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源管理 » 矿产资源补偿费如何收
扩展阅读
石油倒贴钱是什么原因 2025-05-15 07:06:39
石油骚动里钻石怎么开采 2025-05-15 07:03:06

矿产资源补偿费如何收

发布时间: 2022-05-23 12:27:07

1.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2.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怎样征收的如何使用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依法向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目的是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合理开发和保护。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目前,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中央与省、直辖市5:5分成,与民族自治区4:6分成的体制。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一经发现,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 广东省惠州市花岗岩矿产资源费收取标准

摘要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4. 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是

法律分析:5:5。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令第150号的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以下简称“矿补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 责征收,目前存在多部门征收矿补费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尽快报请当地政府解决多部门征收问题,明确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为征收部门。对于国土 资源部门委托“统一窗口”征收矿补费的,要严格按征收标准征收并及时上缴入库。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矿补费,应向缴费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并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各级征收的矿补费要应缴尽缴,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管理,采取直接缴款模式,并按照中央、省、市、县分成比例 5:2:0.5:2.5及时足额上缴相应级次国库,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得设立过渡户,不得坐支、截留、挪用。对依法申请减免的,应严格按国务院令第150号规定申请审批。矿山企业每年1月将上年度 减免申请表一式五份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相关材料包括:申请减(免)期限内各类矿产品销售量及销售收入的财务报表、申请 减(免)期限内矿石产量及品位、所采原矿地质储量及地质品位、各阶段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意见、地质构造及开采技术条件、矿产工业指标及执行情况。经县 (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及财政局、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及财政局逐级审核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人员到矿山企业核查并 在6月底前审批减免额。

5.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规定适用范围

补偿费征收规定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补偿费征收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1.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空间适用范围,为我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凡在上述地域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国家都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2.主体的适用范围

补偿费征收规定覆盖包括各种经济成分和各种经营方式在内的所有合法取得采矿权并从事采矿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如国有矿山企业、外商投资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各种合作联营形式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开采矿产资源都必须依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但是,外商投资开采石油资源时,则应依照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1989年和1990年分别发布的中外合作开采海上、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交费。

3.客体的适用范围

客体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规定含盖各矿种在内的全部矿产资源,即我国目前发现的所有矿产资源。缴纳资源补偿费的具体矿种已列在补偿费征收规定的附录费率表中,共有168种。其中,地下水的费率及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征收主管与管辖

(一)征收主管

补偿费征收规定第7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

(二)征收管辖

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

1.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在某一行政区域内确定由该地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适用地域管辖的有三种情况:

(1)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征收矿区范围在本县所辖行政区内的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2)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征收在本行政区域内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划的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3)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在本省所辖行政区域内矿区范围跨市(地)级行政区域的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2.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将特定情况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授权由某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适用授权管辖的有两种情况:

(1)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

(2)矿区范围在领海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

三、征收方式

补偿费征收规定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即采用了从价计征方式。计算公式为: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X开采回采率系数。式中的

地质矿产行政管理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在式中之所以设置开采回采率系数,是为了促进采矿权人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以达到合理开发、充分利用矿产资源之目的。

矿产品及其销售收入是影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重要因素。因此,补偿费征收规定对矿产品、销售价格及结算方式作了明确的界定。

1.矿产品

补偿费征收规定第3条第4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此规定明确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对象是经过开采后或边采边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矿产品。

2.销售价格

(1)采矿权人采出的矿产品直接在市场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计征补偿费。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计征补偿费。

(2)采矿权人未直接销售矿产品,而是自行加工销售加工产品或是自行加工利用的,如开采水泥用石灰岩自行加工水泥产品而自己利用或销售者,则按照国家规定的矿产品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则按征收时矿产品当地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3.结算方式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一般地,在国内销售矿产品或最终产品用人民币结算。当矿产品或最终产品向境外销售时,应按销售合同约定的货币结算。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

根据对世界上20多个重要矿业国权利金制度的研究结果并结合我国矿山企业的承受能力,经反复测算调整,确定以从价法计征的资源补偿费的费率基本上是按矿种进行分档的,大体为矿产品销售收入的1%~4%,平均为1.18%。具体情况是:石油、天然气、煤炭、煤成气、石煤、油砂的费率为1%;黑色金属矿产、有色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及天然沥青、油页岩的费率为2%;放射性矿产、稀有金属矿产、稀土金属矿产、稀散元素矿产、气体矿产及地热的费率为3%;贵金属矿产、离子型稀土矿产、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及矿泉水的费率为4%;矿盐的费率为0.5%;地下水的费率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详见补偿费征收规定附录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

我国补偿费征收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不同经济类型的采矿权人适用同一费率和相同征收管理办法。这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平竞争的原则,体现了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同等国民待遇原则,有助于改善我国的矿业投资环境。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免缴、减缴程序

(一)征收缴纳程序

根据补偿费征收规定的要求,矿产资源补偿费一般的征收缴纳程序是:

(1)矿山企业和采矿者在取得合法采矿权后,作为补偿费的纳费人到当地县级以上补偿费征收机关进行纳费登记。

(2)纳费人在有纳费义务的行为后(即形成销售收入),按规定向征收机关办理申请纳费或申请减免纳费手续。

(3)征收机关对纳费人的纳费申报进行核定。对纳费人申请减免纳费进行审核和审批。

(4)纳费人持征收机关批准的、纳费申报或减免批复按规定的期限和方式缴纳费款。

(5)纳费人在缴费过程中或缴费后,应该履行补偿费征收规定所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征收方法

补偿费征收规定第4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第10条规定,“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据上述规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方法有两种。

1.申报自缴

此种方法适用于有银行帐户、规模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有纳费义务的采矿权人应按照补偿费征收规定向征收管理机关办理纳费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通过采矿权人的开户银行直接将应缴纳的资源补偿费划入当地的国库或国库经收处。这样,应纳的费款直接就地进入中央金库。

2.自收汇缴

此缴费方法适用于无银行帐户、季节性开采或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一般是采矿权人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直接以现金形式向征收机关缴纳资源补偿费,再由征收机关将收到的费款汇总后缴入当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三)征收期限

(1)征收期限是指采矿权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征收机关定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时间界限。根据补偿费征收规定第8条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资源补偿费是按月或按季缴纳,每半年即当年7月31日以前和次年的1月31日以前缴清。

(2)采矿权人在中止或者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及时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这里所说的中止采矿是指采矿权人由于某种原因暂时停止采矿活动,但不注销采矿许可证。遇到这种情况,应在中止后的一定时间内结缴资源补偿费。终止采矿活动是指采矿权人由于法定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停止采矿并注销采矿许可证。此种情况,应在注销采矿许可证之前结缴资源补偿费。

(四)纳费时应提交的资料

根据补偿费征收规定第9条规定,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同时,还应向征收机关报送与采矿活动和计算补偿费数额相关的资料,主要包括:

(1)矿种资料。采矿权人已采出的主要矿产及其共、伴生矿产的名称、种类。

(2)产量资料。采矿权人已采出的各种矿产的月产量和累计产量,一般以原矿吨或立方米为单位。

(3)销售数量资料。在规定的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期间内,采矿权人销售已采出的各种矿产的月销售量和累计销售量,一般以原矿吨或立方米为单位。

(4)销售价格资料。在规定的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期间内,采矿权人销售各种矿产品的价格。

(5)实际开采回采率资料。采矿权人在一定开采范围内采出的矿产量与该范围内消耗工业储量的百分比。

采矿权人在中止或终止采矿活动时,在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同时,也要向征收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五)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1.免缴、减缴资源补偿费的条件

按照矿产资源所有者与使用者的经济关系,为体现所有者的权益,国家征收资源补偿费本不应作免缴、减缴的规定,而且在法规制定时,已考虑到我国矿业经济的情况,征收费率很低,平均仅为1.18%。但是,考虑到当前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难度,成本高,利润少;为鼓励矿山企业充分利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规定设定了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条件。

1)免缴资源补偿费的条件

(1)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3)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2)减缴资源补偿费的条件

(1)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2)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3)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4)由于执行国家规定价格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2.免缴、减缴资源补偿费的审批程序

为防止国家预算收入在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环节上随意丧失,补偿费征收规定第12条、第13条对申请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申请,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减缴幅度超过50%的申请,还要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都无权批准是否免缴、减缴资源补偿费的申请。

1)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审批程序

采矿权人符合免缴补偿费的条件时,可以向当地负责征收补偿费的机关提出免缴书面申请,填写“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书”。市(地)、县级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的20日内根据采矿权人的具体情况对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然后,将免缴申请和审核意见上报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自接到上报的免缴申请后,应在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免缴申请批准后,直接批复给申请人,同时抄送审核的征收机关。申请人凭批复文件,在批准免缴的期限内,免缴资源补偿费。

2)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审批程序

采矿权人符合减缴补偿费的条件时,可以向当地负责征收补偿费的机关提出减缴书面申请,填写“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书”。市(地)、县级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的20日内,根据采矿权人的具体情况对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然后,将减缴申请和审核意见上报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自接到上报的减缴申请后,对减缴补偿费的额度小于或等于应当纳费数额50%的申请,在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减缴补偿费的额度超过了应当纳费数额50%的申请,在30日内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减缴申请批准后,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直接批复给申请人,同时抄送审核的征收机关。申请人凭批复文件及批复的减缴额度,在批准减缴的期限内,减缴资源补偿费。

上述批准免缴、减缴补偿费的,都应当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以便使这两个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国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免缴、减缴的情况。

6. 湖南省自然资源部门怎样征收非煤矿山资源费

摘要 一)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系数挂钩。

7. 矿产资源补偿费如何征收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山西省)、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青海省)、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因此,自2014年12月1日起不需要缴纳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

8. 矿山征收有哪些补偿标准

矿山征地补偿标准有:被征收房屋或土地的实际价值、因征地拆迁给予的安置费补偿、对被征地人所造成损失的补偿还有一些补助或奖励,每个地方的具体补偿规定是不同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9. 矿产资源费收取标准

法律分析: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 ,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