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資源稅怎麼算
資源稅的計算方式主要分為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
從價計征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 = 應稅銷售額 × 比例稅率。在這種徵收方式下,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是根據應稅資源的銷售額和相應的比例稅率來確定的。應稅銷售額通常指的是納稅人銷售應稅資源所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增值稅銷項稅額。比例稅率則是根據資源的種類、品質等因素由國家稅務總局或地方政府制定的。
從量計征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 = 應稅銷售數量 × 定額稅率。在這種徵收方式下,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是根據應稅資源的銷售數量和相應的定額稅率來確定的。應稅銷售數量通常指的是納稅人銷售應稅資源的實際數量,而定額稅率則是根據資源的種類、開采條件等因素由國家稅務總局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固定稅額。
資源稅作為一種針對自然資源徵收的稅種,其目的主要在於調節資源級差收入,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的原則。因此,在實際操作中,資源稅的具體計算方式和稅率可能會因資源的種類、開采條件、市場需求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⑵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如何確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54號)的規定:「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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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資源稅計稅依據的確定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銷售量,各稅目的征稅對象包括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品,下同)、金錠、氯化鈉初級產品,具體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相關規定執行。對未列舉名稱的其他礦產品,省級人民政府可對本地區主要礦產品按礦種設定稅目,對其餘礦產品按類別設定稅目,並按其銷售的主要形態(如原礦、精礦)確定征稅對象。
(一)關於銷售額的認定。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運雜費用。
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運雜費用應與銷售額分別核算,凡未取得相應憑據或不能與銷售額分別核算的,應當一並計征資源稅。
(二)關於原礦銷售額與精礦銷售額的換算或折算。
為公平原礦與精礦之間的稅負,對同一種應稅產品,征稅對象為精礦的,納稅人銷售原礦時,應將原礦銷售額換算為精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征稅對象為原礦的,納稅人銷售自采原礦加工的精礦,應將精礦銷售額折算為原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換算比或折算率原則上應通過原礦售價、精礦售價和選礦比計算,也可通過原礦銷售額、加工環節平均成本和利潤計算。
金礦以標准金錠為征稅對象,納稅人銷售金原礦、金精礦的,應比照上述規定將其銷售額換算為金錠銷售額繳納資源稅。
換算比或折算率應按簡便可行、公平合理的原則,由省級財稅部門確定,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