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工程招標代理服務費誰出
招標代理費是由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根據擬招標項目投資額,雙方依據國家計委計價格[2002]1980號文件及發改辦價格[2003]857號文件規定標准,在雙方充分協商溝通的基礎上,由招標人向招標代理機構支付的擬招標項目招標代理全過程所需的全部費用。此筆費用一般由招標人向招標代理機構給付,但如果雙方在合同上約定了此筆費用由中標人支付,則從其約定。
按照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文件《計價格〔2002〕1980號》、發改辦價格[2003]857號規定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部分建設項目收費標准規范收費行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534號),中標人須交納招標代理費(按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文件《計價格〔2002〕1980號》和《發改價格[2011]534號》的規定計算),依此標准,可進行上下20%的浮動。
標准如下:
服務類型、費率、中標金額(萬元)
㈡ 招標中評標委員會的評審費由哪裡出
評標委員會的費用屬於勞務費,可根據各個地方交易服務中心有相關規定執行或取決於招標代理合同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一般由招標代理機構支付,數額按當地情況定。
《招標投標法》37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專家應為專家庫隨機抽取。
(2)中標的費用是哪裡出擴展閱讀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2、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
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4、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㈢ 招標時的專家評標費應該由誰出
評標費用應從招標代理服務費中列支,而招標代理服務費可以由招標人支付,也可以由中標人支付,由中標人支付的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若是招標代理負責招標則由招標代理付給專家評標費,若是項目單位自己公開招標邀請外部專家評標,則由項目單位付給評標專家。
二是權力獨立性《招標投標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這說明,評標是評標委員會的獨立活動,作為參與評標的專家有獨立行使權力的特徵。
三是作用具有主導性。評標是一項復雜的專業活動,唯有專家在評標中發揮主導作用,才能使評標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可以說,主導性決定了評標的方向和質量。
五是程序具有規范性。《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對評標的程序進行了嚴格規范,包括評標准備、初步評審、詳細評審、推薦中標候選人與定標等。
各地也針對使用不同的評標標准和方法,對評標程序提出了規范性意見。這一特徵反映了評標專家的評標更趨科學和合理,對提高評標效率,確保評標質量具有積極意義。
評標專家的特徵,要求他們必須具備全面優良的素質。素質是一個人各種知識、才乾和能力的總和。素質乃履行職責之本。作為評標專家只有不斷地提高自身素質,並且根據改革進程中發現的新情況、新變化、新要求,努力改善自己的素質構成,才能使評標工作具有深厚、扎實的根基,才無愧於評標專家的光榮稱號。
㈣ 招投標評標費是甲方出還是中標方出
評標費用應從招標代理服務費中列支,而招標代理服務費可以由招標人支付,也可以由中標人支付,由中標人支付的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㈤ 中標服務費誰來承擔
據了解,自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我國有關部門先後頒發過多部用以規范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的文件,其中,《關於印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2〕1980號,以下簡稱1980號文)、857號文等基本構成了我國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制度體系。1980號文明確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制度,並規定了收費標准、計費方式等內容,其附件《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招標代理服務實行「誰委託誰付費」;而其後頒布的857號文,則將該條內容修改為「招標代理服務費用應由招標人支付,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這一修改,被部分業界專家質疑是「制度規范遷就了不合理的『行規』」。此後,不少招標人利用其強勢地位,在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代理協議時,「約定」招標代理服務費由中標人支付。
中標服務費是否可以收取
在相關法律法規中並無中標服務費這一概念。如果單從字面來理解,這一費用是基於中標服務而產生的費用,接受這一服務的只能是中標人。如果中標人需要中標服務,招標人或者采購人能否給中標人指定提供中標服務的招標代理公司呢?答案應該是否定的。因為這樣的結果就屬於強買強賣了。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如果中標服務費是由於招標代理公司向中標人提供中標服務,而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由中標人向招標代理公司支付的,這樣的招標文件應該是違法的。
實踐中,幾乎沒有人把中標服務費理解為由於招標代理公司向中標人提供中標服務而收取的費用。業界普遍認為,中標服務費是對招標代理服務費的一種「俗稱」,將其理解為招標代理公司向招標人提供服務而收取的費用。《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號,以下簡稱1980號文)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是指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委託,從事編制招標文件(包括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標底),審查投標人資格,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並答疑,組織開標、評標、定標,以及提供招標前期咨詢、協調合同的簽訂等業務所收取的費用。」據此,招標代理公司接受招標人委託,為招標人提供服務,理應由招標人向招標代理公司支付招標代理費。
1980號文也確實是這樣規定的,其第十條明確,招標代理服務實行「誰委託誰付費」。但該文發出不到一年,2003年9月1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03]857號)發布,將1980號文第十條中的「招標代理服務實行『誰委託誰付費』」修改為「招標代理服務費用應由招標人支付,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從《合同法》有關內容來看,招標人向招標代理公司支付招標代理服務費,屬於招標人的債務。《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招標人將支付招標代理服務費的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中標人),而債權人(招標代理公司)也同意這一做法,因此,這樣的轉讓是成立的。將中標人應當支付招標代理服務費的要求寫入招標文件,投標人參加投標,也可以理解為接受了這一要求。這樣就構成了「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因此,將中標服務費理解為招標代理服務費,並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由中標人向招標代理公司支付的做法是合法的。在當前簡政放權的大形勢下,招標代理服務費也由1980號文規定的政府指導價改為市場價,這意味著將來行政機關(包括價格行政管理部門)不會再對招標代理服務費進行干預,當然也不會干預相關主體自行約定如何支付。也就是說,今後以收取中標服務費的方式收取招標代理服務費,也不會是非法的。
㈥ 工程招標交易費由哪方出幾,甲方或乙方。
工程招標交易費由入場招標投標單位出;
建設工程招投標交易服務收費標准重新核定如下:
一、建設工程招投標交易服務收費標准。各建設工程招投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入場招標投標單位提供場地、物業管理和其他服務,按如下標准收費:
(一)席位費:每次招標活動每個席位收取100元。對需要常年租用固定場地、設施的,每月每個席位收取300元。
(二)建設工程招投標交易服務費,按招標投標額採取分檔累進計收,具體按《工程建設交易服務收費標准表》(見附表)執行。
(三)勘察、設計、建設監理招標投標服務費,按不超過勘察、設計、建設監理中標價的1.2%收取。
除上述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外,不得以其他名目向參加交易,並完成交易的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二、建設工程交易服務收費屬經營服務性收費,收費單位應按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2]21號《建設部、國家計委監察部關於健全和規范有形建築市場若干意見的通知》規定,與政府部門及其所屬機構脫鉤,做到人員、職能分離,政企分開,規范管理。收費應遵循公開、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切實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不得藉助主管部門權力強制服務,強行收費。
三、有形建築市場應提供如下服務:
(一)為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包括開標、評標、定標等,提供設施齊全、服務規范的場所。
(二)收集、存貯和發布招標投標信息、政策法規信息、企業信息、材料設備價格信息、科技和人材信息、分包信息等。
(三)為建設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四)為政府主管部門實施監督和管理提供條件。
四、收費單位必須按規定到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方可收費,並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費項目和標准,實行明碼標價,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㈦ 中標費用是個什麼費用啊,為什麼是中標企業要付給政府呢
中標服務費是指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委託,從事編制招標文件(包括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標底),審查投標人資格,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並答疑,組織開標、評標、定標,以及提供招標前期咨詢、協調合同的簽訂等業務所收取的費用。?
拓展資料:
中標是指招標人向經評選的投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在規定的時間內與之簽訂書面合同的行為。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准;(2)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中標的標准,法律上規定了兩項:第一項是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准,這里所謂的綜合評價標准,就是對投標文件進行總體評估和比較,既按照價格標准又將非價格標准盡量量化成貨幣計算,評價最佳者中標;第二是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這項標準是與市場經濟的原則相適應的,體現了優勝劣汰的原則,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仍然是以投標報價最低的中標作為基礎,但又不是簡單地去比較價格,而是對投標報價要作評審,在評審的基礎上進行比較,這樣較為可靠、合理。
招標代理費是由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根據擬招標項目投資額,雙方依據國家計委計價格[2002]1980號文件及發改辦價格[2003]857號文件規定標准,在雙方充分協商溝通的基礎上,由招標人向招標代理機構支付的擬招標項目招標代理全過程所需的全部費用。此筆費用一般由招標人向招標代理機構給付,但如果雙方在合同上約定了此筆費用由中標人支付,則從其約定。按照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文件《計價格〔2002〕1980號》、發改辦價格[2003]857號規定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部分建設項目收費標准規范收費行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534號),中標人須交納招標代理費(按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文件《計價格〔2002〕1980號》和《發改價格[2011]534號》的規定計算),依此標准,可進行上下20%的浮動。
㈧ 中標服務費與招標代理服務費有什麼區別是不是所有招標都有中標服務費
中標服務費,有的稱為交易服務費,是為招標投標交易提供場地的交易中心收取的; 招標代理服務費是收招標人委託具體組織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的代理公司收取的費用。
如果不是在當地交易中心開標,而是在代理公司開標評標的話,就沒有中標服務費, 如果招標人自行招標,不是委託招標的話,就沒有招標代理服務費。
拓展資料:
一、中標服務費是怎麼收取的
中標服務費是採取階梯累進制,如貨物中標600萬元,那就要繳納中標服務費:100×1.5%+400×1.1%+100×0.8%=6.7萬元。
如貨物中標1000萬元那就是繳納中標服務費:100×1.5%+400×1.1%+500×0.8%=9.9萬元。
實際上中標服務費就是招標代理費,由招標方轉嫁到中標方身上了。
二、中標人的責任
中標人應該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分包中標項目中存在著招標投標合同與分包合同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中標人應當就中標的項目向招標人承擔全部責任,即使分包出去的項目是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的,也並不能因此而免除中標人的責任。因為如何分包、分包給何人等問題,都是由中標人決定的。招標投標法這種規定,要求中標人慎重選擇分包人,並加強對分包項目的管理。一旦分包項目出了問題,中標人向招標人承擔全部責任,而不得推諉於分包人。
三、分包人的責任
接受分包的人的連帶責任。根據合同法原理,在分包合同關系中,分包人只與中標人有合同關系,而與招標人沒有合同關系。分包人僅就分包合同的履行向中標人負責,而不直接向招標人承擔責任。但是,由於分包人的工作直接關繫到整個中標項目的完成及其質量,有必要適當加重分包人的責任,以維護招標人的權益。招標投標法作出特殊規定,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分包項目出現問題時,招標人既可以要求中標人承擔全部或者一部分責任,也可以直接請求分包人承擔全部或者一部分責任。
㈨ 招標代理費可以由中標單位出嗎
招標代理機構服務費由招標人支付。除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投標人另有約定外,以該協議為准。隨著招標代理機構市場化程度的提高,中標人一般不支付中標服務費。但在特殊情況下,可能存在目前意義上的中標服務費,但應明確指定為招標代理機構服務費。
拓展資料
1.招標是一種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交易方式,用於大宗貨物的銷售、工程建設項目的合同、服務項目的采購和提供。在這種交易模式下,項目采購包括貨物采購、工程承包、服務采購的采購者通常作為招標人,通過發布招標公告,將一定數量的投標者發布招標信息。具體供應商和承包商提出擬采購項目的性質、數量、質量和技術要求,以及所提供服務的交付日期、完成日期、時間等投標和采購條件,以及供應商的資格要求。
2.關於中標標准有兩項相關的法律規定。一是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綜合評價標准。這里所謂的綜合評價標準是對招標文件的綜合評價和比較,非價格標准盡可能按照價格標准進行量化為貨幣,最佳投標人將中標。二是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除標價低於成本外,評標價格最低。本標准符合市場經濟的原則,反映了適者生存的原則。評標價格最低,以最低的中標價格為准,但不是簡單的比較價格,而是在評標的基礎上進行評標和比較。
3.投標是一個技術術語。投標要約書是指投標人應招標方的邀請,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中規定的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招標人提出要約的行為。大多數國家的政府機構和公共機構通過招標采購設備、材料和商品。招標文件也通常用於資源勘探、礦產開發或投資項目。
㈩ 邀標中標單位需要出哪些費用
摘要 一、招標代理費由誰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