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開發商延期交房,但是違約金過低怎麼辦哪位告訴我詳細情況啊
開發商延期交房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在合同上約定的入住的時間到來的,開發商未能完工,卻通知了買房者入住;二是房屋實際並沒有完工,也沒有達到入住條件,開發商未按合同約定時間辦理入住手續,也通知買房都入住。在上行為已構成開發商延期交房,開發商交房逾期一日應按房價款的比例作為延期交房違約金,直到賣房實際交付之日;如開發商交房超過了一定的期限,買方則有權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開發商退還房價款外,還要雙倍返還定金,支付逾期期間的違約金,即已付房款×利率×逾期時間。小結:以上就是小編收集的關於開發商延期交房違約金怎麼算的全部內容,因收集的資料有限,也僅供大家作為參考。
2. 開發商延期交房違約金太低怎麼辦
法律分析:雙方有合同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數額賠償,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准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准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
3. 開發商延期交房,但是違約金過低怎麼辦違約金有個標准嗎
一、開發商不按時交房怎麼辦?購房者的合同解除權《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以上法律規定的含義有三點:1、購房人如欲解除合同,應當先進行催告。2、經催告後過了三個月,開發商仍然沒有交房的,購房者取得合同解除權。就是說購房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是第一開發商延遲交房;第二經過催告;第三催告後滿三個月仍未交房。3、購房者合同解除權的有效期是從催告日起三個月後開始,一年後結束,即解除權的有效期為一年。在此一年內都可以隨時通知開發商解除合同,超過一年期限,則永久性地喪失了解除權(當然以其它理由如嚴重質量問題而解除合同的除外)。並且,如果在購房者取得解除權後,開發商有催告購房者行使解除權的,則解除權的有效期縮短為三個月。以上規定中,兩個催告和兩個三個月的規定應當區分清楚,一為購房者催告開發商交房,一為開發商催告購房者行使解除權;一為購房者催告後經過三個月取得解除權,一為開發商催告後購房者的解除權有效期縮短為三個月。鑒於以上的規定,在開發商延遲交房時,不管購房者是不是真的准備解除合同,都應當在開發商延遲交房後立即發函催告,一是在開發商遲遲不能交付房屋時採取的一個應對舉措;二是催告後可解除合同對開發商也是一種壓力。催告最好以快遞等可保留憑證的方式進行。在沒有催告的情況下,開發商長期拖延,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依合同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是不可以的,催告是解除合同的前提條件。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二、開發商不按時交房怎麼辦?購房者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出賣人延期交付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如果合同中約定的延期交房的違約金較高,發生糾紛訴諸司法後,開發商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准適當減少;如果合同中約定的延期交房的違約金過低,購房者可以請求增加,法院會支持以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合同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了賠償損失的,不能同時適用,可擇一較高者適用。房者選擇解除合同的,能否再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要求賠償損失?可以。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基本都是對違約造成一方損失的補償,解除合同後,一方仍然會存在損失,至少會發生購房款利息的損失,該損失應當補償,因此解除合同和違約賠償可以同時主張。以上就是對「開發商延期交房怎麼辦」「開發商不按時交房怎麼辦」所作的詳細解答。總之,開發商延期交房、不按時交房的行為屬於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是,具體如何承擔,需要購房者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如果您正被開發商延期交房所困擾,不妨及時聯系專業的房產律師,他們會給您耐心的解答和全面的指導。
4. 開發商延期交房,但是違約金過低怎麼辦
開發商延期交房,但是約定的違約金過低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予以增加。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5. 購房合同約定違約金太低開發商遲遲不給辦理房產證怎麼辦
法律分析:購房合同約定違約金太低開發商遲遲不給辦理房產證,解決方法如下:1、看購房合同中是否約定了關於該事項的解決方法,如果有的話,可以按照合同中的方法來處理;2、如果不是因為開發商的原因,可以要求開發商准備好所需的材料,自己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房產證;3、如果是開發商的原因導致不能辦理房產證,可以申請退房或者要求開發商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所以,如果是開發商的原因導致你不能辦理房本,你有權申請退房和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6. 開發商延期交房,但是違約金過低怎麼辦
延期交房違約金過低時,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7. 開發商違約金過低是否可以調整
其中,逾期交房或逾期交付產證已經佔到了50%左右。由於前幾年都是賣方市場,購房者根本就沒有合同談判的話語權。因此,合同約定的逾期違約金過低,就成了一個非常普遍的現象。大運盛城四期逾期交房違約糾紛案,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件。該案涉訴的預售合同中,開發商逾期交房約定的違約金標準是日萬分之零點五,約是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四分之一,消費者購房按揭貸款利率的三分之一左右。這個違約金標准顯然是相當低的。 圍繞著過低的違約金約定,被逾期交房的消費者是否可以請求調整約定的違約金賠償標准,存在一定的爭議。我認為,認為約定的違約金標准過低不能調整,完全是一種悖論。(以下黑體字為一方觀點) 合同是雙方協商的結果,有約定從約定,符合合同自由原則。 合同的約定內容能否請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只要符合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合同一方可以請求調整。從立法思想上,堅持合同正義原則對合同自由的適度干預,也是我國合同立法的指導思想之一。「有約定從約定」只是合同自由原則的一個通俗表述,屬一般性原則,但不能以此否認國家立法對合同自由適度干預的特定訴求。 合同約定的逾期交房和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標準是對等的,即使約定過低,但雙方的互賠標准相同,沒有違反公平原則。 這個觀點錯誤在於,第一,購房者和開發商的風險承擔基礎不同。一般購房者在簽訂預售合同並支付首款後,一個月之內就通過貸款支付了餘款。而開發商從預售到房屋竣工交付,時間周期較長,消費者的風險也很高。因此經營者基於其優勢地位約定的對等的互賠標准,並不能表徵合同的公正性水平;第二,是否公平公正,是相對於一個既定的違約事實和守約方的損害來說的,雙方是否承擔相同比例的違約金不是合同正義原則所參照的標准。如果因為雙方對等,就公平了,我們可以做一個簡單的假設,如果雙方都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是不是基於開發商的違約事實,購房者就不可以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了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以雙方的互賠標准相同來說明合同約定公正,顯然是錯誤的。 預售合同的條款經過雙方的協商,不算是格式條款,不受格式條款相關規定的約束。 預售合同既包括格式條款,也包括非格式條款。是否格式條款,不是能否請求調整的直接原因。但如果經營者在售房過程中,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好並排斥購房者就條款內容進行協商的條款,仍然屬於格式條款。重復使用和事先擬定是格式條款的表徵。因排斥合同相對方的協商權利導致其合同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格式條款,合同相對方可以依法請求變更或撤銷。 開發商逾期交房期間,如果購買者沒有另行租房並發生租金費用損失,就不能請求調整違約金標准。 關於損失賠償,我國合同法確立了損失完全賠償原則。其中,損失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又稱間接損失)。當然,在確定這一合同立法原則的同時,參考各國立法及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以違約方是否可預見為其賠償范圍的限制,這與大多數國家以及國際公約的做法一致。認為損失必須是業已發生的損失缺少法律依據。因此,開發商逾期交房後,是否實際另行租房居住並發生租金費用,不能作為確定業主是否有權請求調整違約金標準的依據。只要是可確定的損失,並不限於業已發生。 另外,受高院2003年的一個司法解釋的影響,很多人想當然地認為,逾期交房的損失,只是另行租賃房屋的租金損失。筆者認為這個看法是片面的。為購房申請的按揭貸款,每月要按照約定或國家規定的利息標准支付資金成本,這也是合同雙方均可以預見的損失。即便沒有按揭貸款,通常按照國家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房款利息損失,亦可作為守約方的損失參照。從這個角度來看,以是否產生租金費用來作為損害賠償水平的依據顯然是不對的。 違約金標准約定過高,法院依法進行調整已經非常常見,但以約定過低要求調整違約金計算標準的,目前尚沒有先例。 是否有先例不是能否請求調整的法律依據。在司法實踐中,判例所確定的事實可以作為另案的證據被採用,但關於法律的適用部分,對新的案件的審理沒有法定的拘束力。更何況,司法實踐也是逐漸地隨著經濟法律關系調整的需要而不斷突破的。是否調整的關鍵,除了考慮守約方因對方違約而遭受的損失因素以外,更多的,需要著眼於我們所需要維護的合同原則和合同秩序,對於違約行為給予必要的懲罰和警戒。 既然合同約定對方逾期超過一定期限時,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要求調整違約金標准缺乏合同依據。 合同解除權是一項形成權,僅以權利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權利人有權單方選擇放棄。並且,合同解除權和債權請求權屬於兩個不同性質的權利。解除權並非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其目的在於單方面結束效率低下、不穩定的合同關系,以免損失的擴大,而並非在於補償因對方違約而導致的損害,其本身也無法達到補償損失的救濟目的。因此,放棄行使合同解除權,並不意味著放棄追究合同相對方的違約責任。 期房風險客觀存在,逾期交房的風險是可以預見的,開發商的銷售價格和違約金約定是購房者簽訂合同時自願接受的。 國家公權力對合同行為的干預,是對於事實上的不公平進行司法救濟,是基於合同正義原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導致事實上不平等的原因,可能是因為經營者的優勢地位或信息不對稱,形式上是否經過協商或是否有證據證明合同一方被強迫,均不能成為合同正義原則對合同自由進行干預的抗辯理由。 房價上漲的收益已經足夠彌補購房者因逾期未被交房而產生的損失,即便約定違約金過低,也不能請求調整。 房價的上漲或下跌,不以合同雙方的意志為轉移,和合同雙方是否按約履行合同義務無關。房價上漲給合同一方帶來的預期收益,是消費者承擔市場價格下跌風險的對價收益。違約金給付約定,是基於雙方的合同義務,違約金約定水平的高低及其公正性水平,是以違約方因毀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為參照的,和市價的變化無關。 關於的問題,換個角度,從正面來看,如果確實過低,審判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調整。聯業律師行 許海波 爍東
8. 開發商延期交房,但是違約金過低怎麼辦
開發商延期交房,業主要麼要求退房要麼要求賠償違約金,《合同法》規定出賣人延期交付房屋的,應該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在購房合同中假如規定了相應的違約責任和違約金,開發商應該按照合同約定賠償延期交房的損失,支付合同中規定的違約金,通常是購房款的萬分之一。以及一種就是在購房合同中沒有明確違約金的,一旦開發商延期交房,也就是開發商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時間交房,業主有權要求開發商進行賠償,實際的違約金由於沒有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需要按照有關國家部門公布的數據,或者是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通常是同地段同類房屋的租金來進行賠償。
9. 開發商兩次延期交房違約金定得比業主低 律師:可起訴
2016年5月,張小姐在奉賢區奉城鎮水榭蘭亭小區購買了一套2室2廳的期房,購房合同上約定於2017年12月31日交房。然而,她一直等到2018年8月20日,開發商才告知「預計在2019年2月28日交房」。結果,到了當天,她和其他購房業主准備收房時,等來的卻是「第二盆冷水」,再一次延遲交房。
當業主們打算向開發張主張違約金的權利時,卻在購房合同中發現,開發商需支付的違約金僅為業主已付房款的「日萬分之0.2」,而業主若逾期付款,違約金卻為未付房款的「日萬分之2」,買賣雙方的違約金標准存在嚴重不對等。
延期半年後才有書面回復
2016年5月,張小姐花了130餘萬元在奉賢區奉城鎮水榭蘭亭小區購買了一套89平方米、2室2廳的期房,開發商為上海千榮房地產有限公司。
根據合同約定,2017年12月31日為交房日期。經過19個月的漫長等待,張小姐一家人終於迎來了交房日,然而當她們來到售樓中心時,卻並沒有收獲到交房的喜悅。
銷售人員告訴張小姐,目前公司還無法交房,交房日期可能稍有延遲,至於具體原因,還需要業主們等待公司的後續通知。
張小姐在等待過程中,始終沒有看到開發商負責人的身影,很多業主發現討不到一個明確說法,只能悻悻而回。
期房未能按時交付,在房地產行業比較常見,只要開發商及時向業主解釋延期原因,並重新告知交房日期,只要不是拖得太久,大部分業主也都能理解。但令張小姐等業主不滿的是,直到2018年6月1日,在延期交房半年後,業主們才等來了水榭蘭亭開發商的第一份正式書面回復。
該書面回復稱「房屋的土建施工及公共裝修現已完成,小區園林綠化施工及相關配套工程正處於收尾階段,主要包含草坪種植、景觀維修、地下室環氧地坪安裝及交通導示標牌製作等項目,公司將積極行動爭取早日辦理交付手續」。然而,即便多等了半年,開發商在這一次書面回復中依然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交房日期。
告知書再承諾新交房日期
「我是貸款按揭買房的,除了要還房貸,每月我還得花4000元在外面租房,壓力真的很大,現在房子要不要續租,續租到什麼時候,我一點頭緒都沒有。」張小姐說,即便多等了半年,但開發商在這一次書面回復中依然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交房日期。
據業內人士介紹,開發商延期交房一般有三個原因:其一,可能是因為施工手續辦理延遲,導致延期交房;其二,是開發商資金出現問題,導致延誤工期;其三,是開發商有一些不合規定的建設,以及資質材料審核或者房屋驗收沒有通過,導致延期交房。據業主們側面了解,水榭蘭亭的情況,屬於第三種。
2018年8月20日,張小姐第二次收到開發商寄來的一封告知書,寫道:「由於水榭蘭亭整體工程工期的耽擱,造成一期住宅(毛坯)交付時間延期,現項目驗收的手續資料正上報相關職能部門,預計在2019年2月28日完成整體驗收工作,並辦理交房手續。」
2018年11月,張小姐與另外兩位業主共同約談了開發商項目負責人唐女士,就交房日期等問題進行協商,當張小姐提到在外租房壓力很大時,唐女士表示,會視情況給予一定補償,最後卻不了了之。
與張小姐相比,更加著急的是一批亟待落戶的業主,因為這與他們孩子的入學息息相關,一旦錯過開學季,孩子可能要面臨異地上學,這些損失不是金錢夠所能衡量的。
業主發現交房日期跨度大
2019年2月28日,是開發商第二次承諾交房的日子。這天,70餘戶業主來到水榭蘭亭售樓處,等來的卻是「第二盆冷水」。售樓中心的銷售經理袁先生告訴大家,公司還有一些驗收流程需要審核,交房日期至少還需要4個月。
交房時間一拖再拖,業主們紛紛表示難以接受。當天,經奉城鎮副鎮長出面協下,千榮公司表示會出具一份書面告知,承諾2019年6月30日交房。不過,在此過程中,一些業主通過交流發現,開發商在與業主們簽訂合同時,制定了三個不同的交房日期,分別在2017年12月、2018年3月以及2018年6月。
「同一期建造的房子,如果開發商說在一個月內分三次交房我可以理解,畢竟交房需要辦理很多手續,但三個交房日期跨度那麼大,可見開發商是對於延遲交房一事可能早有預見。」水榭蘭亭一位業主推測。
遲交房每日只需賠26元
業主們的推測,從另一件事似乎也得到了印證——逾期交房違約金的約定。
根據規定,逾期交房所產生的違約金,由買賣雙方自行約定,但因為是格式合同,很多業主在簽約時並未在意。
在開發商兩次延遲交房後,當業主們打算據此向開發張主張違約金的權利時,卻在合同中發現,開發商需支付的違約金僅為業主已付房款的日萬分之0.2,而業主若逾期付款,違約金卻為未付房款的日萬分之2,買賣雙方的違約金衡量標准存在嚴重不對等。
張小姐說,以合同中規定的標准算下來,自己每天只能拿到26元左右的違約金,一個月也只有780元,根本不夠她支付一個月4000餘元的房租。
2018年8月20日,千榮房地產開發商寄出的《告知書》顯示,針對已實際產生的逾期交房責任,公司將按照售房時簽訂的《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逾期交房違約金,即商品房實際交付之日起15日內向業主支付違約金。
「合同法規定對交易雙方要公平,但從購房合同上不對等的違約金標准來看,開發商對於逾期違約賠償的成本非常低。」業主陳先生說。
■各方回應
區建管委:尚未接到建設單位的驗收申請
3月12日,記者來到奉賢區水榭蘭亭售樓中心。據銷售人員介紹,水榭蘭亭一期樓盤為6棟6層樓房,總共252戶,在2016年底已全部售出;二期樓盤890戶,目前開發商還在申領預售證,並未開售。
針對業主們的訴求及疑惑,記者希望能夠采訪到水榭蘭亭相關負責人,但銷售人員表示銷售經理袁先生此刻正外出有事,采訪事宜需要與他電話聯系。
經過數次電話溝通,袁先生總算給了解釋:「最近我們都很忙,要和房屋驗收的各部門溝通、遞交材料,我們現在的工作重心肯定是盡早把房子交給業主,至於延期交房肯定不是我們的本意,目前我們在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正在極力推進項目驗收進度,盡快完成交房前的手續工作。關於逾期違約金,我們一切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那麼,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了延期交房呢?
據奉城鎮鎮政府相關工作人員傅先生介紹,水榭蘭亭的驗收工作一直有在進行,但是由於一些檢測內容未達標,開發商始終都在整改。
傅先生說:「接到業主們反映的訴求後,鎮政府分管城建的翁鎮長也參與了進來,並委託當地一家熟悉竣工驗收工作的置業公司,希望能在保障驗收質量的前提下,共同協調區級、市級的相關部門加快驗收進度。另外,驗收流程涉及的部門很多,包括民防、綠化、規土局、消防、測繪等多個部門,所以是需要時間的。」
3月14日,記者又聯繫到奉賢區建管委的工作人員,對方表示:「針對水榭蘭亭驗收的工作,奉城鎮鎮政府已經組織了協調會議,但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未接到該建設單位的驗收申請。」
此外,記者還獲悉,民防辦、綠化局、建交委的安全質量監督站均未收到千榮開發商的驗收申請。
律師說法:違約金賠償標准不對等較常見
兩次約定交房日期,兩次違約,千榮開發商的這一做法,讓業主們對第三個交房日期能否如期交房依然抱有很大疑問。那麼,業主們究竟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呢?
北京觀韜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葛志浩表示,由於開發商在房屋竣工驗收工作上存在延誤,導致交房日期延誤,這種情況屬於開發商違約,消費者可以根據購房協議上的違約條款,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針對違約金賠償標准不對等的情況,葛律師認為在房地產買賣中合同中較為常見,簽訂合同的雙方本身權利義務是對等的,在此前提下,消費者是可以要求法院對違約金的標准進行調整的。
葛志浩律師說,一般來說,買賣雙方簽訂的違約金沒有固定標准,只要賠償金在日萬分之6以內都是符合規定的,如果消費者認為簽訂的違約金比例相對較低,可以嘗試在訴訟過程中向法院提出提高違約金標準的要求,至於最後將標准提高至多少,需要法院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分析。
葛志浩律師表示,如果開發商在第三次約定的期限內,依然沒有按時交房,足以證明開發商在履行交房責任中缺乏誠意,建議消費者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問題。
10. 開發商不按時辦房產證違約金過低應該怎麼辦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開發商不按時辦理房產證時違約金過低的,購房者可以向法院要求按實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准適當減少;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