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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電線路臨時道路屬於什麼費用

發布時間: 2025-06-20 19:51:36

Ⅰ 一般建築工程施工用水電費占總造價的百分比是多少

工程水電費用,在定額總說明中都有明確的說明,一般占工程造價的(商品混凝土)1.2%、(現場攪拌混凝土)1.8-2%。

工程水電費,是指在施工過程中,施工方在施工現場消耗的全部水、電費用,一般按照平方米單位計取。工程水電費按分部分項綜合單價計入,所提(包括定額所綜合的)工程水電費除工程上用的工程水電費外還包含了臨時用水、電的費用和生活用的水電費。

工程施工費用

包括房屋、建築物、設備基礎等的建築工程,管道、輸電線路、通訊導線等的敷設工程,特殊爐的砌築工程,金屬結構工程,上下水道工程,道路工程,鐵路工程,山掘進工程,以及生產、動力、起重、運輸傳動等各種需要安裝設備的裝配、裝置工呈等的施工費用。

其中房屋等建築物工程施工費用,除了包括其本身的施工費用外,還應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預算內的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的價值。

設備安裝工的施工費用以及為測定安裝工程質量對單個設備進行的試車費用,一般不包括被安裝設備本身的價值。企業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子項費用,應按成本核算對象和成本項目進行歸集。

Ⅱ 建築施工企業產品成本構成內容包括哪些

工程施工費用,包括房屋、建築物、設備基礎等的建築工程,管道、輸電線路、通訊導線等的敷設工程,特殊爐的砌築工程,金屬結構工程,上下水道工程,道路工程,鐵路工程,礦山掘進工程,以及生產、動力、起重、運輸、傳動等各種需要安裝設備的裝配、裝置工程等的施工費用。其中房屋等建築物工程施工費用,除了包括其本身的施工費用外,還應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預算內的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的價值

具體分為:
1、人工費:直接從事於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的人員開支的各項費用.包括工資、工資性補貼、輔助工資、福利費及勞動保護費
2、材料費:施工過程中耗用的構成工程實體的原材料、輔助材料、構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費用和周轉材料的攤銷或租賃費用
3、機械使用費:使用機械作業所發生的機械使用費以及機械安、拆和進出場費。包括折舊費、大修理費、經常修理費、安拆費及場外運輸費、燃料動力費、車船使用費及保險費。涉及租賃機械設備的還包括設備租賃費
4、其他直接費用:設計和技術援助費、冬雨季施工增加費、夜間施工增加費、施工現場材料的二次搬運費、儀器、儀表使用費、生產工具和用具使用費、檢驗試驗費、特殊工程培訓費、工程定位復測費、工程點交費、特殊地區施工增加費、場地清理費、臨時設施攤銷費用、水電費
5、間接費用:企業下屬各施工單位(工程處、施工隊、工區)為組織和管理施工生產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包括施工、生產單位管理人員工資、獎金、職工福利費、勞動保護費、固定資產折舊費及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取暖費、辦公費、差旅費、財產保險費、工程保修費、排污費等。

Ⅲ 電線桿佔用農民土地,如何賠償有明文規定嗎

電線桿佔用農民土地,電力部門應按照佔用農民土地的法律程序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賠償的具體數額應當由雙方協商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