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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節稅如何做

發布時間: 2022-09-02 08:59:16

① 廢舊物資回收稅收優惠政策

關於《廢舊物資增值稅政策調整方案》的意見

接財政部《廢舊物資增值稅政策調整方案》(以下簡稱調整方案),我們於近日組織我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部分企業進行座談、討論,現將有關意見、建議歸納整理如下:

一、在延續現行政策的基礎上適度調整,加強監管,規范操作。

國家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行業的現行增值稅優惠政策對鼓勵、扶持收舊利廢、加強資源綜合利用、保護環境、倡導發展循環經濟、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起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有些不法利廢企業為達到多抵扣稅款、偷逃國稅的目的與那些法制淡漠、運作不規范的回收經營企業相互勾結,使這項利國利民的好政策在實際執行中遇到了干擾和破壞,並且造成了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行業不同經營主體之間不平等的競爭秩序和市場的混亂。我們認為:現行優惠政策自2001年5月實施以來,總體執行的效果是積極的,不能因近兩年來少數不法企業利用管理部門在流轉環節上的監管漏洞或管理的難度而從根本上輕易動搖或否定現行政策。因此,我們建議:在「新方案」未經過充分論證,各有關部門、行業、企業未達到廣泛共識的情況下,應延續現行政策,而把工作重點放在加強稅收監管、推進行業規范、自律方面,應可考慮從以下方面入手:

1、分析現行政策在執行中出現問題的動因,把稅收監管的重點由回收經營(流通)環節擴展到產廢、利廢環節。各種廢舊物資的產生、採集、流動作為資源的再利用是一個完整的鏈條,而增值稅也是按流轉環節計繳的,如果把中間環節作為監管重點,而忽略對上下環節的監管,就不可能達到正本清源、規范整個行業稅收秩序的效果。由於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經營上的特殊性,尤其要加強對利廢企業(特別是四小企業)的監管,對利廢企業實行由稅務機關核定銷售產品中所用廢舊物資的最高抵扣稅率進行認真的納稅評估,如核定其稅負率不得低於4.53%,同時嚴禁對各地普遍存在的在收購與銷售環節都不使用發票以逃避稅款的「四小企業」實行定額核定徵收稅款的做法;加強對利廢企業自設回收經營企業通過內部關聯交易偷逃稅款的查處力度等。而對回收經營環節的稅收監管,國稅總局及其各地的派駐機構近年來都已相繼續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辦法,只需保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認真執行就可以了。同時,建議對一些長期從事廢舊物資回收,運作規范、信譽較好、負擔較重的國有、集體和國有轉制的經營老企業給予扶持並根據客觀情況和政策環境的變化,對有些不利於規范企業的發展,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很難執行的規定進行適度調整。

2、吁請國家有關部門對即將出台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辦法》加緊調研,把國家對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實行資質認證制度,作為國家對該行業進行規范、引導的一項基本制度確立下來,為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的納稅行為規范奠定基礎性作用;發揮各地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的參謀與橋梁作用,加強行業內部的行為自律和規范。

二、若改變現行政策,建議採納第一方案即「征稅方案」,並提請充分考慮相關因素。

如果國家政策制定部門經過大量社會調研,經慎重考慮後仍然堅持對現行政策進行調整,就討論中的調整方案所列四個方案相比較,從有利於建立相對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並同時有利於加強稅收征管、有利於進一步發揮稅收在促進資源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方面的積極作用方面出發,我們建議:考慮第一方案即「征稅方案」,但在設計這一方案時,必須同時考慮到以下因素:

1、不應因「征稅方案」而使在目前已處於極度弱勢群體的回收經營企業的增值稅實際稅負增加,一定要堅持把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的增值稅稅負保持在零稅負的基礎上。2001年5月份以前,國家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增值稅實行「征三返七」的優惠政策,是有一定稅負的;而之後,為體現對這個行業的扶持力度,更好地發揮該行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國家對該行業實行了更優惠的政策—免徵增值稅,即零稅負。近年來,黨和國家對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工作越來越重視,並形成了全社會的廣泛共識。在剛剛閉幕的中共十六屆五中全會上,把「資源利用效率顯著提高,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減低20%左右」列為「十一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目標之一,再次強調:「要加快建設資源節約性、環境友好型社會,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在全社會形成資源節約的增長方式和健康文明的消費模式」,在這樣大的宏觀政策背景下,如果稅收政策的調整使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的稅負不減反增,顯然是與黨和政府方針政策背道而馳的。

「征稅方案」設想:「在回收經營環節,對一般納稅人減按13%或10%徵收增值稅」,納入增值稅轉型範圍,並免徵其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企業所得稅。「對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或按4%徵收並申請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我們認為在回收經營環節中一般納稅人都是有一定經營規模的,在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完整稅務登記、納稅資料齊全,是這個環節的主體經營者。無論是按13%或10%徵收增值稅,在當前產廢環節稅收監管薄弱的情況下,都普遍存在進項稅票難以取得、不能抵扣的嚴重問題,即使能取得一部分進項稅票可以抵扣,那麼在回收經營環節的增值稅稅負依舊會大幅度增加,由此帶來的地方稅、附加費也會隨著增加。這樣,所有規范的回收經營企業就難以正常運行下去,在這種情況下,為使經營企業在流轉環節的稅負保持在零稅負的狀態,我們建議:對所產生、交納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返」,同時免交隨增值稅附征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

此外,為了進一步體現對廢舊物資回收行業的扶持力度,借鑒西方國家對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的做法,建議國家對回收經營企業在目前享受優惠政策基礎上給予更多的稅收照顧:如對經營廢舊物資所產生的水利基金、印花稅、企業所得稅給予一定幅度的減免,把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回收經營企業增值稅納入轉型試點等。

2、要充分考慮到新老政策的銜接過渡,避免出現整個回收行業的重大動盪和混亂,切實保護規范經營企業特別是經營五年以上老回收企業的合法利益,保持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

② 2021年再生資源稅收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有限公司指:企業新成立的有限公司、分公司或是子公司均可享受。企業增值稅:企業增值稅可享受地方留存50%——70%(地方留存為50%),增值稅可享受增值稅總納稅額的25%——35稅收獎勵,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可享受地方留存50%——70%(地方留存為40%),企業所得稅可享受所得稅總納稅額的20%——28%稅收獎勵。在全國盛行的總部經濟招商面前,大部分園區對於再生資源這個行業都是束手無策的,在筆者的手上現在剛好有適合於再生資源可以操作的園區。傳統的再生資源回收行業上游是零散的個體工商戶,較大型的回收站整合當地資源再向下游銷售。而最上游零散的個體戶往往都無法開具增值稅發票,直接導致中下游的企業缺乏進項發票,稅金成本極高。而行業內過去的操作是抬高價格提高企業利潤,利用稅收窪地解決增值稅全額無抵扣硬繳稅負過重的問題,所得稅進項票據的缺乏則採取核定進項的方式解決。隨著國稅第28號文出台以來,各地稅務部門對於再生資源行業的監管更加嚴格,過去的做法不再使用,導致行業內許多企業經營困難、稅金負擔極重。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稅負過重,合理的進行稅務籌劃,成為了行業迫切所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三十二條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第三十三條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第三十四條 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第三十五條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六條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由於突發事件等原因對企業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務院可以制定企業所得稅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③ 廢品回收行業怎麼做賬報稅

廢品回收行業是特種行業,不允許定額徵收稅務管理,必須實行查帳徵收管理,如果企業規模小可請代理記帳公司或兼職會計記帳報稅。
一,隨著污染防治持續推進,環保督查力度進一步加大,鋼鐵、有色金屬等行業減少原生礦產資源的使用量,不斷提高廢鋼鐵、廢有色金屬等環保原料的使用比例,我國廢舊物資回收總量增長較快。然而,隨著國家稅收法治和稅收征管的逐步完善,廢舊物資回收行業長期存在的增值稅進項抵扣不足、增值稅稅負過重、虛開發票等稅務問題越來越凸顯,時至今日已經成為制約廢舊物資回收企業發展的「頑疾」,嚴重影響了企業的生存與發展。2017年以來,稅務機關在廢舊物資行業開展稅收專項整治,重點稽查江浙等12省市。山東、安徽、江蘇、浙江等地廢舊物資購銷交易虛開問題持續發酵,廢舊物資行業虛開風險全面爆發,涉案企業陷入生存困境。
二,廢舊物資回收行業進入黃金發展期,整體發展趨勢向好根據相關數據顯示,2018年,我國廢鋼鐵、廢有色金屬、廢塑料、廢輪胎、廢紙、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機動車、廢舊紡織品、廢玻璃、廢電池十大類別的再生資源回收總量為3.20億噸,同比增長13.4%。其中,廢鋼鐵和廢舊紡織品回收量漲幅較為明顯,分別同比增長22.3%和8.6%;廢紙和廢玻璃回收量出現下滑,分別同比減少6.1%和2.8%。
三,受主要品種價格上漲的影響,2018年,我國十大品種再生資源回收總值為8704.6億元,同比增長15.3%,除廢紙回收價值有所下降外,其餘再生資源品種回收價值均有增長。其中,報廢機動車增幅最高,同比增長36.9%;廢輪胎增幅相對最小,僅同比增長1.8%。據相關數據預測,到2021年,我國主要廢舊物資回收總量將達到3.25億噸,再生資源回收價值達到9506.52億元。

④ 再生資源稅收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1.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2.單位和個人銷售再生資源,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但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徵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3.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注銷企業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廢舊物資經營單位」的檔案信息,收繳企業尚未開具的專用發票,重新核定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和最大購票數量,做好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售工作。4.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後退政策。

法律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第一條 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

第二條 單位和個人銷售再生資源,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但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徵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第三條 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注銷企業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廢舊物資經營單位」的檔案信息,收繳企業尚未開具的專用發票,重新核定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和最大購票數量,做好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售工作。

第四條 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後退政策。

(一)適用退稅政策的納稅人范圍。

適用退稅政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已經按照有關規定備案;

2.有固定的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

3.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佔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比重不低於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

(二)退稅比例。

對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2009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7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對其2010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5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

⑤ 廢舊回收、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在稅法中可享受什麼稅收優惠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有稅收優惠:支持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對於改善我國的能源消費結構意義重大,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和能源消耗的加快,我國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稅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 ?增值稅主要有5項:1、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屬於生物質能源的垃圾發電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2、自2001年1月1日起,對風力發電實行增值稅減半徵收政策;3、自2005年起,對國家批準的定點企業生產銷售的變性燃料乙醇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4、對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可按簡易辦法依照6%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部分大型水電企業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 ?消費稅方面;5、自2005年起,對國家批準的定點企業生產銷售的變性燃料乙醇實行免徵消費稅政策。部分稅收優惠政策雖然僅適用於個別企業,但起到了很好的示範作用。

⑥ 再生資源回收公司(主要回收廢紙)有稅收優惠政策嗎

現在對再生資源回收公司(主要回收廢紙)沒有稅收優惠政策。一般納稅人銷售按17%繳納增值稅,給下一家企業抵扣。

⑦ 如何應對再生資源增值稅「先征後返」政策調整

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促進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稅收公平和稅制規范,經國務院批准,決定調整再生資源回收與利用的增值稅政策,現通知如下:

一、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

二、單位和個人銷售再生資源,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但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徵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三、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注銷企業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廢舊物資經營單位」的檔案信息,收繳企業尚未開具的專用發票,重新核定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和最大購票數量,做好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售工作。

四、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後退政策。

(一)適用退稅政策的納稅人范圍。

適用退稅政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已經按照有關規定備案;

2.有固定的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

3.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佔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比重不低於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

(二)退稅比例。

對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2009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7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對其2010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5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

(三)納稅人申請退稅時,除按有關規定提交的相關資料外,應提交下列資料:

1.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備案登記證明的復印件;

2.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的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或者其租賃合同的復印件;

3.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及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有關數據及資料。為保護納稅人的商業秘密,不要求納稅人提交其與客戶通過銀行交易的詳細記錄,對於有疑問的,可到納稅人機構所在地等場所進行現場核實。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的書面申明。

(四)退稅業務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及負責初審和復審的財政部門按照本通知及相關規定辦理。

1.退稅申請辦理時限。(1)納稅人一般按季申請退稅,申請退稅金額較大的,也可以按月申請,具體時限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確定;(2)負責初審的財政機關應當在收到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同時向負責復審和終審的財政機關提交初審意見;(3)負責復審的財政機關應當在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負責終審的財政機關提交復審意見;(4)負責終審的財政機關是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其應當在收到復審意見之日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終審並辦理妥當有關退稅手續。

2.負責初審的財政機關對於納稅人第一次申請退稅的,應當在上報初審意見前派人到現場審核有關條件的滿足情況;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應在提交初審意見後2個月內派人到現場審核有關條件的滿足情況,發現有不滿足條件的,及時通知負責復審或者終審的財政機關。

3.負責初審、復審的財政機關應當定期(自收到納稅人第一次退稅申請之日起至少每12個月一次)向同級公安、商務、環保和稅務部門及人民銀行對納稅人申明的內容進行核實,對經查實的與申明不符的問題要嚴肅處理。凡問題在初次申請退稅之日前發生的,應當追繳納稅人此前騙取的退稅款,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並取消其以後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退稅政策的資格;凡問題在初次申請退稅之日後發生的,取消其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退稅政策的資格。

五、報廢船舶拆解和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適用本通知的各項規定。

六、本通知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第二條所稱的再生資源,即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上述加工處理,僅指清洗、挑選、整理等簡單加工。

七、各級國家稅務機關要加強與財政、公安、商務、環保、人民銀行等部門的信息溝通,加強對重點行業的納稅評估,採取有效措施,強化對再生資源的產生、回收經營、加工處理等各個環節的稅收管理,堵塞偷逃稅收的漏洞,保證增值稅鏈條機制的正常運行。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 7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4]6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再生資源開發公司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7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再生資源開發公司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12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28號)關於廢舊物資發票管理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廢舊物資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54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43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