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土地轉讓費用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營業稅及附加(出讓方):
1、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營業稅。2、按繳納的營業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
(二)、印花稅和契稅(雙方):
1、按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所載金額繳納0.05%的印花稅2、按成交價格(合同)繳納3%的契稅(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稅(出讓方):
1、按取得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2、規定扣除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發土地的成本、費用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3、稅率的確定四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的部分,稅率為30%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至100%的,稅率為40%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100%至200%的,稅率為50%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稅率為6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② 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包括哪些
一般是兩大部分,具體有以下幾項: 1、土地取得費。分三種情況:1)徵用農村集體土地時,土地取得費就是征地費用;2)城鎮國有土地的土地取得費按拆遷安置費計算;拆遷安置費主要包括拆除房屋及構築物的補償費、拆遷安置補助費及相關稅費;3)從市場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土地取得費就是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價格。 2、土地開發費。土地開發費有三種:1)基礎設施配套費;2)公共事業建設配套費;3)小區開發配套費。
拓展資料:
1.土地開發成本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土地(即建設場地)所發生的各種費用支出。一級開發監管主要依靠有關法規和合同約定來約束,監管主要目的是控製成本、控制開發進度以及開發質量。
2.為了既有利於土地開發支出的歸集,又有利於土地開發成本的結轉,對需要單獨核算土地開發成本的開發項目,可按下列原則確定土地開發成本的核算對象:對開發面積不大、開發工期較短的土地,可以每一塊獨立的開發項目為成本核算對象;對開發面積較大、開發工期較長、分區域開發的土地,可以一定區域作為土地開發成本核算對象。成本核算對象應在開工之前確定,一經確定就不能隨意改變,更不能相互混淆。企業開發的土地,因其設計要求不同,開發的層次、程度和內容都不相同,有的只是進行場地的清理平整,如原有建築物、障礙物的拆除和土地的平整;有的除了場地平整外,還要進行地下各種管線的鋪設、地面道路的建設等。因此,就各個具體的土地開發項目來說,它的開發支出內容是不完全相同的。企業要根據所開發土地的具體情況和會計制度規定的成本項目,設置土地開發項目的成本項目。對於會計制度規定的、企業沒有發生支出內容的成本項目,如建築安裝工程費,配套設施費,可不必設置。
③ 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有哪些
徵收土地補償費用一般包括下列費用:
1、土地補償費;
2、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
3、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
4、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土地補償費是國家建設需要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時,用地單位依法向被征地單位支付的款項。其實質是國家對農民集體在被徵用的土地上長期投工、投資的補償。其標准為:徵用耕地的補償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征前三年均產值的三至六倍,徵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准,由各地方參照耕地的補償費標准規定,一般為該地被征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的三至五倍。土地補償費屬於專用款項,依法應由被征地單位統一掌握,主要用於發展生產,不得挪作他用。
由於土地補償費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喪失的補償,不是一種集體收益,其受益主體應當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所有成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取得土地補償費是基於其集體成員身份而來的。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個人勞動和貢獻無關,因此,不存在所謂收益分配中的權利義務對等的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④ 土地開發費用包括什麼
法律分析:1、基礎設施配套費。對於基礎設施配套常常概括為「三通一平」和「七通一平」。「三通一平」指:通水、通路、通電、平整地面。「七通一平」指:通上水、通下水、通電、通訊、通氣、通熱、通路、平整地面。
2、公共事業建設配套費用。這與項目大小、用地規模有關,各地情況不一,視實際情況而定。
3、小區開發配套費。同公共事業建設配套費類似,各地根據用地情況確定合理的標准。在計算土地開發費過程中,首先必須准確確定土地開發程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法相應延長。國家所有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⑤ 征地補償費包括哪些費用
法律分析: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4、安置補助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原則上應當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確需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建設過程中用地范圍確需調整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農用地轉用涉及徵收土地的,還應當依法辦理徵收土地手續。
⑥ 土地補償費用包括哪些內容
徵收土地補償費用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拆遷補償費、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⑦ 國有土地使用費有哪些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費用,是土地使用者獲得用地應付出的代價。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無論新徵用土地,還是利用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原使用的土地,都應繳納土地使用費,外資企業在領取土地證書時,也應向其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費。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
第一條 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范圍,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徵收管理。
第二條 將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條 規范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重點向新農村建設傾斜。
⑧ 土地費用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土地費用,是指在土人使用權取得和轉讓活動中發生的各種費用。 一般可按照獲取土地的不同方式來劃分,每種方式的土地費用包括的內容不一樣。 其它還有一些管理性費用和服務性費用等。 在償取得國有土地使用的土地費用,土地有償使用費土地有使用;是指國家在土地使用出上中應取得的土地純收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⑨ 征地費用包含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的費用包括:(一)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收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二)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徵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三)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四)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五)社會保障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⑩ 土地成本包括哪些
一般是兩大部分,具體有以下幾項:
1、土地取得費。
徵用農村集體土地時,土地取得費就是征地費用。城鎮國有土地的土地取得費按拆遷安置費計算;拆遷安置費主要包括拆除房屋及構築物的補償費、拆遷安置補助費及相關稅費。從市場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土地取得費就是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價格。
2、土地開發費。
基礎設施配套費。公共事業建設配套費。小區開發配套費。
土地開發成本核算應注意事項
1、土地開發成本歸集對象的確定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具體確定成本歸集對象時,應結合本企業的土地開發特點和實際情況,在滿足成本計算的基礎上加以確定,成本歸集對象確定後,要有利成本計算的真實、准確和完整,正確反映成本的構成,並能及時結算成本對象的竣工成本。
一般而言,都以成片開發土地中的具體運作項目或土地區域作為成本歸集對象。如某一成片開發土地上規劃有紫荊花園、千*假日酒店等十個具體運作項目,則每一具體運作項目可作為成本歸集對象。
2、共同成本的分配問題
對成片開發土地而言,肯定存在共同成本。那麼,如何將共同成本分配至每一具體成本對象呢?分配方法有個別認定法,按面積分配法和按價值分配法。在選擇方法時應考慮配比原則並且要保持使用方法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