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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報廢計稅成本如何提供資料

發布時間: 2022-10-23 06:50:54

1. 年終存貨盤虧,去做所得稅盤虧備案需要哪些資料國稅隸屬西安經開區

1、存貨
保管人
對於盤虧的情況說明是代表個人寫的,相當於自述,和內部核批是二回事,所以得寫;
2、在你報年度所得稅申報前,報送備案資料,最遲在5月31日,資料報送給
西安經開區
徵收單位,即
稅收管理員
所在的部門。

2. 公司的存貨過期了做報廢處理需要以什麼作為依據

存貨毀損,報廢損失應當由主張造成損失的一方出具相關證據材料作為依據。企業發生屬於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應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資產損失的確認工作,並保留好有關資產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及內部審批證明等證據,以備稅務機關日常檢查。

存貨正常損耗企業可自行計算扣除,但也需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資產損失的確認工作,並保留好有關資產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及內部審批證明等證據,以備稅務機關日常檢查。

存貨過期報廢的賬務處理相關規定

1、屬於計量收發差錯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貨短缺,應先扣除殘料價值、可回收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賠償,將凈損失計入管理費用

2、屬於自然災害的部分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貨毀損,應先扣除處置收入(如殘料價值)、可能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賠償,將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而存貨過期報廢會計處理不同於固定資產報廢,其會計處理可以參考《企業會計准則講解》的規定,存貨過期報廢,不屬於自然災害所致,應計入「管理費用」,而不是屬於「營業外支出」科目。



3. 存貨損失確認需要什麼材料

(一)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二)企業內部關於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
(三)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
(四)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第二十八條 存貨被盜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二)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
(三)涉及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應有賠償情況說明等。」

4. 存貨報廢、正常損耗、盤虧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存貨報廢、正常損耗、盤虧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拓展資料

財稅[2009]57號第七條規定,對企業盤虧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盤虧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八條規定,對企業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殘值、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毀損、報廢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九條規定,對企業被盜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被盜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規定,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三條規定,企業對其扣除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具有法定資質的專業機構的技術鑒定證明等。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規定,存貨正常損耗企業可自行計算扣除,但也需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資產損失的確認工作,並保留好有關資產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及內部審批證明等證據,以備稅務機關日常檢查。存貨報廢、盤虧不屬於企業可以自行計算扣除的損失,應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在稅前扣除。對流程及資料的提交應按該文件的如下規定處理:

第五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下列資產損失,屬於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六)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不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其他資產損失。

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屬於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第十條規定,企業發生屬於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應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資產損失的確認工作,並保留好有關資產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及內部審批證明等證據,以備稅務機關日常檢查。

企業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時,均應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第十一條規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二)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

(三)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證明;

(四)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或清償文件;

(五)行政機關的公文;

(六)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

(七)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

(八)經濟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

(九)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

(十)符合法律條件的其他證據。

第十二條規定,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聲明,主要包括:

(一)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

(二)資產盤點表;

(三)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

(四)企業內部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數額較大、影響較大的資產損失項目,應聘請行業內的專家參加鑒定和論證);

(五)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六)對責任人由於經營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第二十條規定,存貨盤虧損失,其盤虧金額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

(一)存貨盤點表;

(二)存貨保管人對於盤虧的情況說明;

(三)盤虧存貨的價值確定依據(包括相關入庫手續、相同相近存貨采購發票價格或其他確定依據);

(四)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第二十一條規定,存貨報廢、毀損和變質損失,其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及保險賠償或責任賠償後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相關證據認定損失:

(一)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占企業同類存貨10%以下、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下、或10萬元以下。下同)的存貨,由企業內部有關技術部門出具技術鑒定證明;

(二)單項或批量金額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的較大存貨,應取得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或者具有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定證明;

(三)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四)企業內部關於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情況說明及審批文件;

(五)殘值情況說明;

(六)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第二十二條規定,存貨被盜損失,其賬面價值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賠償後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

(一)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二)涉及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三)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稅收,是國民經濟最為重要的調節器,隨著經濟的發展,稅收法律愈發繁雜,稅收調整愈發頻繁,作為企業財務人員,掌握著企業的稅收命脈,迫切需要綜合的稅務管理能力,加入稅務經理專修班,掌握稅務實務、稅務籌劃、稅務稽查、稅務行政復議,拓寬稅務處理軟技能,成為優秀的財會人。

5. 企業申報財產損失時需提供哪些材料

企業申報財產損失時需提供材料,

第十六條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第十七條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二)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

(三)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證明;

(四)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或清償文件;

(五)行政機關的公文;

(六)專業技術部門的鑒定報告;

(七)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

(八)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

(九)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保險單據;

(十)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證據。

第十八條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聲明,主要包括:

(一)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

(二)資產盤點表;

(三)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

(四)企業內部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

(五)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六)對責任人由於經營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第四章 貨幣資產損失的確認

第十九條企業貨幣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銀行存款損失和應收及預付款項損失等。

第二十條現金損失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

(二)現金保管人對於短缺的說明及相關核准文件;

(三)對責任人由於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應有司法機關出具的相關材料;

(五)金融機構出具的假幣收繳證明。

第二十一條企業因金融機構清算而發生的存款類資產損失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企業存款類資產的原始憑據;

(二)金融機構破產、清算的法律文件;

(三)金融機構清算後剩餘資產分配情況資料。

金融機構應清算而未清算超過三年的,企業可將該款項確認為資產損失,但應有法院或破產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證明。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於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於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於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於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於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於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第二十三條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第五章 非貨幣資產損失的確認

第二十五條企業非貨幣資產損失包括存貨損失、固定資產損失、無形資產損失、在建工程損失、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等。

第二十六條存貨盤虧損失,為其盤虧金額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存貨計稅成本確定依據;

(二)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三)存貨盤點表;

(四)存貨保管人對於盤虧的情況說明。

第二十七條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二)企業內部關於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

(三)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

(四)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第二十八條存貨被盜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二)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

(三)涉及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應有賠償情況說明等。

第二十九條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二)固定資產盤點表;

(三)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四)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情況說明;

(五)損失金額較大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第三十條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和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二)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三)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

(四)涉及責任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的說明;

(五)損失金額較大的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第三十一條固定資產被盜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二)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三)涉及責任賠償的,應有賠償責任的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第三十二條在建工程停建、報廢損失,為其工程項目投資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工程項目投資賬面價值確定依據;

(二)工程項目停建原因說明及相關材料;

(三)因質量原因停建、報廢的工程項目和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停建、報廢的工程項目,應出具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和責任認定、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第三十三條工程物資發生損失,可比照本辦法存貨損失的規定確認。

第三十四條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生產性生物資產盤點表;

(二)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情況說明;

(三)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金額較大的,企業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和責任認定、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第三十五條因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和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損失情況說明;

(二)責任認定及其賠償情況的說明;

(三)損失金額較大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

第三十六條對被盜伐、被盜、丟失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保險賠償以及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生產性生物資產被盜後,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或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二)責任認定及其賠償情況的說明。

第三十七條企業由於未能按期贖回抵押資產,使抵押資產被拍賣或變賣,其賬面凈值大於變賣價值的差額,可認定為資產損失,按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抵押合同或協議書;

(二)拍賣或變賣證明、清單;

(三)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八條被其他新技術所代替或已經超過法律保護期限,已經喪失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損失,應提交以下證據備案:

(一)會計核算資料;

(二)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三)技術鑒定意見和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無形資產已無使用價值或轉讓價值的書面申明;

(四)無形資產的法律保護期限文件。

第六章 投資損失的確認

第三十九條企業投資損失包括債權性投資損失和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

第四十條企業債權投資損失應依據投資的原始憑證、合同或協議、會計核算資料等相關證據材料確認。下列情況債權投資損失的,還應出具相關證據材料:

(一)債務人或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失蹤或者死亡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且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的,或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應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

(二)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企業對其資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應出具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資產清償證明等;

(三)債務人因承擔法律責任,其資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的,應出具法院裁定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四)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或仲裁的,經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債務人和擔保人均無資產可執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行的,應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書;

(五)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後被駁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經仲裁機構裁決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經追償後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證明,或仲裁機構裁決免除債務人責任的文書;

(六)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債權,應提供國務院批准文件或經國務院同意後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

第四十一條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股權投資計稅基礎證明材料;

(二)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被投資單位營業執照文件;

(四)政府有關部門對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

(五)被投資企業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六)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權益)性損失的書面申明;

(八)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第四十二條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營業執照、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失蹤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

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應出具被投資企業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等的證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說明。

第四十三條企業委託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款,或委託其他經營機構進行理財,到期不能收回貸款或理財款項,按照本辦法第六章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金額,比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收款項損失進行處理。

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

第四十五條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准予扣除,但企業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四十六條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作為損失在稅前扣除:

(一)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

(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

(三)行政干預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

(四)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五)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

(六)其他不應當核銷的企業債權和股權。

第七章 其他資產損失的確認

第四十七條企業將不同類別的資產捆綁(打包),以拍賣、詢價、競爭性談判、招標等市場方式出售,其出售價格低於計稅成本的差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並准予在稅前申報扣除,但應出具資產處置方案、各類資產作價依據、出售過程的情況說明、出售合同或協議、成交及入賬證明、資產計稅基礎等確定依據。

第四十八條企業正常經營業務因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現操作不當、不規范或因業務創新但政策不明確、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並准予在稅前申報扣除,但應出具損失原因證明材料或業務監管部門定性證明、損失專項說明。

第四十九條企業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或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兩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並准予在稅前申報扣除,但應出具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立案偵查情況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等損失原因證明材料。

6. 企業在申報存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時需要提供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是什麼包括那些書面材料

需要提供存貨購進時的發票或者撥入文件 入賬確認依據
以及折舊明細 這些都需要提供

7. 確認存貨毀損,報廢損失應報送哪些證據材料

確認存貨毀損,報廢損失應當由主張造成損失的一方出具相關證據材料。
企業發生屬於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應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資產損失的確認工作,並保留好有關資產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及內部審批證明等證據,以備稅務機關日常檢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規定,存貨正常損耗企業可自行計算扣除,但也需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資產損失的確認工作,並保留好有關資產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及內部審批證明等證據,以備稅務機關日常檢查。存貨報廢、盤虧不屬於企業可以自行計算扣除的損失,應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在稅前扣除。對流程及資料的提交應按該文件的如下規定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五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下列資產損失,屬於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六)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不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其他資產損失。
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屬於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第十條規定,企業發生屬於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應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資產損失的確認工作,並保留好有關資產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及內部審批證明等證據,以備稅務機關日常檢查。
企業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時,均應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一條規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二)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
(三)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證明;
(四)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或清償文件;
(五)行政機關的公文;
(六)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
(七)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
(八)經濟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
(九)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
(十)符合法律條件的其他證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二條規定,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聲明,主要包括:
(一)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
(二)資產盤點表;
(三)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
(四)企業內部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數額較大、影響較大的資產損失項目,應聘請行業內的專家參加鑒定和論證);
(五)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六)對責任人由於經營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二十條規定,存貨盤虧損失,其盤虧金額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
(一)存貨盤點表;
(二)存貨保管人對於盤虧的情況說明;
(三)盤虧存貨的價值確定依據(包括相關入庫手續、相同相近存貨采購發票價格或其他確定依據);
(四)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條規定,存貨報廢、毀損和變質損失,其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及保險賠償或責任賠償後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相關證據認定損失:
(一)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占企業同類存貨10%以下、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下、或10萬元以下。下同)的存貨,由企業內部有關技術部門出具技術鑒定證明;
(二)單項或批量金額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的較大存貨,應取得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或者具有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定證明;
(三)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四)企業內部關於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情況說明及審批文件;
(五)殘值情況說明;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七條規定:「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二)企業內部關於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
(三)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
(四)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因此,確認存貨毀損、報廢損失,應報送上述證據材料。

8. 存貨報損不需要稅前扣除還需要提供資料嗎

需要
因為存貨報損需要材料證明。
企業對申報扣除的存貨報廢損失,要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如行政機關的公文、、專業技術部門的鑒定報告、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保險單據、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