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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執法包括哪些方面

發布時間: 2022-08-22 15:53:27

國土資源違法行為主要有哪幾種

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是指單位、法人或個人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主要包括土地違法行為和礦產資源違法行為。

土地違法行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依法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土地違法行為一般分為土地行政違法行為、土地民事違法行為和土地刑事違法行為。土地行政違法行為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依其危害程度,法律認為不構成犯罪,但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土地民事違法行為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土地刑事違法行為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節嚴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的有關規定已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土地違法的具體行為包括非法買賣或轉讓土地使用權,破壞耕地,非法佔用土地,非法批地,侵佔、挪用征地款項及其他有關款項,拒不交還土地,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非法批准或非法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非法轉讓集體土地,不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違反土地規劃,逾期不恢復耕作條件,不按法定要求劃定基本農田,破壞或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侵佔、挪用耕地開墾費,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阻礙土地管理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不作為,土地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

礦產資源違法行為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依法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礦產資源違法行為一般分為礦產資源行政違法行為、礦產資源民事違法行為和礦產資源刑事違法行為。礦產資源行政違法行為簡稱礦政違法,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法律關系秩序,依其危害程度,不構成犯罪,但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礦產資源民事違法行為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礦產資源刑事違法行為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節嚴重,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已構成犯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的具體形態主要包括違法開採行為,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行為,違法勘查行為,違反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規定的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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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暢通國土資源違法舉報渠道,及時掌握各地國土資源違法動態,提高執法效率,切實維護國土資源管理秩序和群眾利益,根據國土資源部黨組的決定,2009年6月25日正式開通部、省兩級12336國土資源違法舉報電話;同年8月底,部、省、市、縣四級12336國土資源違法舉報電話全部開通;2009年12月,以12336國土資源違法舉報電話為核心與主渠道,整合信件舉報、電子郵件舉報、領導批辦、下級上報、媒體反映等渠道,建立了國土資源違法線索統一處理平台。

12336國土資源違法舉報電話開通以來,為發動社會力量共同監督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建立「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機制,努力形成「防範在先、發現及時、制止有效、查處到位」的新格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09年6月25日至2011年10月31日,國土資源部12336共受理違法違規線索79800個(其中,舉報電話68630個,舉報電子郵件4602個,舉報信件5068個,舉報傳真1500個),平均每個工作日200餘個;國土資源部公開通報和掛牌督辦的80起違法案件中,來自12336國土資源違法舉報電話掌握的線索有44起;在已辦理的重大違法違規線索中,經快速初查屬實的佔56%。

② 國土資源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構建國土資源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是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保護紅線、保障發展的有力措施。國土資源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具體包括以下5個方面的內容:

聯席會議制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建立聯席會議工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通報涉及國土資源違法犯罪案件查處的工作情況;研究國土資源違法犯罪形勢,分析新情況、新問題;協調解決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問題;研究制定預防和查處國土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的措施等。

信息通報制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及時通報和交換相關信息。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移送情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及時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刑事責任追究情況,以及申請強制執行案件的執行情況。

聯系配合機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制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過程中,與公安機關建立專門的聯系渠道,確定具體負責日常聯系的部門和人員,切實加強執法銜接與溝通配合。

協作配合制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在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中互相協作和支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查辦涉嫌國土資源違法犯罪案件,可邀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派員協助、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取相關資料或就政策性、專業性問題提出質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辦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可邀請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協助調查或參加案件討論,就有關問題進行咨詢。監察機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土地違法違紀案件,可請對方予以協助配合,也可由兩個單位的有關人員組成聯合調查組,共同立案查處案件。

案件移送制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發現達到刑事追訴標准、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時向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移送。發現依法應當追究監察對象紀律責任且自己無權處理的,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監察機關。監察機關依法及時查處後,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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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與執法機關的協作配合,及時制止和有效查處國土資源違法犯罪行為,國土資源部先後與監察部聯合印發了《關於監察機關和國土資源部門在查處土地違法違紀案件中加強協作配合的通知》(監發〔2005〕6號),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國土資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08〕203號),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在查處國土資源違法犯罪工作中加強協作配合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08〕204號)等文件。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真落實上述文件的要求,主動與當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監察機關進行溝通,密切配合,已經初步建立了聯動遏制國土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的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在切實形成執法合力、及時制止和有效查處國土資源違法犯罪行為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③ 縣級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包括哪些內容

國土資源局(廳)是行政執法主體,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總、大)隊是行政執法機構,也是執法隊伍

④ 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大隊,主要是做什麼工作

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大隊,主要工作有以下幾點:

1.負責全市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工作。

2.負責國土資源執法巡察工作。

3.受理土地、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的舉報、檢舉和控告,承辦和接待群眾來信來訪。

4.負責送達並執行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處理告知和決定,負責有關案件的落實工作。

(4)國土資源執法包括哪些方面擴展閱讀:

執法監察局是國土資源部負責對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職能部門。主要任務是:組織對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訂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

⑤ 國土資源局是做什麼的管的是什麼什麼是違法呢

國土資源局設辦公室、組織人事處、財務審計處、政策法規處、執法監察處、建設用地處、地政地籍處。

設立了新浦、海州、連雲、開發區、直屬共5個國土資源分局,市局直屬事業單位5個。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草擬並組織實施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地方性行政措施;

2、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

3、監督檢查全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

4、擬定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

5、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土地確權、定級、土地登記、發證工作。

6、依法管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工作,組織土地進入市場的招投標工作,負責政府收購土地及國有土地儲備工作;

7、指導和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初審、土地使用權價格確認工作。

(5)國土資源執法包括哪些方面擴展閱讀:

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

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

(二)

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

(三)

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

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

參與報國務院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

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

(五)

承擔全國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

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六)

承擔及時准確提供全國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

(七)

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

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准,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

(八)

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

⑥ 國土執法監察有哪些職能

1.執法監察職責:

①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執行和遵守情況;

②受理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

③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

④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⑤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2. 執法監察職權:

①檢查權,即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組織和個人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行使檢查的權力;

②調查權,即依法對監察對象就特定的事項所具有的開展調查活動的權力;

③制止權,即依法對正在實施中的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制止的權力;

④行政處罰權,即依法對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人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給予行政制裁的權力;

⑤建議權,即依法向有關單位和部門提出給予違法者以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建議的權力;

⑥行政處分決定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賦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應予行政處罰而不作為的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的權力。

⑦ 國土資源部衛星執法涵蓋哪些地方

基本上屬於常態檢查,履蓋全國范圍。執法涵蓋了耕地保護,違法用地稽查,礦產資源保護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