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全面營改增之後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記入管理費用還是稅金及附加
全面營改增之後,礦產資源補償費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
四稅一費是指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這四稅一費計入稅金及附加。
《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附錄第6403號「 營業稅金及附加」規定:本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
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但與投資性房地產相關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在本科目核算。
(1)礦產資源補償費改成什麼稅了擴展閱讀: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指采礦權人為補償國家礦產資源的消耗而向國家繳納的一定費用。礦產資源補償費制度,則是關於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對象、范圍、費率、程序和使用與管理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
計算方式:
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開採回採率系數
其中:補償費費率為0.5%—4%平均為1.18%。
開採回採率系數=核定開採回採率/實際開採回採率
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國家規定價格計算銷售收入;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照徵收時礦產品的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銷售收入。采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礦產品的,按照國際市場銷售價格計算銷售收入。
礦產資源補償費由采礦權人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以礦產品銷售時使用的貨幣結算;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銷售最終產品時使用的貨幣結算。
B. 礦產資源補償費收入 是否交稅 交哪些稅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國家財政收入,這個是不納稅的。
C. 礦產資源稅是什麼徵收標准又是怎樣的
礦產資源稅
國家對采礦權人徵收的稅收。是實施礦產資源有償開採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是針對自然資源的稅種。
礦產資源稅徵收標准
在資源稅開征的三十多年裡,我國已經把礦產資源基本納入資源稅費管理體系中,但征稅范圍偏窄,稅費重疊等問題長期沒有解決。財政部稅政司副司長張天犁更坦言,大多數資源品目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計征的做法,早就不適應市場的需求。原來按照總量定額徵收,比如一噸固定多少錢,現在全面推廣從價計征,按照企業銷售收入,規定比例稅率范圍,能夠在稅率和礦產品價格之間建立一個自動調節機制。
以鋁土礦為例,去年末受到國內氧化鋁價格跌入歷史低位的影響,國產礦石價格每噸下滑了近50元。如果按照資源稅從量計征原則,不論市場價格漲跌礦山都得負擔每噸20元左右的費用。這種情況,導致價格上漲時礦產被大量無序開發,價格下跌時企業又不堪重負。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通知要求,7月1日起,鐵礦、金礦、銅礦等21個列舉名稱的資源品目以及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礦都會納入從價計征范圍,稅率幅度范圍為1%到15%。各地可在此稅率幅度范圍,根據本地情況確定適用稅率。納入改革的礦產資源稅收入全部為地方財政收入。
礦產資源稅費改革
為適應市場變化,加快礦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11月29日,國土資源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共同發布《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16-2020年)》。明確“十三五”時期礦產資源管理與礦業發展目標,及未來工作重點。
當前,我國能源資源需求增速放緩,但需求總量仍維持高位運行。國土部預計,到2020年,我國一次能源消費量約為50億噸標准煤,鐵礦石7.5億噸標礦,精煉銅1350萬噸,原鋁3500萬噸。受國際礦業市場影響,國內勘查投入趨於下行,增大了我國礦產資源安全供應風險。
另一方面,受世界經濟低迷、需求放緩、能源結構調整等因素影響,全球礦產品供應總體過剩,價格急劇下跌,礦業固定資產投資增速放緩。國內礦業企業普遍經營困難,煤炭、鋼鐵、水泥等行業產能過剩。同時,世界新能源、新材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迅猛發展,我國相關礦產資源產業發展層次低,資源保護力度有待加強。
D. 礦產資源稅費制度改革研究
縱觀世界各國,各國資源稅費制度體系的設置存在一定差異,但主要實行的是權利金(Royalty)制度[25]。根據國土資源部信息院對世界上81個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礦產資源稅費制度的調查,這些國家主要實行的基本上都是權利金(Royalty)制度。國家一般主要通過權利金制度體現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通過礦床佔用費調節資源開發對資源的佔用,通過環保補償來治理對環境的損害,通過紅利制度調節收益。權利金制度是市場經濟國家礦產資源財產權制度的核心[26]。除個別國家外,幾乎所有國家均徵收權利金。對於權利金的徵收,大多數國家採取從價計征或從量計征。但權利金費率標准相距甚遠,就是在同一國家內不同礦產資源的權利金費率也存在很大差別,但多數國家、多數礦產資源的權利金費率都保持在2%~8%之間[27]。例如,美國聯邦政府通常規定最低的權利金徵收比率,油氣權利金徵收比率為井口價值的12.5%;對於煤炭,露采者12.5%,坑采者8%;澳大利亞、馬來西亞的權利金費率為10%;納米比亞為5%;巴西煤炭權利金費率為3%;南非分稅種徵收權利金,徵收的費率為深水石油1%,陸上石油3%[28]。
對於國家所徵收的權利金的使用,不同的國家也不盡相同。一般情況下,除一部分作為國家財政收入外,還分給礦產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一部分,還有較大一部分作為礦產資源勘察、開發管理以及環境保護、資源保護等活動的基金[29]。例如,在美國,來自於礦產開採的國家收入中權利金是大頭,每年約40億美元,這筆收入全部上繳國庫,但對其使用和分配上法律有明確規定。美國對聯邦公有土地上權利金的分配是:50%返還到礦產所在地的州政府,只能用於本州當地教育及其公共設施、民眾福利事業的建設;另外50%上繳國庫,其中40%作為國家的土地和水資源保護基金,10%交國庫大財政。在州政府所屬土地和印第安人土地上開采礦產資源所收取的權利金,全部留在當地,無須返還,這是聯邦政府扶持地區經濟發展的措施之一[30]。巴西徵收的權利金在地方、州和聯邦政府之間分配,作為資源開採的財政補償。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以資源稅為核心的稅費政策。在礦業權取得環節,收取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在礦業權佔有環節,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31]。在礦產資源開采、銷售環節,主要收取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礦區使用費。我國分別於1993年和1994年開征了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於1999年開始徵收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探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使用費等。其中,資源補償費體現的是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資源稅調節級差收益;後四種費用則是為了控制探礦和采礦佔地,是資源財產權的延伸,體現的仍然是國家對資源所有權的財產權益[32]。
按照《礦產資源補償費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我國目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探支出、礦產資源保護支出及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部門經費補助」,但是,我國目前的資源開發補償費根本不足以支持勘探支出以補償開採的儲量。用於徵收部門經費補助的部分幾乎全部分光,成為地方一種自收自支的財源。由於礦產開發生態補償的資金來源欠缺,我國陳洲其教授曾經提出應該將權利金的大部分用於生態補償。
資源稅的徵收目的是為了調節不同礦質的收益,但是由於現行資源稅以銷售量或自用量為計稅依據,而且只對已開采銷售或自用的資源征稅,對那些開采後暫未銷售或未使用的不征稅,造成資源利用上的逆向調節和企業在開采礦產時「采富棄貧」現象,與開征目標背道而馳。
與國外相比,我國的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非常低,大部分國家資源稅費率高於我國。在我國,各種礦產資源平均起來的稅費相加只有1.18%,基本相當於無價或低價使用[33]。我國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相當於國外的權利金,但目前的費率只有1%。同時,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和采礦權價款收費標准也偏低,只是國外平均標準的1/7左右,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計[34]。我國資源稅和補償費徵收標准過低意味著礦產資源的廉價或無償使用,這是資源型產品價格扭曲的重要原因之一,也導致了企業和社會缺乏珍惜資源的動力,資源投入方式粗放。從另一個層面看,資源稅和補償費都是針對企業產品銷售收入計征,一個是從量計征,一個是從價計征,有重復征稅的嫌疑。
在我國,資源稅費的征管和分配在實踐中也存在一些問題。資源稅是地方稅,資源補償費是分享稅。資源補償費作為分享稅,在資源型城市的分享比例較低,資源型城市每年都要上繳大量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但是地方分成後獲得的收入均留在省、自治區一級,地州、縣作為資源補償上繳地分文不留,有悖於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初衷[35]。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國外資源稅費研究比較成熟,但其研究主要是以發達國家的經濟社會為背景進行研究的,對於發展中國家的情況考慮較少,限制了其應用范圍。雖然我國對資源稅費制度進行了改革,對維護國家的礦產資源財產收益,促進礦產資源的有序、合理開發利用,促進國民經濟發展、保護生態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無論是與國際通行做法相比,還是從市場經濟體制對新稅制的要求看,現行的資源稅費的設置、性質、作用等方面還存在許多問題。
E. 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水土保持補償費是不是同一個稅種
摘要 該方案要求取消現有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設立礦業權出讓收益,並建議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嚴格限制協議出讓行為,同時調整礦業權審批許可權,與此同時,在收益分成上,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有所調整。原因在於,作為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礦業權出讓收益本應作為中央財政收入,考慮到我國礦產資源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區,兼顧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與礦產地利益關系,既要體現對中西部地區的支持,又要適當弱化地方政府與資源開發的直接利益關系,減少私挖亂采、賤賣資源等行為,方案建議將礦業權出讓收益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分享比例定為5:5。
F. 礦產資源權益管理
我國《憲法》和《礦產資源法》都明確規定,礦產資源是國家所有,由國務院代行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權益。對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權益的管理,可以分為實物形態管理和價值形態管理;實物形態管理主要是礦產資源的質量,價值形式管理主要是礦產資源在被使用之後的收益管理。除此之外,如果礦產資源的勘查是由政府財政直接出資(不經過國有企業或國有股權),對其勘查收益(價款)也要實行權益管理。
一、對礦產資源的實物形態管理
由於礦產資源絕大多數埋藏在地下,在沒有進行勘查之前,作為礦產資源的所有者,是不知道它的實物形態埋藏在哪兒,數量和質量如何。只有經過勘查之後,才能掌控它的實物形態。因此對礦產資源實物形態管理,實際上就是對礦產資源探明儲量的管理,以及這些儲量逐步被利用情況的管理。
礦產資源的儲量是根據一定的技術經濟指標計算出來的,而這些技術經濟指標是在一定的技術經濟條件下制定的,從時間上說它是動態的;同時每個企業在具體運用這些指標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時,由於其技術與管理水平不同,所採用的技術經濟指標也不盡相同。在這種情況下,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在確認自己所有的礦產資源儲量時,必須確定一個公正的指標,以此維護自己的財產所有權。這就是礦產資源所有權的邊界。
國家根據工業指標確定的資源儲量邊界,對礦產資源實物形態進行管理,首先是對探明儲量進行管理,也就是增量管理。對任何單位在國土范圍之內探明的礦產儲量,都要由國家確認,屬於國家所有;其次是對礦產資源被開發利用進行管理,也就是減量管理,重點監控被開發利用的礦產資源是否有損失浪費,包括是否存在采富棄貧、探大棄小,是否達到了國際規定的「三率」;再次,運用各項獎勵政策,促進礦產資源的合理利用,對通過技術和管理水平的提交,擴大了礦產資源利用范圍的,給予優惠政策;對縮小了礦產資源利用范圍的給予懲罰。
二、對礦產資源價值形態管理
礦產資源的價值,是指天然形成的礦產資源價值。它也是代表礦產資源所有權的權益價值。當前,這個權益價值的實現是通過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的形式來體現的。但必須明確,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不是一般性的稅費,而是一種財產權的收益。這個財產權對所有者是資源性資產,對使用者是一種生產要素。所有者在出讓這個資產時,必須考慮這個要素在礦業生產中的作用來評估其價格。正如黨的十七大報告所指出的,要「發展各類生產要素市場,完善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的生產要素和資源價格形成機制」。而當前在礦產資源資產的價格形成中,恰恰忽視了這個資產中最核心、最稀缺的礦產資源凈價值的合理價格。所以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管理,必須正確、合理地保護自己的權益。為此建議:①把現行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改成「資源收益金」,明確其相當於絕對地租的定位,提高收繳標准,使其到位。同時,將其由原來的按礦產品銷售收入計提,改為按實際消耗的礦產資源儲量從價計收。②明確資源稅就是礦產資源由於自然豐度的差異而收取的級差收益,相當於級差地租,從價計收。但不能由資源所有者獨自享有,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者在探采級差收益中也有貢獻,應當參與分配。除此之外,還應當探討資源資本化的收益管理問題,要跳出稅費管理的圈子。
三、對礦業權有償取得的管理,政府必須准確定位
首先,要明確「礦業權有償取得」所出讓的只是礦產資源的使用權,而絕對不是礦產資源的所有權。礦業權的價值是出資者為獲得礦產資源使用權所付出的資本收益,當這個出資者是國家的時候,國家實現資本收益就是礦業權有償收得,其收益稱為「礦業權價款」。所以礦業權的有償取得,不是礦產資源的有償使用,而是礦產勘查資本所得。
除此之外,在新形勢下「礦業權有償取得」還有另一個情況,即有些可供勘查的區塊,國家雖然沒有出資,但是由於多種原因,這些區塊與純粹的「空白地」存在顯性極差收益,如果按照「登記在先的原則」批准給誰都難以體現公平,所以實行競標有償出讓。然而,即使這樣的礦業權,出讓的也不是資源,而仍然是資源的使用權。它的價值便是獲得這樣的礦業權,比獲得「空白地」所節省的投入成本。所以購買這種礦業權投入生產之後,仍要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四、對礦山生態環境價值的治理恢復,政府主要承擔監督管理的責任
礦山生態環境治理恢復價值與前兩個價值的根本不同點在於:出資者不直接受益,即礦山企業出資治理恢復生態環境,並不能直接增加其收益;而受益者不出資,即享受治理恢復後的生態環境的當地社會,並不承擔治理成本。這就形成了一直困擾我國礦山生態環境治理的難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一方面需要對已經形成的欠賬,集中各方面財力有計劃、有步驟地加以解決;另一方面對今後的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必須形成「誰破壞,誰治理」的責任制度,預付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並且建立強有力的監督管理制度。由於這項工作存在著出資者和受益者的不對稱,政府的監督管理就具有特殊重要意義。
G. 礦產資源補償費重什麼時候開始停止收取
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停止收取時間: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的相關規定,從2016年7月1日起,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費率為0,即不再徵收補償費,而是改收資源稅。
H. 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和稅費改革
1. 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補償費制度,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
為避免礦區使用費取消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漏征、國家財產權益的流失和宏觀調控手段的缺失,國土資源部印發《國土資源部關於修改〈關於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工作中若干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229 號)和《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做好中外合作開採石油資源補償費徵收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2〕14 號),對原繳納礦區使用費的中外合作開采陸上、海洋石油的中外企業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范圍、計算方法、實行屬地化徵收和信息化管理等做出了規定。
2012 年,國土資源部印發《關於做好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統計直報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2〕3 號),在全國正式啟用礦產資源補償費直報系統,加強徵收管理和徵收統計。隨著徵收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和征管措施的逐步完善,近年來,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和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等礦產資源專項收入中央分成部分整體保持穩定增長(表 7-1)。
表7-1 礦產資源收入中央分成情況
註:①礦產資源補償費:中央與省、直轄市分成比例為5∶5;中央與自治區分成比例為4∶6。②礦業權使用費:誰登記誰徵收。③礦業權價款:中央與地方分成比例為2∶8。
2. 配合有關部門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等法規,推進資源稅改革
2011 年,國務院頒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 605 號)及其細則,將資源稅計征方式由「從量定額」計征修改為「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計征,並將全國范圍內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的稅率統一為銷售額的 5%。
隨著資源稅改革的推進,資源稅稅收收入持續增長,其佔全國稅收總收入的比重也逐步提高,特別是 2010 年在新疆開展資源稅改革試點以來,資源稅收入增速超過了全國稅收總收入的增速(表 7-2)。
表7-2 資源稅收入情況
I.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怎樣徵收的如何使用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依法向開采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礦產資源法》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目的是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者權益,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合理開發和保護。礦產資源補償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目前,礦產資源補償費實行中央與省、直轄市5:5分成,與民族自治區4:6分成的體制。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查支出、礦產資源保護支出及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部門經費補助。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一經發現,要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J. 2014年12月我國啟動實施什麼資源稅改革
法律分析:為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環境保護,推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規范資源稅費制度,我國從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和此前從量計征政策相比,一字之差帶來不少變化。
根據政策,煤炭資源稅的計征將按照銷售收入乘以規定比例稅率計征,稅率幅度為2%~10%,具體適用稅率由省級政府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確定。資源稅是為了保護和促進國有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適當調節資源級差收入而徵收的一種稅收。我國資源稅開征於1984年,當時資源產品按照「從量定額」的辦法征稅。在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實行的同時,從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將煤炭、原油、天然氣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徵收煤炭、原油、天然氣價格調節基金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