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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優惠多少

發布時間: 2022-07-30 23:52:47

㈠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安徽省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

一、《資源稅法》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稅目,具體適用稅率按照《安徽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行。二、《資源稅法》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稅目中,砂石、對外銷售的石灰岩實行從價計征,地熱、其他粘土、礦泉水、自采自用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的石灰岩,實行從量計征。三、符合《資源稅法》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具體辦法免徵或者減征資源稅: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允許按其損失金額的50%減征資源稅,但減征額最高不超過其遭受重大損失當年應納的資源稅;

(二)納稅人開采伴生礦,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伴生礦礦產品減征30%資源稅;

(三)納稅人開采低品位礦,減征40%資源稅;

(四)納稅人開采尾礦,減征50%資源稅。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並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

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附件
安徽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稅 目 稅 率原 礦選 礦能源礦產原油*6% 天然氣*6% 煤2.5%2%煤成(層)氣1%鈾*4% 石煤1%1%地熱2元/立方米金屬礦產黑色金屬鐵4%2.5%錳、鉻、釩、鈦4.5%3%有色金屬銅6%4%鉛、鋅、錫、鎳、銻、鎂、鈷、鉍4.5%3%鎢* 6.5%鉬* 8%金、銀、鋯、鎵、鉈、鎘、硒4.5%3%非金屬礦產礦物類高嶺土3%2.5%石灰岩1.對外銷售,原礦6%、選礦5.5%。2.自采自用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3.5元/噸。磷、石墨7%5.5%螢石7%6%硫鐵礦2.5%2%天然石英砂、脈石英7%5.5%水晶、工業用金剛石8%6%硅線石(矽線石)7%5.5%長石、滑石4%3%非金屬礦產礦物類菱鎂礦、芒硝、明礬石、砷、膨潤土7%5.5%陶瓷土、耐火粘土3%2.5%凹凸棒石粘土8%6.5%伊利石粘土3%2.5%葉蠟石7%5.5%硅灰石6%4.5%透輝石7%5.5%珍珠岩4%3%雲母3%2%沸石、重晶石7%5.5%方解石4.5%3.5%石棉7%5.5%石膏3.5%2.5%其他粘土1元/立方米1元/立方米岩石類大理岩、花崗岩5%4%白雲岩5.5%4%石英岩7%5.5%砂岩、輝綠岩、安山岩、閃長岩、板岩、玄武岩、片麻岩、角閃岩、頁岩、凝灰岩、蛇紋岩、泥灰岩、含鉀岩石、輝長岩、正長岩、泥炭、砂石5%4%寶玉石類玉石10%7.5%水氣礦產礦泉水井采2.5元/立方米 自流2元/立方米鹽鈉鹽3%
註:1.標「*」稅目的稅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直接規定,實行全國統一的固定稅率。
2.砂石稅目僅指天然砂。

㈡ 6稅2費優惠政策稅款所屬期

一、正面回答
六稅兩費,即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執行時間為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二、分析詳情
六稅兩費實施要點:6稅2費分別是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最高可減征50%。享受此優惠必須是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不得享受。該項優惠可疊加享受,相當於商店促銷中的「折上折」。比如頁岩氣資源稅原本有減征30%的稅收優惠,100元的資源稅按照70元徵收,如再疊加上這次50%的減征,企業就只需要繳納35元資源稅了。本次減征優惠實行自行申報享受方式,不需額外提交資料。納稅人只要在申報表中勾選是否享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政策選項,系統自動計算減征金額,納稅人確認即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自成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當月起適用減征優惠。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適用減征優惠;增值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准應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未登記,經稅務機關通知,逾期仍不辦理登記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適用減征優惠。上述優惠政策,優惠期從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六稅兩費的政策
六稅是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兩費指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指出,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㈢ 資源稅減免優惠政策

資源稅減免優惠政策為,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則,對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試點徵收水資源稅。徵收水資源稅的,停止徵收水資源費。水資源稅根據當地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實行差別稅率。水資源稅試點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國務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就徵收水資源稅試點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並及時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議。
資源稅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月度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
納稅人的免稅、減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不予免稅或者減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第十五條 中外合作開采陸上、海上石油資源的企業依法繳納資源稅。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訂立中外合作開采陸上、海上石油資源合同的,在該合同有效期內,繼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合同期滿後,依法繳納資源稅。

㈣ 資源稅稅收優惠政策

對於資源稅稅收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如果是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的,則會免除稅收,如果是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情況的,也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徵資源稅∶(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專案。

㈤ 小微企業稅收最新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一、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免徵增值稅;二、城市維護建設稅:小規模納稅人城市維護建設稅最高減征50%;三、小型企業、微型企業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四、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印花稅最高減征50%;五、資源稅: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資源稅最高減征50%;六、房產稅:小規模納稅人房產稅最高減征50%;七、城鎮土地使用稅:小規模納稅人城鎮土地使用稅最高減征50%;八、耕地佔用稅:小規模納稅人耕地佔用稅最高減征50%;九、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100萬元以下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十、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以下,實際稅率為2.5%;十一、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到300萬元部分,實際稅率為10%;十二、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季度30萬元)繳納義務人免徵教育費附加;十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教育費附加最高減征50%;十四、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季度30萬元)繳納義務人免徵地方教育費附加;十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教育費附加最高減征50%;十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暫免徵收殘保金;十七、未達起征點的娛樂服務繳納義務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十八、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季度不超6萬元)的廣告業單位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法律依據:《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第二條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條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第二條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關於繼續執行的資源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第三條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

《關於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第一條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條 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

《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范圍的通知》 第二條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關於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總體方案》 第二條 (四) 暫免徵收小微企業殘保金。對在職職工總數 30 人 (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徵收殘保金。

《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 第七條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㈥ 資源稅優惠政策

資源稅特點如下:
1、征稅范圍較窄:自然資源是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的天然來源,它包括的范圍很廣,如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水資源、動植物資源等。我國的資源稅征稅范圍較窄,僅選擇了部分級差收入差異較大,資源較為普遍,易於徵收管理的礦產品和鹽列為征稅范圍。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對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將越來越重要,因此,資源稅的征稅范圍應逐步擴大。中國資源稅征稅范圍包括礦產品和鹽兩大類;
2、實行差別稅額從價徵收:2016年7月1日我國實行資源稅改革,資源稅徵收方式由從量徵收改為從價徵收;
3、實行源泉課征:不論採掘或生產單位是否屬於獨立核算,資源稅均規定在採掘或生產的源泉控制徵收,這樣既照顧了採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稅款的流失。這與其他稅種由獨立核算的單位統一繳納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資源稅:
(一)開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
(二)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採的煤成(層)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資源稅:
(一)從低豐度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二十資源稅;
(二)高含硫天然氣、三次採油和從深水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三)稠油、高凝油減征百分之四十資源稅;
(四)從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產品,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國務院對有利於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護環境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徵或者減征資源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㈦ 資源稅優惠政策知多少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原油和天然氣
政策依據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10〕54號)
要點提示:
在新疆開采原油、天然氣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率先進行資源稅改革。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稅率為5%。納稅人開採的原油、天然氣,自用於連續生產原油、天然氣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於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本規定計算繳納資源稅。同時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或者減征資源稅:
(一)油田范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徵資源稅。
(二)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
(三)三次採油資源稅減征30%。
上述所列項目的標准或條件如需要調整,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標准及實際情況的變化作出調整。納稅人開採的原油、天然氣,同時符合本條第(二)、(三)款規定的減稅情形的,納稅人只能選擇其中一款執行,不能疊加適用。
政策依據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4號)
要點提示:
油田范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徵資源稅。
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
三次採油資源稅減征30%。
低豐度油氣田資源稅暫減征20%。
深水油氣田資源稅減征30%。
政策依據3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外合作開采陸上原油資源礦區使用費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5號)
要點提示:
中外合作油田免稅。中外合作油(氣)田,按合同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應按實物徵收礦區使用費,暫不徵收資源稅。
政策依據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東北老工業基地部分礦山油田企業資源稅稅額的通知》(財稅〔2004〕146號)
要點提示:
東北老工業基地部分礦山油田企業不超過30%的幅度內降低資源稅適用稅額標准。自2004年7月1日起,對低豐度油田和衰竭期礦山在不超過30%的幅度內降低資源稅適用稅額標准。
政策依據5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快煤層氣抽采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6號)
要點提示:
對地面抽採煤層氣暫不徵收資源稅。
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黑色金屬礦原礦
有色金屬礦原礦
政策依據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財稅〔2003〕119號)
要點提示:
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稅額調整。從2003年7月1日起,石灰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由每噸2元調整為每噸0.5元~3元;大理石和花崗石適用稅額由每立方米3元調整為每立方米3元~1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地稅局可在上述幅度內確定適用稅額標准。
政策依據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岩金礦資源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69號)
要點提示:
自2006年5月1日起,調整各等級岩金礦資源稅稅額標准和岩金礦各等級的范圍。同時明確:原礦已繳納過資源稅,選冶後形成的尾礦進行再利用的,只要納稅人能夠在統計、核算上清楚地反映,並在堆放等具體操作上能夠同應稅原礦明確區隔開,不再計征資源稅。尾礦與原礦如不能劃分清楚的,應按原礦計征資源稅。
政策依據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鉬礦石等品目資源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錫礦石等資源稅適用稅率標準的通知》(財稅〔2012〕2號)
要點提示:
自2006年1月1日起,調整對冶金礦山鐵礦石資源稅減征政策,暫按規定稅額標準的60%徵收,取消對有色金屬礦資源稅減征30%的優惠政策,恢復按全額徵收。自2012年2月1日起,鐵礦石資源稅由減按規定稅率的60%徵收調整為減按規定稅率的80%徵收。

政策依據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江蘇海鹽改按南方海鹽徵收資源稅問題的批復》(財稅字〔1996〕24號)
要點提示:
從1996年1月1日起,江蘇海鹽由北方鹽每噸20元,改為按南方海鹽每噸12元徵收資源稅。
政策依據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天津塘沽鹽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通知》(財稅〔2005〕173)
要點提示:
自2006年1月1日起,對利用廢水制鹽的塘沽鹽場暫減按10元/噸徵收應繳納的資源稅。
政策依據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鹽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財稅〔2007〕5號)
要點提示:
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15元徵收;南方海鹽、湖鹽、井礦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10元徵收;液體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2元徵收;通過提取地下天然鹵水曬制的海鹽和生產的井礦鹽,其資源稅適用稅額標准暫維持不變,仍分別按每噸20元和12元徵收。
政策依據4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修訂後的〈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3號)
要點提示:
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的液體鹽的已納稅額准予抵扣。
其他特案規定的稅收優惠
政策依據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減征獨立礦山鐵礦石資源稅後有關財政稅收問題的批復》(財稅字〔1995〕21號)
要點提示:
攀鋼集團礦業公司從攀枝花鋼鐵集團公司分離出來,有關部門沒有對其按獨立核算企業管理。因此,攀鋼集團礦業公司不能按照獨立礦山徵收鐵礦石資源稅,應按照稅法規定的稅額,全額徵收鐵礦石資源稅。
政策依據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內昆鐵路征免耕地佔用稅和資源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47號)
要點提示:
為支持內昆鐵路建設,經國務院批准,對內昆鐵路建設多種單位自採用的石料免徵資源稅。對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銷售給建設工程的石料,照章徵收資源稅。
政策依據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1號)
要點提示:
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徵資源稅;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采外銷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銷售給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砂、石等材料照章徵收資源稅。
政策依據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後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2號)
要點提示: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地震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由受災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減征或免徵資源稅。
優惠政策操作注意事項
政策依據1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操作要點: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於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於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政策依據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
操作要點:
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納稅人享受報批類減免稅,應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按本辦法規定具有審批許可權的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後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後,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
納稅人同時從事減免項目與非減免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獨立計算減免項目的計稅依據以及減免稅額度。不能分別核算的,不能享受減免稅;核算不清的,由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核定。
希望可以幫到您,謝謝。

㈧ 資源稅有什麼優惠政策

(一)對依法在建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通過充填開采方式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50%。

充填開采是指隨著回採工作面的推進,向采空區或離層帶等空間充填廢石、尾礦、廢渣、建築廢料以及專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礦產品的開采方法。

(二)對實際開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30%。

衰竭期礦山是指剩餘可采儲量下降到原設計可采儲量的20%(含)以下或剩餘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礦山,以開采企業下屬的單個礦山為單位確定。

(三)對鼓勵利用的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的礦產品,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給予減稅或免稅。

㈨ 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30%還是40%

一、正面回答
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30%。從低豐度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減征20%資源稅。高含硫天然氣、三次採油和從深水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減征30%資源稅。稠油、高凝油減征40%資源稅。從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產品,減征30%資源稅。
二、分析詳情
新的資源稅法針對稅收優惠部分的具體規定,較之暫行條例並未發生實質性內容上的改變,可以繼續享受前期優惠政策。此次資源稅法的出台其實也為資源稅的稅收征管帶來了一定的益處。原來的納稅期限是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而新的資源稅法則規定納稅人可選擇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納稅,簡並了征期。同時也將申報期限由原來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修改為和增值稅等稅種一樣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對廣大納稅人來講,減少了申報納稅的負擔,是有利於稅收優化的一項有力新規。
三、高含硫天然氣是什麼意思
高含硫天然氣,是指硫化氫含量在每立方米四十克以上的天然氣。使用前需進行脫硫處理。商品天然氣的硫化氫含量不能超過20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