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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經營成本高收益低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 2022-06-06 02:12:06

Ⅰ 土地流轉的原因是什麼,土易網怎麼說

土地承包經營成本高,收益低。農業稅免徵之前,農民由於承包經營土地的負擔重,收益相對較低,承包經營土地的積極性不高。許多外出務工、經商的農民紛紛將承包經營權流轉給親友或其他農戶,也有的以自己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投股或參股。這是過去幾年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一個最重要的原因。

Ⅱ 高收益意味著什麼低收益又意味著什麼

收益高意味著:風險高、融資成本高。
收益低意味著:風險低、融資成本低。

Ⅲ 土地流轉的流轉原因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大致有下4方面的原因。
1、土地承包經營成本高,收益低。農業稅免徵之前,農民由於承包經營土地的負擔重,收益相對較低,承包經營土地的積極性不高。許多外出務工、經商的農民紛紛將承包經營權流轉給親友或其他農戶,也有的以自己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投股或參股。這是過去幾年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一個最重要的原因。
2、農村二、三產業的發展和勞動力的轉移。土地二輪承包時"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使得農村原本存在的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導致大量勞動力紛紛向本地農村二、三產業或向外地轉移,轉移的勞動力中有一部分帶動全家轉移,便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他人。
3、鎮、村非農建設項目的需要。因招商引資、工業園區等非農建設項目用地需要,鎮、村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租賃的方式從農戶手中流轉出來。
4、村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村為培植專業大戶、承包大戶,一方面鼓勵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被培植對象,另一方面將土地從農戶手中以租賃或其他方式流轉出來再轉包給被培植對象,即「反租倒包」。

Ⅳ 一家一戶種植成本高收益低,為啥不組織起來合作經營呢咋想的

你說的很輕松,要組織起來合作經營,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並且要保證讓所有參加的農民都掙到錢。

Ⅳ 成本費用利潤率 是高好還是低好,高低個說明了什麼,怎麼改進

成本費用率高了好還是低了好

成本費用率高好,成本費用利潤率=利潤總額/成本費用總額,成本費用利潤率越高,表明:企業為獲得收益所付出的代價越小,企業成本費用控製得越好,企業的獲利能力越強.

成本費用利潤率是企業一定期間的利潤總額與成本、費用總額的比率.成本費用利潤率指標表明每付出一元成本費用可獲得多少利潤,體現了經營耗費所帶來的經營成果.該項指標越高,利潤就越大,反映企業的經濟效益越好.

成本費用利潤率的計算公式:

成本費用利潤率=利潤總額/成本費用總額×100%

式中的利潤總額和成本費用用總額來自企業的損益表.成本費用一般指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和三項期間費用.

Ⅵ 關於農村土地流轉方面的資料,或論文 5000字左右 謝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的現狀分析與對策 近年來,隨著農村產業政策的調整,農村二、三產業的發展和勞動力的轉移,特別是國家關於扶持糧食生產、減免農業稅等政策的出台,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群眾發展農業生產的積極性,許多外出務工的農民紛紛季節性返鄉耕種土地,農村土地的供需矛盾開始突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速度較前明顯加快。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農民非農收入的增加和對土地的依賴性,但是,仍有85%以上的農民基本依靠土地的種植或養殖收益維系生活,隨之而引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也隨之日漸增多,影響農業經濟的發展和農村的社會穩定,不利於和諧社會的構建,為此,筆者利用工作和參與調解的便利條件對綦江縣安穩地區進行了調研,走訪了各村主要幹部以及50位農戶,現對調查的情況進行了分析與思考。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現狀
(一)流轉特點
調查表明,我縣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呈現速度快、類型多、行為欠規范以及少量違法流轉行為存在等4個方面的特點。
1、流轉速度加快,漸具規模。自1996年土地二輪承包以來,安穩鎮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速度呈逐年遞增之勢,流轉的土地面積不斷擴大,所涉農戶不斷增多。目前,各村流轉的土地面積占總耕地面積的比例約10%以上,涉及土地流轉的農戶數約占總農戶數的30%。
2、流轉類型多樣,比例不均。按照不同的標准,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分為各種不同的類型。
以流轉主體為標准,以農戶與農戶之間的流轉為主,流轉面積約占總流轉面積的90%。
以流轉對象為標准,可為耕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荒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其中以耕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為主,約占總流轉面積的80%。
以流轉方式為標准,可分為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投股或參與股份合作等其他方式流轉。其中以轉包、出租為主,約占總流轉面積的70%以上。轉包中又以外出打工或經商農戶,將土地轉包給親友或本村其他農戶居多。出租中又以租給個體工商戶開辦採石場為主。
以流轉是否簽訂協議為標准,可分為協議流轉和無協議流轉。其中協議流轉農戶略占總流轉農戶數的60%左右。協議流轉又分為書面協議流轉和口頭協議流轉,其中口頭協議流轉占協議流轉的絕大多數,簽訂書面協議流轉的農戶不足總流轉戶的10%。
以流轉是否有償為標准,可分為有償流轉和無償流轉。其中以無償流轉為主,約占總流轉戶的60%以上,有償流轉的比例正呈上升趨勢。 以流轉是否履行報批准、備案或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變更登記程序為標准,可分為批准流轉、備案流轉、登記流轉和自行流轉。其中以自行流轉為主,占總流轉面積的98%。
3、流轉行為欠規范,缺少管理。
流轉行為嚴重不規范,表現為自行流轉多,報批准、報備案的少,申請變更登記的根本沒有;口頭協議多,書面協議少;約定不明的多,約定明確的少;書面協議內容不規范的多,規范的少等。鎮、村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缺乏嚴格規范的管理.
4、部分耕地被非農業化,有少量的非法流轉行為存在。
我鎮有極少部分耕地被轉為非農用途,主要用於煤礦、非煤礦山、住房、小城鎮項目建設等。這些建設用地只有大多數履行了批准手續。其中,非煤礦山建設採取向農戶租賃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流轉到自己名下,用於非農生產。
(二)流轉原因分析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大致有下4方面的原因。
1、農戶之間買賣房屋後,為了耕種土地的方便,買賣房屋的農戶絕大部分都要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比如,住在甲社的農戶不便於跑到乙社去耕種土地。這是過去幾年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一個最重要的原因。
2、農村二、三產業的發展和勞動力的轉移。土地二輪承包時「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使得農村原本存在的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導致大量勞動力紛紛向本地農村二、三產業或向外地轉移,轉移的勞動力中有一部分帶動全家轉移,便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他人。
3、非農建設項目的需要。如:布衣山寨的建設、螢石礦廠、鄉村公路以及大量開辦的採石場都是以租賃的方式從農戶手中流轉出來。高速公路、210國道和松藻煤矸石火力發電廠的非農建設項目用地需要,屬於國家依法征地不屬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范疇。
4、村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村鼓勵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種植大戶,由於地理條件的原因,這種現象在我鎮很少。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情況的分析
(一) 流轉糾紛特點分析
從調查的情況看,我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主要存在以下特點:
1、糾紛數量大,遞增趨勢明顯。自1996年土地二輪承包至2003年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總體比較穩定,流轉雙方當事人大體能夠保持現狀,相安無事。因此產生糾紛的微乎其微,糾紛所涉土地面積占流轉總面積大約2%左右。近年來,由於高速公路、松藻煤矸石火力發電廠的建設征地以及採石場的臨時佔地,引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數量巨增,還有煤礦采空區對地面的影響而引起的糾紛數量日益增加,流轉糾紛所涉面積占各類土地糾紛所涉面積的30%。
2、當事人之間矛盾激烈,易引發其他糾紛。
流轉糾紛,是流轉當事人之間基於流轉合同的履行或解除而產生的關於承包經營權的歸屬或相關費用等方面的糾紛,屬於合同類糾紛。此類糾紛由於涉及農民「命根子」利益,一旦形成糾紛,當事人之間對立情緒大,互不相讓。如得不到及時、有效地處理,很容易引發以下糾紛、事件。
一是民事糾紛,主要是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類侵權糾紛。當事人之間因爭搶土地,搶種搶收,導致毀壞莊稼,甚至打架斗毆,引發財產、人身損害糾紛。這種因流轉糾紛引發的財產、人身侵權糾紛日漸增加,目前約佔到流轉糾紛總農戶數的30%,此類糾紛往往形成當事人之間的財產損害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訴訟。如上壩村村民張某和劉某之間為了兩小塊耕地(約0.3畝)的承包經營權發生糾紛,不服調解,劉某將張某種植的白菜撤了,張於2005年5月起訴綦江縣人民法院,因未登記確權而撤訴,但至今雙方的糾紛仍未解決。 二是行政糾紛,如,崇河村六社的村民王某一家,因高速公路建設征地而引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屬和土地補償數量發生的爭議,行政訴訟經過了兩次一審、一次二審才告結束;古南鎮的居民張某原是大堰村三社的村民,因松藻煤矸石火力發電廠的建設征地而引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屬糾紛,行政訴訟經過了兩次一審,仍不服,現正在民事再審之中。
三是上訪事件,如,松藻煤矸石火力發電廠的建設征地時,由於農民對相關法律、法規和地方規章規定的補償土地的面積和標准不理解,曾上訪到了建設部,又如張某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屬不服,上訪到了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3、糾紛調處難度大,難以從根本上化解矛盾。很多糾紛當事人擺出不爭到土地誓不罷休的架勢。不僅鎮、村組織難以調處,形成訴訟後,法院的調解往往也很難奏效。作出判決後,敗訴方當事人也常常堅持上訴,甚至上訪,將矛盾不斷擴大升級。
4、糾紛隱患大,基層幹部憂慮重,對策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存在先天不足,加之後天管理失缺,絕大多數流轉行為從一開始就埋下了糾紛的隱患.農村幹部雖然深感憂慮,但還沒有足夠的預防和應對措施。 (二)糾紛形成原因分析
上述流轉糾紛的形成,既有宏觀上政策和立法的原因,也有微觀上行政管理、流轉行為自身欠缺的原因。
1、政策的調整。1996年農村土地二輪承包以來,國家徵收農業稅和按事一議方式籌資籌勞,2005年調整為免徵農業稅,並實行糧食直補,糧食最低保護價收購.這使得農民承包經營土地所負擔的費用日益減輕,收益隨之提高。我市從2003年逐步減少並從2005年起免徵農業稅,以及退耕還林的補貼,原本因為承包經營土地成本高收益低,外出謀生而將承包經營權流轉給他人的農民紛紛返回,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這部分農民都是爭議土地的原承包經營權人,但由於當初流轉時與對方約定不明,受流轉方理解為無償轉讓並在土地上作了大量投入,或者因當初對承包經營權無所謂或著急外出打工一時找不到受流轉人而將土地拋荒後,經村安排給其他人種植的,但土地使用權證書上的權利人仍記載為原承包人等原因,受流轉方不讓出爭議的土地而形成糾紛。特別是,隨著糧食價格的上漲,以及糧食直補的發放到位,土地承包可以獲得較大收益,因此許多以前撂荒棄耕的土地現在又有人要求耕種。一些自行將土地進行流轉的農戶也紛紛將土地收回,而一些在二輪土地承包中沒有分到土地的農民,也都開始要地。有的村民小組進行了合並,由於合並前的小組每戶承包土地面積不同,合並後的小組有的村民要求重新分地。加上集鎮建設、廠礦建設等征地面積的增加,導致土地資源緊張。農民之間為爭奪土地承包權、確定承包土地的界址、承包土地被徵用後補償費的分配等問題,經常會發生糾紛。土地仍然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和最主要的生活來源,這樣,曾經一度緩和的土地承包糾紛又再度突出。
2、立法方面的不足。目前我國法律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面的規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土地承包法》)的第五節第三十二條至第四十三條,共十二個條文。內容比較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對於各種流轉方式應當履行的程序性要求,缺乏具體詳細的規定。如第三十七條中「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的規定,在實踐中沒有起到約束當事人流轉的作用。原因是《土地承包法》中對不依法履行上述程序性要求,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沒有相應的規定。所以農民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很隨意且不受拘束。2005年1月19日國家農業部公布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均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作出了比《土地承包法》更為細化的規定,但對本文提及的上述問題仍未能給出具體的解決依據。 3、證據方面的尷尬。在面對大量湧出的、直接關繫到所涉當事人「命根子」的利益和農村社會的穩定的這一類糾紛,鎮、村領導盡管非常慎重,但仍然難以避免這樣的尷尬:純粹要求當事人舉證就難以保證結果公正,因為很多流轉戶之間根本沒有流轉協議,舉不出證據來,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是也難以保證事實公正和法律公正的社會效果,同時考慮基層社會穩定又可能侵害農民的合法權益,還可能因基層組織的不理解不配合導致裁判難以順利執行;有些案件盡管法院裁判並無不公,但敗訴的當事人會不斷上訴、申訴、上訪.這樣一來,法院不僅沒有解決糾紛,還成了被信訪的對象.而且當事人也因為自身的行為,使糾紛解決的成本不斷上升,成為基層穩定的隱患.
4、流轉行為的不規范。《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實踐中,流轉行為存在嚴重不規范的現象:
(1)以農戶自行流轉為主,極少履行報批、報備案或申請變更登記等法定手續,流轉任意性大. 按照《土地承包法》報村裡同意或備案的流轉只佔到全部流轉面積的不足5%。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多次,幾經轉手,原承包經營權人外出回來後不知向誰要地,而村裡也不盡了解,容易產生矛盾。
(2)農戶流轉以口頭約定為主。由於特殊的歷史背景,承包人在流轉時原本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太重視,所以一般情況下流轉約定都不是很明確。有些流轉雖有明確的口頭約定,但因沒有書面記載,流轉雙方容易產生矛盾,一旦形成糾紛,還難以查證約定內容。
(3)為數不多的書面流轉協議,大多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概念不清、約定不明、權利義務不確定等問題。如不少協議上有某甲將土地「給」某乙種植或養殖的條款,形成糾紛後,雙方當事人對這些含糊的文字,均按照有利於自己的原則進行解釋,流轉方解釋為「轉包」或「代耕」,受流轉方則解釋為「轉讓」。
5、鎮、村管理服務的欠缺。
我鎮沒有行之有效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制度,沒有真正發揮作用的服務組織,相關管理部門和人員因為身兼多職無法履行這方面的管理職能,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處於一種無序、失控的狀態。鎮幹部忙於本職工作,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既無管理服務的動力亦無壓力,因而使組織形同虛設。而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面的管理也近乎空白,不少村幹部沒有管理的意識, 認為村裡中心工作都忙不過來,群眾自願流轉不必操那閑心。因此也就沒有這方面的管理措施和管理行為.調查中鎮、村幹部對所在鎮、所在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實際流轉面積和農戶的情況,心中無數,沒有一個村建有完整規范的土地流轉情況台帳。鎮、村調委會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的調處也是草草的應付了事。
6、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發放不到位。土地二輪承包時,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上記載的土地沒有清晰的四至界畔,2004年完善土地二輪承包後,有的村因農戶相互之間存在矛盾也將矛盾戶的證書暫且扣留後又忘了發放,這些情況在各村均不同程度地存在。 7、農民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的嚴重缺乏。調查中有100%的農民不知道法律規定的流轉方式有哪幾種,其法律後果怎樣,絕大部分農民認為土地三十內承包權是自己的,流轉與村裡沒有關系,不必報村裡批准或備案,認為流轉無需簽訂書面協議,都是鄰里家邊的,平時相互也了解,口頭說一下就行了,立書面協議顯得見外,甚至認為,只要自己持有證書,無論簽訂什麼樣的協議,土地使用權都是自己的。
8、村級幹部法律素質較低。各村幹部對《農村土地承包法》一知半解,不完全知道法律規定的流轉形式及其相應的法律後果。90%的村幹部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農戶自己的事,村裡不必管,不必建立流轉台帳。有些村幹部對農戶報到村裡的流轉行為的管理也不依法進行,既不要求農戶簽訂書面協議,也不按規定辦理批准轉戶或備案手續。 9、沒有土地仲裁機構發揮糾紛仲裁作用。我縣今年才設立土地仲裁機構,幾乎沒有群眾知道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可以申請仲裁以及向誰申請仲裁,各村幹部對如何申請仲裁也說不清楚。這使得流轉糾紛集中在基層政府和法院。
三、預防和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的對策思考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能否有效地預防和處理好流轉糾紛,關繫到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農村的改革、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因此有必要從立法、行政、村民自治以及司法各個層面,思考應對策略。
(一)立法建議
1、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盡快制定《土地承包法實施細則》,對《土地承包法》中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面的規定進行細化,特別是增加對違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定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方面的具體內容。
3、建議農業部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進行必要的增補和修正,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費用的計算標准和方法以及違反法律、法規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4、建議國務院制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仲裁辦法》,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的設立、仲裁的范圍、仲裁的程序、仲裁的原則及其他仲裁事項作出明確的規定。該辦法所設定的仲裁程序應簡便、快捷於訴訟程序,既便於當事人解決糾紛,也減輕法院受理案件的壓力。
5、建議省人大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在充分調查本地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及糾紛狀況的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地方性法規。
(二)行政對策
在目前流轉糾紛較多的情況下,應充分發揮並主要依靠行政手段,以達到減少和處理糾紛的目的。
1、依法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縣級人民政府對尚未發證的農戶,應盡快進行調查核實,並填寫證書向農戶發放。縣級人民政府若委託村委會具體負責發證,應明確下列要求:
(1) 確保戶戶有證。無論過去基於何種原因,現在有什麼理由,一律不得扣留農戶證書。
(2)保證土塊、面積、承包合同及承包經營權證書四者的記載內容要相一致。
(3)加強糾紛調解。對發證過程中發現的因流轉或其他原因產生的農戶間或農戶與村之間的矛盾,要加強調解,保證補發證的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2,有關農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管理,規范土地承包行為,對承包中發生的各種糾紛及時協調解決。指導村組公開發包、合理確定承包基數。規范承包合同內容,必要時可採用格式合同,但格式合同的起草要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條款要平等、具體、全面。加強對承包合同的管理,堅持穩定和完善相統一的原則,制止隨意撕毀合同的現象。
3、加強對流轉行為的管理。在對流轉行為的管理中,縣、鎮人民政府應各司其職。
縣人民政府對變更、撤銷、更換、補發承包經營權證書的申請,應依法及時審查辦理。我鎮大堰三社2005年8月向綦江縣府法制辦申請撤銷居民張某的承包經營權證書,至今半年多了仍無任何結果。
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專門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部門,做到人員、經費、制度、工作成果四保障,不流於形式。
縣、鎮兩級人民政府和村委會均應加強對流轉糾紛的調解,充分發揮矛盾糾紛調解的作用,及時化解糾紛。應重視流轉糾紛引起的上訪接待工作,及時妥善安排調處。兩級政府同時還應加強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的調查研究,以全面掌握流轉情況,並制定有效預防和處理糾紛的相關措施。 4、大力宣傳法律。縣司法行政部門和各鎮、村應充分發揮法制宣傳的作用,不能流於形式,大張旗鼓地宣傳土地流轉及流轉糾紛處理方面的法律和法規規定,盡可能做到家喻戶曉。讓農民真正了解農村承包經營權的性質、流轉的方式及相應的法律後果,懂得流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載明流轉標的、流轉用途、流轉方式、流轉期限及流轉費用等內容,告知農民該報批准、備案的要報批准、備案,不能自行其事,倡導農民多採取轉包、出租方式流轉,少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為防止將來情況發生變化時產生矛盾,多進行短期流轉,少進行長期流轉。
法制宣傳的另一個重點,應當提高村級幹部的法律素質。對其中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較為薄弱的以及經常處理土地問題的村幹部,要組織專門培訓。這對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健康運行,預防和減少流轉糾紛的發生有著重要的意義。
5、糾正違法流轉行為。對在承包期內違法收回農民承包經營權,或未經發包方同意,將其承包經營的轉讓給其他人的行為,應當予以糾正。 (三)村民自治對策
流轉糾紛大多發生在同一村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之間,因此應當充分發揮村民自治的作用,通過村民自治規范管理好流轉行為,以減少流轉糾紛的發生。並盡可能將矛盾化解在基層,減輕農民解決矛盾的成本負擔。村民委員會要在提高村幹部自身法律素質和加強法制宣傳的基礎上,建立完整的流轉台帳,完善流轉批准和備案手續。
1、完善並登記已發生的流轉行為,建立台帳。對本村內部已經發生的流轉行為,要進行詳細的調查摸底。調查中發現未簽訂書面合同的流轉戶,動員並指導其按約定內容補簽流轉合同,補辦報村批准可備案手續。流轉合同應一式三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由村收執存檔。村委會根據當事人補簽的合同的補交的申請,辦理批准可備案手續,並將上列情況記入台賬。調查、補辦手續的過程中,不僅可以弄清本村流轉情況,也可發現並調處部分已經發生的糾紛,還可消除許多糾紛隱患,可謂一舉三得。
2、規范並登記今後的流轉行為。對今後發生的流轉行為,村委會應當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指導流轉戶簽訂書面流轉合同,批村批准功備案或向縣人民政府申請變更登記。做到每一起流轉均符合手續,每一起流轉均有帳可查。這樣必然大大減少糾紛的發生率,即使發生糾紛也處理有據。 (四)司法方面的對策 司法部門加強對土地承包關系的法律調整。對破壞、干擾新一輪承包的犯罪行為要依法嚴懲。對發包過程中產生的民事糾紛,妥善處理,維護農村穩定。對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本著穩定農村生產關系的原則認真處理,維護生效合同的嚴肅性,通過辦案,保護和促進農村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