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偷盜國家資源罪如何量刑
國家資源種類繁多,具體的量刑標准需要根據盜取資源的種類和所觸犯的罪名來確定。
我國的資源類犯罪主要包括非法采礦罪、盜伐林木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等非法盜取國家資源類犯罪。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法律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 【非法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第三百四十四條 【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罪】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 盜伐林木行為沒有達到立案標准,但達到了盜竊罪的數額標準的,能否以盜竊罪論處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對盜伐林木罪設立了「數量較大」的要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對盜竊罪的成立也要求「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株至二百株為起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規定,「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於是,出現了這樣的問題:行為人盜伐林木沒有達到盜伐林木罪中的「數量較大」的標准,但所盜樹木的價值達到了盜竊罪的「數額較大」的標准時,應當如何處理?對此,至少可能出現四種方案:第一,認為司法解釋不當,應予廢止。換言之,司法解釋對盜伐林木罪的數量標準的要求不應當高於對盜竊罪的數額要求。第二,刑法規定了盜伐林木罪的構成要件,現實行為也屬於盜伐林木,在行為沒有達到盜伐林木罪的數量標準的情況下,當然只能宣告無罪。第三,以盜伐林木罪的未遂處罰。因為在行為人實際上沒有盜伐數量較大的林木時,也可能以犯罪未遂處罰。第四,對上述行為以盜竊罪論處。那麼,究竟應當採取何種方案呢?
第一種方案雖然可謂上策,但在上述司法解釋仍然有效、未被修正的情況下,這一方案不能解決現實發生的案件。
第二種方案似乎旨在維護罪刑法定原則,但是,難以被本文採納。首先,從整體上說,盜伐林木實際上是比普通盜竊更為嚴重的犯罪,不管是從法益侵害的角度來考察,還是從刑法的規定方式來考慮,都可以得出這一結論。既然如此,對於盜竊普通財物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論處,而對於盜伐林木且林木價值達到數額較大的,反而不以犯罪論處,便有悖於刑法的公平正義性。其次,或許有人以「只能在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追求刑法的正義性」來反駁此處的觀點。但是,如前所述,既然盜伐林木的行為完全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就不能以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為由,對這種行為宣告無罪。再次,或許有人認為,在刑法將盜伐林木罪從盜竊罪中抽出來作為獨立犯罪規定之後,凡是屬於刑法規定的盜伐林木行為,都只能適用刑法關於盜伐林木罪的規定,而不能適用刑法關於盜竊罪的規定,否則便違反了特別法條優於普通法條的原則。其實不然。適用特別法條優於普通法條的原則,是以行為同時符合特別法條與普通法條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為前提的。亦即,只有當行為既符合盜伐林木罪的構成要件,也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時,才存在適用特別法條優於普通法條原則的問題。可是,由於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又由於司法解釋導致某些案件中盜伐的林木價值達到盜竊罪數額較大的要求但沒有達到盜伐林木罪數量較大的要求,所以,上述劉某和肖某的行為並不符合盜伐林木罪的構成要件,不屬於特別法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因而缺乏適用特別法條優於普通法條原則的前提。換言之,雖不符合盜伐林木罪的構成要件,但符合盜竊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不存在法條競合問題,只能成立盜竊罪。最後,刑法規定盜伐林木罪並不是為了限制盜竊罪的處罰范圍,所以,不能以限制處罰范圍為由對上述劉某和肖某的行為宣告無罪。
第三種方案具有部分合理性。在行為人實施盜伐林木行為,但沒有達到此罪數量較大起點的情況下,以盜伐林木罪的未遂定罪處罰,是一種可行方案。可是,行為人實施盜伐林木行為沒有達到此罪數量較大的情形,並非都屬於犯罪未遂。從司法實踐來看,大體可以分為兩種情形:一是行為人主觀上打算(包括概括故意等情形)、客觀上也足以盜伐數量較大甚至巨大的林木,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例如,A打算盜伐十立方米林木,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只盜伐了一立方米的林木。二是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打算、客觀上也沒有盜伐數量較大的林木。例如,B主觀上打算盜伐他人1.5立方米的林木,客觀上也是如此。雖然在前一種情形下,可以認為A的行為屬於(盜伐林木)犯罪未遂;但在後一種情形下,則不能認定B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即不能認定B的行為屬於(盜伐林木)犯罪未遂。所以,雖然對於A的行為可能以盜伐林木罪的未遂定罪量刑,但對於B的行為卻不可能以盜伐林木罪的未遂定罪量刑。由此可見,第三種方案仍然存在缺陷。
第四種方案,即對於盜伐林木行為沒有達到此罪的數量標准,但達到了盜竊罪的數額標準的,以盜竊罪論處。本文採取這一方案。因為這種方案可以克服前三種方案的缺陷,也能夠避免處罰漏洞,還能實現刑法的公平正義性。據此,應認定為盜竊罪。
3. 盜竊罪的立案標准盜木的立案標準是多少
1、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是1000元至3000元以上,一般只要達到這個標准就應當立案偵查。此外,如果是入室盜竊、扒竊或者多次盜竊就不在這個標准范圍,只要是發生以上行為就涉嫌犯罪,應當立案。
2、盜伐樹木的立案標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6號
為依法懲處破壞森林資源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包括由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確定的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科學研究價值或者年代久遠的古樹名木,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
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行為"情節嚴重":
(一)非法採伐珍貴樹木二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使珍貴樹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採伐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為首組織、策劃、指揮非法採伐或者毀壞珍貴樹木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森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採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條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一千至二千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特別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五千至一萬株為起點。
第五條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濫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採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過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採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權屬爭議一方在林木權屬確權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以濫伐林木罪論處。
第六條濫伐林木 "數量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五百至一千株為起點;濫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二千五百至五千株為起點。
第七條對於一年內多次盜伐、濫伐少量林木未經處罰的,累計其盜伐、濫伐林木的數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盜伐、濫伐珍貴樹木,同時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將國家、集體、他人所有並已經伐倒的樹木竊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十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應當知道,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場所或者銷售單位收購木材的;
(二)收購以明顯低於市場出售的木材的;價格
(三)收購違反規定出售的木材的。
第十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
(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珍貴樹木被濫伐的;
(四)批准採伐國家禁止採伐的林木,情節惡劣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4. 如果你是護林員,遇到有人盜砍森林,你會怎麼辦
一、護林、護林,制止盜伐行為是本職所在:
必須每天堅持深入林區巡邏,如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要敢於制止各種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具體的做法,則必須結合當時的實際情況。能夠當場制止的,當場制止,並做好相關的證據收集、固定工作,並為下一步的處罰,保留或提供強有力的證據;如果不能當場制止的,或當場制止存在生命危險的,則必須因地制宜地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做好取證或跟蹤等工作,為下一步採取行為打好堅實的基礎。
採取制止行動時,特別是要採取靈活機智的手段,既很好地保護自己,又能做好護林工作。在採取任何行為前,要先做好觀察,及時向上級或領導匯報情況,取得上級的強力支持,高效完全執法。
二、公平公正執法,對任何人一視同仁。
對發生在管護責任區內的,任何盜砍濫伐、亂捕濫獵、非法佔用林地、亂挖珍稀樹木等現象的,必須予以堅決的斗爭,對亂砍亂伐等破壞森林資源現象必須堅決加以制止,不得因為有親屬或朋友等關系的而徇私情,也不得因為領導打招呼等原因,故意隱瞞不報或網開一面或故意輕罰了之。對各種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在及時制止的同時,要及時向林業工作站報告,絕不允許發生參與和包庇亂砍亂伐等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
5. 偷樹如何判刑
按照盜竊的樹的價值來計算。
如果價值超過800元或者存在多次盜竊等情形,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罪定罪量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5)偷盜森林資源怎麼辦擴展閱讀:
濫伐林木罪處罰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五百至一千株為起點;濫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二千五百至五千株為起點。
採伐林木不用申辦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形:
1、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用申辦林木採伐許可證。但國家保護的Ⅰ、Ⅱ級野生植物和古大樹採集、採伐需依法申請辦理採伐許可證。
2、因撲救森林火災、防洪搶險等緊急情況需要採伐林木的,當時可以不辦採伐許可證,但組織搶險的單位或者部門應當自緊急情況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採伐林木的情況報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6. 發現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該怎麼處理
一是巡護森林和管護森林,掌握林內的情況,隨時排除一切有害於森林的因素。
二是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如制止非法盜伐林木的行為、違反規定將火源帶入林區的行為等。對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護林員有權要求當地有關部門處理。三是對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單位或者個人,護林員有權送交或者報告當地有關部門,並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這里的「有關部門」指的是林業局。如果您離林業局較遠,可以向最近的公安分局派出所舉報,派出所有執法權的
7. 盜竊杉木和盜砍杉木能判幾年12方左右
盜竊杉木和盜砍杉木都涉嫌盜竊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數額較大」,根據《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千元至3千元以上。盜 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 於騙取出口退稅、抵 扣稅款 的其他發 票,其數額較大的起點為25份。另外,根據《解釋》第9條第1款規定,盜竊國家三級文物的,亦應依本幅度量刑即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判處罰金,根據《解釋》第7條規定,應當在1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2倍以下判處罰金;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但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無法計算盜竊數額的犯罰分子,應當在1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根據《刑法》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8.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收了15立方偷盜的楊樹木會有什麼處罰
盜伐林木罪,是指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或者個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森林資源保護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森林法規,盜伐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根據司法解釋,所謂數量較大是指:在林區盜伐林木材積2--5立方米或者幼樹100—250株:在非林區,盜伐林木材積1—2•5立方米或者幼樹50——125株。1、這里所說的林區是指森林資源和生產木材比較多的地區;2、這里所說的材積是指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生材率所得之立木材積;3、這里所說的幼樹是指生長在幼齡階段的樹木,樹木胸徑在5厘米以下的視為幼樹。 對於1年之內連續盜伐的數量,未經處理的,應當累計計算。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主觀方面是故意,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盜伐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
《(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七、將刑法第345條修改為: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區分盜伐林木罪與盜竊罪的界限。將國家、集體、他人所有並已經伐倒的樹木秘密據為已有,以及人偷砍他人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數量較大的,應定盜竊罪。
2、區分盜伐林木罪與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罪的界限。主要區別在於對象不同。前罪對象是普通林木,後罪的對象是珍貴樹木。
9. 森林被人非法砍伐該怎麼辦,找什麼部門處理
森林被人非法砍伐可以直接報警,找林業部門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以濫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1、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採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超過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採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權屬爭議一方在林木權屬確權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以濫伐林木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採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
(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