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施工開辦費是什麼
法律分析:1、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2、根據住建部《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建辦[2005]89號文件要求,至少包括以下部分:一、安全防護用具:安全網、安全帶、安全帽等;二、洞口和臨邊防護設施:樓梯口、電梯口、通道口、預留洞口、陽台周邊、樓層周邊、屋面周邊、基坑周邊、卸料平台兩側以及上下通道等臨邊安全防護設施;三、全鋼質內外腳手架及配套防護設施、結構模板的全鋼質主體支撐桿件;四、塔式起重機、外用電梯、井字架提升機等建築施工起重設備及配套防護設施,五、施工用電:符合規范要求的臨時用電系統、標准化電箱、電器保護裝置、電源線路的敷設、外電防護措施等;六、施工機具;七、安全檢測費:包括對建築施工起重設備與外用電梯、安全網、鋼管腳手架等的檢測。八、安全教育培訓;九、安全標志、標牌及安全宣傳欄;十、文明施工及環境保護:施工現場圍牆圍護及場地硬地化、粉塵控制、噪音控制、排水措施、垃圾排放;十一、臨時設施:包括辦公室、宿舍、食堂、衛生間、淋浴間等;十二、消防器材設施;十三、應急救援器材;十四、基坑支護的變形監測;十五、地下作業中的安全防護和監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築工程(包括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飾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是指按照國家現行的建築施工安全、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准和有關規定,購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作業環境所需要的費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清單詳見附表。建設單位對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發生費用一並計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四條 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是由《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標[2003]206號)中措施費所含的文明施工費,環境保護費,臨時設施費,安全施工費組成。其中安全施工費由臨邊、洞口、交叉、高處作業安全防護費,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措施費及其他費用組成。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措施費及其他費用項目組成由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自行確定。
第五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應當依據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測定的相應費率,合理確定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六條 依法進行工程招投標的項目,招標方或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並結合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清單。投標方應當根據現行標准規范,結合工程特點、工期進度和作業環境要求,在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並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結合自身的施工技術水平、管理水平對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單獨報價。投標方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的報價,不得低於依據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測定費率計算所需費用總額的90%。
B. 建設項目開辦費包括哪些項目
1、籌建人員開支的費用
(1)籌建人員的勞務費用:具體包括籌辦人員的工資獎金等工資性支出,以及應交納的各種社會保險。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如醫療費等福利性費用,如果籌建期較短可據實列支,籌建期較長的,可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予以解決。
(2)差旅費:包括市內交通費和外埠差旅費。
(3)董事會費和聯合委員會費
2、企業登記、公證的費用:主要包括登記費、驗資費、稅務登記費、公證費等。
3、籌措資本的費用:主要是指籌資支付的手續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
4、人員培訓費: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引進設備和技術需要消化吸收,選派一些職工在籌建期間外出進修學習的費用。
(2)聘請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
5、企業資產的攤銷、報廢和毀損
6、其他費用
(1)籌建期間發生的辦公費、廣告費、交際應酬費。
(2)印花稅
(3)經投資人確認由企業負擔的進行可行性研究所發生的費用
(4)其他與籌建有關的費用,例如資訊調查費、訴訟費、文件印刷費、通訊費以及慶典禮品費等支出。
(2)建安成本開辦費包括哪些內容擴展閱讀:
新准則下開辦費的會計處理
從2007年1月1日開始,新會計准則體系(以下簡稱新准則)在我國的上市公司執行,許多企業(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中央國營企業、深圳市的企業等)也執行了新准則。新准則對開辦費的會計處理相對於行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而言,發生了一定的變化。
從《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與主要帳務處理」(「財會[2006]18號」)中關於「管理費用」會計科目的核算內容與主要帳務處理可以看出,開辦費的會計處理有以下特點:
1、改變了過去將開辦費作為資產處理的作法。開辦費不再是「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直接將費用化。
2、新的資產負債表沒有反映「開辦費」的項目,也就是說不再披露開辦費信息。
3、明確規定,開辦費在「管理費用」會計科目核算。
4、統一了開辦費的核算范圍,即開辦費包括籌辦人員職工薪酬、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
5、規范了開辦費的帳務處理程序,即開辦費首先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然後計入當期損益,不再按照攤銷處理。
實施新准則後,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該嚴格按照新准則的規定進行開辦費的帳務處理。這樣不僅簡化了會計核算,更准確反映了會計信息。對籌建期間的界定,房地產企業應該以從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為止較為妥當。
C. 建安費組成包含哪些內容
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包括:
1、直接費,建築安裝工程直接費由直接工程費和措施費組成。直接工程費包括構成工程實體的各種費用,如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措施費,即為完成工程項目施工,發生於該工程施工前和施工過程中非工程實體項目的費用。
2、間接費,包括規模費,有工程排污費,工程定額測定費,會保障費,企業管理費。
3、利潤。
4、工程特殊費用。
5、稅金,指企業按規定交納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及土地使用費等。
6、其他直接費,是指直接費以外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其他費用。
7、現場經費,是指為施工准備、組織施工生產和管理所需費用。
D. 項目開辦費包括哪些內容
項目開辦費包括:籌建人員的勞務費用:具體包括籌辦人員的工資獎金等工資性支出,以及應交納的各種社會保險。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如醫療費等福利性費用,如果籌建期較短可據實列支,籌建期較長的,可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予以解決。差旅費:包括市內交通費和外埠差旅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十四條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
第十條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記帳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二)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
(三)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四)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第二十八條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E. 開辦費用包括哪些內容
開辦費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花稅、注冊登記費、經投資人確認由企業負擔的進行可行性研究所發生的費用、其他與籌建有關的費用。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繳納。
F. 建安費用包括哪些
建安工程費包括:
1、直接費: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組織措施費,技術措施費;
2、間接費:規費;
3、利潤;
4、工程特殊費用;
5、稅費。
具體如下:
1.直接費,是指施工過程中耗費的構成工程實體和有助於工程形成的各項費用,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
(1)人工費,是指直接從事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的生產工人開支的各項費用。
(2)材料費,是指施工過程中耗用的構成工程實體的主要材料、輔助材料、構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費用和周轉使用材料的攤銷費用。
(3)施工機械使用費,是指使用施工機械作業所發生的機械使用費。
2.其他直接費,是指直接費以外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其他費用,內容包括:
(1)風雨季施工增加費,是指工程在風雨季期間施工,為保證工程質量,採取防雨、防風、防滑措施所增加的人工、材料、設施的費用及工效差等。
(2)夜間施工增加費,是指施工中正常工序搭接所必須的夜間施工照明設施費、工效降低和夜餐費。
(3)二次搬運費,是指構成工程的建築安裝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由於運輸道路無法直接運至工地或現場堆放條件所限而發生的二次搬運費。
(4)生產工具用具使用費,是指施工生產所需不屬於固定資產的生產工具及檢驗用具等的購置、攤銷和維修費,以及支付給工人自備工具補貼費。
(5)檢驗試驗費,是指對建築材料、構件和建築安裝物進行一般鑒定、檢查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自設試驗室進行試驗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學葯品等費用,以及技術革新和研究試制試驗費。
(6)工程定位復測、工程點交、場地清理(指建築物2米以內)等費用。
(7)特殊工種培訓費。
3.現場經費,是指為施工准備、組織施工生產和管理所需費用,內容包括:
(1)臨時設施費,是指施工企業為進行建築安裝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產用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臨時設施費用等。
臨時設施包括:臨時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業房屋與構築物,倉庫、辦公室加工房以及規定范圍內道路、水、電、管線以及簡易施工圍牆等臨時設施和小型臨時設施。臨時設施費用內容包括:臨時設計的搭設、維修、拆除或攤銷費。
(2)現場管理費
①現場管理人員的基本工資、工資性補貼、職工福利費、勞動保護費等。
②辦公費,是指現場管理辦公用的文具、紙張、帳表、印刷、郵電、書報、會議、水、電、燒水和集體取暖(包括現場臨時宿舍取暖)用煤等費用。
③差旅交通費,是指職工因公出差期間的旅費、住勤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誤餐補助費,職工探親路費,勞動力招募費,職工離退休、退職一次性路費,工傷人員就醫路費,工地轉移費以及現場管理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養路費及牌照費。
④固定資產使用費,是指現場管理及試驗部門使用的屬於固定資產的設備、儀器等的折舊、大修理、維修費或租賃費等。
⑤工具用具使用費,是指現場管理使用的不屬於固定資產的工具、器具、交通工具和檢驗、試驗、測繪、消防用具等的購置、維修和攤銷費。
⑥保險費,是指施工管理用財產、車輛保險等。
⑦工程保修費,是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後,在規定保修期以內的修理費用。
⑧工程排污費,是指施工現場按規定交納的排污費用。
(二)間接費
由企業管理費,財務費和其他費用組成。
1.企業管理費,是指施工企業為組織施工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內容包括:
(1)管理人員的基本工資、工資性補貼及按規定標准計提的職工福利費。
(2)差旅交通費,是指企業職工因公出差、工作調動的差旅費,住勤補助費,市內交通及誤餐補助費、職工探親路費,勞動力招募費,離退休職工一次性路費及交通工具油料、燃料、牌照、養路費等。
(3)辦公費,是指企業辦公用文具、紙張、帳表、印刷、郵電、書報、會議、水、電、燃煤(氣)等費用。
(4)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是指企業屬於固定資產的房屋、設備、儀器等折舊及維修等費用。
(5)工具用具使用費,是指企業管理使用不屬於固定資產的工具、用具、交通工具、檢驗、試驗、消防等攤銷及維修費用。
(6)工會經費,是指企業按職工工資總客2%計提的工會經費。
(7)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企業為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5%計提的費用。
(8)勞動保險費用(單列計算),指企業支付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包括提取的離退休職工勞保統籌基金)、價格補貼、醫葯費、異地安家補助費,職工退職金、六個月以上的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規定支付給離休幹部的各項經費。還包括企業為職工退休養老金的積累而交納給社會統籌部門的職工養老保險費及按規定標准計繳的職工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費用。
(9)保險費,是指企業財產保險、管理用車輛等保險費用。
(10)稅金,是指企業按規定交納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及土地使用費等。
(11)其他,包括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費、業務招待費、排污費、綠化費、廣告費、公證費、法律顧問費、審計費、咨詢費等。
2.財務費用,是指企業為籌集資金面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企業經營期間發生的短期貸款利息凈支出、匯總凈損失、調劑外匯手續費、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企業籌集資金發生的其他財務費用。
3.其他費用,是指按規定支付工程造價(定額)管理部門的定額編制管理費和勞動定額測定費,以及經有權機關批準的建安企業的上級管理費。
(三)利潤
是指按規定應計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利潤。
(四)工程特殊費用
工程特殊費用,是指企業根據工程的特殊情況或建設單位的特殊要求,為完成承建的單位建築產品必須發生的間接費用,但又沒有包括在直接工程費和間接費內的費用。工程有發生這部分費用時,由承、發包雙方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的實際情況或有關規定,通過合同形式確認。工程特殊費用內容包括:
(1)優良工程費,是指業主要求施工單位承建的單位工程質量要達到優質、優良工程(經質量監督部門鑒定)而必須增加的工程的成本費用。
(2)提前竣工措施費,是指業主要求建設工期比國家定額工期提前完工,為提前竣工,施工企業必須進行加班施工或採取相應的趕工措施,由此發生的工效降低,機械作業效率降低以及增加施工照明費用,夜餐津貼和採取趕工措施等所增加的費用等。
(3)遠地施工費,是指企業派遣施工力量到遠離駐地(***核算公司、工程處)25公里以外承擔施工任務所需增加的費用。內容包括:工作人員差旅費、郵電費、探親假路費、交通車輛使用費等增加的費用,以及職工調遣差旅費、工人調遣期間工資以及中小型機械、工器具、周轉材料等運雜費。招投標工程不計取該項費用。建設工程確需引進外省專業施工隊伍,經工程所在地建委審查同意,並報省建委批准後,方可計取本項費用。
(4)文明施工費,是指各級政府文件規定對城市建設要求進行文明施工應增加的除定額已包括的內容之外的費用。
(5)特殊技術措施費,是指在特殊條件或特殊環境中施工所採取的技術措施費用。內容包括:
①非正常施工條件下,所採取的特殊措施發生的費用;
②因工程特殊需要,所發生的試驗、測試等費用;
③因環保要求,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費用;
④對某些重要產品採取特殊保護措施所發生的費用;
⑤新材料、新結構、新工藝所採取的施工技術措施發生的費用。
(6)停窩工費,指由於建設單位的原因造成施工單位現場停工、窩工發生的費用。停、窩工費包括停、窩工人工費和周轉性材料維護、攤銷費以及施工機械停滯費和大型機械因停滯組裝拆卸和進退場費等。
(7)市政工程夜間施工增加費。
(五)稅費
是指國家稅法規定的應計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內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及社會事業發展費。未列入本定額的經有權機關批准允許列入成本的其它稅費按規定另行計算。
G. 開辦費包括哪些內容
一、開辦費包括哪些內容
1、開辦費包括一個企業的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開辦費通常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繳納。
二、不能計入開辦費的支出包括什麼
企業在實際操作中,要注意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不能全部納入開辦費的范疇。其中不能計入開辦費的支出包括:
1、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所支付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購建時發生的職工薪酬;
2、按照規定應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如投資各方為籌建企業進行調查時發生的差旅費、咨詢費、招待費等支出;
3、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
4、投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措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計入開辦費,應由出資方自行負擔;
5、以外幣現金存入銀行而支付的手續費,該費用應由投資者負擔。
H. 企業開辦費包括哪些內容
企業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不能列入開辦費范圍的支出有以下幾點:
1、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
2、規定應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
3、籌建期間應當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六條
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第六十七條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准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准予扣除。
I. 建安費是什麼
建安費就是建築安裝工程費用由分部分項費用、措施項目費用、其它項目費用、規費和稅金組成,根據建標[2013]44號關於印發《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規定。
建築安裝工程費按照費用構成要素劃分:由人工費、材料(包含工程設備,下同)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和稅金組成。其中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和利潤包含在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
(一)人工費:是指按工資總額構成規定,支付給從事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的生產工人和附屬生產單位工人的各項費用。內容包括:
1.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准和工作時間或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
2.獎金:是指對超額勞動和增收節支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如節約獎、勞動競賽獎等。
3.津貼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個人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個人的物價補貼。如流動施工津貼、特殊地區施工津貼、高溫(寒)作業臨時津貼、高空津貼等。
4.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資和在法定日工作時間外延時工作的加點工資。
5.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是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准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以上參考來源:建安費-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