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資源稅的稅率是多少
「一部分納稅人」是指在財政部規定的《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未列舉名稱的納稅人適用的稅額,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納稅人的資源狀況,參照表中確定的鄰近礦山的稅額標准,在浮動30%的幅度內核定。為確保不同的應稅品目都能能執行其相應的規定稅額,如果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的應稅產品,未按規定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從高確定其適用稅額。
現行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規定如下:
資源稅(1)原油8.00~30.00元/噸
(2)天然氣2.00~15.00元/噸
(3)煤炭0.30~5.00元/噸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0.50~20.00元/噸
(5)黑色金屬礦原礦2.00~30.00元/噸
(6)有色金屬礦原礦0.40~30.00元/噸
(7)鹽:固體鹽10.00~60.00元/噸
液體鹽2.00~10.00元/噸
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資源稅的稅收優惠
資源稅的減稅、免稅規定主要有: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三)鐵礦石資源減按80%徵收資源稅。(新增)
(四)尾礦再利用的,不再徵收資源稅。(新增)
(五)從2007年1月1日起,對地面抽採煤礦瓦斯暫不徵收資源稅。
(六)自2010年6月1日起,納稅人在新疆開採的原油、天然氣,自用於連續生產原油、天然氣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於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規定計算繳納資源稅。三類減免稅項目:1.油田范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徵資源稅。2.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3.三次採油資源稅減征30%。
B. 我國資源稅的稅率是
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並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徵收的一種稅。資源稅在理論上可區分為對絕對礦租課征的一般資源稅和對級差礦租課征的級差資源稅,體現在稅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徵收,級差調節",即:所有開采者開採的所有應稅資源都應繳納資源稅;同時,開采中、優等資源的納稅人還要相應多繳納一部分資源稅。
資源稅:
(1)原油8.00~30.00元/噸
(2)天然氣2.00~15.00元/噸
(3)煤炭0.30~5.00元/噸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0.50~20.00元/噸
(5)黑色金屬礦原礦2.00~30.00元/噸
(6)有色金屬礦原礦0.40~30.00元/噸
(7)鹽:固體鹽10.00~60.00元/噸
液體鹽2.00~10.00元/噸
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C. 資源稅稅率表
資源稅稅率表、資源稅征稅范圍原油、天然氣、煤炭、其它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這7類
三、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及減免
(一)資源稅計稅依據
為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
(二)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資源稅的稅目稅額幅度表
稅目
稅 額 幅 度
原油 8-30元/噸
天然氣 2-15元/千立方米
煤炭 0.3-5元/噸或者立方米
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2-30元/噸
黑色金屬礦原礦 0.4-30元/噸
有色金屬礦原礦 10-60元/噸
鹽 2-10元/噸
固體鹽
液體鹽
資源稅稅目、稅額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課稅數量: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其他規定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三)資源稅的減免稅
1.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納稅人開采過程中由意外事故等造成損失的,可照顧減免稅
3.國務院規定的其它減免稅項目 [編輯本段]計稅依據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的依據。現行資源稅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具體是這樣規定的: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另外,對一些情況還做了以下具體規定:
1)納稅人不能准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3)煤炭,對於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行銷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以原煤入洗為例,洗煤這一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是這樣計算的:
綜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後的等級品數量÷入洗的原煤數量)×100%
洗煤的課稅數量=洗煤的銷量、自用量之和÷綜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後的等級品包括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塊煤、洗末煤等。
4)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准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資源稅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稅款。
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2.如何填寫《資源稅稅收申報表》(見申報納稅20)
3.如何填寫《資源稅納稅申報表》(見申報納稅21)
資源稅會計處理
企業計提、繳納資源稅在適用會計科目、賬務處理方面的規定。按照現行規定,企業繳納的資源稅,應通過「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核算,具體規定如下:
(1)發生銷售業務時:企業將計算出銷售的應稅產品應繳納的資源稅,借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上繳資源稅時,借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2)發生自用業務時:企業將計算出自產自用的應稅產品應繳納的資源稅,借記「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等科目,貸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上繳資源稅時,借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收購未稅礦產品:企業收購未稅礦產品,借記「材料采購」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繳的資源稅,借記「材料采購」等科目,貸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上繳資源稅時,借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4)外購液體鹽加工團體鹽:企業在購入液體鹽時,按所允許抵扣的資源稅,借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按外購價款扣除允許抵扣資源稅後的數額,借記「材料采購」等科目,按應支付的全部價款,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企業加工成固體鹽後,在銷售時,按計算出的銷售固體鹽應繳的資源稅,借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將銷售固體鹽應納的資源稅扣抵液體鹽已納資源稅後的差額上繳時,借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D. 2021年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法律分析: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確定的,資源稅的稅目包括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水氣礦產和鹽5大類,在5個稅目下面又設有若乾子目。目前所列的稅目有164個,涵蓋了所有已經發現的礦種和鹽。資源稅按不同的資源品目分別實行固定稅率和幅度稅率。原礦和選礦的適用稅率應分別確定。資源稅一般指自然資源稅。 開發利用國有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以重要資源品為課稅對象,旨在消除資源條件優劣對納稅人經營所得利益影響的稅類,包括礦產資源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法律依據:《自然資源執法監督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自然資源執法監督行為,依法履行自然資源執法監督職責,切實保護自然資源,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自然資源執法監督,是指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查、制止和查處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 自然資源執法監督,遵循依法、規范、嚴格、公正、文明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強化遙感監測、視頻監控等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的應用,明確執法工作技術支撐機構。可以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提升執法監督效能。
第五條 對在執法監督工作中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執行公務成績顯著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由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給予通報表揚。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自然資源違法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處理。
E. 資源稅稅率
法律分析:我國對於資源的開采使用一般採取定額稅率,原油稅率為 6%,天然氣、頁岩氣、天然氣水合物稅率為 6%,煤稅率為2%-10%, 煤成(層)氣 稅率為1%-2%, 鈾、釷 稅率為4%,油頁岩、油砂、天然瀝青、石煤 稅率為1%-4%,地熱 稅率為1%-20%或者每立方米1—3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二條:資源稅的稅目、稅率,依照《稅目稅率表》執行。《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其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該應稅資源的品位、開采條件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情況,在《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征稅對象為原礦或者選礦的,應當分別確定具體適用稅率。
附: 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F. 資源稅的稅率是多少
以前是從量計征,以產量計算,石油是8-30元/噸,新疆資源稅改革後,從價計征的,例如以石油價格的5%-10%計算。
G. 資源稅徵收范圍,稅目,稅率是多少
徵收范圍
礦產品,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金屬礦產品和其他非金屬礦產品等。
鹽,包括:固體鹽、液體鹽。 稅目和稅率 (1)原油8一30元/噸 (2)天然氣2-15元/千立方米 (3)煤炭0.3一5元/噸 (4)其他非金屬礦原0.5-20元/噸或者立方米 (5)黑色金屬礦原礦2一30元/噸 (6)有色金屬礦原礦0.4-30元/噸 (7)鹽固體鹽10一60元/噸液體鹽2一10元/噸
(7)廣西柳州市現行資源稅稅率是多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簡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第二條 資源稅的稅目、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及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稅目、稅額幅度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由財政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納稅人所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資源狀況,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
第四條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第五條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第六條 資源稅的課稅數量: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徵資源稅: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第八條 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第九條 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第十條 資源稅由稅務機關徵收。
第十一條 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第十二條 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第十三條 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納稅人以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稅款。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資源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