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全責,除了維修費還可以要求賠償哪些費用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一方被認定為全責,除了維修費用外,受害方還可以要求賠償以下費用:
人身傷害賠償:
醫療費用:包括因事故導致的治療費、手術費、住院費、康復費等。
誤工費:如果受害方因事故受傷而無法工作,可以要求賠償因此減少的收入。
護理費:如果受害方需要他人照顧,可以要求賠償護理人員的費用。
交通費:因事故治療、復查等產生的合理交通費用。
精神損害撫慰金:如果事故給受害方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傷害,可以要求一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財產損失賠償:
車輛貶值損失:如果事故導致車輛雖然修復但價值降低,可以要求賠償車輛貶值損失。
其他財產損失:如事故中損壞的手機、衣物等其他個人財物,可以要求賠償相應的損失。
後續治療費用:
如果受害方需要後續治療,如二次手術、長期康復等,可以要求賠償這些後續治療費用。
法律費用:
如果受害方需要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如起訴全責方,可以要求賠償因此產生的律師費、訴訟費等法律費用。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在要求全責方賠償時,除了維修費用外,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要求賠償上述多項費用。但需要注意的是,所有賠償要求都應有相應的證據支持,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㈡ 車輛被撞對方全責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包括這些賠償費用
車輛被撞且對方全責時,可以要求對方賠償以下費用:
1. 誤工費
- 定義:因處理交通事故、修車等事務導致的時間損失,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相應的誤工費。
2. 交通費
- 定義:事故導致車輛受損需送修期間,車主因無車可用而產生的交通費用,以及受傷住院期間傷員和陪護人員的合理交通費用(需有票據支持)。
3. 車損費
- 定義:事故導致車輛價值貶損的差價,這部分費用也可以要求對方賠付,但需要進行相應的核算。
4. 醫療費
- 定義:如果事故中有人員受傷,可以根據醫院開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憑證,要求對方賠償相應的醫療費用。
5. 護理費
- 定義:受傷住院期間,陪護人員的費用應由對方支付。這通常包括陪護人員的工資或其他相關費用。
6. 伙食費
- 定義:受傷住院期間,在醫院就餐的費用也可以找對方賠付。這通常指住院期間的餐飲消費。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可要求的賠償費用會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而有所不同。例如,如果只是輕微的刮蹭事故,一般只涉及誤工費、交通費和車損費的賠償。在提出賠償要求時,車主應確保所提供的憑證和證據真實有效,以便順利獲得賠償。同時,為了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車主應遵守交通規則,安全駕駛汽車。
㈢ 交通事故次責可以要求主責哪些賠償
可以請求賠償護理費、誤工費、醫療費等費用。可以先與對方協商,協商不好的,可以起訴要求賠償;賠償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按雙方事故責任確定,對方負次要責任,需要承擔30%的責任,該部分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在商業險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一類是人傷類的損失。首先關於財產類的損失,主要是對方車輛的維修費,如果對方是新車且損毀特別嚴重的還有可能承擔車輛貶值費,如果對方車輛屬於營運車輛,還需賠償停運期間的營運損失,另外就是由事故直接造成的財產損失,例如隨身攜帶的手機、手錶之類的。其次,如果本次事故涉及到人員傷亡,還需賠償本次事故造成的傷者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及交通費;如果傷情比較嚴重,涉及到傷殘,那麼在之前的基礎上還需按照傷殘等級另外賠償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後續治療費、整容費、康復費及住宿費。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