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保障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在建工程抵押權是金融機構對抗貸款人,保障貸款償還的法律武器。除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另有約定外,其抵押物范圍不僅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還包括規劃許可范圍內已經建造的和尚未建造的建築物。其中,在建工程存在建築承發包合同爭議的,行政罰沒、司法裁定和依法查封的,以及無擔保人的公益性質(學校、醫院、幼兒園等)在建工程不得設定抵押。
3、權利的限制與放棄
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於其他物權人受償的權利。且該權利具有「承包人無須對建築物存在實際占據、無須雙方合意達成一致」的特點——優先受償既無須辦理登記手續,其受償額又不屬公示信息。因此對於金融機構而言,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最大風險便是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問題。
2004年銀監會制定的《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要求銀行密切關注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帶來的潛在法律風險,但面對優先受償權可能對於銀行貸款抵押權行使的限制,銀行在提供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時往往要求開發商出具承包人放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書面承諾。開發商便利用其優勢談判地位,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便要求承包人簽署放棄優先受償權協議書。
在這一情況下,銀行的債權得到了最大程度保障,在建工程被強制拍賣或被變價所得價金將優先用於抵押權實現,承包人不再享受排他的優先受清償的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針對實踐中承包人或自願或被動放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現象,2019年2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明確:優先受償權可以約定放棄、限制,但不得損害建築工人的利益。換言之,該放棄行為損害社會和實際施工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則不予支持。
現實中優先受償權與在建工程抵押權沖突的出現,有待於在建工程登記的完善。當權利人登記能夠發揮應有作用時,各項權利能夠得到更好的競存與實現,各權利主體的利益方能協調平衡。當然,在「以房抵債」及「放棄優先受償權」或明示或暗示、或主動或無奈的情況下,承包人也可主動尋求發包人提供業主支付擔保,在第三人的幫助下確保工程款的順利實現。
② 作為甲方如何在施工中控製成本 詳細�0�3
可以從下面幾個階段控製成本:
決策階段:
1、制定嚴密的合同條款;
2、結合施工組織及施工工藝,控制工程成本;
3、做好市場材料及市場工藝價格的,建立尋價體系;
4、採用工程量清單形式確定工程造價;
5、做好反索賠工作。
設計階段:
1、方案設計到施工圖設計階段,讓工程審計人員早些介入,把關成本;
2、重視招投標文件;
3、圖紙會審仔細審查施工圖方案,避免今後圖紙的修改;
4、少簽聯系單,費用增加地也越多;
5、給乙方合理的利潤。
施工階段:
1、合理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2、加強項目成本管理;
3、控制施工方面的成本。
③ 施工企業的成本控制措施
導語:施工企業成本管理是成本管理中的一個分支,指施工企業發生的實際成本通過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等一系列活動,在滿足工程質量和工期的條件下採取有效的措施不斷降低成本,已達到成本控制的預期目標。
施工企業的成本控制措施
1、施工企業成本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全員成本意識差,綜合管理理念不強
成本控制是一項全員參與的系統工程,是技術與經濟的結合。有些企業認為項目成本控制應由施工企業領導和財務部門負責,而把項目經理及施工人員項目部人員只看作生產者,導致技術與經濟的脫節,職工缺乏參與成本管理的積極性,不注重精打細算,整個成本管理缺乏系統觀念,缺乏整體合力,成本控制理念和意識淡薄。
(2)成本管理體制不健全
很多施工企業沒有形成一套完善的責、權、利有機結合的成本管理體制。企業建立了相應的成本控制機構,配備了管理人員,但項目責、權、利落實不到位,考核機制落後,兌現不及時,嚴重挫傷了項目管理人員的積極性,給成本管理工作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
(3)項目成本預測上的滯後性
施工企業應當在投標報價階段完成前,先完成投標項目的成本測算。但許多施工企業在投標階段仍是按照國家頒布的定額直接計算項目投標價格。項目成本預測只是對完成投標項目所需成本一種平均的、粗略的估計,若項目中標,再重新對這個工程項目的成本進行詳細的測算或直接簡單地按照中標價確定一個降低比率,以此作為目標成本。
2、施工企業成本控制的措施
施工企業要重視成本預測、嚴格預算管理,合理測定目標成本,完善內部管理機制,以項目管理為重點, 推行目標責任成本管理,注重全過程管理。
(1)強化全員成本意識
施工企業必須加大教育力度,提高全員成本意識,從管理人員到施工人員要進行宣傳教育,意識到成本管理的重要性和崗位職責,使每位職工將工程成本管理工作與本職工作聯系在一起,只有在施工項目中培養強烈的成本意識,成本管理目標才能在施工企業成本管理中得到貫徹和實施。
(2)強化責任成本管理,建立工程成本管理責任體系,建立健全考核機制
以項目部為重點合理測定目標成本,建立成本管理體系,將目標成本進行細分,縱向分解到項目經理部、各施工班組,橫向分解到技經、物資、財務和項目經理部各職能部門,責任到人、層層落實,形成多方協調、全員參與、全過程管理的格局,完善內部的`成本激勵機制,考核過程中應當數據准確、考核細化、獎罰分明,維護考核制度的嚴肅性。
(3)施工前期的成本管理
重視成本預測,做好投標報價工作,對工程項目實際成本進行定性和定量預測,充分估計中標後可能面臨的風險和企業承擔風險的能力。要深入研究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和有關技術資料,根據工程特點、結合施工現場的勘察和本企業的技術水平、管理水平,對施工方法、施工順序、作業組織形式、機械設備選型、技術組織措施等進行認真分析,編制切實可行的施工組織設計。
項目中標後,應及時測算每道工序應消耗的時間、投入的勞力、材料、機械等生產要素,合理地確定工序單價。在優化的施工方案指導下,編制詳細而具體的成本計劃,確定各級成本核算指標,作為成本控制的依據。
(4)施工過程中的成本管理
成本的事中控制主要包括人工費控制、材料費控制、機械費控制等方面的內容。第一人工費用控制方面,推行勞動用工聘用制,對需要的各類工種,根據施工組織的安排,實施聘任制。按照工程項目進度需要合理配置人員,靈活調度。
並以班組為基本考核單位,在班組之間進行競標,提高工作效率。把人工消耗降到最低水平,調動積極性達到控制和降低成本的目的。第二,材料費控制方面,應採用按量、價分離的原則。首先做好對材料用量的控制。
班組領料和配比發料,實行限額領料制度,嚴格控制材料浪費。其次在采購價格方面盡量從廠家直接進貨,減少中間環節;要通過貨比三家,在確保質量的前提下,擇優購料,降低材料采購成本,並合理組織運輸,就近購料,選用最經濟的運輸方式,以降低運輸成本。第三,機械費控制方面,應合理選用機械,充分發揮機械的效能,提高機械設備的利用率。
定期保養機械,提高機械的完好率。加強租賃設備計劃的管理,充分利用社會閑置機械資源。成本管理人員需要嚴格按照費用計劃和各項消耗定額對一切施工費用進行經常審核,把偏差目標的差異及時反饋給責任部門和個人,以便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偏差,使成本控制在預定的目標之內。
(5)竣工驗收階段的成本控制首先高度重視、應快速高效地完成工程竣工收尾工
。要做好工程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匯總、歸檔報送甲方備查,及時清理機械設備,不拖拉。及時辦理竣工結算,以明確債權、債務關系。同時應制定專人負責與業主方聯系,及時辦理工程結算,仔細核對工程變更,查驗變更費用是否遺漏;對驗收中甲方提出的意見,應根據設計要求和合同內容認真處理,如果涉及費用,應請甲方簽證,列入工程結算,力爭盡快回籠資金。
(6)加強質量和安全管理
企業施工的質量和安全好壞,直接影響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信譽。企業要預防質量通病的產生,杜絕重大質量事故的發生,避免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因為由此引起的返工和工期延誤,企業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將是巨大的。
在施工過程中要嚴把質量關,嚴格控制返工率,各級質量檢查人員定點、定崗、定責,使質量管理工作貫穿於項目的全過程中。避免造成因不必要的人、財、物等大量的投人而加大工程成本。
有效的進行項目成本管理,可以促進企業改善經營,提高施工企業管理水平,合理補償施工耗費,保證企業再生產的進行,促進企業不斷挖掘潛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提升企業整體競爭力,使企業走上良性發展的軌道。
④ 如何解決施工企業工程款清欠問題
1、施工企業要加強管理並做好防欠清欠工作。
施工企業要預防拖欠工程款發生,加強企業管理,特別要加強對施工合同、施工質量、工期的管理。要調整經營結構,將承包工程的重點放在有實力、信譽比較好的業主和項目上。承接任務時必須對業主的業績、資信進行詳細的調查,對待墊付資金等工程要十分謹慎,要將墊付工程提高到投資行為管理的高度來對待。對已拖欠的工程款,要認真做好清欠工作,組建專門機構,成立由公司、分公司、項目部三級清欠小組,建立拖欠款回收月報表制度,要把責任指標落實到部門和人頭。對於態度惡劣、有錢不還,故意賴賬的業主應不憚於訴諸法律。
2、依據現有法律及有關司法解釋維護自己的權利
國家頒布了一系列關於工程糾紛解決方面的法律,如《合同法》第286條中規定了承包人對建設工程的價款可就該工程行使優先受償權。根據《合同法》286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經催告後,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這是法律賦予承包人的又一利劍,其效力還優先於銀行的抵押權及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可有力保護承包人。但其局限性亦令人望而卻步:關繫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工程項目,如國家機關辦公樓、圖書館、博物館、機場碼頭等公用建築無疑屬於「不宜折價、拍賣」的工程項目,而政府工程是最大拖欠者;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項後,工程價款優先權不得對抗買受人,但是消費者大都採取按揭方式付款購房,當工程竣工後能夠行使優先受償權之時,房款已全部付清;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但是發包人拖延決算或決算時限過長將超出行使權利的期限。
3、明確約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和逾期利息。
工程款包括預付款、進度款、結算款和保修金。如果使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的,其第二節通用條款部分明確約定了各類工程款的付款數額、支付期限、催告期限和計息始期;如未使用的,應當參照約定之。以拖欠1000萬工程款以日萬分之三計息,年息可達百萬,的確是一筆不小的款項,可以有力彌補承包商損失。對利息支付標准和付息時間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17和18條。另外,滯納金與利息的性質不同,可以另行約定欠款滯納金。
4、充分利用「逾期認可」條款。
竣工後,承包人提交了結算資料,而發包人遲遲不予答復或根本不予答復,以達到拖欠或不支付工程款之目的。承包人請求法院按照送審資料判決工程款,但發包人又提出結算文件是承包人單方作出,應當依評估價為准,雙方矛盾針鋒相對。《施工合同司法解釋》20條規定了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逾期不予答復則視為認可,這無疑賦予承包人一把尚方寶劍,可以有效遏制某些發包人以拖延決算為手段達到拖延工程款之目的。承包人慾充分利用,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答復期限和逾期答復的法律後果--過期視作認可。提起訴訟時,法院可以依據送審價為准判決工程款。
5、及時主張權利。
施工管理,素有「低中標,勤簽證,高索賠」之說。索賠是合同履行中,當發包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發生錯誤造成損失時,承包人要求對方賠償的請求。索賠成功後,工程款可以追加,故索賠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當及時向工程師發出索賠通知。竣工驗收後,應當及時向發包人送交完整結算資料,請求結算。欠款形成後,要在訴訟時效內主張權利,以防喪失勝訴權。
6、解除合同。
《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9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三種情形之一致使無法施工的,承包人經催告後可以解除合同: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當發包人屢屢失信時,雙方已不具備合作基礎,承包人應當果斷解除合同。承包人解除合同源於發包人嚴重違約行為,故可依據《合同法》97、107、113條和《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10條,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違約金,賠償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
⑤ 試論施工企業應運用好優先受償權
論文摘要 筆者在建設施工企業從事多年的企業法務工作,辦理了許許多多的建築工程中的糾紛,特別是拖欠工程款的情況,有的工程完工後工程款卻一直不能支付的現象屢見不鮮,有的工程甚至已經完工十多年,而施工方卻一直拿不到應該獲得的款項。諸如此類情況,使承包商資金鏈斷裂,導致企業無法正常運轉,有的甚至破產,而職工(大多數是農民工)得不到養家糊口的報酬。由此,引發了很多社會不安定因素。如何實現自己的債權,即收回應得的工程款,是施工企業遇到的難事。以下,筆者試著從“優先受償”的法律角度談談如何實現工程債權。
論文關鍵詞 建築工程 糾紛 債權 優先受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拍賣。建設工程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這就是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原則。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又發布了法釋(2002)16號“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的司法解釋(下簡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最高院於2002年6月11日,針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理解與適用問題的請示》下發了《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明確了施工單位的工程價款受償權優先於抵押權和其它債權受償。為保護購房消費者的利益,該《批復》還特別規定了:“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案例:某縣水務局為修建位於該縣的一座水庫而成立了某某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該水庫管理局進行了修建此水庫的招投標,某某施工公司(以下簡稱為:甲)通過招投標獲得了承建該水庫的資格,甲公司和水庫管理局簽署了《建築施工合同》,合同中約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工程金額為2.3億,工期為18個月。甲隨即進場施工。因工程需要,甲施工公司把部分工程分包給了某勞務公司(以下簡稱:乙)。在施工過程中,水庫管理局的資金出現了問題,一直不能按合同規定的進度撥付工程款。部分的工程款由甲墊資。水庫完工後,管理局拖欠甲工程款0.8億元。甲也拖欠乙的勞務費和許多供貨商的材料款。由於甲向管理局討要不到工程款,故一直不能支付乙和供貨商的款項,乙組織員工和供貨商天天來甲公司討要,嚴重影響了甲的正常工作秩序。為此,甲和乙把管理局訴訟到了人民法院……。最後法院判決:駁回乙的訴訟請求,支持了甲的訴訟請求。執行階段因管理局無能力支付甲,法院拍賣了由甲承建的水庫經營權,以此來支付甲的工程款。此前,由於部分主材是由管理局提供,管理局因未足額支付供貨商的材料款,供貨商也起訴管理局到該法院,並且辦理了訴前財產保全,查封了該水庫的部分設備等。執行階段,拍賣該水庫的款項,法院先給予了甲,剩餘部分劃給了起訴後的供貨商。
該案例提醒我們施工企業在運用優先受償權時,要注意幾個問題:
一、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條件
(一)訴訟主體要適格
乙為什麼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就是乙的訴訟主體不適格。乙方只是工程的分包商,他只是和甲發生了法律關系,如果要起訴,乙方只能起訴甲而不能起訴管理局。可見,能行使工程優先受償權的主體應該是工程的承包人。一般來說,施工單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可以把工程分包給分包單位,即工程分包、勞務分包。一般來說優先權僅對建設總承包單位行使,從法律上分包單位不具備行使優先權的主體資格。
(二)必須是發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
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是承包方使用優先權的第一法定條件,只有發包商不按時履約,事後又不積極補救。承包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不支付。按合同法規定,只有催告要求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而發包人超出這個合理期限仍不支付(或未足額支付)才可行使優先權。
(三)工程項目能夠折價、拍賣
目前法律上未有相關的規定,但涉及國家安全或其它國家重要利益的工程顯然是不能拍賣、折價,現實中,這類工程也不可能出現不能支付工程款的情況;以公益為目的的工程,如學校、醫院等,一般也不能折價、拍賣。排除諸如此類不適合於折價、拍賣的工程,其他工程一般都可以行使優先受償權。
二、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法律特徵
1.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一種法定的擔保權,《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將其固定,是一種勿需當事人雙方約定而依據法律而存在的權利,也是目前我國法律中存在的?唯一的對特定的行業的法定擔保權。
2.優先於抵押權。《合同法》中規定了優先受償的原則,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它優先於抵押權。法定抵押權有別於約定抵押權。法定抵押權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其直接產生於法律規定,公信力比登記更具有可靠性。筆者認為這兒指的抵押權僅指針對工程本身設置的抵押,而不包含工程所用土地使用權的抵押。因此在實踐中行使優先受償權必須與土地使用權人(含抵押權人)進行協商才具有可操作性。
3.優先於其它債權。發包人對外一般有多筆債務,如有些工程中的主材由發包人購買供應,發包人往往也拖欠材料供應商的款。既然是優先受償權,承包人對工程的受償權優先於這些債權人。
以上案例說明了一個道理:優先受償權優先於抵押權,能對抗並優先於人民法院保全。
4.在破產還債程序中優先受償權應排在抵押受償權前。按法理發包人一旦進入破產還債程序,即除破產費用、企業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及所欠稅款外,承包人勿需主張,就自然擁有優先受償權。這改變了發包人進入破產還債程序後按份額比例分割償還債權人的情況。
5.不能對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購房款的'房屋買受人。《批復》第二條規定,“消費者交付購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拖欠承包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沒有規定購房合同是否必須經過備案或公證,而僅以是否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房款作為抗辯標准。發包人很可能會製造虛假的房屋買受人而行使對優先權的抗辯權。優先受償權與消費者商品房買受人對抗權的關系。消費者購買商品房是一種生存的權利,同時還關繫到社會的穩定;而承包人的權利主要是一種經營權利,生存權利優於經營權利不僅符合我們國家的實際情況,更是保障基本人權的具體體現。因此,為保障優先權的行使,承包商應當想辦法與發包方約定和限制所建商品房工程的銷售。如,限定只能對部分房屋進行銷售或者對房屋預售款進行提存等。否則,所謂的優先受償也難以落實。
三、優先受償權的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建築工程價款僅能包含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實際支出的費用。這一規定含義如下:
1.系承包人為工程本身所支出的實際費用。如是除工程本身以外的債權債務關系則不在此列。承建工程與優先受償權行使對象工程應為同一工程。
2.承包人應當支付且實際支付的費用。為了避免承包人無限制地擴大優先受償權的范圍,最高院在司法解釋中明確了系承包人在建設工程過程中應當支出的費用。這兒的“應當”是指為工程建設必須支付的費用,通常也指按工程實際情況已支付的費用,但同樣的工程可能存在價差,發包人與承包人對“應當支付”可能出現較大分歧。
除了司法解釋中所列工作人員報酬(即勞務費)、材料款外,還應包含經發包人認可由承包人進行分包而由承包人支付給分包商的費用。
工程的價款一般是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經發包方和承包方以及監理通過決算或未結算有幾方認可的單據記錄的資料匯總得出的金額,對雙方有爭議的單價,可參照定額計算。對有爭議的工程量可以通過第三方審計來計算。
3.優先受償權不包含違約金及違約損失。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只保證承包人基本權利,也就是工程款之類的費用,所以違約金及違約損失不列入優先受償裡面。
《批復》第三條規定:“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該《批復》確定了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排除了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筆者認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所保護的建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是承包人對工作物的建築、修繕所發生的實際支出費用,不包括預期利潤。雖然預期利潤是承包人承攬工程所要達到的效益目的,但不是工作物價值的體現。實際投入和支出,使工作物的價值得以體現和提升,但是這種體現和提升的范圍以及幅度到底是多大呢?可能同一性質的工程在不同的環境下,它產生出來的利潤都不會一樣。既然法律沒有規定是否把利潤歸為優先受償權之中,這就給審判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四、建築工程價款優先權行使期間及權利認定程序
《批復》的第四條規定:在工程已竣工的情形下,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從工程竣工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如果工程尚未竣工,而發包人拖欠進度款,經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的,則從工程約定的竣工之日起六個月內可行使優先受償權。
如果必須要工程竣工之日或到工程約定的竣工之日方可行使優先權,可能對工程承包人很不利。
第一,施工企業應該注意該《批復》第四條所確定主張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當承包人不在《批復》所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優先受償權,就會喪失優先受償工程價款的權利,也就是說一般的訴訟時效是兩年,當事人只要不喪失訴訟時效起訴後,一般是應該得到法律保護的,但是《批復》的第四條明文規定了“六個月”的時間,不管發包方和施工方能否自願協調解決,施工方必須在竣工之日以後的六個月內起訴而獲得優先受償權。
第二,承包人應向法院主張優先受償工程價款的權利。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一種實體權利,只有通過人民法院的正當途徑才能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案件得到程序和實體上的公正。實務中,?因主張工程款優先受償的案件大多發生在執行過程中,執行裁決庭進行審查並作出優先受償權的裁決。以上案例也是在執行的過程中採取了這一方式,提高了執行工作效率,但裡面也有些缺陷。這就要求施工企業在施工合同針對發包方欠款糾紛中,充分和人民法院審判庭和執行局協調、溝通,運用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從實踐看,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給施工企業一個保護自己的手段。如果能充分利用這一手段,施工企業實現自己的債權多了一個保護自己的有力武器。
⑥ 公司要舉行辯論賽,我們是反方「成本優先」正方是「品質優先」 請問成本優先要如何辯
其實公司舉行一場辯論賽,我個人從實際意義分析其實有很多默認前提。
第一,如果願意,我們就以本公司為例。(當然事實上也是你們公司在成本上有問題需要解決)
第二,從辯論的角度。什麼是優先?優先是先考慮什麼,然後的東西要不要考慮,當然要考慮只是順序推後。所以講一句公道話並不影響辯論。成本,品質都是公司要做好的,但是我們更要做好的什麼?
第三,兩者是什麼關系。什麼關系在於後面我們可以反推,1假設品質優先,然後分析得出其得出結果。2假設成本優先,在得出對企業的影響。最後我們以經濟效益為標准,看一個更能促進經濟效益。就取誰。(分析方法貌似公平,分析過程自己看怎麼往自己這一方加重分量,不是造假,而是自己找出)
因為你們這次的辯論在企業,我比較建議事實辯論,而不要太多價值升華。(如果價值升華從企業長遠發展看,ps我隨便想的是企業制定出以成本優先問核心,以品質為保障的的戰略發展計劃)。
⑦ 在企業破產程序中,如何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在破產財產屬於普通破產債權,只能在普通破產債權中優先受嘗,不能優先於上述法律規定中的前兩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