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一般企業納稅籌劃都會採用哪些方式方法
納稅籌劃是在嚴格執行稅法前提下,盡量減少繳稅,習慣稱其為節稅。企業要正確地進行節稅,需要通過以下的主要途徑。
一、選擇合理的籌資方式。
根據我國現行稅法規定,企業的借款利息支出在一定范圍內可以稅前列支,而股息支出則只能在企業的稅後利潤中列支。從節稅的角度看,企業適度向銀行借款和企業間的相互融資,要比企業直接向社會籌資優惠。
二、選擇合理的交易對象。
我國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有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之分,選擇不同的供貨對象,企業所負擔的稅負則不相同。例如,當供貨方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時,企業購進貨物後,可按銷項稅額抵扣相應的進項稅額後的余額繳納增值稅;如果購買小規模納稅人的貨物,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其含有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稅負比前者要多。如開專用發票也可抵扣一部分。
三、「避重就輕」轉換納稅義務。
企業將高納稅義務轉換為低納稅義務,是指在同一經濟行為中,有多種稅收方案可供選擇時,納稅人避開「高稅點」,選擇「低稅點」,可減輕納稅義務。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對兼營非應稅勞務進行的節稅籌劃。從稅收角度來看,兼營主要包括兩種:一是稅種相同,稅率不同。例如供銷系統企業,一般既經營增值稅率為17%的生活資料,又經營增值稅率為13%的農用生產資料等。二是不同稅種,不同稅率。該種類型通常是指企業在其經營活動中,既經營增值稅項目,又涉及營業稅項目。
四、合理列支各項費用。
企業可以在不違反稅法和財務制度的前提下,通過對各項費用充分合理的列支,對各項可能發生的損失進行充分估計,縮小稅基,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對於國家允許在費用中列支的項目,如分別按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提取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應盡可能地提足提全。對於一些可能發生的損失,如壞賬損失等,企業應充分預計,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盡可能按上限提足准備金。這既符合國家稅法和財務制度的規定,又能收到節稅的效果。
五、降低應納稅額。
影響應納稅額的因素有兩個,即計稅基數和稅率,計稅基數越小,稅率越低,應納稅額也越小。進行稅務籌劃可從這兩個因素入手,找到合法的辦法來降低應納稅額。例如,某企業2005年12月30日測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2萬元,則企業應納所得稅33066元(100200×33%)。如果該企業進行了稅務籌劃,支付稅務咨詢費200元,則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100000元(100200-200),應納所得稅27000元(100000×27%),通過比較可以發現,進行稅務籌劃支付費用僅為200元,卻節稅6066元(33066-27000)。
六、權衡整體稅負的輕重。
例如,很多籌劃方案中都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選擇的籌劃。如某企業是一個年不含稅銷售額90萬元左右的生產企業,企業每年購進的材料不含增值稅的價格大致在70萬元左右。該公司會計核算體系健全,有條件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如果是一般納稅人,公司產品的增值稅適用稅率是17%,應納增值稅3.4萬元(90×17%-70×17%);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稅率為6%,應納增值稅5.4萬元(90×6%)>3.4萬元。因此,僅從增值稅角度考慮應選擇一般納稅人。但實際上,雖然小規模納稅人多納增值稅2萬元,但其進項稅額11.9萬元(70×17%),雖然不能抵扣卻可以計入成本,從而增加成本11.9萬元,所得稅減少3.927萬元(11.9×33%),大於多納的增值稅2萬元。因此,企業在選擇稅務籌劃方案時,不能僅把目光盯在某一時期納稅較少的方案上,而要考慮企業的發展目標,選擇有利於增加企業整體收益的方案。
七、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對於納稅人來講,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的重點在於如何合理運用稅收政策法規的規定,適用較低或較優惠的稅率,妥善規劃生產經營活動,使其實際稅負最低,以達到節稅的效果。例如,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對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徵所得稅2年。對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5年內減征或免徵所得稅。此外,對用於支持農業以及教科衛事業發展的投資,國家也有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經營者應參照政策規定,綜合比較投資環境、投資收益、投資風險等因素,決定投資區域、投資方向以及投資項目,合理進行稅務籌劃,以減少企業稅負。
需要說明的是,納稅人運用上述方法進行節稅,一方面,要符合企業生產經營特點,統籌規劃,綜合考慮,不能顧此失彼;另一方面,要經常學習,了解國家稅制改革動向及優惠政策措施的修訂和調整,准確把握稅收法規政策界限,深入研究稅法的相關規定,防止因節稅而引發其他問題。
Ⅱ 做稅收籌劃有成本嗎都包括哪些成本
稅收籌劃的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時間成本,稅收籌劃是一個非常系統的工程,需要收集大量的稅法、會計的資料,同時需要花費大量時間與咨詢機構或稅務機關溝通,一個成功的稅收籌劃都不是獨立的,需要協調各方面的關系,都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而在稅收籌劃實施過程中,也需要大量的時間來操作,時間成本的大小取決於稅收籌劃方案的復雜程度。
二、人力成本,稅收籌劃的需要在各個部門進行協調,更需要財務人員進行大量的工作,在方案實施的過程中,需要付出更多的人力成本。
三、心理成本,許多人在處理稅收籌劃事項時都因擔心籌劃不當而產生焦慮或挫折等心理。
一般會選擇咨詢專業機構或直接請專業機構代理,心理成本很容易成為貨幣成本。
四、貨幣成本,由於一些企業的財務人員的水平並不高,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往往要求助於專業的中介機構,方式往往是咨詢或代理,這樣產生的咨詢費用和代理費用,以及相關人員的調研、執行過程中的宿費用都將由企業來負擔。
五、風險成本,一個合法有效的稅收籌劃得以進行的前提,一是稅收政策對經濟的導向性,二是各類稅收政策設計本身導致的負擔率的不同,三是一些政策的不嚴謹性。
每個籌劃方案所依據的前提不同,其承擔的籌劃風險也不同,雖然都沒有違反稅法,但也存在風險,而且依次遞升。
風險的增加往往導致稅收籌劃方案的設計更為復雜,這就需要企業付出更多的貨幣成本。
Ⅲ 關於納稅籌劃
企業在確定稅收籌劃方案時,需要綜合考慮採取該稅收籌劃方案是否能給企業帶來絕對的收益,與此同時,與稅收籌劃工作相關的其他問題也必須引起重視,就加強完善稅收籌劃工作及提高其水平,提出以下一些建議:
(一)稅收籌劃要注意防範風險
從目前我國稅收籌劃的實踐情況看,納稅人在進行稅收籌劃過程中都普遍地認為,只要進行稅收籌劃就可以減輕稅收負擔,增加稅收收益,而很少甚至根本不考慮稅收籌劃的風險。其實不然,稅收籌劃同其他財務決策一樣,收益與風險並存。
1、稅收籌劃具有主觀性
納稅人應努力提高自身的主觀判斷能力,如果一旦失誤,將會使稅收籌劃演變為偷稅、避稅行為,輕則補稅罰款,重則受到刑事處罰。
2、稅收籌劃具有條件性
一切稅收籌劃方案都是在一定條件下選擇與確定的,並且也是在一定條件下組織實施的。稅收籌劃的條件至少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是納稅人自身的條件,主要是納稅人的經濟活動;其二是外部條件,主要是財務與稅收政策。而納稅人的經濟活動與稅收政策等條件都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如果條件發生了變化,那麼,原來的稅收籌劃方案可能就不適用了,原本是合法的東西甚至會變成違法的事情,稅收籌劃也就會失敗。
3、稅收籌劃存在著征納雙方的認定差異
稅收籌劃方案究竟是不是符合稅法規定,是否會成功,能否給納稅人帶來稅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收籌劃方法的認定。
4、稅收籌劃本身也是有成本的
任何一項經營決策活動都具有兩面性:一方面為經營者帶來經濟上的效益;另一方面,決策與籌劃本身也需要實施費用。稅收籌劃在可能給納稅人減輕稅收負擔,帶來稅收利益的同時,也需要納稅人為之支付相關的費用。納稅人為開展稅收籌劃,不得不對現行稅收法律政策進行研究、組織相關人員的培訓或委託稅務代理機構等等,所有這些都要發生費用。如果納稅人的稅收籌劃費用小於實施稅收籌劃帶給他增加的收益,那麼,該稅收籌劃才是成功的;而一旦納稅人稅收籌劃費用大於籌劃收益,即使稅收負擔降低了很多,該稅收籌劃仍然是失敗的籌劃,是得不償失的。
(二)保證經營稅收籌劃行為的規范化和法律化,只有規范了稅收籌劃行為才能減少風險,增加收益
只有合法的稅收籌劃才能獲得法律的保護,稅收籌劃所提供的納稅方案與立法精神相符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稅收籌劃的性質和發展過程決定了稅收籌劃必須走規范化、法律化的道路。首先,需要建立起對稅收籌劃合法性的認定標准,此標准可以從先形成行業慣例到逐步法律化,最終以相關法規來明確界定合法籌劃與避稅、逃稅的性質及其構成要件;其次,應明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納稅人作為籌劃方案的使用者和利益的直接受益者,對方案涉及到的法律問題要負全部責任,而方案的提供者則要受行業執業標準的約束,嚴重違規或違法時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再次,對稅務代理這個行業要加強規范化和法律化建設,建立規范的執業標准和監督機制。
(三)正確界定與評價稅收籌劃的績效,只有評價標准正確,才能激勵籌劃者使稅收籌劃活動達到最佳績效
對稅收籌劃效應實施評價考核時,應切實注意以下問題:一是稅收籌劃的意義不僅僅反映為其自身績效的大小或水平的高低,更在於是否有助於市場法人主體的總體財務目標的順利實現與有效維護,即市場法人主體不能單純地為了減輕稅負而追求減輕稅負;二是稅收籌劃活動的外顯績效,並不直接等同於其對財務目標的貢獻程度,而應在將與之相關的各種機會損益因素全面納入,並予以調整後方可做出正確的結論。
組織和評價稅收籌劃活動,不僅要充分依託市場法人主體正常經營理財的內在秩序,同時也應切實遵循稅收籌劃相對獨立的行為特徵,從而使稅收籌劃活動的特殊性與正常經營理財過程的一般性有機地融匯於市場法人主體利益最大化財務目標之中。
(四)稅收籌劃對決策者素質和行為規范的要求
市場法人主體想成功地實施稅收籌劃,必須建立現代化的稅收籌劃運作體系,要求決策者必須具備理財素質和行為規范:
1、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能准確地把握合法與非法的臨界點;
2、能夠洞察經濟發展動向及稅收的立法宗旨,在有效地駕馭各種有利或不利的市場制約因素的基礎上,組織適宜的籌資、投資的配置秩序;
3、必須樹立收益、成本、風險等現代價值觀念,總之,市場法人主體只有依託長期利益目標的優化,通過籌資、投資活動的合理規劃,組織收益、成本、風險的最佳配比,才能獲得理想的稅收籌劃效應。
因此,建立一套精簡、高效的稅務籌劃機制,配備高素質人才,以及建立現代化信息傳遞方式是非常必要的。
以上回答你滿意么?
Ⅳ 如何做稅收籌劃: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
如何做稅收籌劃: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
自然人代開:
適合解決已經發生缺票的業務,企業根據相應合同,在園區申請自然人代開,代開稅率在2.5%-3%,不過只能代開普票,1-3個工作日就可以代開出來。
具體的稅收優惠政策要根據企業的實際運營情況來進行稅務籌劃,不過,企業必須在合法的基礎上進行稅務籌劃!
將各種補貼合理轉化為費用:
對於在扣除一定標准後的個人取得補貼收入,是需要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到個人所得稅中。企業可以將住房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餐食補貼等通過現金獎勵的形式發放,而不是以工資形式補發,這樣在一定程度上也減輕了個稅壓力。
專項附加扣除政策合理利用:
在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中,可對專項附加扣除進行多項選擇,比如對於在職讀研等繼續教育進行專項附加扣除,通過多項選擇來減少個人所得稅繳納稅額,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注冊個人獨資企業或個體工商戶:
對於高收入人群或者高個稅企業而言,可以在優惠園區注冊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獨資企業,申請核定徵收政策享受低稅率,同時還免繳企業所得稅與分紅個稅,但是核定的逐步暫停,後續發展如何不得而知。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Ⅳ 稅收籌劃的成本包括哪些
說到成本有隱性和顯性兩種,顯性是在籌劃過程中所付出的一些成本,比如辦稅人員的開支、辦稅費用、資料費用。
如果採用稅務代理,也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還有就是籌劃者本身的服務費用,這個服務費用可能會比較高,按照節稅來計算的。
納稅人賬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確,稅款繳納及時、足額,不會出現任何關於稅收方面的處罰,即在稅收方面沒有任何風險,或風險極小可以忽略不計的一種狀態。
這種狀態的實現,雖然不能使納稅人直接獲取稅收上的好處,但卻能間接地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而且這種狀態的實現,更有利於企業的長遠發展與規模擴大。
(5)正規的納稅籌劃要多少費用擴展閱讀:
在法律法規的許可范圍內進行的,是納稅人在遵守國家法律及稅收法規的前提下,在多種納稅方案中,做出選擇稅收利益最大化方案的決策,具有合法性。
納稅人賬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確,稅款繳納及時、足額,不會出現任何關於稅收方面的處罰,即在稅收方面沒有任何風險,或風險極小可以忽略不計的一種狀態。
這種狀態的實現,雖然不能使納稅人直接獲取稅收上的好處,但卻能間接地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而且這種狀態的實現,更有利於企業的長遠發展與規模擴大。
Ⅵ 納稅籌劃的成本如何界定
籌劃方案理論上雖然可以降低部分稅負,但實際運作中卻往往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其中很多籌劃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是造成納稅籌劃失敗的重要原因。所以,在籌劃納稅方案時不能一味考慮納稅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該籌劃方案的實施引發的其他費用的增加和收入的減少,必須綜合考慮該籌劃方案是否能給企業帶來絕對的收益。納稅籌劃方案的選擇實際上是一種財務決策,該財務決策的核心是比較收益、成本和風險,風險實際上也是一種成本。因此,決策者在選擇籌劃方案時,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才能保證納稅籌劃目標的實現。 可以說,任何一項籌劃方案都有兩面性。隨著某一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取得部分納稅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籌劃方案付出額外費用,以及因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的機會收益。當新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小於取得的利益時,該方案就合理;反之,該方案就是失敗的。一項成功的納稅籌劃必然是多種納稅方案的優化選擇,我們不能認為稅負最輕的方案就是最優的,一味追求稅負降低往往會導致企業總體利益下降。盡管企業後期的外購貨物會減少,進項稅額下降,從而企業要多納一些稅,但企業仍可以從上述推遲納稅中得到益處。無可置疑,這種籌劃辦法確實可以給企業帶來稅收上的好處,但是稅法規定:工業企業未入庫、商業企業未付款,購進貨物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如此一來,企業如果想用盡早購貨的辦法推遲增值稅納稅義務,就可能面臨庫房緊缺、存貨占壓大量資金、管理費增加等一系列問題,從而使這種稅務籌劃辦法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可見,稅納籌劃和其他財務管理決策一樣,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只有當籌劃方案的所得大於支出時,該項納稅籌劃才是成功的籌劃。
Ⅶ 國際稅務籌劃費用多少
稅務籌劃,是指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的獲得「節稅」的稅收利益。
納稅人在不違反法律、政策規定的前提下,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參排和籌劃,盡可能減輕稅收負擔,以獲得「節稅」( tax savings)利益的行為很早就存在。
稅務籌劃是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納稅人在法律允許或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所取得的收益應屬合法收益。
在工作中,您是否遇到過以下情形:
公司要交的稅種很多,負擔非常重,公司管理層總希望財務部門能想辦法降低稅負。
業務部門簽訂的合同沒有明確由境外收款方承擔稅負,結果在對外支付時,公司不得不為這部分稅款買單,額外增加了成本。
總聽說有企業在做稅收籌劃,但從來不清楚到底是怎麼做的。
稅務知識較專業,一般財務人員不能很好掌握,且稅收政策經常變化,新的規定越來越難讀懂。
稅籌需要專業的人員去提前規劃,您可以找我,提前為您開源節流
Ⅷ 所得稅納稅籌劃
一、納稅籌劃和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意義稅收具有強制性,企業必須依法納稅,因而稅收構成了企業必要的成本。
同時,稅收又不同於一般的營運成本,它是企業無償的支出,不能帶來任何直接的收益,因而是一種凈支出,對企業經營成本有直接的影響。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圍內,通過對尚未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應稅行為進行合理的籌劃和安排,利用稅法給出的對自己企業有利的可能選擇或者優惠政策,從中找到合適的納稅方法,最大限度地延緩或減輕本身稅負,從而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一種行為過程。
二、納稅籌劃的基本原則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充分了解掌握稅收政策法規基礎上,當存在多種的納稅方案的選擇時,納稅人以稅收負擔最低的方式來處理財務、經營。
組織及交易事項的復雜籌劃活動,因此要做好納稅籌劃活動,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合法性原則。
要求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必須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
(二)籌劃性原則。
籌劃性表示事先規劃、設計、安排的意思。
(三)兼顧性原則。
不僅要把納稅籌劃放在整體經營中加以考慮,而且要以企業整體利益為重。
(四)目的性原則。
納稅籌劃是為了同時達到三個目的:一是絕對減少稅負。
二是相對減少稅負。
三是延緩納稅。
三、新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主要策略與方法(一)新稅法下選擇有利的組織形式1、公司制與合夥制的選擇。
新稅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對其業主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現代企業組織形式一般包括公司制和合夥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兩種。
我國對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實行差別稅制,公司制企業的營業利潤在企業課稅環節繳納公司稅,稅後利潤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給投資者,投資者又得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
而合夥制企業的營業利潤不繳公司稅,只繳納各個合夥人分得收益的個人所得稅。
可見,投資者能通過納稅規定上的「優惠」而獲得節稅利潤。
投資者應綜合考慮各個方面的因素,確定是選擇合夥制還是公司制。
2、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選擇。
設立子公司還是分公司,對於企業的納稅金額也有很大的影響。
新所得稅法統一以法人為單位納稅。
不是獨立法人主體的分支機構可以匯總繳納所得稅。
也就是說,企業在設立分支機構時,設立的分公司可匯總納稅,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則要分別獨立繳納所得稅。
如果組建的公司在初期階段處於虧損狀態的可能性比較大,那麼組建分公司就更為有利,可以減輕總公司的稅收負擔。
(二)把握好新稅法對准予扣除項目的規定新企業所得稅法與原企業所得稅法相比,從總體上看,新稅法放寬了成本費用的扣除標准和范圍,這讓企業擴大了納稅籌劃的空間。
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的過程中,要把握好這些變化,以便更好地設計納稅籌劃方案。
1、取消了關於計稅工資的規定。
原稅法採取計稅工資制度,稅前工資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不予扣除。
新稅法取消了該規定,真實合法的工資支出可以直接全額扣除。
2、公益性捐贈扣除條件放寬。
原稅法規定,企業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不超過年度應納稅額3%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扣除。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允許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
3、研發費用扣除幅度增加。
原稅法規定企業研發費用可以據實扣除,對研發費用年增長幅度超過10%的,可以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新稅法取消了研發費用年增長幅度需超過10%這一限制條件,規定企業研發費用可以按其實際發生額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這樣,一方面有利於企業研發新產品,探索新領域;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國家支持科研開發,鼓勵創新的政策導向。
(三)合理利用新稅法中有關稅收優惠的規定1、企業投資產業的選擇。
新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含2年),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符合抵扣條件並在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後納稅年度逐年延續抵扣。
2、企業人員構成的選擇。
新稅法規定企業安排的殘疾職工,按實際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
企業應結合自身條件盡可能多地安排殘疾職工就業,一方面殘疾職工為企業創造了利潤,另一方面也有利於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同時還促進了整個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
(四)會計核算中納稅籌劃的策略方法在新稅法下,利用會計核算中的不同處理方面進行納稅籌劃仍然可行。
有些納稅籌劃方法並不能減少企業的納稅總額,但能將納稅的時間遞延到下一年或未來幾年。
由於貨幣具有時間價值,納稅時間的遞延也會給企業帶來收益。
1、利用銷售收入確認時間不同進行納稅籌劃。
企業的產品銷售方式大體上有以下三種類型:現銷方式、代銷方式、預收貨款方式。
代銷方式又分為視同買斷方式和收取手續費方式。
視同買斷方式與現銷方式沒有區別,委託方應在當期確認有關銷售收入。
在收取手續費方式中,委託方在發出商品時通常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而應在收到受託方開出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
在預收貨款方式下,企業通常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在此之前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
上述每種銷售方式都有其收入確認的條件,企業通過對收入確認條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確認的時間。
在進行所得稅籌劃時,企業應特別關注臨近年終發生的銷售業務,因為這類業務最容易對收入確認時點進行籌劃。
2、利用壞賬准備的提取進行納稅籌劃。
對壞賬損失計提的壞賬准備,是會計制度「八大減值准備」中唯一一個可以按稅法規定在稅前以一定條件和標准列支的特殊項目,是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中不可忽略的內容。
在進行納稅籌劃時要注意以下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上的區別:(1)計提壞賬准備的范圍不同。
(2)計提壞賬准備的方法和比例不同。
3、利用存貨成本計價方法的不同進行納稅籌劃。
新稅法規定,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新會計准則中規定,企業應當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包括移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
即取消了後進先出法的應用,不允許企業採用後進先出法確認發出存貨的成本。
依據現行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規定,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用任意一種計價方法。
不同的存貨成本計價方法,會對企業的成本、利潤總額產生不同的影響,從而應交納所得稅款的多少也會有所不同。
4、利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及年限的不同進行納稅籌劃。
固定資產折舊是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我國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及年數總和法等。
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則分攤到各期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也存在差異,這最終會影響到企業稅負的大小。
原稅法規定固定資產只能採用直線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舊,而新稅法中則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這就給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提供了新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