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為了公正、及時地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安定團結,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爭議。處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以下簡稱林權爭議),必須遵守本辦法。 處理林權爭議,應當尊重歷史和現實情況,遵循有利於安定團結,有利於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於群眾的生產生活的原則。 林權爭議由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授權林業部依法頒發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法律依據:《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 第四條 林權爭議由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林業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設立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統稱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負責辦理林權爭議處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林權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所在地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在林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伐有爭議的林木,不得在有爭議的林地上從事基本建設或者其他生產活動。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授權林業部依法頒發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以下簡稱林權證),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②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地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安定團結,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爭議。
處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以下簡稱林權爭議),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處理林權爭議,應當尊重歷史和現實情況,遵循有利於安定團結,有利於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於群眾的生產生活的原則。第四條林權爭議由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林業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設立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統稱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負責辦理林權爭議處理的具體工作。第五條林權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所在地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在林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伐有爭議的林木,不得在有爭議的林地上從事基本建設或者其他生產活動。第二章處理依據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授權林業部依法頒發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以下簡稱林權證),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第七條尚未取得林權證的,下列證據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一)土地改革時期,人民政府依法頒發的土地證;
(二)土地改革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規定不發證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冊;
(三)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林權爭議處理協議、贈送憑證及附圖;
(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
(五)對同一起林權爭議有數次處理協議或者決定的,以上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終決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後一次決定為依據;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決。第八條土地改革後至林權爭議發生時,下列證據可以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參考依據:
(一)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時,該單位的總體設計書所確定的經營管理范圍及附圖;
(二)土地改革、合作化時期有關林木、林地權屬的其他憑證;
(三)能夠准確反映林木、林地經營管理狀況的有關憑證;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能夠確定林木、林地權屬的其他憑證。第九條土地改革前有關林木、林地權屬的憑證,不得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或者參考依據。第十條處理林權爭議時,林木、林地權屬憑證記載的四至清楚的,應當以四至為准;四至不清楚的,應當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由當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確定其權屬。第十一條當事人對同一起林權爭議都能夠出具合法憑證的,應當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由當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雙方各半的原則,並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其權屬。第十二條土地改革後營造的林木,按照「誰造林、誰管護、權屬歸誰所有」的原則確定其權屬,但明知林地權屬有爭議而搶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章處理程序第十三條林權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主動、互諒、互讓地協商解決。經協商依法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在協議書及附圖上簽字或者蓋章,並報所在地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備案;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向林權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處理。第十四條林權爭議由當事人共同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負責辦理具體處理工作。第十五條申請處理林權爭議的,申請人應當向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提交《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現狀,包括爭議面積、林木蓄積,爭議地所在地的行政區域位置、四至和附圖;
(三)爭議的事由,包括發生爭議的時間、原因;
(四)當事人的協商意見。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處理機構統一印製。第十六條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在接到《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後,應當及時組織辦理。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當出具證據。當事人不能出具證據的,不影響林權爭議處理機構依據有關證據認定爭議事實。
③ 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林權登記職責。
林權登記包括初始、變更和注銷登記。
林權權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擁有者。
林權權利人為個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託的代理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林權權利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委託的代理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
林權權利人應當根據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權登記申請表;
(二)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載明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的委託書;
(三)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文件;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
林權發生變更的,林權權利人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林地被依法徵用、佔用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滅失的,原林權權利人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林權登記職責。
林權登記包括初始、變更和注銷登記。
第三條 林權權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擁有者。
第四條林權權利人為個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託的代理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林權權利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委託的代理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
第五條林權權利人應當根據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權登記申請表;
(二)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載明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的委託書;
(三)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文件;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
第六條林權發生變更的,林權權利人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條林地被依法徵用、佔用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滅失的,原林權權利人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④ 《森林法》關於營造林木的所有權歸屬有哪些規定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0-28
⑤ 林地權屬確認是哪一級政府認定如何確權的
林地的權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確認的林業主管部門確權發證。絕大部分由縣級政府確權證。
具體是縣級政府還是縣級以上政府發證,要看該林地的管理許可權屬於哪級政府。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5)林木資源所有權如何確認擴展閱讀:
《森林法》第三條: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並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⑥ 林地所有權問題
林地所有權是歸村民小組所有,不歸個人所有。個人擁有的權利只有林地使用權,如果是徵用林地,應該辦理了征佔用林地手續,並且已經給予了林地所有權人林地補償。而且這個林地已經不是林地了,應該是建設用地或建設用地或工業用地,所有權應該屬於所有了吧。
林地所有權應該是或集體。林地所有權:是指所有者對林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主體是和集體。林地使用權:是指所有人根據林地的特徵(性質)進行利用的權利。主體是、集體和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條規定,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全民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並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十一條規定,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等使用的國有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核發使用權證,確認草原使用權。未確定使用權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並負責保護管理。集體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核發所有權證,確認草原所有權。依法改變草原權屬的,應當辦理草原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⑦ 鄉鎮林場的林地所有權
法律分析:林地所有權是歸村民小組所有,不歸個人所有。個人擁有的權利只有林地使用權,如果是徵用林地,應該辦理了征佔用林地手續,並且已經給予了林地所有權人林地補償。而且這個林地已經不是林地了,應該是建設用地或建設用地或工業用地,所有權應該屬於所有了吧。
林地所有權應該是或集體。林地所有權:是指所有者對林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主體是和集體。林地使用權:是指所有人根據林地的特徵(性質)進行利用的權利。主體是、集體和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三條 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全民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並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第十一條 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等使用的國有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核發使用權證,確認草原使用權。未確定使用權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並負責保護管理。集體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核發所有權證,確認草原所有權。依法改變草原權屬的,應當辦理草原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⑧ 福建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保障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林區穩定,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是指因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爭議。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木林地權屬爭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的具體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機構或者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鄉(鎮)人民政府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的具體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負責。
依照前款規定負責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具體工作的機構或者部門,以下統稱為林權爭議調處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農業、水利、海洋、漁業、民政、公安、信訪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工作。第四條調處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應當堅持尊重歷史和現實情況,互諒互讓,公開公正的原則。第五條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發生後,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處理;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應當依法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協商解決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時,可以要求林權爭議調處部門參與。
當事人協商達成的林木林地權屬協議,應當自覺履行。第六條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前,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對爭議山場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有關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批准使用林地或者辦理相關林木林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第七條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發生後,當事人不得從事與爭議山場林木林地所有權、使用權有關的活動。
在爭議山場,搶砍林木、搶占林地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制止;發生毀壞生產和生活設施以及聚眾斗毆、故意傷害他人等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第八條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爭議山場採取臨時封閉措施,並予以公告,同時書面告知有關利害關系人。
因防治森林病蟲害等特殊情況需要進入爭議山場從事與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關活動的,由當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第九條依法徵收、徵用爭議山場的,在當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組織下,辦理徵收、徵用相關手續。
徵收爭議山場的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徵用爭議山場的補償費,以及變賣木材、果實所得收益等應當設立財政專戶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爭議解決並明確權屬後,當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部門應當依法或者依照雙方協議,將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徵用爭議山場的補償費,以及變賣木材、果實所得收益等一次性足額支付權利人。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處理依據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登記造冊的林木林地權屬登記簿是確認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根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是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的依據。第十二條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在縣級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林木林地權屬爭議,以林業「三定」時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頒發的林權證及其之後依法變更的林木林地權屬證書作為處理依據。
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跨縣級行政區域發生的林木林地權屬爭議,以土地改革時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頒發的土地證作為處理依據。但土地改革時期爭議一方當事人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未發放土地證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當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確定林木林地權屬。第十三條沒有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處理依據的,下列材料可以作為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的依據: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有關林木林地權屬的生效法律文書;
(二)當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林木林地權屬的決定;
(三)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贈與憑證;
(四)鄉有林、村有林的土地改革清冊或者林改清冊;
(五)土地改革時期林木林地收歸國有的國有林清冊或者林改清冊。
當事人分別提出前款列舉的不同材料的,以最後生效的材料作為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的依據。
同一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當事人之間有數次協議的,以最後一次協議作為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的依據。
⑨ 我國森林資源有哪幾種權屬形式
我國森林資源屬於國家、集體和個人所有。《森林法》第三條規定,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