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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按什麼價格算

發布時間: 2022-07-09 12:35:43

⑴ 房屋土地出讓金按照什麼標准收

法律分析:一、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准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全部地價40%計算。

二、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三、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四、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於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於40%的標准計算土地出讓金。

法律依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關土地問題的通知》一、關於標定地價與繳納土地出讓金額的測算

(一)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補交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價款的計算公式為:

補交土地價款(元)=標定地價(元/平方米)×繳納比例(10%)×上市房屋分攤土地面積(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數

已有標定地價的城鎮,不再另行評估;

上市房屋尚未確定分攤土地面積的,可用上市房屋建築面積(平方米)×整幢建築總用地面積(平方米)/整幢建築總建築面積(平方米)計算分攤土地面積後,直接按上述公式確定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價款。

已有基準地價但未評估標定地價的城鎮,可在簡化修正系數體系後,採用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測算標定地價,測算公式為:

標定地價(元/平方米)=基準地價(元/平方米)×區位修正系數×容積率修正系數

(二)為滿足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需要,加快工作進度,對沒有基準地價修正系數體系的城鎮,可暫採用以下簡便方法確定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補交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價款:

補交土地價款(元)=基準地價(元/平方米)×所在建築總層數修正系數×繳納比例(10%)×上市房屋建築面積(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數

對於建築層數差異較小的城市,為便於土地出讓金及相應價款的徵收;

⑵ 土地承包價格標准

法律分析:農村土地承包費是沒有統一價格的,不同地段不同的土地性質價格都是不同的。一般由承包人投資,承包期滿如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其投資的設施歸甲方(即發包方)所有。農村土地承包是由承包人和原承包人進行協商。國家沒有對農村土地承包費制定一個統一的標准,一般來說根據各個地方按市價價格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九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經營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⑶ 怎麼計算國家確定土地使用權價格

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應將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有實際成交價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不低於40%計算;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的、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基準地價平均標准、全部地價的40%計算;有異議的按土地估價機構評估價的40%計算。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⑷ 土地價格如何計算

一、土地價格是土地經濟作用的反映,也叫地價,是土地權利和預期收益的購買價格,即地租的資本化。我國的地價是以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為前提,一次性支付的多年地租的現值總和,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形式。

二、土地價格 高低取決於可以獲取的預期土地收益(地租)的高低和利息率的大小。

1、用公式表示:土地價格=地租÷利息率。

2、所以,土地價格實際上是按利息計算的地租購買價格,它隨著地租的提高或利息率的下降而不斷上漲。不同的權利可取得不同的土地收益,也會有相應不同的土地價格。

3、由於土地具有不同於一般商品的特殊性,土地價格與一般物品的價格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性:價格基礎不同;形成時間不同;土地價格的高低不由生產成本決定,主要由地產的有效需求決定;地價具有明顯的地區性和地域性;地價形成市場的不充分性;地價呈總體上升趨勢;地產一般不具有折舊現象。

⑸ 土地價格計算公式

「新建房地產價格=土地取得成本+土地開發成本+建築物建造成本+管理費用+投資利息+銷售費用+銷售稅費+開發利潤。」

⑹ 怎麼算征地補償的價格

關於征地補償價格的計算方法規定如下:1、徵用水田、旱地、專業菜地、專業魚池,按該土地標準的六至十倍補償;2、徵用果園、茶園按該土地鄰近水田標准補償;徵用其他經濟林地,按該土地鄰近水田補償標準的50%至70%補償;3、徵用用材林地,按該土地鄰近水田標準的30%至50%補償等。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⑺ 現在徵收土地補償價格是多少

法律分析:1、徵收耕地補償標准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 徵收基本農田補償標准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徵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徵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徵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3)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⑻ 土地出讓金收費標准怎麼算

土地出讓金的收費標准按如下規定算:
1、有實際成交價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准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全部地價40%計算;
2、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3、通過上上述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如果有異議,可以由受讓人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4、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於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需要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於40%的標准計算土地出讓金。
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⑼ 土地使用權出讓費是按什麼計算的

土地使用權出讓費是政府作為城鎮土地的所有者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時所收取的費用。土地使用權出讓費包括差價5%的營業稅,營業稅7%的城建稅,營業稅3%的教育費附加,合同金額0.05%的印花稅,成交價格3%至5%的契稅以及土地增值稅。
【法律依據】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