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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規劃什麼時候聽證

發布時間: 2022-08-03 03:39:13

① 全國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和礦業權實地核查總結通報

汪 民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礦產開發快速發展,為經濟社會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由於多方面歷史性原因,礦產開發一度呈現「多、小、散、亂」的局面,不少地方大礦周邊是小礦,小礦「礦挨礦」,礦下還有礦,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同時,礦產資源管理基礎薄弱,部分礦業權交叉重疊、實際情況與登記數據不一致,存在界線不清,底數不準等問題,嚴重影響礦業權市場建設和礦產開發持續健康發展。為了從根本上扭轉這種被動局面,2005年8月,國務院下發《關於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決定從治亂、治散、治本三個方面對全國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進行全面整頓規范,資源開發整合成為整頓規范工作的三大重要任務之一。考慮到整合工作的復雜性和艱巨性,2006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又轉發了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108號),對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作出專門部署;2009年10月,經國務院同意,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商務部、環境保護部、工商總局、安全監管總局、國家能源局、煤礦安監局等12部門聯合印發通知,召開全國電視電話會議,進一步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針對基礎薄弱問題,國土資源部於2007年啟動了全國礦業權實地核查工作。在各地、各部門共同努力下,全國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和礦業權實地核查工作完成了預定的目標任務,取得了明顯成效。

一、礦產資源開發整合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升級,規模化、集約化水平不斷提高

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啟動以來,國土資源部等12部門聯合行動,精心組織實施,在煤礦企業兼並重組整合,煤炭、鋼鐵等行業淘汰落後產能,爆炸物品監管和打擊非法采礦犯罪,礦業權出讓審批行為專項清理,稀土等礦產出口配額管理,礦山整頓關閉、整合礦山技改、環評審查、企業設立及相關證照換發等方面互相配合,形成推進整合工作的合力。各省(區、市)積極行動,按照要求,科學編制工作方案,扎實有效推進,通過調查摸底、科學規劃、制定優惠政策、創新整合方式、營造良好氛圍等措施,形成了「政府引導、企業跟進、政策激勵、社會支持」的生動局面。全國礦產資源開發整合階段性任務於2010年底基本完成,2011年初通過國土資源部等12部門組織的檢查驗收,取得明顯的資源、經濟、環境和社會效益。

一是礦產開發結構和布局明顯優化。在多年持續整頓開發秩序的基礎上,河南、內蒙古、遼寧、山西、陝西、雲南等省區先後探索通過對布局不合理礦業權的調整整合,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各省(區、市)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推進。2005年以來,全國共完成鐵、銅、鋁等重要礦種6574個礦區的整合,涉及礦業權58809個,佔全國礦業權總數的40%,整合礦區礦業權減少了44%。全國礦山數量從2005年的12.7萬座減少到2010年的11.3萬座,凈減少11.2%。在礦山總數大幅下降的同時,2010年,全國固體礦山產量達到90億噸,比2005年增加38億噸。其中,全國煤炭礦山總數從2005年的1.8萬座減少到2010年的1.3萬座,原煤產量從22.4億噸增長到32.4億噸。5年來,全國煤炭礦山數量減少27.8%,產量增加44.6%;大型礦山從3331座增加到4684座,凈增長40.6%,大中型礦山產量佔全國總產量的75%左右,大型礦業集團為主體,大中小型礦山協調發展的礦產開發格局初步形成。

二是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不斷提高。整合推動礦產資源向開采技術先進、開發利用水平高的優勢企業集聚。釋放了一批礦區的呆滯資源,有效提升了資源開發規模化和集約化水平。一大批礦山採用科學的采礦方法和選礦工藝,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明顯提高。2010年,全國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值超過千億,比2005年增長了209%。內蒙古煤炭最低開采規模標准提高到90萬噸/年,回採率總體提高了30%以上;山西省煤礦總數壓減60%以上,煤礦平均單井規模由33萬噸/年提高到100萬噸/年。江西省德興銅礦整合後保有資源儲量增加一倍,采選能力達到13萬噸/日,成為亞洲產能規模最大的銅礦;山東省大中型礦山企業佔全部礦山企業比例由9%提高到34%。國土資源部遴選出遼寧省鞍山胡家廟子鐵礦、雲南省安寧縣街磷礦、西藏自治區墨竹工卡甲瑪銅礦等47個整合先進礦山,樹立了一批先進整合的典型。

三是整合礦山安全發展、綠色發展能力明顯增強。通過科學編制整合實施方案,合理調整礦區范圍,一大批歷史上形成的大礦小開,一礦多開,「樓上樓」、「礦中礦」礦業權重疊造成的安全生產隱患問題得到有效解決。遼寧省葫蘆島連山鉬礦區、甘肅省廠壩鉛鋅礦區等一批礦區「多、小、散、亂」的局面發生了明顯轉變。整合礦山落實安全生產和環境治理恢復責任,不斷提高安全裝備水平,安全生產條件明顯改善,廢石廢渣得到妥善處置並集中治理,地質災害防治措施明顯加強。「十一五」期間,全國煤炭百萬噸死亡率由2005年的2.81下降到2010年的0.75,非煤礦山死亡人數下降了45.6%。廣西平果鋁土礦、雲南昆陽磷礦等一批礦山整合後按照「邊開采、邊治理、邊恢復」的方式,積極推進礦山復墾和生態恢復,被評為全國綠色礦山。

四是礦區和諧發展理念初步形成。各地在推進整合工作過程中,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協調各方利益,積極穩妥推進整合工作,確保礦區社會穩定;積極探索完善礦產開發收益分配製度,建立健全以工哺農、礦村共建機制,確保當地群眾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長期受益。多數整合主體在礦山自身不斷發展壯大的同時,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採用多種形式幫助礦區所在地經濟社會發展。山西省部分整合煤礦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投資解決荒山綠化、公路修建、電網改造升級、冬季用煤供暖等問題。雲南省曲靖市全面推行礦村共建,實現了礦區秩序穩定與礦區群眾受益的雙贏。貴州省黔西南州、六盤水市一些礦山設立和諧礦區促進會、基金會,在安排村民就業、基礎設施建設、推動村組經濟發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創造了明顯的社會效益。

五是整合長效機制逐步完善。在整合過程中,國土資源部等12部門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了共同責任機制,密切協調配合,加強監督檢查,狠抓任務落實,形成了工作推動的合力。各地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將掛牌督辦責任分解落實到有關部門,建實了政府牽頭引導、部門協調聯動的整合工作機制。全國稀土礦主產區建立政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區域聯合監管,初步形成「輕重並舉、南北呼應、政府主導、區域聯動」的新局面。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全面落實礦產資源規劃,推行礦業權設置方案制度,根據資源賦存狀況、地質控礦因素、開發條件和市場需求,合理設置和投放礦業權,保障新設礦業權合理布局,已設礦業權不斷調整優化,從源頭上解決布局不合理問題,完善了整合長效機制;建立礦業權准入標准和退出機制,完善探礦權、采礦權全程管理;規范礦業權市場行為,推進礦業權有形市場建設,促進礦業權出讓轉讓公開公平公正,初步形成保障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制度體系。

二、礦業權實地核查夯實礦產資源管理基礎,提升管理能力

三年來,全國礦業權實地核查累計投入人員2.8萬人,野外實測累計投入測量設備1.2萬台套,中央、地方和企業累計投入經費22.6億元,於2010年底全面完成了各項礦業權實地核查工作任務,有效地促進了礦業權管理水平的提升。

一是獲得全面系統、真實可靠的礦業權基礎數據。通過核查,核實了近3.7萬個探礦權和11萬多個采礦權的登記數據,全面取得了全國14.9萬個礦業權的拐點坐標數據,並實現了在1980西安坐標系、1985國家高程基準內的統一。實測編制了1.8萬張重要探礦權勘查工程實際材料圖和11萬張采礦權開拓採掘工程分布圖,編制了全國31個省(區、市)礦業權分布圖。所有成果均數字化採集和處理,建成全國礦業權空間資料庫,為科學管理礦業權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是建立了覆蓋我國所有礦山的地質測量基礎設施,為加強管理和提高服務水平奠定了重要基礎。通過礦業權實地核查,全國共建立測量加密控制點4萬多個,向礦區引入測量控制點16.5萬個,露天采礦權埋設界樁24.3萬個,建立了我國所有礦山的地質控制測量點體系,積累了一批重要基礎地質測繪信息數據,實現了礦業權分布范圍的准確清晰和數字化管理。以本次核查建立的控制點為基準,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礦業權人可以根據監管和生產要求,方便完成全國統一管理所需要的基礎測繪工作,對全國礦山建設特別是基礎測量薄弱地區的礦山建設和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三是系統清理和糾正了礦業權發現的問題,維護了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由於不同時期管理要求不一、技術手段受限,礦業權基礎數據歷史欠賬較多。相當數量的礦業權實際位置與發證位置不一致,產權關系不清,大量超層越界,引發礦業權糾紛。在礦業權實地核查過程中,對每一個礦業權邊界范圍逐一進行實地測量、清查核實;逐一核查礦業權人相關登記信息,查缺補漏,糾正錯誤。經過實地核查,共發現問題10.8萬個,其中屬於礦界位置方面的問題6.6萬個。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核查成果,對發現的問題進行系統梳理分類,依法依規清理糾正,有效減少了礦業權權屬糾紛,進一步規范了礦業權權屬管理,維護了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和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

四是成果及時轉化,完善了礦業權綜合監管平台。核查成果全部數據「上圖入庫」,為礦業權有形市場「五公開」(申請在先、招拍掛、協議出讓、探轉采、轉讓)和礦業權登記信息公開查詢提供了可靠的基礎支撐。全國礦業權市場網今年4月開通以來,全國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布礦業權出讓轉讓公告、公示和公開項目1.1萬項次,礦業權審批登記結果網上自動公告5.4萬項,接受社會查詢2.8萬次。在湖北、重慶、四川等一些地方開展的成果應用試點中,以核查成果為基礎,依靠信息化手段,破解了礦業權管理部省市縣互聯互通、礦山儲量實時網上動態監管等一系列難題。雲南、甘肅等省結合核查工作,清理注銷了一批過期失效礦業權,解決了大量歷史遺留問題,為整裝勘查區礦業權的准確界定和地質找礦規劃的合理編制奠定了基礎。目前全國探礦權采礦權管理已確立先由縣級主管部門實地核查,而後登記發證的四級聯動機制,並通過礦業權空間資料庫與礦業權配號系統互聯互通,充實改進了全國礦業權統一配號系統和綜合監管平台,推動了「一張圖管礦」建設,促進了礦業權由粗放式管理向精細化管理的轉變。

三、強化礦產資源管理,健全完善長效機制

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和礦業權實地核查兩個專項工作共同的特點是工作難度大,任務十分艱巨,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各有關部門給予了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有關技術支撐單位做了大量艱苦的工作,付出了辛勤的努力。下一步,我們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新要求,進一步完善制度,認真組織推進整合常態化管理,推廣應用核查成果,加強礦產資源管理,加快實施找礦突破戰略行動,大力推進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健康發展。

(一)實施整合常態化管理,推動礦產開發結構持續調整優化

要鞏固和擴大整合成果,進一步完善整合長效機制。一是繼續加強部門溝通協調,完善共同責任機制,促進礦產開發可持續健康發展。二是全面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制度,持續優化勘查開采布局,進一步完善整合常態化管理機制,探索建立新立礦業權與深化整合減少礦業權等相互聯動的新機制,在合理管控礦業權數量的同時,有效增加礦產資源供給,持續推動礦業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三是認真落實優勢礦產開采總量控制、分類調控和高污染礦產嚴格管控的政策,推動磷礦等地方優勢礦產開發監管區域聯動。四是探索推進礦業權人整合的新模式,深入推進稀土等礦產開發整合,做好整合常態化管理與煤礦企業兼並重組整合、重點領域淘汰落後產能等工作的銜接,促進礦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做好礦業權實地核查成果轉化運用,進一步夯實礦產資源管理的基礎

以礦業權實地核查成果為基礎,建立礦業權實地核查成果動態更新機制,實現礦業權基礎數據及時更新,管理系統及時完善。向基層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礦業權人移交成果數據,實現成果數據共享。做好基礎控制點和界樁保護維護工作,充分發揮這些基礎設施在礦山生產和日常監管中的作用。以礦業權實地核查成果為基礎,推進「礦政管理一張圖」建設,進一步完善綜合監管平台。充分運用礦業權實地核查成果做好宏觀分析和戰略研究,調整優化礦業權布局,保障找礦突破戰略行動順利推進。

(三)強化監管調控能力,集中統一從嚴管礦

要進一步增強中央對礦產開發的調控能力,強化秩序監管,依法有序治礦。一是要會同有關部門,全面清理各地出台的礦產資源管理政策,強化集中統一管理。二是科學界定風險高低,規范礦業權分類出讓,嚴格准入退出,遏制礦業權炒作。三是從礦業權設置、出讓、轉讓、延續、變更、注銷等方面,持續強化礦業權配號系統的監控作用,不斷提升「制度+科技」的監管能力。四是實行全國礦產資源衛片執法全覆蓋,構建「天上看、地上查、群眾報、網上管」的立體監管網路。對勘查開采熱點地區,加強監控;對秩序混亂、管理鬆弛的地區,實行礦業權區域限批。

(四)實施找礦突破戰略行動和「礦山復綠」行動,進一步增強資源開發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保障能力

10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找礦突破戰略行動綱要(2011—2020年)》。下一步,我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快實施找礦突破戰略行動,著力推進地質找礦新機制,打造以市場為導向的制度平台,調動全社會找礦力量,力爭三年有重大進展、五年有重大突破、八到十年重塑礦產勘查開發格局。同時,部署開展全國「礦山復綠」行動,對重點地區開展專項整治,徹底扭轉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頻發的被動局面。全面落實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和土地復墾制度,大力發展綠色礦山。力爭到2020年,大中型礦山企業基本達到綠色礦山標准,小型礦山企業按照綠色礦山條件嚴格規范管理。

(五)積極開展試點探索,不斷健全完善礦產資源管理長效機制

當前,我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管理中存在的一個主要問題就是經濟調節和利益分配機制不合理。下一步,我們將商請相關部委,開展三項試點。一是開展經濟調節手段綜合改革試點。選擇部分礦產資源豐富的地區,開展資源補償費、礦業權使用費、最低勘查投入等經濟調節手段綜合改革試點和示範基地建設。改進資源收益分配機制,將收益進一步向地方和基層傾斜。二是開展和諧礦區綜合改革試點。構建礦產開發社會風險評估和聽證制度,探索建立礦區群眾共享資源開發利益新機制,強化礦山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意識。三是開展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試點。發展礦產資源循環經濟,完善綜合利用經濟調節手段,構建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監管長效機制。

同志們,當前礦產資源管理正面臨難得的發展機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戰,保障發展,保護資源,責任重大,任務繁重,使命光榮。我們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上來,堅定信心,銳意進取,乘勢而上,主動作為,以持續創新不斷推動礦產資源管理水平邁上新台階,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② 動遷聽證會有什麼作用

法律分析:征地拆遷中聽證程序的主要作用是為了解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形成過程中存在的不同意見和爭議問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一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 第十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 第三條 對於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組織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等事項以及在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或者出現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時,如果這些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的,相關部門要根據需要組織聽證。

③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

(2004年1月9日 國土資源部令第22號發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土資源管理活動,促進依法行政,提高國土資源管理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以下簡稱主管部門) 依職權或者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聽證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聽證由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實施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的主管部門組織。

依照本規定具體辦理聽證事務的法制工作機構為聽證機構;但實施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可以由其經辦機構作為聽證機構。

本規定所稱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是指依法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的事項,包括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組織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等。

第四條 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

依職權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外,以聽證會形式公開舉行,並接受社會監督;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第五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因情況緊急須即時決定的,主管部門不組織聽證。

第二章 聽證的一般規定

第六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擬聽證事項經辦機構的指派人員、聽證會代表、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等。

第七條 聽證一般由一名聽證員組織;必要時,可以由3或5名聽證員組織。聽證員由主管部門指定。

聽證設聽證主持人,在聽證員中產生;但須是聽證機構或者經辦機構的有關負責人。

記錄員由聽證主持人指定,具體承擔聽證准備和聽證記錄工作。

擬聽證事項的具體經辦人員,不得作為聽證員和記錄員;但可以由經辦機構辦理聽證事務的除外。

第八條 在聽證開始前,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和到場情況,宣布聽證紀律和聽證會場有關注意事項。

第九條 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 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介紹聽證員、記錄員,宣布聽證事項和事由,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 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提出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及意見;

(三) 當事人進行質證、申辯,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聽證會代表對擬聽證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體內容發表意見和質詢);

(四) 最後陳述;

(五) 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十條 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並由聽證員和記錄員簽名:

(一) 聽證事項名稱;

(二) 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職務;

(三) 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四) 聽證的時間、地點;

(五) 聽證公開情況;

(六) 擬聽證事項的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

(七) 當事人或者聽證會代表的觀點、理由和依據;

(八) 延期、中止或者終止的說明;

(九) 聽證主持人對聽證活動中有關事項的處理情況;

(十) 聽證主持人認為的其他事項。

聽證筆錄經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或者補正後當場簽字或者蓋章;無正當理由又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第十一條 公開舉行的聽證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旁聽。

第三章 依職權聽證的范圍和程序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一) 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

(二) 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

(三) 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聽證:

(一) 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 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主管部門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事項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會30日前,向社會公告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內容和申請參加聽證會須知。

第十四條 符合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申請參加聽證會,也可推選代表參加聽證會。

主管部門根據擬聽證事項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情況,指定聽證會代表;指定的聽證會代表應當具有廣泛性、代表性。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推選的代表,符合主管部門條件的,應當優先被指定為聽證會代表。

第十五條 聽證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10個工作日前將聽證會材料送達聽證會代表。

第十六條 聽證會代表應當親自參加聽證,並有權對擬聽證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體內容發表意見和質詢,查閱聽證紀要。

聽證會代表應當忠於事實,實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遵守聽證紀律,保守國家秘密。

第十七條 聽證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會後7個工作日內,根據聽證筆錄製作包括下列內容的聽證紀要:

(一) 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 聽證事項的說明;

(三) 聽證會代表的意見陳述;

(四) 聽證事項的意見分歧;

(五) 對聽證會意見的處理建議。

第十八條 主管部門應當參照聽證紀要依法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在報批擬定或者修改的基準地價、編制或者修改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的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時,應當附具聽證紀要。

第四章 依申請聽證的范圍和程序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報批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 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 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作出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 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止違法勘查或者違法開採行為、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

(二) 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的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

(三)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事項要求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應當在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向聽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但行政處罰聽證的時限為3個工作日。放棄聽證的,應當書面記載。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聽證,收集、提供相關材料和證據,進行質證和申辯。

第二十三條 聽證的書面申請包括以下內容:

(一) 當事人的姓名、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 申請聽證的具體事項;

(三) 申請聽證的依據、理由。

申請聽證的,應當同時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聽證機構收到聽證的書面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告知當事人補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 提出申請的不是聽證事項的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二) 在告知後超過5個工作日提出聽證的;

(三) 其他不符合申請聽證條件的。

不予受理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不予聽證。

第二十五條 聽證機構審核後,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製作《聽證通知書》,並在聽證的7個工作日前通知當事人和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

《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 聽證的事由與依據:

(二) 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 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職務;

(四) 當事人、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五) 注意事項。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在接到 《聽證通知書》 後,應當准時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放棄聽證的,記入聽證筆錄。

第二十七條 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在接到 《聽證通知書》後,應當指派人員參加聽證,不得放棄聽證。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認為聽證員、記錄員與擬聽證事項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有權申請迴避,並說明理由。

聽證主持人的迴避由主管部門決定。聽證員、記錄員的迴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聽證:

(一) 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聽證無法按期舉行的;

(二) 當事人申請延期,有正當理由的;

(三) 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聽證:

(一) 聽證主持人認為聽證過程中提出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提出的事實有待調查核實的;

(二) 申請聽證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三) 應當中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中止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一條 延期、中止聽證的情形消失後,由主管部門決定恢復聽證,並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聽證:

(一) 有權申請聽證的公民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聽證權利的;

(二) 有權申請聽證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組織放棄聽證權利的;

(三) 當事人在聽證過程中聲明退出的;

(四) 當事人在告知後明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的;

(五) 需要終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在報批擬定的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時,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當事人要求聽證而未組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主管部門的擬聽證事項經辦機構指派人員、聽證員、記錄員在聽證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組織聽證所需經費列入主管部門預算。聽證機構組織聽證必需的場地、設備、工作條件,主管部門應當給予保障。

第三十七條 主管部門辦理行政復議,受委託起草法律、法規或者政府規章草案時,組織聽證的具體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④ 聽證告知必須在補償公告後嗎

摘要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⑤ 遼寧省國土資源廳的規劃計劃

遼寧省國土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土規劃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國土資源,促進經濟社會與人口、資源與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土規劃,是指根據國家和省發展戰略,以及規劃區域的自然、經濟、社會資源和環境條件,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全省或者省內一定區域國土空間開發與布局的總體安排。
國土規劃分為綜合國土規劃、專項國土規劃和特定區域國土規劃。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國土規劃的管理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國土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遵循從實際出發、統籌兼顧、開發利用與治理保護相結合的原則,正確處理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的關系,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資源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規劃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建設、環境保護等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國土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政府鼓勵、支持國土規劃科學技術研究和國土規劃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國土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第七條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國土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政府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國土規劃的行為。
第八條綜合國土規劃是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建設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等規劃在國土資源利用和國土空間布局等方面的基本依據。綜合國土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協調。
第九條省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綜合國土規劃、專項國土規劃和特定區域國土規劃。
特定區域國土規劃應當按照綜合國土規劃要求,編制重點開發區域規劃。
第十條綜合國土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國土資源和環境的綜合評價;
(二)社會經濟現狀分析和發展預測;
(三)國土開發整治的任務和目標;
(四)國土資源開發的規模、布局和步驟;
(五)基礎設施建設空間布局和城鎮空間布局;
(六)地域分工和綜合開發的重點地區;
(七)國土開發整治重大項目的安排;
(八)國土綜合整治重點區域;
(九)禁止和限制開發的地域范圍;
(十)實施國土規劃的政策和措施;
(十一)需要納入綜合國土規劃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專項國土規劃的內容,根據綜合國土規劃的具體要求確定。
第十二條特定區域國土規劃應當包括綜合國土規劃內容和下列主要內容:
(一)人口、資源、經濟增長等綜合分析預測;
(二)區域發展框架;
(三)區域地震地質區劃;
(四)城鎮體系及主要城市的功能定位;
(五)需要統籌建設的重大工程;
(六)區域協調機制;
(七)需要納入特定區域國土規劃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國土規劃應當在國土規劃綱要的基礎上編制。
國土規劃綱要應當根據國土規劃任務需要和規劃區的實際情況編制。國土規劃綱要經省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論證並經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議通過。
第十四條編制國土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和行政區劃等基礎資料。
省、市、縣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國土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
第十五條國土規劃報送審批前,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國土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召開聽證會,聽取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編制國土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十六條國土規劃報送審批前,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和政府有關部門進行論證審查,並形成論證審查意見。未通過論證審查的,不得報批。
論證審查專項國土規劃時,專項國土規劃領域以外的相關專家人數應當不少於參加論證審查專家總人數的1/3。
第十七條報送審批國土規劃審批手續時,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國土規劃文本、圖集及編制說明;
(二)專家和有關部門的論證審查意見;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國土規劃由省政府報國務院並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國土規劃經批准後,由省政府公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二十條國土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25年。分為近期規劃、中期規劃和遠期規劃。
國土規劃可以對國土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對國土規劃進行修訂:
(一)全國國土規劃發生變更需要修訂國土規劃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需要修訂國土規劃的;
(三)因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求確需修訂國土規劃的;
(四)因國務院和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訂國土規劃的;
(五)經評估需要修訂國土規劃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修訂國土規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修訂國土規劃,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修訂方案,經評估論證後,報省政府組織修訂。國土規劃的修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市、縣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國土規劃。
第二十四條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土規劃,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分階段制定國土開發整治實施方案,明確國土開發整治重大工程建設的時序、開發方向和空間布局。
國土開發整治實施方案經省政府批准後,由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方案要求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實行國土資源調查統計和監測制度。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和完善全省統一的國土資源開發利用地理信息系統,對國土資源調查和監測數據實行信息化管理,實現信息共享。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的統計調查項目,應當依法報同級政府統計部門審批或者備案。定期將國土資源調查統計結果和監測數據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抄送同級政府統計部門。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有關監測機構,應當及時向當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國土資源監測數據。
第二十六條省、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政府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修改國土規劃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省、市、縣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土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進行復制;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並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
(三)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國土規劃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時,對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向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國土規劃報送審批前,未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論證審查,並形成論證審查意見以及未通過論證審查報批的;
(二)未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履行審批手續修訂國土規劃的;
(三)不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地理位置
地址:北陵大街29號

⑥ 土地徵收補償糾紛怎麼解決

土地徵收補償糾紛怎麼解決?法律處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復議裁決、民事訴訟、征地補償協調、裁決等方式,根據個案的不同特點應當啟動不同的法律程序。
1、征地糾紛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最大特點是可以跳出某個區域,如對某省國土資源廳的行為不服則可以向國土資源部申請復議,如果在承辦案件過程中擔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護,則應該選擇這樣的救濟途徑。
2、征地糾紛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有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們所說的「民告官」,這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制度。
3、征地糾紛中的民事訴訟
在征地糾紛中,大多數進行的訴訟屬於行政訴訟,民事訴訟並不多,但是並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訴訟,有時候也可以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如果民事訴訟對我們更有利的話,則就應該設法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在征地糾紛中常發生的民事糾紛有:征地補償協議糾紛;土地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4、征地補償協調裁決
征地補償裁決也可以稱之為征地補償協調與裁決,是指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征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機制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協調,而是裁決,協調是裁決的前置,未經協調的不能進入裁決。
5、征地糾紛聽證制度
征地糾紛聽證制度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主管部門依職權組織的聽證,一種是申請人申請才組織的聽證。依職權組織的聽證有: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⑦ 什麼情況下拆遷戶可以提起聽證

拆遷過程中下列情況下拆遷戶可以提起聽證:多數拆遷戶認為拆遷補償方案不合理的;政府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的;政府編制或者修改拆遷規劃的;政府擬定或者修改區片綜合地價的。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一)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
(二)編制或者修改國土空間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
(三)擬定或者修改區片綜合地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聽證:
(一)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