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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綜合利用退稅多少

發布時間: 2022-04-15 17:31:10

1. 資源綜合利用退稅要交企業所得稅嗎

資源綜合利用退還的增值稅,要交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一、財政性資金(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後退、先征後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並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根據上述規定,資源綜合利用退還的增值稅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2. 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有那些

為了能更好地進行資源綜合利用,早在1994年國家經貿委和國家稅務總局就制定了《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目錄》中指出了六大類產品屬於資源綜合利用的范圍,它們分別是:企業在開采和冶煉過程中,利用廢棄資源回收的各種產品、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廢水(液)的綜合利用、廢氣的綜合利用、廢舊物資的綜合利用等多達幾百種。 如果企業按照《目錄》中的規定使用"三廢"生產出產品的,國家將大力扶持,並且將在稅收上給予優惠政策。 具體稅收優惠政策有: ?對企業生產的原料中攙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的建材產品,免徵增值稅。 ?企業利用"三廢"等廢棄物資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可自生產經營之日起,減征和免徵企業所得稅5年; ?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5年; ?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5年; ?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舉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1年。 《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申報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實行獨立核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項目能獨立計算盈虧;2.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有關標准;3.不破壞資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第五條認定內容,1.審定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項目)是否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范圍之內;2.審定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文件所規定的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3.認定適用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的種類和范圍。 第九條獲得認定證書的單位向稅務主管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報告,稅務主管機關根據認定證書及有關材料,辦理有關減免稅事項。辦理減免稅的依據、許可權等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現行稅收法規、規定和程序辦理。 第十條認定證書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繼續認定的單位,應在有效期終止前3個月重新提出申請;未獲重新認定的單位,不得繼續享受優惠政策。

3. 國家關於資源綜合利用有何稅收優惠政策

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
財稅[2015]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落實國務院精神,進一步推動資源綜合利用和節能減排,規范和優化增值稅政策,決定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進行整合和調整。現將有關政策統一明確如下:
一、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具體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納稅人從事《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
(三)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於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四)綜合利用的資源,屬於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五)納稅信用等級不屬於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符合本條規定的上述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的書面聲明材料,未提供書面聲明材料或者出具虛假材料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
三、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五、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應於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網站上,將本地區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按下列項目予以公示: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數量,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財稅〔2009〕16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知》(財稅〔2013〕23號)同時廢止。上述文件廢止前,納稅人因主管部門取消《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或者因環保部門不再出具環保核查證明文件的原因,未能辦理相關退(免)稅事宜的,可不以《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或環保核查證明文件作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繼續享受上述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

4. 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如果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從事《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
(三)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於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四)綜合利用的資源,屬於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五)納稅信用等級不屬於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符合本條規定的上述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的書面聲明材料,未提供書面聲明材料或者出具虛假材料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二、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有納稅信用級別條件要求的,以納稅人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內納稅信用級別發生變化的,以變化後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
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有納稅信用級別條件要求的,以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留抵退稅提交《退(抵)稅申請表》時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
……
八、本公告第一條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至第七條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執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

5. 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1、免稅政策。根據財稅[2008]156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再生水;以廢舊輪胎為原料生產的膠粉;翻新輪胎;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特定建材產品等自產貨物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免稅;同時規定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
2、即征即退政策。實行即征即退的主要包括: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岩為原料生產的頁岩油;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滿足「在水泥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條件,通過熟料研磨階段生產的水泥,包括採用旋窯法工藝自製水泥熟料和外購水泥熟料生產的水泥;滿足沼氣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80%,並且生產排放達到GB13223-2003第1時段標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關規定的沼氣發電或供熱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對滿足一定條件的廢舊物資回收企業按其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的一定比例(2009年為70%,2010年為50%)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3、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主要包括六類產品:以退役軍用發射葯為原料生產的塗料硝化棉粉;以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
4、先征後退政策。僅適用於以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生物柴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第五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徵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徵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徵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徵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6. 利用鋼廠廢料加工生產可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嗎

一、增值稅即征即退定義
指稅務機關對按規定繳納的稅款,在征稅時部分或全部退還納稅人。
指稅務機關對按規定繳納的稅款,在征稅時部分或全部退還納稅人。
二、增值稅即征即退范圍
(一)安置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即征即退
(二)軟體企業增值稅即征即退
(三)動漫企業增值稅即征即退
(四)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即征即退
(五)飛機維修勞務增值稅即征即退
(六)水力發電增值稅即征即退
(七)光伏發電增值稅即征即退
(八)管道運輸服務增值稅即征即退
三、退稅比例
(一)安置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即征即退
按照(財稅﹝2016﹞52號)文件的規定,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規定。假設重慶2016最低工資標准為1500人/月,可退稅標准為1500*4=6000元,全年為6000*12=72000元,大於2016年前規定的35000人/年殘疾人退稅標准37000人/年。
1.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佔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並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10人(含10人)。
2.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3.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社會保險。
4.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於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5.該納稅人信用級別為B級(含B級)以上。
(二)軟體企業增值稅即征即退
按照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軟體繳納增值稅,稅負超過3%部分可銷售增值稅即征即退。假如X企業當月銷售XX系統500萬,進項稅額20萬,應退稅額是多少呢?
軟體銷售增值稅額=500/(1+17%)*17%-20=52.64萬
軟體銷售即征即退增值稅額=52.64-500/(1+17%)*3%=39.81萬。
享受退稅的軟體銷售,軟體需至稅務局備案,備案所需材料如下:
1.《軟體著作權證書》或《軟體產品證書》
2.軟體測試報告
(三)動漫企業增值稅即征即退
已進行資格備案符合條件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動漫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可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納稅人應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辦理。
(四)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即征即退
按照政策的規定,資源綜合利用設置的四檔退稅比例分別為100%、70%、50%、30%,如以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廢油;利用廢渣資源生產的微晶玻璃、U型玻璃等,詳見《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項目》。
1.公司必須為一般納稅人;
2.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為非禁止類、限制類項目;
3.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為非「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4.如果做的是危險廢物利用,必須取得省級以上環保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驗許可證》,而該危險廢物的利用在許可經驗范圍內;
5.資料必須齊全。
6.不符合規定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不滿足了,從次月起就不能再享受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7.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算起,三年內不等再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8.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五)飛機維修勞務增值稅即征即退
飛機維修勞務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
(六)水力發電增值稅即征即退
裝機容量超過100萬千瓦的水力發電站銷售自產電力產品,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8%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
優惠政策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
(七)光伏發電增值稅即征即退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八)管道運輸服務增值稅即征即退
一般納稅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
四、虛假退稅需要承擔的後果
(一)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二)納稅人享受核准類或備案類減免稅的,對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材料有留存備查的義務。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後續管理中不能提供相關印證材料的,不得繼續享受稅收減免,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稅款,並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稅務機關在納稅人首次減免稅備案或者變更減免稅備案後,應及時開展後續管理工作,對納稅人減免稅政策適用的准確性進行審核。對政策適用錯誤的告知納稅人變更備案,對不應當享受減免稅的,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稅款,並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四)採用偽造或重復使用殘疾人證、殘疾軍人證等手段騙取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優惠的,應將納稅人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納稅期內按本通知已享受到的退稅全額追繳入庫,並自發現當月起36個月內停止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

7. 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即征即退增值稅應不應該繳所得稅

收到的退稅款,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退役軍用發射葯為原料生產的塗料硝化棉粉。退役軍用發射葯在生產原料中的比重不低於90%。

(二)對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副產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鈣含量不低於85%)、硫酸(其濃度不低於15%)、硫酸銨(其總氮含量不低於18%)和硫磺。

(7)資源綜合利用退稅多少擴展閱讀

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免徵增值稅政策:

(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對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水源進行回收,經適當處理後達到一定水質標准,並在一定范圍內重復利用的水資源。再生水應當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質標准》(SL368—2006)的有關規定。

(二)以廢舊輪胎為全部生產原料生產的膠粉。膠粉應當符合GB/T19208—2008規定的性能指標。

(三)翻新輪胎。翻新輪胎應當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規定的性能指標,並且翻新輪胎的胎體100%來自廢舊輪胎。

(四)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特定建材產品。

8. 如何看待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退稅政策調整

6月12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兩部聯合下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優惠目錄》),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進行整合和調整。對整合和調整要有一個完整的理解,不應只注意到利用的百分比和退稅比例的數值變化,還必須注意到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從某種意義上,後者更為重要。
《優惠目錄》明確,納稅人從事《優惠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五項條件,其中:
第二項條件是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按此規定,2000噸/日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60萬噸/年以下水泥粉磨站以及窯徑3米及以下水泥機立窯、干法中空窯(生產高鋁水泥、硫鋁酸鹽水泥等特種水泥除外)、立波爾窯、濕法窯和直徑3米以下水泥粉磨設備類企業不能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應該說,這條規定只對極少數水泥企業有作用,對整個行業的影響面並不大。
第三項條件是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於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這就問題來了,按《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以下簡稱《綜合名錄》)規定,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名錄(2014 年版)第728號產品特性為GHW(高污染),產品名稱為水泥產品。在這里,水泥沒有像平板玻璃和玻璃纖維產品一樣,雖產品特性也列在GHW,但分別標明了浮法工藝除外、池窯拉絲工藝除外。對此,去年12月29日,本網專門發表文章「環境保護綜合名錄對水泥似乎疏漏了些什麼」。文章指出,《綜合名錄》將水泥產品一鞭子沒有「除外」,全打進了GHW圈內,似有疏漏之處,應考慮給予補正。按《綜合名錄》下發通知中稱,《綜合名錄》是組織有關工業行業協會和有關研究機構,開展了環境保護綜合名錄編制工作。有關單位是否也應對在編制工作中有否工作相對粗放進行必要的回顧。可是到目前為止,似未見補正文件出台。如果較真的話,該怎麼解釋。文章還指出,如果在《綜合名錄》中對構建環境友好的成為循環經濟中一鏈和處置廢棄物水泥在GHW中除外的話,水泥豈不是白忙活了一場。而且對水泥構建環境友好產業的影響還會持續發酵。這不剛在幾天前(此處指2014年12月的日子),商務部、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下發《企業綠色采購指南(試行)》,指南第十五條提出的在企業不宜采購四類產品中,第二類為「被列入環境保護部制定的《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名錄的產品」。按《綜合名錄》,20多億噸水泥產品全歸入在「不宜采購」,即有所限制。雖從此次《優惠目錄》附件看,將水泥、水泥熟料列在綜合利用廢渣資源的利用產品和勞務中,但按正文規定,屬於《綜合名錄》中GHW。按條文要如何解釋,或說圓了。這正說明其影響確實還在持續發酵,真可謂一著不慎,滿盤皆輸!行業協會難道不應有所反思。
第五項條件是納稅信用等級不屬於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明確了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符合本條規定的上述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的書面聲明材料,未提供書面聲明材料或者出具虛假材料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
《優惠目錄》明確,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在附件中對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明確為:1、42.5及以上等級水泥的原料2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其他水泥、水泥熟料的原料4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納稅人符合《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GB4915-2013)規定的技術要求。對現有水泥企業從現在起,舊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執行過渡期也已結束,現已開始執行新標准。如果企業超標排放,受到環保主管部門處罰,在《優惠目錄》中對處罰門檻又設得較低,稍有不慎,就會越紅線。這恐怕也是這次《優惠目錄》的亮點之一,不要只盯在20%、40%、70%這些百分數上。
去年6月,國務院下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綱要》提出,建立多部門、跨地區信用聯合獎懲機制。通過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實現多部門、跨地區信用獎懲聯動,使守信者處處受益、失信者寸步難行。這次在《優惠目錄》中充分體現了推進信用信息的交換與共享,加強對守信主體的獎勵和激勵,加強對失信主體的約束和懲戒的精神。
《優惠目錄》還有一大亮點是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應於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網站上,將本地區上一年度所有享受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名稱、識別號,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數量,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等項目予以公示。將享受到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的納稅人及享受到的優惠內容置於社會的監督之下。
全面吃透《優惠目錄》的精神,促進水泥行業資源綜合利用更上一層樓。

9. 污水處理行業的小規模納稅企業享受退稅嗎

污水處理行業的企業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政策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2015〕78號)規定: 「一、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具體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

……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
其中《目錄》中規定污水處理是指污水經加工處理後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規定的技術要求,或達到相應的國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勞務,屬於資源綜合利用勞務。
享受政策須同時滿足條件:

1.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

3.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於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4.綜合利用的資源,屬於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5.納稅信用等級不屬於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