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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论证什么机构做

发布时间: 2022-06-15 08:15:59

⑴ 什么情况下做水资源论证

法律分析:水资源论证是国家贯彻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的技术支撑,相关要求和工作内容可参考国标《水资源论证导则(GB 35580-2017)》。水资源论证分规划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等,凡在国家管理的河道和湖泊中取水达一定规模的都需要申请取水许可,主管部门审批的依据就是水资源论证报告或者表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⑵ 水资源论证怎么做

水资源论证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国家以及当地水利水电发展规划、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对建设项目取用水的合理性、可靠性与可行性,取水与退水对周边水资源状况及其它取水户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证,并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或报告书。

在全面调查分析论证范围内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水资源规划等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取水水量、水质、取退水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证评价,分析论证建设项目取水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可靠性,以及建设项目取、退水对水环境和周边各方面的影响,提出水资源保护的措施与建议。
1、分析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现状,提出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对项目取水和用水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节水潜力和措施;
3、对拟用水源进行可供水量分析,分析论证项目取水的可行性、可靠性;
4、对拟取用水的水质进行评价,分析其水质作为项目用水的适应性;
5、论证项目取、退水对区域水资源、其他用水户和当地水环境的影响,提出水资源保护措施;

什么部门可以开展水资源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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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企业开展镇区规划水资源论证分析,落实城市、镇区水资源论证工作,进城市、镇区水资源论证工作与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工作相融合,使今后的试点、论证工作得到保障!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论证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分析;

2、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分析;

3、用水合理性分析;

4、取水水源论证;

5、取水影响和退水影响论证;

6、水资源节约、保护及管理措施。

哪些项目需要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时向审批机关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日取地表水五千立方米以上的;(二)日取地下水一百立方米以上以及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三)水力发电总装机一千千瓦以上的;(四)洗矿、造纸、电镀、印染、规模养殖等污染较大的。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时向审批机关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一)日取地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不足五千立方米的;(二)日取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一百立方米的;(三)水力发电总装机一百千瓦以上不足一千千瓦的。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

国家标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水资源〔2003〕311号)

我们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⑶ 办理水资源论证

首先,你要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联系,看看是否需要做水资源论证,不同地区是不一样的,这个和取水量的大小有关系,取水量小,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批给你不需要做论证,大一点也可以仅仅做水源论证,取水量大小还关系到论证单位的选择,论证有甲、乙两类资质,地表水日取4万方以下可以找乙级单位,否则就要找甲级单位;其次,根据论证的要求,你需要提供:
1、委托书;
2、项目建议书;
3、如果程序允许的话,可行性研究报告;
4、其他,和承接方讨论决定

⑷ 哪些单位可以做水资源论证报告

若在湖南,推荐专业水资源论证报告团队湖南华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华咨是一家专业水利技术咨询单位,业绩包括自来水厂等案例在内的众多水资源论证报告。

⑸ 县级规划水资源论证属于哪个部门审批

水利局水资源办公室。

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17修正)

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第三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五条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第六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取水水源论证;

(三)用水合理性论证;

(四)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五)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

(六)其他事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见附件。第七条业主单位在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交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且经一次告知仍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取水许可申请。第八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和审定后的报告书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重要依据。第九条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

(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建设项目;

(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应严格依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客观、公正、合理地组织报告书审查工作,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第十二条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依照其规定处罚。第十三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

本附件是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基本要求。由于建设项目规模不等,取水水源类型不同,水资源论证的内容也有区别。承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单位,可根据项目及取水水源类型,选择其中相应内容开展论证工作。

⑺ 水务局是做什么的

水务局原名水利局,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等,在职责区域内,负责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等的管理。

部分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水务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统一管理本市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外调水);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水资源中长期和年度供求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农民安全饮水工作;负责水文管理工作。

3、负责本市供水、排水行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排水许可制度;拟订供水、排水行业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4、负责本市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简介: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水利部作为国务院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统一的用水管理机构。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我国已按七大流域设立了流域管理机构。

有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七大江河湖泊的流域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的授权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对水资源进行管理与监督。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水务局、网络-水行政主管部门

⑻ 海河水利委员会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单位有哪些

目前海委下属企事业单位中只有天津市中水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主管部门为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科技咨询中心)具有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同样海委下属的天津市龙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具有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
天津市其他具有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的还有天津市龙脉水资源咨询中心(主管部门为天津市水文水资源勘测管理中心)、天津市水利勘测设计院(主管部门为天津市水务局 )、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主管部门为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天津市水利科学研究院(主管部门为天津市水务局)。

⑼ 环评,水保,水资源论证的审批单位分别都是哪里啊

前国家环保局,现在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部,环评等都是他们审批, 审批应该过在项目建设前论证阶段。没有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是不允许施工的。

⑽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一、总论
1、编制论证报告书的目的;
2、编制依据;
3、项目选址情况,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4、项目建议书中提出的取水水源与取水地点;
5、论证委托书或合同,委托单位与承担单位。二、建设项目概况
1、建设项目名称、项目性质;
2、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
3、建设规模及分期实施意见,职工人数与生活区建设;
4、主要产品及用水工艺;
5、建设项目用水保证率及水位、水量、水质、水温等要求,取水地点,水源类型,取水口设置情况;
6、建设项目废污水浓度、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污口设置情况。三、建设项目所在流域或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1、水文及水文地质条件,地表水、地下水及水资源总量时空分布特征,地表、地下水质概述;
2、现状供水工程系统,现状供用水情况及开发利用程度;
3、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四、建设项目取水水源论证
1、地表水源论证
(1)地表水源论证必须依据实测水文资料系列;
(2)依据水文资料系列,分析不同保证率的来水量、可供水量及取水可靠程度;
(3)分析不同时段取水对周边水资源状况及其它取水户的影响;
(4)论证地表水源取水口的设置是否合理。
2、地下水源论证
(1)地下水源论证必须在区域水资源评价和水文地质详查的基础上进行;
(2)中型以上的地下水源地论证必须进行水文地质勘察工作;
(3)分析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含水层特征,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分析地下水资源量、可开采量及取水的可靠性;
(4)分析取水量及取水层位对周边水资源状况、环境地质的影响;
(5)论证取水井布设是否合理,可能受到的影响。五、建设项目用水量合理性分析
1.建设项目用水过程及水平衡分析;
2.产品用水定额、生活区生活用水定额及用水水平分析;
3.节水措施与节水潜力分析。六、建设项目退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1.退水系统及其组成概况;
2.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及达标情况;
3.污染物排放时间变化情况;
4.对附近河段环境的影响;
5.论证排污口设置是否合理。七、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对水资源状况及其他取水户的影响分析
1、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对区域水资源状况影响;
2、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对其他用水户的影响。八、水资源保护措施
根据水资源保护规划提出水资源量、质保护措施。九、影响其他用水户权益的补偿方案
1、周边地区及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的意见;
2、对其他用水户影响的补偿方案。十、水资源论证结论
1、建设项目取水的合理性;
2、取水水源量、质的可靠性及允许取水量意见;
3、退水情况及水资源保护措施。第十一条 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第十三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十四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一、总论
1、编制论证报告书的目的;
2、编制依据;
3、项目选址情况,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4、项目建议书中提出的取水水源与取水地点;
5、论证委托书或合同,委托单位与承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