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資源管理 » 國土資源局沒收違法財物如何執行
擴展閱讀
怎麼看房屋買賣真實價格 2025-06-09 18:54:09
托運的費用什麼時候交 2025-06-09 18:52:10

國土資源局沒收違法財物如何執行

發布時間: 2022-07-01 02:51:56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是為規范國土資源行政處罰的實施,保障和監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法規,2014年4月10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5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60號發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法律依據:《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
第四條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限期拆除;
(五)吊銷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為涉嫌違法的,應當及時核查。對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及時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予以制止。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一)違法行為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違法事實和依據;
(三)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

② 國土局沒收幾十萬財產要走什麼法律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走行政處罰程序。你可以在一定時間內要求聽證。對處罰不服時在一定時間內向法院起訴。

③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的辦法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
(2014年4月10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范國土資源行政處罰的實施,保障和監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第四條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限期拆除;
(五)吊銷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五條 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由土地、礦產資源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但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省級、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復雜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管轄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第七條 國土資源部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管轄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有權管轄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的案件:
(一)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立案調查而不予立案調查的;
(二)案情復雜,情節惡劣,有重大影響的。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將本級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但是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管轄的除外。
第九條 有管轄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可以報請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指定管轄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管轄決定。
第十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違法案件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受移送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為涉嫌違法的,應當及時核查。對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及時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予以制止。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一)違法行為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違法事實和依據;
(三)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立案:
(一)有明確的行為人;
(二)有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事實;
(三)依照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四)屬於本部門管轄;
(五)違法行為沒有超過追訴時效。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第十三條 立案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案件承辦人員,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時,案件調查人員應當不少於二人,並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執法證件。
第十四條 調查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十五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調查取證,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並就與案件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
(二)詢問當事人以及相關人員,進入違法現場進行檢查、勘測、拍照、錄音、攝像,查閱和復印相關材料;
(三)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條 當事人拒絕調查取證或者採取暴力、威脅的方式阻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調查取證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提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監察機關或者相關部門協助,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依法取得並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詢問筆錄、現場勘測筆錄、鑒定結論、認定結論等,作為國土資源行政處罰的證據。
第十八條 調查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的原件、原物、原始載體;收集、調取原件、原物、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調取復印件、復製件、節錄本、照片、錄像等。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第十九條 證人證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註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有證人的簽名,不能簽名的,應當按手印或者蓋章;
(三)註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文件。
第二十條 當事人請求自行提供陳述材料的,應當准許。必要時,調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當事人自行書寫。當事人應當在其提供的陳述材料上簽名、按手印或者蓋章。
第二十一條 詢問應當個別進行,並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當記載詢問的時間、地點和詢問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 現場勘測一般由案件調查人實施,也可以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實施。現場勘測應當製作現場勘測筆錄。
第二十三條 為查明事實,需要對案件中的有關問題進行檢驗鑒定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
第二十四條 案件調查終結,案件承辦人員應當提交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以及法律依據、相關證據、違法性質、違法情節、違法後果,並提出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或者給予行政處罰以及給予何種行政處罰的處理意見。
涉及需要追究黨紀、政紀或者刑事責任的,應當提出移送有權機關的建議。
第二十五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審理案件調查報告時,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審理:
(一)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二)定性是否准確;
(三)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擬定的處理意見是否適當。
經審理發現調查報告存在問題的,可以要求調查人員重新調查或者補充調查。 第二十六條 審理結束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決定:
(一)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正確、調查審理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情節輕微、依法可以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及需要追究黨紀、政紀或者刑事責任的,移送有權機關。
第二十七條 違法行為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製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陳述和申辯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出。口頭形式提出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製作筆錄。
第二十八條 對擬給予較大數額罰款或者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製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出。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聽證適用《國土資源聽證規定》。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陳述、申辯或者要求聽證的,以及陳述、申辯或者聽證中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不成立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應當包括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的情況。
《行政處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作出處罰決定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印章。
第三十條 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與行政處罰決定一並作出,也可以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單獨作出。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有兩個以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製作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合並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明確對每個違法行為的處罰內容和合並執行的內容。
違法行為有兩個以上當事人的,可以分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製作一式多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分別送達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明確給予每個當事人的處罰內容。
第三十二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除採取法律法規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二)向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
(三)向社會公開通報;
(四)停止辦理或者告知相關部門停止辦理當事人與本案有關的許可、審批、登記等手續。
第三十四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有充分理由認為被執行人可能逃避執行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第三十五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作出沒收礦產品、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後九十日內移交同級財政部門處理,或者擬訂處置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土地、礦產資源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當事人的意見及催告情況;
(四)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加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印章。
第三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案件結案:
(一)執行完畢的;
(二)終結執行的;
(三)已經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四)其他應當結案的情形。
涉及需要移送有關部門追究黨紀、政紀或者刑事責任的,應當在結案前移送。 第三十九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等方式,加強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工作的監督,其中要將發現制止違法、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職責等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
第四十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大違法案件公開通報制度,將案情和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通報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一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大違法案件掛牌督辦制度,明確提出辦理要求,公開督促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限期辦理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二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違法案件統計制度。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本行政區域內的違法形勢分析、案件發生情況、查處情況等逐級上報。
第四十三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國土資源違法案件錯案追究制度。行政處罰決定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的社會穩定風險防控。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違法行為未依法制止的;
(二)應當依法立案查處,無正當理由未依法立案查處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四)應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而未依法處罰的;
(五)應當依法申請強制執行、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或者移送有權機關追究黨紀、政紀或者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申請強制執行、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移送有權機關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法律文書格式,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制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地質礦產部1993年7月19日發布的《違反礦產資源法規行政處罰辦法》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12月18日發布的《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同時廢止。

④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的內容

法律分析:國土行政處罰辦法包括的內容:

(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限期拆除(五)吊銷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

法律依據:《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 第四條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包括: (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限期拆除(五)吊銷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⑤ 在土地行政處罰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所適用 的范圍有哪些

沒收違法所得,是指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將違法行為人取得的違法所得財物,運用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強制措施,對其違法所得財物的所有權予以強制性剝奪的處罰方式。
沒收非法財物,是指行政機關將違法行為人非法佔有的違禁品和其他財物無償收繳的處罰形式。
1.當事人非法所得的財物。就性質來講,這些財物不屬於當事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佔有;
2.財物雖系當事人所有,但因其用於非法活動而被沒收,例如用作賭資的金錢等;
3.違禁品。違禁品是國家法律、法規明文禁止生產、加工、保管、運輸、銷售的物品及在某些場所禁止攜帶的物品。
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也是一種財產刑,但它不同於罰金,是適用於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罰方法。
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處罰,沒收財產是刑事處罰.

⑥ 在違法佔地上新建的建築物應由誰來沒收怎樣處置

當事人在無土地規劃、准建手續的情況下,在違法佔地上建造房屋,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也即國土資源局,可以實施行政處罰。對於沒收的地上建築物如何處置,目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無具體的規定。對沒收地上建築物的處置,各地一般採取拆除或保留兩種方式。
法律分析
對於違法佔地行為來講,不管是土地所有權還是使用權都未發生變化,還是原權利人擁有,但因違法佔地主體的實際佔用、建設開發行為導致真正權利人的權利行使受到妨礙,所以責令退還土地這一處罰方式的目的,就是將被違法佔用的土地恢復到能被真正權利人依法使用的狀態。因此,單獨作出責令退還土地的處罰方式,一般適用於違法佔地行為人已進場准備建設,但尚未正式施工的情形。收到責令退還土地的處罰決定後,違法行為人應在期限內及時清場撤離,達到不妨礙權利人正常利用的狀態。當事人拒不配合的,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對於建築物、構築物和有關設施已經明顯建成的,宜直接作出沒收建築物和其他設施,限期拆除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罰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⑦ 行政處罰中沒收的財物如何處置

法律分析:對於沒收的非法財物,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以外,其他物品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主要是指違禁品。例如劣質腐敗的食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擴大查封、扣押、凍結范圍的;(二)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凍結存款、匯款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凍結的。

⑧ 用於非法采礦的設備國土資源部門有權查封、扣押、沒收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第二十三條,查封、扣押限於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一條,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8)國土資源局沒收違法財物如何執行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製作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二十六條,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⑨ 沒收違法建築怎麼執行

法律分析: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作出「沒收建築物」決定後,根據《行政強製法》的規定,在《土地管理法》未明確規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擁有執行權力的前提下,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法申請法院受理,並由法院裁定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第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且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

⑩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國土資源行政處罰的實施,保障和監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第四條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限期拆除;

(五)吊銷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第二章管 轄第五條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由土地、礦產資源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但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六條省級、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復雜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管轄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第七條國土資源部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管轄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有權管轄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的案件:

(一)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立案調查而不予立案調查的;

(二)案情復雜,情節惡劣,有重大影響的。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將本級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但是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管轄的除外。第九條有管轄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可以報請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指定管轄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管轄決定。第十條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違法案件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受移送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三章立案、調查和審理第十一條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為涉嫌違法的,應當及時核查。對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及時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予以制止。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一)違法行為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違法事實和依據;

(三)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立案:

(一)有明確的行為人;

(二)有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事實;

(三)依照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四)屬於本部門管轄;

(五)違法行為沒有超過追訴時效。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不予立案。第十三條立案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案件承辦人員,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時,案件調查人員應當不少於二人,並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執法證件。第十四條調查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第十五條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調查取證,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並就與案件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

(二)詢問當事人以及相關人員,進入違法現場進行檢查、勘測、拍照、錄音、攝像,查閱和復印相關材料;

(三)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第十六條當事人拒絕調查取證或者採取暴力、威脅的方式阻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調查取證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提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監察機關或者相關部門協助,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七條依法取得並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詢問筆錄、現場勘測筆錄、鑒定結論、認定結論等,作為國土資源行政處罰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