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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什么情况不交税

发布时间: 2022-06-15 06:45:35

1. 建筑施工企业土建工程项目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

建筑施工企业土建工程项目是不需要缴纳资源税的。
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征税的税种的总称。
级差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资源条件的差别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
一般资源税就是国家对国有资源,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根据国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

1、资源税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资源税扣缴义务人
在某些情况下,可由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代为扣缴税款
3、资源税征税范围
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这7类

2. 哪些情况下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资源税税目所称的“天然气”
,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所以,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用缴纳资源税。

3.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在哪些情形下应当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实践中,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包括两类情形:一类是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另一类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或者非应税产品。为了确保不重复征税、不漏征漏管,对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如铁原矿用于继续生产铁精粉的,在移送铁原矿时不缴纳资源税;但对于生产非应税产品的,如将铁精粉继续用于冶炼的,应当在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
为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明确,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4. 资源税是什么意思是开采交还是销售交

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一、什么是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特点:
(一)征税范围较窄
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列为征税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将越来越重要,因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逐步扩大。中国资源税目前的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二)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征收
我国现行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一方面税收收入不受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变化的影响,能够稳定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资源开采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同时,资源税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税额,以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5. 哪些情况属于不缴纳水资源税的范围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水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国家及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6. 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对于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的,则会免除税收,如果是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的,也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专案

7. 矿产资源税指的是哪些施工企业需要交矿产资源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1、资源税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资源税扣缴义务人
在某些情况下,可由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代为扣缴税款
3、资源税征税范围
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这7类
4、资源税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
5、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6、资源税的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目
税 额 幅 度
原油 8-30元/吨
天然气 2-15元/千立方米
煤炭 0.3-5元/吨或者立方米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2-30元/吨
黑色金属矿原矿 0.4-30元/吨
有色金属矿原矿 10-60元/吨
盐 2-10元/吨
固体盐
液体盐
7、课税数量: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根据以上几点,施工企业不交矿产资源税。

8.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缴纳资源税吗

建筑施工企业土建工程项目是不需要缴纳资源税的。

1、资源税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资源税扣缴义务人

在某些情况下,可由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代为扣缴税款

3、资源税征税范围

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这7类

(8)资源税什么情况不交税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第八条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九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第十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纳税人以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9. 资源税在什么环节征收

摘要 您好,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

10. 房产税,资源税之类的税,什么企业要纳税,什么企业可以作为税金及附加扣除

众所周知,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大来源,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石。随着我国经济的繁荣以及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跨境收支、税收管辖权、如何避免跨境重复征税等问题也就越来越受大家的关注。今天笔者就带大家宏观的来看一下国际税收法律制度的构成及运行框架。

一、概述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税收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与纳税人相互间在跨国征税对象上产生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以及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二、国家税收管辖权

国家税收管辖权指一国政府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收哪些税以及征收多少税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关系中的体现。国家税收管辖权有两个类别:一类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另一类是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两种税收管辖权分别是国家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在税收领域的延伸或发展。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1、概念

居民税收管辖权指一国政府对本国纳税居民的环球所得享有的征税权。依此税收辖权,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居民税收管权是属人管辖权在税领域的延申。

2、纳税居民身份的认定。

各国自然人纳税居民身份的认定主要有国籍标准、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我国兼采住所和居住时间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国法人纳税居民身份的认定则主要有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或者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我国兼采注册登记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1、概念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收入来源国对非居民来源于该国的所得享有的征税权。依此税收管辖权,纳税人承担的是有限的纳税义务。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属地管辖权在税领域得延伸。

2、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征税对象。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一般是对非居民来源本国的四种所得征税: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

目前各国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征税普使用常设机构原则。常设机构原则指仅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在境内常设机构而获得的工商营业利润实行征税的原则。常设机构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矿场、油井、采石场等。由此可见,常设机构仅仅是一个企业的一个固定的营业场所,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因此其设立不必满足于对一个公司实体的法律要求。

个人非居民劳务所得包括个人独立劳务所得和非个人独立劳务所得。前者指个人独立从事独立性的专业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医生、律师、会计师等,确定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方式一般采用“固定基地原则”或“183天规则”;后者指非居民受雇于他人的所得,一般由收入来源国一方从源征税。

对于投资所得和财产所得,各国一般采用从源预提的方式征税。但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各国一般会通过双边协定的方式进行征税权划分。

三、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

(一)概念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得税收。

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其通常发生在公司和股东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