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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冷發電如何徵收水資源費

發布時間: 2022-04-16 09:28:51

㈠ 水資源費徵收標准

水資源費徵收標準是:取用地表水:公共供水企業、原水企業每立方米0.20元;工商業自備取水每立方米0.20元;貫流水每立方米0.02元;水力發電每千瓦時0.008元;特種用水每立方米1元。取用地下水:一般用水每立方米0.50元;特種用水每立方米2元。
新的水資源費徵收標准主要分為城市(鎮)公共自來水、非農業用水、農業灌溉、石油天然氣開採取用水以及農村生活、養殖、公共事業取用水五類,並對各類水資源費徵收標准做如下調整,具體如下:
1、城市(鎮)公共自來水水資源費標准;
Ⅰ區和Ⅱ區地下水水資源費標准分別為0.12元/立方米和0.09元/立方米,地表水標准分別為0.06元/立方米和0.05元/立方米。
2、非農業用水水資源費標准;
(1)城市(鎮)生活、綠化和公用事業等自備水源標准按城市(鎮)公共自來水水資源費的2倍核定;
(2)工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自備水源,Ⅰ區和Ⅱ區取用地下水的水資源費標准分別為1.20元/立方米和1.00元/立方米;地表水標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
(3)洗車、生產礦泉水、純凈水、酒類、飲料等行業自備水源地標准按城市(鎮)范圍內工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自備水源的4倍核定;高爾夫球場、高檔洗浴等行業自備水源標准按城市(鎮)范圍內工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自備水源的8倍核定;
(4)水利工程非農業供水,Ⅰ區和Ⅱ區取用地下水的水資源費標准分別為0.5元/立方米和0.4元/立方米;地表水標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
3、石油天然氣開采水資源費全疆採用統一標准,地下水水資源費標准為3.6元/立方米。地表水標准按地下水標準的50%核定。

法律依據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
第四條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取水,應當及時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第(五)項規定的取水,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

㈡ 水資源費徵收標準是什麼

具體標準是:

一、對超計劃20%以下、20%至40%、40%以上的部分,分別按照水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2倍、2.5倍、3倍標准加征;

二、對高耗水的洗車業、高檔洗浴場所等特種行業繼續按每立方米153元從高徵收,並對取用地下水的提高到每立方米16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條規定,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

拓展資料:非農業用水水資源費標准

(1)城市(鎮)生活、綠化和公用事業等自備水源標准按城市(鎮)公共自來水水資源費的2倍核定。

(2)工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自備水源,Ⅰ區和Ⅱ區取用地下水的水資源費標准分別為1.20元/立方米和1.00元/立方米;地表水標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

(3)洗車、生產礦泉水、純凈水、酒類、飲料等行業自備水源地標准按城市(鎮)范圍內工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自備水源的4倍核定;高爾夫球場、高檔洗浴等行業自備水源標准按城市(鎮)范圍內工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自備水源的8倍核定。

(4)水利工程非農業供水,Ⅰ區和Ⅱ區取用地下水的水資源費標准分別為0.5元/立方米和0.4元/立方米;地表水標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

㈢ 有關於水資源費的徵收

當今世界面臨著人口、資源與環境三大問題,水資源是各種資源中不可替代的一種重要資源。水資源與環境密切相關,也與人口間接有關,因此水資源問題已成為舉世矚目的重要問題之一。

地球表面約有70%以上為水所覆蓋,其餘約佔地球表面30%的陸地也有水的存在。地球總水量為138.6×108億m3,其中淡水儲量為3.5×108億m3,占總儲量的2.53%。由於開發困難或技術經濟的限制,到目前為止,海水、深層地下水、冰雪固態淡水等還很少被直接利用。比較容易開發利用的、與人類生活生產關系最為密切的湖泊、河流和淺層地下淡水資源,只佔淡水總儲量的0.34%,為104.6×104億m3,還不到全球水總儲量的萬分之一。通常所說的水資源主要指這部分可供使用的、逐年可以恢復更新的淡水資源。可見地球上的淡水資源並不豐富。全球各種水體儲量見表1。

盡管水是一種可再生資源,但是它的數量和再生速度都是有限的。況且這部分水分布極不均勻。隨時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增加,世界用水量在逐年增加,世界各年用水量增長情況見表2。

目前全球人均供水量比1970年減少了1/3,因這在這期間地球上又增加了18億人口。按照水文學家的估算,年人均擁有水量為1000~2000m3的國家可定為水緊張的國家,當該數字下降為不到1000m3時,那麼就可定為缺水國家。目前共有2.32億人口所在的26個國家被列為缺水國家,其中不少國家人口增長率非常高,所以它們的水問題也日益加深。

中東14個國家中的9個已面臨缺水困境,是世界上缺水國家最集中的地區。其中6個國家的人口預計在25年內要增加1倍,所以供水緊張局面的加劇是不可避免的。由於中東的河流實際上都為好幾個國家所有,所以該地區出現了由於水權問題而引起的緊張的政治局勢,並且這種局勢還可能會加劇。

還有一些水緊張國家及部分水資源總量比較豐富的國家,水問題也在加劇。主要表現為淡水在年內或地區間分配不均衡。這種國家中一個最普遍的問題是地下水的使用超出了天然補給而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如果地下水的抽取速度大於地下水恢復再生速度,那麼最終會出現因抽水設備及抽水耗能費用昂貴而無法抽取,或因地下水耗盡了而無水可取。目前地下水過度開采現象在中國、印度、墨西哥、泰國、美國西部、北非和中東等國家和地區的部分地方普遍存在。地下水不能持續利用而引起人們最擔心的一些問題,其中之一就是已儲存了幾百年或幾千年的古蓄水層目前已很少得到補給。一些深蓄水層的水因為更新速度十分緩慢,因而幾乎是不可更新的,象從油井裡抽取石油一樣,取水越多,水源就越少。依靠這種水源的城市或農業遲早會遇到無水可抽的局面。據聯合國統計,1975年已有18000億m3的水不能恢復。預測到2000年,將有30000億m3的水不能恢復,加劇了用水緊張。

淡水資源的缺乏不是個別國家所獨有的問題,而是全球發展中面臨的問題。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1977年聯合國水事會議都提出了水危機不久將成為繼石油危機之後另一項嚴重的社會危機。世界銀行1995年的調查報告指出:佔世界人口40%的80個國家正面臨著水危機,發展中國家約有10億人喝不到清潔的水,17億人沒有良好的衛生設施,每年約有2500萬人死於飲用不清潔的水。1992年裡熱內盧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的《21世紀議程》中指出:水不僅為維持地球一切生命所必需,而且對一切經濟問題都有生死攸關的重要意義。可見,全球性的水危機已引起人們的警覺,現在已經到了必須認真考慮水問題的時候了。

㈣ 水資源稅徵收標準是什麼

通俗地講,就是把我們之前的「水資源費」改為「水資源稅」,別小看這一個字的差別,可包含了不少的變化,不僅僅是徵收部門從水利部門改為了稅務部門,變成「稅」之後,就更有了強制性。變成「稅」是不是意味著負擔重了?這次九個試點地區還將依據總的實施辦法,結合本地情況制定細則。
不過,大的原則是統一的:「稅費平移」是這次費改稅排在首位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維持水資源費繳納義務人、徵收對象、計征依據等基本要素不變,對居民和一般工商業稅額標准基本保持不變,不增加正常生產生活用水負擔,實現收費制度向征稅制度的平穩轉換。
2017水資源稅稅率是多少?
《辦法》明確,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河南、山東、四川、寧夏、陝西等9省份納入水資源稅試點改革。此外,水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為地表水和地下水,納稅人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
王建凡解釋稱,為充分發揮稅收杠桿調節用水需求,此次擴大改革試點以華北地區為主,同時選擇試點意願強、有典型代表性的省份,試點省份中,北京、天津等省份位於華北地區,其他省份分布在東、中、西部,其水資源豐枯程度不一、取用水類型多樣,具有一定代表性。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指出,按現行水資源費徵收標准進行平轉,明確試點省份最低平均稅額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4元,總體不增加企業和居民正常生產生活用水負擔。根據《辦法》,由試點省份省級人民政府在最低平均稅額基礎上,分類確定具體適用稅額,在試點期間將水資源稅收入全部留歸地方。

㈤ 湖北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具體內容是什麼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85號

《湖北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湖北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水資源有效保護和統一管理,促進節約用水,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攔蓄的江河、湖泊水域內取用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水資源費。
下列取水免徵水資源費: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第三條 水資源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分級負責徵收。
(一)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1100萬立方米(含1100萬立方米)以上;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70萬立方米(含70萬立方米)以上;發電取用水,水(火)電廠總裝機在5萬千瓦(含5萬千瓦)以上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

(二)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在800萬立方米(含800萬立方米)至1100萬立方米的;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在50萬立方米(含50萬立方米)至70萬立方米的;發電取用水,水(火)電廠總裝機在2.5萬千瓦(含2.5萬千瓦)至5萬千瓦的,由市(含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
(三)其他取用水由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
第四條 水資源費的徵收標准,由省物價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五條 水力發電按實際發電量計征水資源費;火力發電按設計耗水量計征水資源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其他取用水按取用水量計征水資源費。
按取用水量計征水資源費的,繳費人應當安裝合格的計量設施,計量取用水量。不安裝取用水計量設施或者不按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如實提供取用水資料的,按取用水設施的最大設計流量計算取用水量,徵收水資源費。
按發電量計征水資源費的,繳費人應按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如實提供發電量。不提供的,按設計最大發電量計征水資源費。
火力發電企業不提供設計耗水量資料的,對開式發電用水企業按實際取水量的5%計征水資源費;對閉式發電用水企業按取水設施的最大設計流量計征水資源費。
第六條 物價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水工程供水價格時,應當將水資源費列入其成本;尚未列入成本的,供水單位在收取水費時按標准加收水資源費。
第七條 徵收水資源費應持有物價主管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財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
第八條 按規定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的水資源費全部自留。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的水資源費,自留70% ,上交省30%。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水利單位徵收的水資源費,被委託單位自留40%,上交省60%。
第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按月(季)向取用水單位和個人送達《湖北省水資源費繳款通知書》。繳費人應當按照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和繳款數額按時足額繳納水資源費。
第十條 水資源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當年結余,結轉下年使用。
第十一條 水資源費主要使用范圍:
(一)重點水源工程建設項目;
(二)飲水安全、水資源保護建設項目;
(三)節水型社會建設項目;
(四)水資源規劃、水資源費徵收開支;
(五)特困企業及社會福利企業的水資源費返還等。
第十二條 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水資源費的,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徵收水資源費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繳納水資源費或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財政、物價和審計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水資源費徵收、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的;
(二)坐支、截留或拒不上交水資源費的;
(三)貪污、挪用水資源費的;
(四)違反規定,隨意減免或者擅自提高標准、擴大范圍徵收水資源費的。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7日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湖北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13號令)同時廢止。

㈥ 浙江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水資源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促進水資源的節約、合理利用和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浙江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水資源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水資源費的徵收、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直接從江河、湖泊、地下或者水工程攔蓄的水域內取水以及利用水資源發電(含抽水蓄能發電,下同)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統稱取水者),應當繳納水資源費。
第五條下列取水不需要繳納水資源費: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取用少量地表水;
(三)在城鄉供水管網未覆蓋的區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需要辦理許可的取水。
第六條利用水資源發電按照發電量計征水資源費。其他取水按照取水口實際取水量計征水資源費。
第七條水資源費的徵收標准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制定水資源費徵收標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促進水資源的節約、合理利用和保護;
(二)與本省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統籌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開發利用,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
(四)充分考慮不同產業、行業的差別及經濟核算。
第九條從江河、湖泊、地下或者供水工程中取水從事農業生產,取水量在農業生產用水限額內的,不繳納水資源費;取水量超過農業生產用水限額的,超過部分的取水由取水者繳納水資源費。
農業生產用水限額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徵收標准應當根據有利於農村經濟發展和促進農業節約用水相結合的要求制定。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徵收標准應當低於其他取水的水資源費徵收標准,糧食作物的水資源費徵收標准應當低於經濟作物的水資源費徵收標准。
第十一條取水者必須在取水口安裝符合國家規定的取水計量設施,並確保計量設施的正常運行。 未安裝計量設施或者損壞、失效的計量設施未在規定期限內更換、修復的,按照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設計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設施銘牌功率滿負荷連續運行時的取水量計征水資源費。
第十二條取水由縣(含市、區,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其水資源費由審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
取水由設區的市(簡稱市,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其水資源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也可以委託取水口所在地的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徵收。
第十三條下列取水的水資源費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
(一)年取水量在5000萬立方米以上(不含城市公共制水企業)的取水;
(二)裝機容量在10萬千瓦以上的水力發電取水;
(三)省人民政府確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徵收的。
除前款規定外,其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取水的水資源費,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取水口所在地的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徵收。
取水由國家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批的,其水資源費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徵收。
對取水情況復雜、有關各方存在爭議的地區,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或者決定徵收部門。
第十四條水資源費按月或者季徵收。年取水量較少或者零星、分散的取水,可以按半年或者1年徵收。
第十五條除城市公共制水企業外,取水者超過批准取水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資源費按照超額累進加價徵收:
(一)超過批准取水量不滿20%的,對超過部分加收1倍的水資源費;
(二)超過批准取水量20%至40%的,對超過部分加收2倍的水資源費;
(三)超過批准取水量40%以上的,對超過部分加收3倍的水資源費。
第十六條取水者繳納的水資源費,企業可計入成本,行政事業單位從行政事業經費中列支。
第十七條取水者應當自收到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向負責徵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水資源費。
第十八條取水者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水資源費的,可以自收到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向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緩繳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期滿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水資源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第十九條徵收的水資源費按照下列規定解繳分成:
(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的水資源費,20%解繳省級財政專戶,20%解繳市級財政專戶;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的水資源費,20%解繳省級財政專戶;
(三)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的水資源費,其省、市、縣三級財政分成比例由省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市、縣依照前款規定解繳的水資源費,應當按季解繳省級或者市級財政專戶。
第二十條徵收水資源費必須統一使用由省財政部門監制的財政票據。票據的領取、管理和結報核銷等按照省財政票據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水資源費繳入同級國庫。
徵收的水資源費應當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水資源費收支計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入年度部門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水資源費主要用於下列支出:
(一)江河源頭、水源地的保護,水污染治理和水資源管理;
(二)水資源保護規劃的編制和水功能區管理,水質、水量監測及網路建設;
(三)水資源評價、科學研究和合理開發;
(四)節約用水規劃、定額編制,節約用水技術、工藝的研究和推廣等。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水資源費。除按照國家規定應當解繳中央財政的外,因特殊困難對歸屬地方財政的水資源費確需減免的,取水者可以向負責徵收的設區的市或者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收到申請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審核,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決定。
水資源費減免期限為1年,連續減免不得超過3年。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佔或者挪用水資源費。
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工作的監督。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水資源費徵收、使用和管理的審計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水資源費徵收、使用和管理中存在違法情形的,有權投訴舉報;接受投訴舉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十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徵收水資源費,或者對不符合緩繳條件而批准緩繳水資源費的;
(二)違反規定,對不徵收或者暫不徵收水資源費的取水實施徵收的;
(三)未按照規定的范圍使用水資源費的;
(四)違反規定擅自減免水資源費的;
(五)侵佔、截留、挪用水資源費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被侵佔、截留、挪用的水資源費,應當依法予以追繳。
第二十六條取水者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㈦ 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第十五條
除南水北調受水區外,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的水資源費,按照1∶9的比例分別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
南水北調受水區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蘇省、山東省、河南省因籌集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其水資源費在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劃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4〕86號)的規定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各級之間水資源費的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確定。
第十六條
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工程,水資源費在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分配比例,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確定,並報財政部、水利部審核同意後執行。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機構綜合考慮水利水電工程上下游、左右岸關系等情況,商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分配比例的意見,報財政部、水利部審批確定。
對三峽電站水資源費的資金解繳和分配,由財政部會同水利部提出意見,報請國務院確定。
第十七條
水資源費實行就地繳庫。
負責徵收水資源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填寫「一般繳款書」,隨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一並送達取水單位或個人,由取水單位或個人持「一般繳款書」在規定時限內到商業銀行辦理繳款。在填寫「一般繳款書」時,上繳中央國庫收入部分,「財政機關」欄填寫「財政部」,「預算級次」欄填寫「中央級」,「收款國庫」欄填寫實際收納款項的國庫名稱;上繳地方國庫收入部分,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地方各級水資源費分配比例,分別填寫相應的財政機關、預算級次和國庫名稱。
第十八條
水資源費收入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列第103類「非稅收入」02款「專項收入」02項「水資源費收入」,作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確保將中央分成的水資源費及時足額上繳中央國庫。
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監繳上繳中央國庫的水資源費。

㈧ 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辦法簡介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關於印發《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綜[2008]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水利(水務)廳(局),長江水利委員會、黃河水利委員會、淮河水利委員會、海河水利委員會、珠江水利委員會、松遼水利委員會、太湖流域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的規定,我們制定了《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㈨ 水資源稅怎麼徵收

《擴 大水 資源 稅改 革實 施辦 法》明確,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河南、山東、四川、寧夏、陝西等9省份納入水 資源 稅試點改革。此外,水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為地表水和地下水,納稅人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
按現行水資源費徵收標准進行平轉,明確試點省份最低平均稅額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4元,總體不增加企業和居民正常生產生活用水負擔。根據《辦法》,由試點省份省級人民政府在最低平均稅額基礎上,分類確定具體適用稅額,在試點期間將水資源稅收入全部留歸地方。
不繳納水資源稅的情形: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配置或者調度水資源取水的;
4、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用(排)水的;
5、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6、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