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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公司怎麼計算稅務

發布時間: 2022-07-06 05:43:21

A. 再生資源行業一百萬掙一萬怎麼交稅

再生資源行業一百萬掙一萬交稅方法:
再生資源稅負壓力重的問題要怎麼解決呢?
有地方政府專門研討再生資源的問題,並出台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來扶持再生資源行業的發展。對入駐的再生資源企業增值稅和所得稅稅收獎勵政策,獎勵地方留存部分,根據企業納稅額最高可以全部返還,次月到賬。增值稅地方留存佔40%,所得稅佔30%。意思就是企業繳納一百萬的增值稅,次月最高可以得到的獎勵為四十萬,要想全額返還必須達到一定的體量才可以。
再生資源行業缺少進項,甚至零進項,需要全額繳納增值稅和附加,而且不能享受財稅〔2011〕115號文件上面的政策,使得再生資源的企業稅負壓力非常重。而且現在政府對再生資源管控的比較嚴格,很多企業出現不能增票的情況,稅務又不能開收購票,所得稅壓力也非常重。

B. 再生資源公司怎麼做賬報稅

企業每個月都必須向稅務局申報企業的經營情況。不管有沒有賺錢,也不管有沒版有生意,權每個月都要根據運營情況做賬然後根據賬本向稅務局做稅務的申報。 不按稅務局的規定時限納稅申報的,情節較輕的,除補繳稅款外,稅務機關將對企業處以每月200元以上的罰款,如果超期更長的,將還會加收滯納金;對於情節嚴重的,稅務機關將更具情節嚴重程度,出於相應的更高金額的罰款; 連續3個月不到稅務登記機關納稅申報的,稅務登記機關將對該企業的稅務登記證給於注銷的處理。 ??當稅務登記證被稅務局注銷之後將不可能再被恢復,也就是說,企業的所有證照都會因為稅務登記證的注銷而相繼作廢。稅務登記證的注銷而未取得稅務登記機關的同意注銷通知書, 那麼,即使向各個發證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的其他所有證件都不能申請注銷而相繼作廢。 ?? 公司所有股東的身份證信息將被相關登記機關收錄,進入黑名單。對以後的貸款、再次投資創業、出國等都將受到影響。 如要代理記賬報稅深圳小螞蟻可以幫您哦。1、工商局核名稱 (一般3個工作日,重名的話時間不確定)
2、銀行開設臨時存款結算帳戶辦理入資並到會計事務所辦理驗資報告
3、到工商局約號辦理營業執照
4、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5、然後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
6、最後到銀行開立基本戶,人行批下來要最少5個工作日。一人有限公司要10萬資金,2人以上需要3萬就行。
【拓展資料】
注冊公司流程:
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
2、企業設立登記
3、前置審批
前置審批是指企業登記注冊前,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經營資格的審查。一般企業不需要。
4、交存企業注冊資金
5、辦理法定驗資手續
6、工商注冊的審批、領取營業執照
7、企業印章備案及刻制
8、企業法人代碼登記
9、稅務登記
10、國稅登記(國地稅登記證已經合一,在地方稅務填表打照,國稅登記)
11、開設銀行賬號
12、開轉資證明和劃轉資金
13、統計登記
14、社會保險登記

C. 從事危險廢物回收企業可以採用一般計稅簡易計稅方法嗎

一、2021第40號公告:允許回收企業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回收業務增值稅將大大降低
根據公告第一條的規定,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再生資源,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以回收企業從上游散戶購進貨物,上游不開票,上游通過稅局代開3%的發票,上游開具13%的發票為例,與回收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進行比較,
根據上表可知,在同等銷售價格的情況下,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回收企業增值稅稅負有所緩解,毛利潤會增加。換言之,在同等毛利潤的情況下,回收企業可以以更低的價格進行銷售,取得競爭優勢。
如果回收企業作為一般納稅人,且取得的進項發票不足,選擇簡易計稅計算繳納增值稅更為合適,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增值稅進項不足的問題,降低增值稅稅負。如果回收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即除從事危險廢物、報廢機動車回收業務以外的其他再生資源回收納稅人應符合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出台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要求,進行市場主體登記,並在商務部門完成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
二、2021第40號公告:政府不得給予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財政返還、獎補
自2008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取消了免稅政策及抵扣政策,2010年返還政策到期後,回收企業取得發票難、增值稅進項無法抵扣、成本過高的問題再次困擾行業發展。為了促進再生資源行業的發展,部分地方政府與本地符合條件的企業簽訂協議,或者招商引資並與招商引資企業簽訂協議,對此類企業銷售再生資源銷售並在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增值稅後,政府以財政返還或獎補的形式對回收企業進行鼓勵,減輕廢舊物資回收企業的增值稅稅負壓力。
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各級財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給予從事再生資源回收業務的納稅人財政返還、獎補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即地方政府通過財政返還、獎補的方式降低回收企業的增值稅稅負的方案將成為歷史。
公告將於2022年3月1日起執行,對於現有的地方財政返還、獎補政策,公告發布後執行前的這段時間,地方政府很可能會停止財政返還、獎補政策的執行。公告出台前已開展的業務,如果尚未取得財政返還、獎補,建議相關企業盡可能在公告執行前取得財政返還、獎補,避免後續無法取得的風險。公告出台後執行前開展的業務,也將面臨無法取得財政返還、獎補的風險,需要在開展業務時充分考慮無法享受財政返還、獎補政策對業務的影響。公告執行後開展的新業務,也將難以再適用財政返還、獎補政策。
三、選擇簡易計稅無法解決回收業務采購憑證問題,企業成本扣除仍未解決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進入門檻低,以自然人、個體工商戶作為回收主體在整個回收行業中所佔比重較大,但規模通常比較小,且比較分散。而下游用廢企業往往規模較大,且相對集中。為避免無法取得進項發票帶來的稅負成本及引發的稅收風險、經營風險,下游用廢企業通常不願意直接與散戶簽訂購銷合同,而是選擇由規模相對大的回收企業作為自己的供應商,與回收企業簽訂購銷合同。但因廢舊物資,尤其是廢舊鋼鐵等金屬,物流運輸、倉儲成本較高,導致實踐中通常由散戶直接將回收物直接運送至用廢企業。如此以來,在法律關繫上形成「回收散戶——回收企業——用廢企業」典型且常見的交易模式。除上述交易模式外,回收企業會從產廢企業購買,此類交易中,回收企業可以從產廢企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作增值稅進項抵扣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但此類業務數量較少。
由於散戶供應商無法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需要通過稅務機關代開。而在業務實踐中,由於廢舊物資回收涉及貨物數量及金額巨大,絕大多數散戶供應商在銷售貨物時選擇即時結算,貨款兩訖,不願意花費更多精力在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且部分地方稅務機關出於行政執法風險的考慮,不願為散戶供應商代開發票。由此,回收企業在稅務處理上陷入兩難困境,既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亦不能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為了維持經營,回收企業不得不自製收購憑證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但因政策的不穩定,且不同地區做法不同,使回收企業始終存在涉稅風險。
使用收購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2005年5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加強廢舊物資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544號),規定:回收經營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廢舊物資收購憑證,並明確了自行開具收購憑證的具體要求。結合2000年國稅總局引發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條「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准」的規定,收購憑證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使用廢舊物資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2008年12月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明確:單位和個人銷售再生資源,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此後,部分地區的廢舊物資回收業務不再使用專用發票和收購發票,回收企業從散戶收購廢舊物資需要取得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進行稅務處理。而部分地區雖取消了專用發票,但仍然保留了收購發票的使用,允許回收企業自行領購、開具廢舊物資收購發票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收購發票增值稅稅率為零。但因為回收企業從散戶手中收購貨物不屬於免徵、減征和零稅率的適用情形(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除外),不能開具零稅率的發票,且不屬於收購農產品,不適用帶有收購字樣的憑證,故對於回收企業而言,其自行開具廢舊物資收購發票存在不得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風險。
使用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2018年6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對稅前扣除憑證的相關概念、管理原則、種類、基本情形稅務處理、特殊情形稅務處理等予以明確。根據第九條的規定:回收企業從產廢企業(通常已辦理稅務登記)收購,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回收企業從個人散戶回收,如果個人散戶銷售數額未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的(目前為10萬/月,120萬/年),回收企業的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如果個人散戶銷售數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的,回收企業的相關支出仍應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雖然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但截止目前稅務機關對此並沒有進行另行規定。
我們認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關於稅前扣除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發票僅是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一類「合法、有效憑證」,而不是唯一的「合法、有效憑證」。發票是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憑證中重要的一種,但並非沒有發票就絕對不準扣除,也不是有了發票就一定準予扣除。扣除憑證反映的是企業發生的各項支出,應當確屬已經實際發生。要求支出是真實發生的,證明支出發生的憑據是真實有效的。即符合規定的發票僅僅是稅前扣除的一類合法、有效的憑證,但不是唯一的合法、有效憑證,合法、有效憑證不具有唯一性、唯發票性。
但在實踐中,回收企業選擇以自製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做法,並不能得到全部稅務機關的認可,有些稅務會以此對回收企業作出涉稅處理、處罰。如某A回收公司在開展廢鋼采購業務時以自製憑證及配套的采購合同、付款憑據、磅單等業務材料入賬扣除采購成本,被主管稅務機關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企業補開、換開發票。某B回收公司收到主管稅務機關下發的《稅務事項通知書》,認定B公司2019年發生的廢鋼收購業務未取得合法稅前憑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稅前扣除,責令B公司限期補繳企業所得稅6.5億元並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本次公告雖然規定了回收企業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或一般納稅方法,但並未對回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問題進行明確,使得回收企業仍然無法徹底消除所得稅扣除憑證的涉稅風險。
四、回收企業自製收購憑證的三大稅法風險
1、企業所得稅調增的風險
考慮到回收企業開展廢舊物資回收及銷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應當取得發票。但實踐中,回收企業通常難以取得發票,致使回收企業不得不自製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但並不能得到全部稅務機關的認可。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回收企業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如果回收企業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供應商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後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才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但通常情況下,回收企業無法再從散戶處取得發票或者其他外部憑證。
一旦回收企業自製的內部憑證被稅務機關認為不符合規定,不允許稅前扣除,稅務機關將可能要求回收企業調增企業所得稅。
2、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散戶銷售廢舊物資,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的規定,屬於其個人財產轉讓所得或經營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的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回收企業從上游散戶供貨方收購貨物,回收企業向散戶支付收購款,應當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在實踐中,回收企業通常很少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對於散戶,其屬於偷稅。對於回收企業,如果其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此,建議回收企業在向散戶回收廢舊物資過程中,盡可能得履行代扣代繳義務,避免引發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3、認定為偷稅的法律風險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回收企業因無法取得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而是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進行申報納稅,一旦未被稅務機關認可,稅務機關將可能會認為回收企業屬於在帳簿上多列支出,進而認定回收企業涉嫌偷稅,並對其進行稅務處理和處罰。
綜上,本次公告雖然緩解了回收企業增值稅的稅負壓力,但並未從根本上解決回收企業的稅收困境,尤其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問題。加之回收行業扣除憑證使用混亂及認定不一的情況,使得回收企業面臨著所得稅調整和涉嫌偷稅的風險。對於國家政策層面來講,需要國家進一步調整和完善相關的稅收政策。對於回收企業來講,在稅收執法司法實踐不一致的情況下,需要回收企業加強管理和應對。對此,華稅律師建議回收企業從如下方面進行預防,降低稅務風險:
第一,回收企業應就目前的業務模式、稅務處理、地方稅收政策等進行稅務風險評估與管理,及時發現和調整不規范、不合規的操作,完善業務材料,防範潛在的涉稅風險。
第二,回收企業在開展經營業務時,應盡可能取得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尤其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代開發票是稅務機關的職責,對於符合稅法規定且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代開申請,稅務機關應當辦理。
第三,對於發布了收購憑證管理規定,允許回收企業自行開立廢舊物資收購憑證的地區,回收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領購、使用收購憑證。同時,回收企業應當密切關注中央及地方稅收政策的變化情況,避免政策不穩定帶來的涉稅風險。
第四,對於私自印製、填開收購憑證的企業而言,其所面臨的稅務風險較大。需要回收企業在業務開展過程中,完善交易模式、優化交易鏈條、完備交易材料等內容,加強內部風險防控,例如:如實、准確、逐筆記錄廢舊物資購、銷、存情況,在購、銷業務記賬憑證上附過磅單、驗收單、付款憑證等證明交易真實性的材料,從實質層面爭取完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降低納稅調整的風險。
最後,如果回收企業發生真實的業務,但稅前扣除憑證被稅務機關否定,並被要求調增企業所得稅,回收企業要及時委託專業稅務律師進行應對。

D. 廢品回收站 交稅怎麼算

按增值稅規定的稅率17%,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文)的規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利用廢舊物資加工生產的產品不享受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的政策。

從文件規定來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但該企業其他稅收仍應依法繳納。

(4)再生資源公司怎麼計算稅務擴展閱讀:

廢鐵回收注意事項:

1、露天存放的廢鐵受潮後,由於夾雜的水分和其他潤滑脂和油會對熔融的金屬造成污染。

2、廢鐵回收經常粘有油和潤滑脂之類的污染物,不能立刻蒸發的潤滑脂和油會對熔融的金屬造成污染。

3、露天存放的廢鐵回收受潮後,由於夾雜的水分和其他潤滑脂等易汽化物料,會因炸裂作用而迅速在爐內膨脹,也不宜加入煉鋼爐。為此採用預熱廢鐵的方法,使用火焰直接烘烤廢鐵鐵,燒去水分和油脂,再投入鋼爐。

E. 再生資源公司(收廢鐵、廢鋼等),小規模納稅人,有稅收優惠嗎

散戶(個體戶):1-2%;回收站(小規模):按小微企業辦法(2019年13號文):財政部對小規模(小微企業)有稅收優惠:應稅額100萬以內按5%;100萬-300萬按10%,300萬以上20%。;廢鋼加工企業(一般人):查帳徵收按實際結果計算,按應稅額的25%計算。

2019.01.17.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1.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2.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稅額100萬以內,按5%(25%*20%)交所得稅;100-300萬元按10%(50%*20%)交所得稅。3.小型微利企業:應稅額小於300萬元、從業人數小於300人、資產總額小於5000萬等3個條件;

個體戶(散戶)的稅收政策

稅局代開的增值稅3%;所得稅按應稅所得計算:小於3萬:5% -0元;3萬-9萬:10%-1500元;9萬-30萬:20%-10500元;30-50萬:30%-40500元;大於50萬:35%-65500元,一般按銷售額的1%-2%核算預交。

各種優惠政策

工信部准入企業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5〕78號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30%)政策;對廢鋼鐵加工企業的要求:入圍工信部准入企業.

發改委的城市礦產企業

與工信部准入企業享受同樣的稅收政策(30%增值稅即征即退)及部分投資補貼。

地方給予的優惠政策

各個地方為了增GDP或財政收入,通過招商引資方式,引入外部企業至開發區或經濟園區,通過財政補貼給予企業一些優惠政策,補貼比例按企業對地方的貢獻度(稅收地方留成部分)大小,30-95%甚至更高,但貢獻度的額度有一定的要求。

化解稅收風險的建議

通過以上的分析,個體不開票的原因主要還是稅負過重,開票後導致經營虧損,無利可圖,因此解決的途徑之一就是降低開票負擔--降低稅負,1)增值稅降為0%,2)所得稅率降為0.5%。因此建議採用如下措施:

1.取消個體戶和小規模的增值稅,增值稅後移至一般人環節徵收

將散戶及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降為0%,增值稅移至「一般人」環節徵收,這樣做全產業鏈增值稅並沒有少收,由原來的個體戶或小規模征3%、一般人征10%,變為個體戶或小規模征0%、一般人征13%。

2.降低個體戶和小規模開票的所得稅率至0.5%

2.1將個體戶的所得稅率降為0.5%,開票時按銷售價交納;

2.2小規模可以選擇兩種方案:

(1)按2019財稅13號文交納所得稅--按應納稅額的5%、10%、20%不同交納(按季交納),

(2)也可以選擇按0.5%交納所得稅(開票時按銷售價交納)。如果以0.5%測算,每噸稅費為2500*0.5%=12.5元,盈利30-12.5=17.5元/噸,只要價差大於12.5元,供應商(個體戶或小規模)都願意去開票。

3.納稅類別變更給予一定的寬限期

超過經營額規定的個體戶或小規模經營者,暫不要求改變納稅類型,給予一定的(3年)的寬限期,到期後再改變納稅類別(個體戶--小規模,小規模--一般人)。

4.總交稅額比較

4.1增值稅:現在1)個體戶3%+一般人(13%-3%)= 13%;2)小規模3%+一般人(13%-3%)=13%;增值稅後行移至一般納稅人後:1)個體戶0%+一般人(13%-0%)= 13%;2)小規模0%+一般人(13%-0%)=13%;全流通環節增值稅不變。

4.2所得稅:個體戶:現在1%-2%,但徵收率幾乎為零,即使按10%測算,則所得稅收得率為1.5%*10%=0.15%;所得稅降至0.5%,供應商願意去開票,所得稅徵收率會大大提高,按90%測算,所得稅收得率為0.5%*90%=0.45%。

四、結論

通過以上所述措施--降低個體戶和小規模環節的增值稅和所得稅率,使得個體戶(小規模)從不願意開票變為願意開票,不僅不會使稅收流失,還會增加稅收,對個體戶、加工企業、政府都有利,達到三方共贏的目的。

1.政府增加稅收

按社會回收廢鋼流通量(不帶票)占總廢鋼鐵資源量的70%計算(鋼廠自廠20%,加工尾料10%帶票),2018年回收廢鋼量為70%*2.2億噸=15400萬噸,可以多收所得稅15400萬噸*2500元/噸*0.45%=15400萬噸*11.25元/噸=17.3250億元;

2.有了進項票後,消除稅收風險

2.1消除了個體戶或小規模的偷逃稅風險,並且作為納稅人,可以理直氣壯地行走社會,社會地位可以得到極大提高;

2.2消除了加工企業(一般人)的成本(所得稅)核算風險和增值稅虛開風險,有了進項票,可以進行正常的成本核算和增值稅進項抵扣;可以免除加工企業為了自證業務真實性所耗費的成本(收購單、出庫單、磅碼單、質檢單、運輸單、車輛照片等等都可以取消),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同時大規模減少了稅務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公安審計)核查人力物力。

3.規范市場經營秩序,有利於廢鋼產業的良性發展

3.1由於大部分經營者(個體戶、小規模)都主動積極開票,不開票的經營者會很快被市場淘汰,凈化了市場空氣,規范了市場經營;

3.2異地開票現象會大大減少,可以進一步降低政府管理成本;

3.3規范經營程度提高後,有利於廢鋼產業的良性發展。

F. 3月1日起再生資源怎麼收費

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022年3月1日起,《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規定: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再生資源,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再生資源回收的定義如下:
再生資源回收以物資不斷循環利用的經濟發展模式,正在成為全球潮流。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得到大家一致同意。可持續發展就是,既符合當代人類的需求,又不致損害後代人滿足其需求能力的發展,是我們在注意經濟增長的數量,同時要注意追求經濟增長的質量。主要的標志是資源能夠永遠利用,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

G. 2021年再生資源稅收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有限公司指:企業新成立的有限公司、分公司或是子公司均可享受。企業增值稅:企業增值稅可享受地方留存50%——70%(地方留存為50%),增值稅可享受增值稅總納稅額的25%——35稅收獎勵,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可享受地方留存50%——70%(地方留存為40%),企業所得稅可享受所得稅總納稅額的20%——28%稅收獎勵。在全國盛行的總部經濟招商面前,大部分園區對於再生資源這個行業都是束手無策的,在筆者的手上現在剛好有適合於再生資源可以操作的園區。傳統的再生資源回收行業上游是零散的個體工商戶,較大型的回收站整合當地資源再向下游銷售。而最上游零散的個體戶往往都無法開具增值稅發票,直接導致中下游的企業缺乏進項發票,稅金成本極高。而行業內過去的操作是抬高價格提高企業利潤,利用稅收窪地解決增值稅全額無抵扣硬繳稅負過重的問題,所得稅進項票據的缺乏則採取核定進項的方式解決。隨著國稅第28號文出台以來,各地稅務部門對於再生資源行業的監管更加嚴格,過去的做法不再使用,導致行業內許多企業經營困難、稅金負擔極重。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稅負過重,合理的進行稅務籌劃,成為了行業迫切所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三十二條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第三十三條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第三十四條 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第三十五條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六條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由於突發事件等原因對企業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務院可以制定企業所得稅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H. 2011年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如何計算應交增值稅稅額可以舉例說明一下嗎非常感謝!

國家對供銷社及金屬物資企業收購的廢舊物資給予優惠。如果是一般納稅人在收購時可以抵扣百分之10,銷售時再按百分之13交納銷項稅。例如企業收購一萬元廢舊物資,做會計分錄借:庫存商品--庫存廢舊物資回9000元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000元貸:現金或銀行存款10000元。如此批物資以12500元售出(含稅),分計分錄借;銀行存款等12500元貸:主營業務收入10875元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625元。但對個體戶就沒有優惠了,就是銷售額乘以相應稅率。

I. 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1、免稅政策。根據財稅[2008]156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再生水;以廢舊輪胎為原料生產的膠粉;翻新輪胎;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特定建材產品等自產貨物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免稅;同時規定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
2、即征即退政策。實行即征即退的主要包括: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岩為原料生產的頁岩油;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滿足「在水泥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條件,通過熟料研磨階段生產的水泥,包括採用旋窯法工藝自製水泥熟料和外購水泥熟料生產的水泥;滿足沼氣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80%,並且生產排放達到GB13223-2003第1時段標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關規定的沼氣發電或供熱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對滿足一定條件的廢舊物資回收企業按其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的一定比例(2009年為70%,2010年為50%)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3、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主要包括六類產品:以退役軍用發射葯為原料生產的塗料硝化棉粉;以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
4、先征後退政策。僅適用於以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生物柴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第五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徵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徵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徵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徵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J. 再生資源稅收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1.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2.單位和個人銷售再生資源,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但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徵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3.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注銷企業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廢舊物資經營單位」的檔案信息,收繳企業尚未開具的專用發票,重新核定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和最大購票數量,做好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售工作。4.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後退政策。

法律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第一條 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

第二條 單位和個人銷售再生資源,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但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徵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第三條 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注銷企業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廢舊物資經營單位」的檔案信息,收繳企業尚未開具的專用發票,重新核定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和最大購票數量,做好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售工作。

第四條 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後退政策。

(一)適用退稅政策的納稅人范圍。

適用退稅政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已經按照有關規定備案;

2.有固定的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

3.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佔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比重不低於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

(二)退稅比例。

對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2009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7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對其2010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5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