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所有。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編"物權"第252條中規定: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所有權是物權的基礎,該條款確定了國家對無線電頻譜資源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界定無線電頻譜資源的所有權屬性,是國家對頻譜資源進行管理的邏輯基礎和制度源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二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② 無線電頻譜的屬性國家對無線電頻譜管理的原則是什麼
無線電頻譜的屬性包括兩個主要方面:一是無線電頻譜是自然資源,屬國家所有;從世界范圍來講,無線電頻譜又是一項人類共享的自然資源。二是無線電電波的傳播是按照它固有的特性進行的,沒有行政區域的界限,沒有部門的界限。既然是一種自然資源,它就具有一般資源的共同特性,像國家的土地、礦山、森林一樣是全民共有的。同時也具有一般資源所沒有的個性,首先是它的有限性。盡管化可以根據其空間、時間、和頻率的三維要素進行頻率復用,但是就某一頻段和頻率來講,它在一定區域、一定時間和一定條件下利用又是有限的;二是它的非耗竭性,它不同於土地、水、礦產等一類在生或非在生資源,對於它不利用是一種浪費,利用不當也是一種浪費,甚至造成嚴重危害;三是它的傳播固有性,它的傳播不受行政區域限制,傳播既無省界也不國界;四是它的易污染性,對它如果使用不當,就會受到自殺雜訊和人為雜訊的干擾,使之無法准確、有效地傳送信息。 《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國家對無線電頻譜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
③ 無線電頻譜資源為什麼屬於國家所有麻煩告訴我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首先,這是由無線電頻譜資源的自然屬性決定的。無線電頻譜資源是全世界平等共享的自然資源,其傳播不受行政區域和國界的限制,又具有易受干擾的特性,因而要使無線電頻譜資源得到合理利用,維護良好的空中電波秩序,必然需要從國家層面進行統一控制和管理。 其次,無線電頻譜資源不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其有限性日益凸現。隨著各種無線電技術與應用層出不窮,人類對無線電頻譜資源的需求急劇膨脹,無線電頻譜資源的稀缺程度不斷加大。因此,需要以國家的公權力統籌規劃無線電頻譜資源的開發、利用,以協調、解決頻譜資源供需之間的矛盾。 總之,國家只有對無線電頻譜資源實行統一管理,才能更好地協調各方用頻需求,確保用頻安全,促進無線電頻譜資源的有效利用。任何侵犯無線電頻譜資源國家所有權的行為,都是侵犯國家利益的行為。在國際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實行無線電頻譜資源國家所有的制度。
④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哪個部門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這是由無線電頻譜資源的自然屬性決定的。無線電頻譜資源是全世界平等共享的自然資源,其傳播不受行政區域和國界的限制,又具有易受干擾的特性,因而要使無線電頻譜資源得到合理利用,維護良好的空中電波秩序,必然需要從國家層面進行統一控制和管理。
相關信息:
無線電頻譜資源不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其有限性日益凸現。隨著各種無線電技術與應用層出不窮,人類對無線電頻譜資源的需求急劇膨脹,無線電頻譜資源的稀缺程度不斷加大。因此,需要以國家的公權力統籌規劃無線電頻譜資源的開發、利用,以協調、解決頻譜資源供需之間的矛盾。
國家只有對無線電頻譜資源實行統一管理,才能更好地協調各方用頻需求,確保用頻安全,促進無線電頻譜資源的有效利用。任何侵犯無線電頻譜資源國家所有權的行為,都是侵犯國家利益的行為。在國際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實行無線電頻譜資源國家所有的制度。
⑤ 無線電頻譜資源是什麼
無線電波定義為頻率在3000GHz以下,不用人工波導而在空間傳播的電磁波。作為傳輸載體的無線電波都具有一定的頻率和波長,即位於無線電頻譜中的一定位置,並占據一定的寬度。無線電頻譜(radio spectrum)一般指9KHz-3000GHz頻率范圍內發射無線電波的無線電頻率的總稱。 無線電頻譜可分為下面表1中的14個頻帶,無線電頻率以Hz(赫茲)為單位,其表達方式為:
―― 3 000kHz以下(包括3 000kHz),以kHz(千赫茲)表示;
―― 3MHz以上至3 000MHz(包括3 000MHz),以MHz(兆赫茲)表示;
―― 3GHz以上至3 000GHz(包括3 000GHz),以GHz(吉赫茲)表
無線電業務一般分為地面無線電業務和空間無線電業務,一共有30種,具體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中第1章。地面無線電業務主要分固定業務、移動業務、廣播業務和無線電測定業務,移動業務又分為陸地、水上和航空移動業務。陸地移動業務主要分為專用移動通信業務和公眾移動通信業務。公眾移動通信業務目前主要是中國移動和中國聯通運營的GSM網和CDMA網,以及將來的第三代移動通信業務。
所有的無線電業務都離不開無線電頻率,就像車輛必須行駛在道路上。無線電頻率是自然界存在的一種電磁波,是一種物質,是一種各國可均等獲得的看不見、摸不著的自然資源,它具有以下六種特性:
第一,它是有限的。由於較高頻率上的無線電波的傳播特性,無線電業務的不能無限地使用較高頻段的無線電頻率,目前人類對於3000GHz以上的頻率還無法開發和利用,盡管使用無線電頻譜可以根據時間、空間、頻率和編碼四種方式進行頻率的復用,但就某一頻段和頻率來講,在一定的區域、一定的時間和一定的條件下使用頻率是有限的。
第二,它是排他性的。無線電頻譜資源與其他資源具有共同的屬性,即排他性,在一定的時間、地區和頻域內,一旦被使用,其他設備是不能再用的。
第三,它具備復用性。雖然無線電頻譜具有排他性,但在一定的時間、地區、頻域和編碼條件下,無線電頻率是可以重復使用和利用的,即不同無線電業務和設備可以頻率復用和共用。
第四,它是非耗竭性的。無線電頻譜資源又不同於礦產、森林等資源,它是可以被人類利用,但不會被消耗掉,不使用它是一種浪費,使用不當更是一種浪費,甚至由於使用不當產生干擾而造成危害。
第五,它具有固有的傳播特性。無線電波是按照一定規律傳播,是不受行政地域的限制,是無國界的。
第六,它具有易污染性。如果無線電頻率使用不當,就會受到其他無線電台、自然雜訊和人為雜訊的干擾而無法正常工作,或者干擾其他無線電台站,使其不能正常工作,使之無法准確、有效和迅速地傳送信息。
⑥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的內涵是什麼
首先,所有權是對物進行全面支配的典型物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對所有物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此,無線電頻譜屬國家所有,使國家作為所有者而成為這一法律關系的主體,國家對無線電頻譜資源具有全面的支配權,並排除他人干涉。其次,所有權要受法律限制,因為具體操作是通過國家授權的各級無線電管理部門實施的,其行使職權不得超出法律許可的范圍,即國家對無線電頻譜資源所有權要受到公法的限制,以保護社會公益為目的。再有,所有權排除他人干擾,即國家對無線電頻譜資源所有權不得受不正當的侵奪、妨害或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