成本怎么做

发布时间: 2022-08-26 12:20:32

⑴ 企业销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嵌入式软件,会计核算要将软件成本与设备成本分别核算吗

企业销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嵌入式软件,会计核算要将软件成本与设备成本分别核算吗?财税【2011】100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所以,如果您公司销售嵌入式软件的硬件设备的销售额是按成本加成的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的,就要分别核算硬件和软件的成本,否则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

⑵ 嵌入式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财务处理怎么做

收到的退回增值税 做营业外收入 处理

⑶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及公式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

就是为了销售这个嵌入式软件而产生的支出里面取得专票的部分 一般材料支出是大头

⑷ 嵌入式软件即征即退机器设备硬件成本需要和财务报表中主营业务成本一致吗

没有规定的,这个要根据对应业务确定。
一般来说,按照收入成本配比原则,两个科目下面的明细科目最好设置成一样,如果业务实际情况确实不好区分的,不一样也没关系,嵌入式软件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要求企业分开核算嵌入式软件和设备销售额,未分开核算不能享受软件退税政策。
即征即退,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给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

⑸ 如何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比如,某公司当期软件销售收入为1200万元,即征即退税额=1200*17%-1200*3%=148万元。即即征即退税额为148万元。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⑹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如何计算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计算方法老生常谈,但还是得强调,多提并没什么坏处。019年8月份新出的税务总局48号令对软件产品的备案管理有些许变化:按照税务总局48号令,软件产品、动漫软件检测证明材料,纳税人办理该类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原来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现在不必再提交。

可用工具软件增值税政策的解读与即征即退工具、模板分享

1.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2.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

⑺ 嵌入式软件增值税退税账务处理

第一步:确认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额。
按照《通知》第四条规定,在判断和计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时必须剔除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的销售额,纳税人应依次选择按以下方法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销售额的方法:1.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3.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不过,如果纳税人选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的销售额,除分别核算软件产品与非软件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外,还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即正即退优惠政策。
第二步:确认嵌入式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
《通知》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通知》规定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可不得进行分摊,直接用于抵扣软件产品的销项税额,如: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等发生的进项税额。
第三步:计算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实际税负,确认实现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数额。
例如:某计算机生产企业2011年1月~9月随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取得综合性不含税收入300万元,发生进项税总额24万元,该企业选择计税价格法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的销售额,按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假如账面记载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的成本为200万元,则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额为:300-200×(1+10%)=80(万元),嵌入式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为24÷300×80=6.4(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为80×17%-6.4=7.2(万元),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税负为7.2÷80×100%=9%,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为7.2-80×3%=4.8(万元)。
不过,纳税人在享受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时还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必须同时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
符合条件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方可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将按照实际成本或者按照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嵌入式软件产品应分摊进项税额的方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