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築業工程發票已開,當期成本不夠,想預提成本,會計分錄怎樣處理
按估計的金額
借:工程施工
貸:應付賬款
㈡ 成本票不夠怎麼辦
大部分公司都面臨著同樣的問題。 成本票不夠。 盡管業務真實可靠,但並不是所有業務都能拿到成本權證,權證不足會導致企業稅負過重,如何降低稅負成為企業急需解決的問題。
可能以前的老闆們都會選擇買票虛開發票等,但是在金稅三期的威懾下虛開發票的行業幾乎銷聲匿跡,沒人敢搭上自己的身家去挑戰權威。
可以考慮其他合理的合規方法,如在公司面臨高利潤、嚴重票據短缺的情況下在稅收窪地進行核徵收的個人獨資企業或自然人代開等。
通常,個人經營所得稅核定後的0.5%-2.19%再加上增值稅,綜合稅率在5%左右。But,2020疫情年延續2021年至今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只按1%徵收,綜合稅率直接降至3.25%左右,單次開票量最好不要超過500萬,企業做到三流一致,就完全合規合理,稅務根本挑不出刺來,完美解決企業缺票問題。
假設一建築設計有限公司在稅收窪地成立小規模納稅人個人獨資企業(連續12個月開票500萬以下),原公司將280萬無票業務轉包到個人獨資企業上,則此個獨開票額為280萬(核定徵收之一不考慮成本單),大致需要納稅。
增值稅: 280萬/1.01*1%=2.78萬(不用繳企業所得稅)
附加稅: 2.78萬*6%=0.17萬;
個稅: 280萬/1.01*10%*20%-10500=4.5萬; (應納稅收入率10% )
開票280萬卻只需繳納共7.45萬的稅,原公司可以獲得280萬的成本單入賬,比起280萬按10%繳納企業所得稅,優惠力度一目瞭然。 進入優惠園區降低稅負,同時發展當地經濟,總部經濟不需要企業在園區里工作,也不需改變企業經營結構,只要把企業注冊在這里,在這里納稅申報就可以了。 節省時間和精力,高效方便。
如果想要快速領票,也可選擇在稅收窪地辦理自然人代開,一周即可領票。增值、附加、個稅三種加起來總稅率1.56%,稅率極低。無需自然人到場,提供受票方和自然人信息即可,開票品目廣泛,幾乎沒有限制,開票額度大,每人一年可代開5000萬,幾天就能領票。
園區歡迎建築行業、商貿行業、服務行業、設計行業、軟體行業、咨詢行業、醫療器械行業、機電設備行業、環保行業等等入駐。
㈢ 我們公司有一些出包工程沒辦結算,發票不足,這種情況能進行稅前扣除嗎
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關於總結可以參考一篇博文叫《匯算清繳各類「預提費用」處理方法》上面有總結歸納
㈣ 預提成本的計算與核算
關於預提成本的計算與核算
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九條的規定,開發產品完工前後,企業所得稅的計稅處理是不一樣的。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度(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開發產品完工後,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並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並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對於開發產品的實際毛利率高於國稅發[2009]31號文件規定的未完工開發產品的預計計稅毛利率,企業開發產品完工後結算計稅成本,必然需要在年度納稅申報中,將實際毛利額與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且在當年產生較大稅負的企業所得稅,這是企業不情願的,但是國稅發[2009]31號文件明確規定了開發產品的完工標准,即開發產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已經完工:
(一)開發產品竣工證明材料已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二)開發產品已開始投入使用。
(三)開發產品已取得了初始產權證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標准稅務確認條件的批復》(國稅函[2009]342號)也作出解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開發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當其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時均應視為已經完工。
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始辦理開發產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實踐中,未備案竣工驗收合格的開發產品雖不能辦理初始產權證明,但交付業主使用的情況普遍存在,遵循時點孰先原則,以國稅發[2009]31號文件、國稅函[2009]342號文件均認定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時即視為已經完工。
開發產品完工與否是決定計稅成本核算的前提。實務中,開發產品完工後,工程結算成本仍然無法最終確定的情況比較常見,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三十二條充分考慮了這一因素,給予房地產開發企業核算計稅成本一大利好,即允許預提部分成本費用計入完工產品的計稅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二)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
(三)應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物業完善費用是指按規定應由企業承擔的物業管理基金、公建維修基金或其他專項基金。
除此之外的建造成本費用以及其他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計入計稅成本。
以上規定可以認為是新31號文件對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企業所得稅處理的例外處理,此前的原31號文件規定,開發企業發生的各項應付費用,可以憑合法憑證計入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或進行稅前扣除,其預提費用除稅收另有規定外,不得在稅前扣除。但是企業在做計稅成本預提時並不是隨意的,其一出包工程應當是有實際的工程進度,按照31號文件的理解,結算計稅成本應當在工程竣工後,此時對於未辦理最終結算而未能取得全額發票的,才允許計提,計提總額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其二未實際發生的業務難以判斷其業務是否確實發生,金額無法計量,一般認為不符合稅法的真實性、合理性原則,不允許稅前扣除。31號文件考慮到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實際現狀,允許預提尚未發生的公共配套設施和報批報建費用,但限制條件是必須能夠有切實證據證明是要發生及發生的金額。
另外,考慮到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成本結算相對於稅法認定的完工條件是滯後的,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三十五條規定,開發產品完工以後,企業可在完工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選擇確定計稅成本核算的終止日,不得滯後。該規定遵從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即「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這樣就給了房地產企業充分的核算申報時間,即企業可以在年度結束後的5個月匯算清繳期內,盡快地完成出包工程結算,索取發票,完整確定完工項目的計稅成本。補計需要在當年度稅前扣除的應計未計、應提未提項目。該規定不失為房地產企業核算完工年度企業所得稅的又一大利好。
我們以案例解析房地產企業預提成本及核算終止日對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的影響。
【例】吉祥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某住宅樓於2008年9月完工,出包工程合同總金額20000萬元。2008年,由於未最終辦理結算,僅取得的發票金額為15000萬元,2009年3月,取得發票2000萬元,2009年6月取得發票3000萬元。
會計實務中,該住宅樓雖然於2008年9月完工,截止資產負債表日,「開發成本」科目歸集的成本費用除已經取得合法憑據(發票)外,還包括已經結算未取得發票的預提工程成本。假設全部開發產品銷售完畢,會計處理為:
預提成本時:
借:開發成本 5000
貸:應付賬款(預提) 5000
結算完工成本:
借:開發產品 20000
貸:成本 20000
結算銷售成本:
借:銷售成本 20000
貸:產品 20000
次年度3月、6月取得結算發票:
借:應付賬款(預提) 5000
貸:應付賬款(工程承包商) 5000
資產負債表日前結轉的完工成本以及銷售成本都包含了預提的成本費用5000萬元。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三十四條關於「企業在結算計稅成本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計入計稅成本,待實際取得合法憑據時,再按規定計入計稅成本」的規定,假定企業計稅成本核算終止日確定為2009年5月30日,則2009年3月取得的發票2000萬元可以計入計稅成本,超過計稅成本核算終止日取得的發票3000萬元不能夠計入計稅成本,但是在證明資料充分的情況下,企業可以預提合同總金額的10%,即2000萬元計入計稅成本。這樣2008年企業該項目計稅成本:15000+2000+2000=19000(萬元),2009年匯算清繳後,盡管實際取得發票金額3000萬元,計入實際取得發票年度(2009年)的計稅成本只能為1000萬元。
這樣,會計成本反映為2008年20000萬元,2009年0元,而企業所得稅計稅成本2008年為19000萬元,2009年為1000萬元。雖然成本總額沒有發生變化,但是由於計稅成本核算終止日及預提成本形成的會計成本與計稅成本的年度差異,對吉祥公司兩個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產生了一定影響。 ;
㈤ 費用報銷的時候發票不夠怎麼辦
1、買東西去公司財務報銷,為什麼要提供發票呢?只是為了證明我確實花了錢嗎?那為什麼收據沒有用呢?
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取得收入,必須開具發票,這是法律的規定哈!發票是指一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勞務或接受勞務、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所提供給對方的收付款的書面證明,是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收據只能證明收到款項與否,證明的東西不一樣哈,開了發票,不一定能收到錢噻,收了錢也不一定馬上開發票噻,對吧。
2、公司為什麼建議最好用專用增值稅發票,一張紅色的,一張綠色的。
你的公司是以生產銷售商品為主的吧,如果你的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就是公司的規模銷售額什麼的達到一定數額後向稅務局申請的一個名頭,對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是可以抵扣自己的應納增值稅款的,所以最好用專用增值稅發票。
可是打車,車票這些都沒有綠色的那張?這時為什麼?
行業不一樣,涉及到稅種也不一樣,增值稅主要是銷售商品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單位涉及,計程車服務屬於服務行業,屬於營業稅的范疇哈,不交增值稅的。
3、公司拿了這么多發票最後幹嘛去了,指示證明了一下就扔了嗎?還是把它好好保存起來以後對賬用?
報賬的時候發票要貼在報銷單上面作為原始憑證的,之後和財務記賬憑證訂在一起裝訂成冊,保管,法律有要求保管年限的。
4、有人說是防止審計局查賬,提供證明,那為啥我這么多年在淘寶上買了這么多東西都沒審計局來查我,偏偏要查公司呢?
公司的所有業務最終都會反映到財務上來,作為財務檔案必須加強管理的,也是法律要求,而不是為了審計局查賬,
那為啥我這么多年在淘寶上買了這么多東西都沒審計局來查我,偏偏要查公司呢?
個人消費應該主動索取發票,因為發票是開票單位納稅的依據,如果不索取,對方就有可能偷逃稅款,中國14億人口,沒個人都在消費,為什麼要查你啊,哈哈!企業合法經營,繳納稅款,是國家稅收的主要來源,保證財政稅收。
㈥ 成本票不夠後面補可以嗎
法律分析:成本票不夠後面補可以,但要注意時間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