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有哪些
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
1、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
2、其他統籌外費用為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
3、退休後留用職工工資、福利待遇。
(1)企業退休人員承擔哪些費用擴展閱讀
退職人員是指對那些不符合退休條件,但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提高退出工作崗位的人員。退職是解決那些不符合退休條件,但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提出退出工作崗位人員的一種養老制度。
退職標准
(1)身體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由醫院證明外,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歲數未到退休年齡。男的不滿50周歲;女的不滿45周歲。
(3)工齡未到退休年限。參加工作不滿10年,或連續工齡不滿10年。
辦理退職,須具備以上3項條件,才能由所在單位按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或勞資部門批准。
有償解除勞動合同退休人員是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一次性發給一定經濟補償金的,且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退休條件的人員。
⑵ 寧夏回族自治區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費用全區統籌的規定(98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發揮社會保險的統籌、儲備和調劑功能,提高統籌的社會化程度,解決地區之間、企業之間退休費用負擔不平衡的矛盾,保障退休人員的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本自治區境內列入統籌范圍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工作的領導。自治區和各地、市、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具體業務工作由自治區和各市、縣勞動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機構負責。第二章統籌范圍、對象和項目第四條統籌范圍:
凡全民所有制企業,包括中央駐寧企業(經國務院批准實行系統統籌的除外)以及非財政撥款、經費完全自收自支並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農、林、水、牧以及勞改、民政部門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暫不參加全區統籌。第五條統籌對象:
(一)在職固定職工;
(二)城鎮勞動合同制職工;
(三)1971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計劃內臨時工;
(四)混崗工作的集體所有制職工;
(五)離休、退休和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第六條統籌項目:
(一)離休費、退休費、退職生活費;
(二)生活補貼;
(三)退休費補貼;
(四)糧、副、肉、水電、洗理、煤價補貼;
(五)冬季取暖補貼;
(六)知識分子工齡補貼;
(七)護理費;
(八)離休幹部交通費補貼;
(九)喪葬費和一次性支付的撫恤金;
(十)六十年代精簡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
(十一)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執行機關事業工資標準的企業離退休人員書報費;
(十二)勞動合同制職工退休費用。第七條離退休(職)人員的醫療費、易地安家補助費、建房補貼、住房困難補助費、車船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暫不納入全區統籌項目,仍由原單位按規定支付。
前款所列費用原已納入市、縣統籌項目的,仍以市、縣為單位實行統籌。第八條實行全區統籌後,如遇國家提高離、退休人員待遇或新增加福利補貼待遇,暫由原單位支付,待調整統籌方案時再納入統籌項目。第三章退休養老基金的籌集第九條固定職工退休養老基金的籌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由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對市、縣按參加統籌單位的固定職工工資總額加離退休(職)費用總額之和的18%計提,退休養老基金不夠使用時,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可適當調整計提比例。
各市、縣可根據自治區的基金提取比例和調撥計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提取比例和辦法,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條件成熟後,實行各企業按全區統一比例計提。
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的規定為准,離退休費用按統籌項目計算,一年核定一次。第十條養老保險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從1992年7月1日起,凡參加統籌的在職固定職工必須繳納養老保險費,其標准開始時不超過本人標准工資的3%,由職工所在單位按月在發工資時代扣。
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屬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組成部分,列入全區統籌基金統一使用。第十一條勞動合同制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按國務院〔1986〕77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1986〕130號文件執行。原有固定職工退休養老基金和勞動合同制職工的養老保險基金,應逐步按統一比例計提,合並調劑使用。各市、縣在1992年6月30日前,按自治區有關規定,從勞動合同制職工養老基金收繳總額中上繳20%;從1992年7月1日起,在當年或當月收繳的基金總額中按50%計提上繳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作為全區統籌後備調劑金和積累金。其餘部分留存各市、縣代管。留存在各市、縣的勞動合同制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屬全區統籌基金,如需動用,必須經自治區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批准。第十二條各參加統籌單位繳納的退休養老基金,企業在營業外列支,事業單位列事業支出。第十三條退休養老基金由社會保險機構委託銀行按月代為扣繳,統一使用銀行的「委託收繳憑證」,並加蓋社會保險機構的「退休養老基金專用收款憑證」印章。各開戶銀行應視同在職人員工資,以優先順序代扣繳(免簽收繳協議書),各單位不得拒付和反托收。
凡參加統籌的單位必須按時繳納退休養老基金,逾期付款的,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在企業留利及單位結余中列支,並轉入退休養老基金。
⑶ 企業職工辦理退休手續要交很多費用嗎
企業職工辦理退休手續不需要交很多費用。
根據相關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該退休。
由於多種原因導致勞動者的檔案年齡與身份證年齡不一致。用人單位在認定職工年齡時,應當以勞動者戶口簿或者身份證登記記載的出生時間來確定其是否達到退休年齡。退休、退職工人本人,可以繼續享受公費醫療待遇。工人退休生活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企業行政支付,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由退休、退職工人居住地方的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
職工退休時的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即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養老金的領取是無限期規定的,只要領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即使個人賬戶養老金已經用完,仍然會繼續按照原標准計發基礎養老金,個人養老金還要逐年根據社會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增加而增長。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使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⑷ 員工在企業退休企業要承擔哪些費用
一般情況下,員工在企業退休之後,企業本身不需要承擔任何費用。如果員工之前的社保沒有繳納齊全,要補繳。不能因為員工自己不願意企業就不為其辦理,這樣即便去了仲裁也是企業的問題,應該把員工在公司這段時間沒有繳納的社保都補繳了,並且繼續為員工繳納社保直至退休,大概費用和員工歷年的月均工資基數有關。
社保補繳:
以個人名義參保的,如果漏繳不能夠進行補繳,只有是單位原因造成的漏繳才能夠進行補繳,並且補繳五險。如果單位沒有做申報(沒有給開戶)的只能補繳養老。繳費單位(不含個體、自由職業者)漏繳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應帶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個案補繳:
1.職工檔案和養老保險手冊;
2.《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3.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等;
4.其他相關材料。
補繳養老保險費計算方法如下:
補繳金額=補繳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應補年度繳費工資基數%應補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繳費比例*補繳系數
其中:繳費比例按照現行企業繳費比例執行,即28%,企業20%,個人8%。補繳系數起點為1.1,補繳年度每提前一年系數增加0.1,逐年計算。
例如:某企業職工,於2007年6月辦理補繳2001年1年的養老保險,如果2001年實際工資月收入低於當年的繳費下限492元,那麼他補繳2001年養老保險費的月繳費基數為492元,年基數5904.具體計算如下:
1.補繳比例:28%
2.補繳系數:1.7
3.2001年社平工資9840
4.補繳年度(2007)上年度社平工資19031
企業補繳金額=19031*(5904%9840)*20%*1.7
個人補繳金額=19031*(5904%9840)*8%*1.7
⑸ 企業職工退休時醫保繳費年限不足部分應由誰繳納
誰造成的誰承擔
因為單位欠費造成,單位補交欠費期間的
因為個人原因造成的,退休後轉居民醫保繼續繳納滿年限,繳納滿後不繳費可以繼續報銷
⑹ 北京市地方所屬城鎮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的規定(97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保證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患大病時得到基本醫療,均衡企業醫療費用負擔,根據國家關於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原則,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和區、縣地方所屬城鎮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包括按月領取生活費的退職人員,下同)。第三條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以下簡稱大病醫療費統籌)工作實行區、縣屬地管理。凡列入規定范圍的企業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應當參加企業所在地區、縣的大病醫療費統籌。第四條大病醫療費統籌的原則是:互助互濟,風險共擔;保險基本醫療,克服浪費;國家、企業、個人三者合理負擔。第五條大病醫療費統籌實行基金制度。區、縣建立大病醫療費統籌基金,全市建立大病醫療費統籌調劑基金。
大病醫療費統籌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儲備」的原則籌集,專項用於大病醫療費用的支出。大病醫療費統籌調劑基金從大病醫療費統籌基金中提取,專項用於區、縣之間大病醫療費統籌基金籌集、使用的平衡和調劑。第六條職工和退休人員患病、非因工負傷一次性住院的醫療費用或者30日內累計醫療費用超過2000元的,屬於大病醫療費統籌范圍。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於大病醫療費統籌范圍:
(一)未經批准在非定點醫院就診的(緊急搶救除外);
(二)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工傷舊病復發的;
(三)因交通事故造成傷害的;
(四)因本人違法造成傷害的;
(五)因責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六)因自殺導致治療的(精神病發作除外);
(七)因醫療事故造成傷害的;
(八)按國家和本市規定醫療費用應當自理的。第二章基金籌集第七條繳費標准和費用列支:
(一)企業(不含外商投資企業)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按企業在職職工人數按月繳納大病醫療統籌費。其中2.5%在福利費項下列支;3.5%在管理費--勞動保險費項下列支。
(二)外商投資企業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按企業中方在職職工人數按月繳納大病醫療統籌費,在醫療費項下列支。
(三)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0%以上時,以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90%為基數,按本條第(一)、(二)項的規定繳納大病醫療統籌費。
(四)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按月繳納大病醫療統籌費,由企業從職工工資和退休人員養老保險金中代為扣繳。第八條企業和職工及退休人員個人繳納的大病醫療統籌費,由企業的開戶銀行代為扣繳,專項存入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大病醫療費社會統籌基金專戶」。基金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第九條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收取的大病醫療費統籌基金,按當月收繳額的10%向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繳納大病醫療費統籌調劑基金。第三章醫療管理第十條大病醫療實行定點醫院制度。職工和退休人員患病憑《醫療保險卡》到定點醫院就診。確需轉院治療的,應當履行轉院審批手續。
定點醫院的管理辦法由市勞動局會同市衛生局制定。第十一條職工和退休人員患病確需做特種檢查、特種治療或者使用貴重葯品的,應當履行有關審批手續,並由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承擔部分費用。具體辦法由市勞動局會同市衛生局制定。第四章基金支付第十二條大病醫療費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採取分檔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
醫療費用支付金額為2000元以上的部分,具體標准如下:
(一)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
(二)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三)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
(四)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五)5萬元以上的部分支付90%。
前款各項所稱「以上」不含本數,「以下」含本數。第十三條大病醫療費用的報銷,由企業填寫《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基金撥付審批表》,上報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審核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