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問:公司收到的訴訟費和利息收入應沖減管理費用還是入營業外收入
收到的訴訟費沖減管理費用
收到利息收入應沖減財務費用
B. 起訴收訴訟費,是按本金收訴訟費還是連利息一起收訴訟費
有不是銀行,當然不會含利息!
C. 請教訴訟費及利息計入哪個科目
訴訟費在支出時,應記其他應收款,收到沖減其他應收款。
利息在按期結息記其他應收款,收到沖減其他應收款。否則,沖減財務費用。
D. 法院判決給付利息和訴訟費還需要開發票嗎
如果法院判決已生效,被告履行判決數額的不需要開發票,寫個收據,證明履行法院判決,數額寫清楚,一次付清的註明已履行完畢就可以
E. 民間借貸訴訟費標准含所發生的利息嗎
原告主張的利息也屬於標的額的一部分,應當跟所主張的本金合並計算訴訟費。
F. 訴訟案件欠款利息怎麼計算...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一個整體概念,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兩部分。
一般債務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書中,根據實體法規定(如合同法)所確定的利息。
例如:一份判決確定,債務人應支付自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雙方合同約定的日萬分之五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那麼,在本案中,按照日萬分之五計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債務利息。
應當說明的是,並不是所有的金錢給付案件都有一般債務利息,侵權損害賠償等案件通常就沒有支付一般債務利息的內容。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是指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因遲延履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而應多支付的利息。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採用單獨的計算方法,與一般債務利息的計算沒有關系。
通俗地講,就是兩者「各算各的,互不影響」。具體而言,計算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基數、起止時間、利率等計算;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根據本解釋規定的方法計算。
(6)訴訟費用和利息是什麼擴展閱讀:
月結單的結單日起二十—天為免息期,持卡人在月結單標明的到期付款日或以前付清全部欠款可免收非現金交易(購物、消費、利息和費用等)的欠款利息。
如在到期日前未付清月結單上的欠款總金額,將按月息24‰的利率計收利息,利息由透支之日起以實際欠款金額計算,至還清全部欠款為止(以銀行記賬日為准)。
持卡人支取現金發生透支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將按月息24‰向持卡人收取從透支之日起至還款曰止的貸款利息(以銀行記賬日為准)。
欠款利息是指債務人由於欠款而須向債權人支付的利息。
欠款基於多種原因產生,系債的一種既存狀態,包括工程欠款、未付貨款、拖欠勞動報酬款等等。
當事人有時約定逾期支付欠款須承擔的違約金,有時約定欠款利息的計算方式,有時只約定欠款數額卻未約定利息標准和還款期限,實際履行中極易產生分歧。
現行法律法規對借款利息利率規定得比較具體,但對欠款利息利率卻無統一規定,在實踐操作中也帶來了諸多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