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政府徵收土地多少錢一公頃
樓主問的是政府徵收土地要補償給老百姓多少錢?還是政府徵收土地的總成本是多少錢?
一、政府徵收土地要補償給被征地農民多少錢。
1、安置補償費用:一般每個地區都有一個征地區片價的,像我們這里就是3.8萬元/畝-4.4萬元/畝。地區差別不會太大,我們先按最低標准3.8萬元/畝算。
2、青苗和附著物:按實際清點的算,我算了下我們這里這幾年青苗和附著物補償的平均值為0.2萬元/畝。
加起來一共是4萬元/畝,等於60萬元/公頃。這是被征地農民實實在在應該拿到手的錢(上下略有浮動,但不會太大)。
另外還有一個1萬元/畝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這個錢到不了被征地農民手裡,是由人社部門負責給被征地農民入保的一項資金。
二、政府徵收土地成本。
包括上述三項費用,還有向省政府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我們這里16元/平方米=1.0667萬元/畝;向省政府繳納的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2.8計算)0.112萬元/畝。
加起來一共是6.1787萬元/畝,等於92.6805萬元/公頃。政府徵收土地的總成本為92.6805萬元/公頃(各地區略有不同)。
⑵ 土地徵收成本包括
法律分析:土地徵收成本包括:
1、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指因開發房地產而徵用土地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征地費、安置費以及原有建築物的拆遷補償費,或採用批租方式取得土地的批租地價;
2、前期工程費,指土地、房屋開發前發生的規劃、設計、可行性研究以及水文地質勘察、測繪、場地平整等費用;
3、基礎設施費指,土地、房屋開發過程中發生的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綠化、環衛設施以及道路等基礎設施費用;
4、建築安裝工程費,指土地房屋開發項目在開發過程中按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圖施工所發生的各項建築安裝工程費和設備費;
5、配套設施費,指在開發小區內發生,可計入土地、房屋開發成本的不能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費用;
6、開發間接費,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內部獨立核算單位及開發現場為開發房地產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⑶ 現在土地徵用費一畝地是多少錢
每個地區有細微差別,不能一概而論。征地補償標准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構成,不包括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社會保障費用。
以徵收土地面積計算,按每畝不低於6000元的標准提取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並預存入人社部門專門的代保管資金賬戶。
收回國有農用地的,參照鄰近的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標准執行。
國家和省重點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征地補償標准,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3)土地徵用成本是多少擴展閱讀:
第三章 征地補償和安置
(依據:征地補償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徵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經依法批准後,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位置、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登記的地點和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和村、組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不得在征地范圍內搶栽、搶種農作物和改變土地用途。搶栽搶種的農作物不予補償,改變土地用途按改變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補償。
第十三條 在征地期限內,公安、工商、房產、規劃等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發放營業執照和房屋改建、擴建、抵押、租賃、買賣等有關手續。在征地期限內,因出生、婚嫁和軍人復員退伍等確需要入戶或者分戶的,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後,由公安機關辦理。
第十四條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被徵收土地上有建(構)築物的,還應提供有關建(構)築物的合法證件。
第十五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和村、組予以公告,並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意見。
第十六條 對征地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十七條 征地補償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拒不領取征地補償費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被征地方的名義將其征地補償費用予以專戶儲存。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它費用
第十九條 徵收土地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征地統一年產值綜合補償標准(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准)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第二十條 征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保管。經村民會議同意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於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統一安排使用。
被徵收的土地屬於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經村民會議2/3以上的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的給被征地農民。
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可以給予被征地合理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未能調整其他土地給農民,且又未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應將不低於80%的土地補償費一次性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用於發展生產、自謀生路。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戶管理,用於發展生產和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
土地補償費的使用應當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成員表決確定,收支情況至少每6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監督。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佔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
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的40%計算(未利用地按照100%計算)。
⑷ 國家徵用土地一畝收多少錢啊
國家徵收土地一畝價格普遍在500-2000元之間,相對偏遠的地方每畝在500-800元一年,地理位置好的地方在每畝在1000-2000元每年。靠近城市或國道徵收的農村土地一畝三到四萬不等;沒有附著物沒有農作物的土地500-1500元一畝一年;林地價格在50-2000元左右。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⑸ 征地成本包括哪些
法徵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補償。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八條 土地補償費標准根據被徵用土地的不同類別按耕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相應倍數確定。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標准為每畝1600元。 第九條 徵用土地,按下列標准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徵用耕地(含原為耕地經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為其他用途的土地),每畝16000元; (二)徵用其他農用地,每畝12800元; (三)徵用集體建設用地,每畝16000元; (四)徵用未利用土地,每畝8000元; 第十條 徵用土地,按下列標准支付安置補助費: (一)徵用農用地,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單位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單位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17000元,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單位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農用地數量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平均每人佔有在冊農用地的數量計算; (二)徵用農村集體所有非農業建設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需易地復建的按復建地的標准計算。 第十一條 徵用土地,按下列標准支付青苗費: (一)耕地每畝800元; (二)魚塘、竹園、林地、桑茶、果園、苗圃等土地的青苗補償費由征地單位與地上物所有權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金壇市價格認證中心評估後確定補償標准。 第十二條 徵用土地,涉及房屋拆遷安置和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自征地調查之日起,在征地范圍內的突擊建設、栽植的附著物不予補償。各項附著物補償費,按照產權歸屬支付。產權不明的,由市國土資源局代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領。 第十三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將80%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作為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將其餘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權人。 征地的各項補償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到位後,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及時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告。 征地補償費用沒有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費用到位的,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四條 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部分,納入公積金管理,必須用於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建設,以及解決歷史遺留的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問題,不得挪作他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撤銷的,土地補償費全部用於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基本生活保障。
⑹ 現在農村土地徵用一畝地多少錢
法律分析:現在農村土地在徵收的時候一般都是需要根據土地的用途來提供相應的補償費用,土地的情況不一樣,那補償的費用肯定也是不一樣的,正常來說現在農村土地徵收一畝的價格是要達到10萬元到20萬元的,這個也是要看當地的經濟發展的,如果說當地的經濟發展比較好,土地的位置也比較優越,那土地徵收的費用也會稍微高一些,基本上也是能夠達到一畝30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⑺ 征地成本包括什麼
一般是兩大部分,具體有以下幾項:
1、土地取得費。分三種情況:
1)徵用農村集體土地時,土地取得費就是征地費用。
2)城鎮國有土地的土地取得費按拆遷安置費計算;拆遷安置費主要包括拆除房屋及構築物的補償費、拆遷安置補助費及相關稅費。
3)從市場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土地取得費就是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價格。
2、土地開發費。土地開發費有三種:
1)基礎設施配套費。
2)公共事業建設配套費。
3)小區開發配套費。
⑻ 土地國家徵用補償標準是多少
法律分析:土地徵收的補償項目以及標準是: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