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徵用土地中放棄聽證會是什麼意思
徵用土地中放棄聽證會是指: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
當事人應當在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向聽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但行政處罰聽證的時限為3個工作日。放棄聽證的,應當書面記載。
故,放棄聽證會是指在徵收土地中,自願放棄聽證的。
2. 征地拆遷過程中是由誰來組織聽證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過程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聽證,聽證是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權,讓其可以表達出自己的意見,促進決策的民主和科學化。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3.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土資源管理活動,促進依法行政,提高國土資源管理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依職權或者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聽證的,適用本規定。第三條聽證由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實施需要報政府批準的事項的主管部門組織。
依照本規定具體辦理聽證事務的法制工作機構為聽證機構;但實施需要報政府批準的事項可以由其經辦機構作為聽證機構。
本規定所稱需要報政府批準的事項,是指依法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的事項,包括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組織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等。第四條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
依職權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外,以聽證會形式公開舉行,並接受社會監督;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第五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因情況緊急須即時決定的,主管部門不組織聽證。第二章聽證的一般規定第六條聽證參加人包括擬聽證事項經辦機構的指派人員、聽證會代表、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等。第七條聽證一般由一名聽證員組織;必要時,可以由三或五名聽證員組織。聽證員由主管部門指定。
聽證設聽證主持人,在聽證員中產生;但須是聽證機構或者經辦機構的有關負責人。
記錄員由聽證主持人指定,具體承擔聽證准備和聽證記錄工作。
擬聽證事項的具體經辦人員,不得作為聽證員和記錄員;但可以由經辦機構辦理聽證事務的除外。第八條在聽證開始前,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和到場情況,宣布聽證紀律和聽證會場有關注意事項。第九條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介紹聽證員、記錄員,宣布聽證事項和事由,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提出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及意見;
(三)當事人進行質證、申辯,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聽證會代表對擬聽證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體內容發表意見和質詢);
(四)最後陳述;
(五)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第十條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並由聽證員和記錄員簽名:
(一)聽證事項名稱;
(二)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職務;
(三)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四)聽證的時間、地點;
(五)聽證公開情況;
(六)擬聽證事項的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
(七)當事人或者聽證會代表的觀點、理由和依據;
(八)延期、中止或者終止的說明;
(九)聽證主持人對聽證活動中有關事項的處理情況;
(十)聽證主持人認為的其他事項。
聽證筆錄經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或者補正後當場簽字或者蓋章;無正當理由又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第十一條公開舉行的聽證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旁聽。第三章依職權聽證的范圍和程序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一)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
(二)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
(三)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聽證:
(一)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主管部門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事項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會30日前,向社會公告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內容和申請參加聽證會須知。第十四條符合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申請參加聽證會,也可推選代表參加聽證會。
主管部門根據擬聽證事項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情況,指定聽證會代表;指定的聽證會代表應當具有廣泛性、代表性。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推選的代表,符合主管部門條件的,應當優先被指定為聽證會代表。
4. 根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以下哪些情況,國土資源管理應當組織聽證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報批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作出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止違法勘查或者違法開採行為、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的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
(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5. 關於土地確權糾紛聽證會怎麼主持
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要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要求聽證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安置補償方案聽證會。按照政策法規。在公示和徵求意見階段。與...
6. 什麼樣的土地徵收時要辦土地聽證
請先學習:
一、農民土地被徵收時享有哪些權利
1、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
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受違法行為的侵害。
2、預征知情權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政府應將預徵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
3、調查結果確認權
預征土地現狀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
4、申請預征聽證權
經農戶申請,國土資源部門應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5、參與報批權
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為各級政府在征地報批時的必備材料。
6、批復結果知情權
土地徵收批復文件下達後10日內,人民政府應將批復結果公告給被徵收土地的農民。
7、土地補償知情權
土地補償徵收公告後45日內,由國土資源局對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公告。
8、調查結果核准權
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時,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進一步核准。
9、補償方案聽證權
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10、要求公告權和拒絕補償登記權
未依法進行徵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11、要求公告權和拒絕辦理補償、安置手續權
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12、對補償標准爭議權
因未按照依法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有權提出協調申請;有權提出裁決申請。
13、拒絕履行政令權
土地補償費未全額到位有權拒絕交出土地、有權阻止施工。
14、恢復耕種權
土地徵收批復後二年內沒有實施,造成土地荒蕪的應由批準的政府批准收回,交由原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7.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中的聽證事由與依據指什麼
事由是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主要原由。依據從行政處罰法里邊聽證部分找。
8. 征地聽證程序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聽證首先由聽證主持人宣布開始,介紹出席人員;接著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提出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及意見;然後是當事人進行辯論,提出意見;在做完最後陳述後,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聽證程序》 第九條 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介紹聽證員、記錄員,宣布聽證事項和事由,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提出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及意見;
(三)當事人進行質證、申辯,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聽證會代表對擬聽證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體內容發表意見和質詢);
(四)最後陳述;
(五)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