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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破產管理人費用計入什麼科目

發布時間: 2022-06-03 14:40:37

⑴ 企業破產清算費用怎麼計算,破產費用包括哪些

破產費用包括: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這一費用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要包括破產案件受理費、職權調查費、公告費、送達費、法院登記申報債權的費用、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的費用、證據保全費用、財產保全費用、鑒定費用、勘驗費用,以及法院認為應由債務人財產支付的其他訴訟上的費用。
破產費用所包括的案件訴訟費用必須是為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費用,不包括在破產程序進行中個別債權人因其他爭議而發生訴訟的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債務人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權利,自破產案件受理後而喪失,債務人所有財產由破產管理人接管。當然,重整程序中債務人自行管理的除外。破產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進行管理、變價和分配,必然要支出相應的費用,這些費用也就是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費、變價費和分配費。
第一,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費,是破產管理人為佔有、清理和保管債務人財產或者繼續債務人的營業而必須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的保管費用、倉儲費用、運輸費用、清理費用、維修保養費用、保險費用、營業稅費、公告費用、通知費用等。此外,律師費、聘請會計師的代理費用,水電費、通訊費、辦公費、文書製作費等行政管理費用也包括在管理費范圍內。
第二,債務人財產的變價費,是破產管理人為處理非金錢的債務人財產而將其變現為貨幣所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的估價費用、鑒定費用、公證費用、公告費用、通知費用、拍賣費用、執行費用、登記費用以及變價債務人財產的稅費等。
第三,債務人財產的分配費,是破產管理人為將債務人財產分配給債權人所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分配表的製作費用、公告費用、通知費用、提存分配費用等。
(3)管理人執行費用報酬聘用工作人員費用
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指在破產案件進行過程中,管理人為了執行職務和聘用工作人員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報酬的總稱。主要包括破產管理人履行新破產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職責所產生的費用、破產管理人執行職務所需其他費用、破產管理人的報酬以及聘用工作人員所需費用。
二、破產清算費用的計算
破產費用的計算視具體情況而定,沒有統一金額規定,要根據你公司的具體情況確定。
主要的是要支付以下的費用:
1、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收費標准為根據破產財產金額,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比例減半收取,最高30萬元。
2、管理人收取的清算服務報酬及相應的清算辦公費用。管理人的報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來確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准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圍內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
(一)不超過一百萬元(含本數,下同)的,在12%以下確定;
(二)超過一百萬元至五百萬元的部分,在10%以下確定;
(三)超過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的部分,在8%以下確定;
(四)超過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的部分,在6%以下確定:
(五)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的部分,在3%以下確定;
(六)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的部分,在1%以下確定;
(七)超過五億元的部分,在0.5%以下確定。
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不計入前款規定的財產價值總額。
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參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動范圍內制定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管理人報酬比例限制范圍,並通過當地有影響的媒體公告,同時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⑵ 破產管理人會計處理

企業破產的財務管理,是根據《企業破產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度的規定,組織破產企業的財務活動,處理破產企業財務關系的一項經濟管理工作。企業破產財務管理的內容包括破產財產管理、破產債務管理、破產清算費用管理、破產財產的分配管理等。企業在破產階段各方面的財務關系有:企業與債權人之間的財務清算關系,企業與國家之間的應交稅款和應交利潤之間的清算關系,企業與職工之間工資及勞保費用的清算關系,企業與其他企業單位之間的財產買賣關系,企業與清算組的費用結算關系。組織破產企業的財務管理活動,處理破產企業同有關各方的財產關系,應遵循以下基本准則:1.公平原則。在破產清算中,要對所有的債權人一視同仁,按法律、政策、合同規定的先後順序,對各債權人的求償權予以清償,使債權人在法律規定的原則下,公平分配破產者的財產。2,合法原則。無論是在和解整頓過程中,還是在破產清算過程中,都必須做到依法事。企業破產的財務管理不僅需要財務方面的技術方法,而且需要了解很多法律知識,如對破產財產的界定與確認、破產費用的支付和管理,債權的清償等,都要按《破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依法處理。3.節約原則。在進行企業破產財務管理時,必須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減少損失。因和解與整頓比破產清算損失要小,相對較為節約,在可行的前提下,應盡量採用和解與整頓的方式解決問題;只有當和解不可行時,才採用破產清算方式;在整頓期間或破產清算時,應盡量節約費用開支。

⑶ 支付的管理費用應該填列在資產負債表中哪個科目

管理費用是不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應的,管理費用屬於損益科目,期末無余額,應在利潤表中體現,利潤表中有管理費用項目。
「管理費用」項目,反映企業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發生的管理費用。本項目應根據「管理費用」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⑷ 企業破產清算有關會計科目設置及賬務處理方法有哪些

一、科目設置
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的會計檔案等財務資料後,應當在企業被法院宣告破產後,增設以下會計科目。破產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一級科目中設置明細科目。增設的會計科目分為債務類、累計清算凈損益類和清算損益類。
(一)債務類科目設置。
應付破產費用: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破產法規定的各類破產費用。
應付共益債務: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破產法規定的各類共益債務。
(二)累計清算凈損益類科目設置。
累計清算凈損益: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編制破產財務報表日結轉的當期清算凈損益科目余額。破產企業財產與債務的差額,也在本科目核算。
(三)清算損益類科目設置。
財產處置凈損益: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處置破產財產產生的、扣除相關處置費用後的凈損益。
債務清償凈損益: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清償債務產生的凈損益。
計量基礎調整凈損益: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按照破產清算凈值調整財產賬面價值,以及按照清償價值調整債務賬面價值產生的凈損益。
其他收益:本科目核算除財產處置、債務清償以外,在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其他收益。
破產費用: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破產法規定的各項破產費用,主要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本科目應按發生的費用項目設置明細賬。
共益債務費用: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破產法規定的共益債務相關的各項費用。根據破產法,共益債務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變賣和分配破產財產而負擔的債務,主要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以及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其他費用: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各項除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費用之外的其他費用。
所得稅費用: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企業所得稅費用。
當期清算凈損益: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結轉的上述各類清算損益科目余額。
破產管理人可根據破產企業的具體情況,增設、減少或合並某些會計科目。

⑸ 破產清算組工作人員的酬金及勞務費應計入

破產清算組工作人員的酬金及勞務費應計入破產破產清算支出。破產清算期間如果有收入,可以進入到可產清算收入科目。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