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投標報價低於成本價是否可以作為廢標
投標報價低於成本價可以作為廢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投標報價低於成本或者高於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1、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2、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3、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4、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5、投標報價低於成本或者高於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6、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7、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第五十二條 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第五十三條 評標完成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並標明排序。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註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五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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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十九條 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1、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2、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3、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4、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5、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採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1、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2、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3、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4、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5、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6、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第四十一條 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1、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並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2、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3、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4、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5、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6、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採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⑵ 低於成本價銷售違法嗎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低於成本價銷售屬於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⑶ 投標人低於成本價報價,該怎麼處理好
要求其提供書面說明,只要說明清楚被接受,仍可繼續參與。《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條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⑷ 低於成本價投標認定
招標投標活動中,界定投標人的報價是否低於成本十分重要。如果被評標委員會認定為低於成本價投標的,將作廢標處理;被認定為合理低價的,將會增加其中標機會。
以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為例,當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於標底,使得投標報價可能低於其個別成本時,評標委員會應按照三個步驟進行分析:
一、將標底價格分為:1.不可競爭費用如規費、稅金等。2.有限競爭費用,如人工工資、材料費、機械使用費、措施費。3.完全競爭費用,如施工利潤、企業管理費三類具體考核。
二、將不可競爭費用直接計入成本;將完全競爭費用從標底價格中扣除;對於有限競爭費用,應要求投標人提供有關書面證明材料,如採取的技術手段、施工方案、材料采購的渠道、人工工資標准、降低消耗量指標措施等,用以說明自己編制的依據。
三、將不可競爭費用,與調整後的有限競爭費用相加,得到投標人的企業個別成本,如果投標人的報價低於認定的企業成本,將按廢標處理;否則為合理低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准;(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⑸ 商品銷售價錢低於成本的多少算是違法
商品銷售價錢低於成本是違法為。法律上沒有規定低於成本價多少,低於成本價就是違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第十三條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情況。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⑹ 投標報價明顯低於成本價怎麼處理
不對吧?那你這個招標程序就有問題了,按照規定,招標文件里應該是要有攔標價的,低於這個價的就是廢標
你這種情況可以幾種處理:第一,重新招標,因為現在的招標程序有問題
第二,就算招標文件里沒有規定,你也可以當他廢標處理
第三,不管他,各個投標單位的投標文件是要評分排序的,這個評分按照規定,並不是說價格越低就分越高,而是取平均分,然後比平均分高或低都扣分的,那樣,這個最低價投標的評分也不會高的,他中不了標,那就沒事了啊
其實這個還要看你們是怎麼走的招標程序,是通過政府招標機構招標,還是招標公司招標,又或者是你們自己內部招標,如果自己內部招標,那直接去跟那個公司談去
⑺ 招標時攔標價低於成本價該如何處理
攔標價指招標人在招標過程中向投標人公示的工程項目總價格的最高限制標准,是招標人期望的價格,要求投標人投標報價不能超過它,否則為廢標。標底價是招標人預計的價格,它的編制依據是地方的消耗量定額、網刊的信息價格和地方規定的取費標准及合理的施工組織設計。
目前,除個別省市外,攔標價的使用尚未得到法律或法規的有效支持,但亦無法律或法規的反對。攔標價本身沒有什麼問題,關鍵看其在招標過程中起什麼作用,擔當什麼角色,是作為招標文件的一部分,還是起著標底的作用。起著標底作用的攔標價必須和標底一樣,開標前必須保密,否則就會違法。沒有標底作用的攔標價僅作為招標文件的一部分,必須按照招標投標相關辦法規定的時間公示,否則會違法。
擔當上限的攔標價(或動態上限攔標價)可以得到「七部委」頒布的「三十號令」第六十四條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支持,在河北省也得到地方法律《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三十條的支持;擔當下限的攔標價(或動態下限攔標價)正如下限一樣沒有法律支持。盡管在招標文件中可以設置低於某報價視為低於成本價廢標的條款,但低於成本價的認定權在評委而不是業主,而成本本身又是個性成本而不是社會平均成本,因而筆者不支持設置下限攔標價。業主如要設立,可參照雲南省的做法設置非廢標下限攔標價,或者對不認可的低報價乾脆把許可權交給評委,以低於成本,重點質疑考慮為好。
⑻ 低於成本價銷售違法嗎
法律分析:根據情況而定。1、法律僅允許經營者在銷售鮮活商品;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季節性降價;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這四種情形下的低於成本銷售。2、經營者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拋售商品,排擠競爭對手,使其利益嚴重受損或被迫退出市場,從而在一定市場范圍內減少或消除競爭,以達獲取非法高額利潤之目的,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對於該行為有關價格主管應當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⑼ 投標報價低於成本價怎麼辦
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評標委員會應做無效投標處理。《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准;(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此外,《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五)投標報價低於成本或者高於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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