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办理需要条件有: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相应的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2)有不少于20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和相应办公设施;
(3)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4)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完毕,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批准同意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办理人力资源许可证所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拟任负责人签署的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文书;
3、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4、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供房产证明;租赁场所,应当提供租赁期间内的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及复印件;
5、有关部门出具的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必备资金的出资、验资证明;
6、工作人员身份证及职业指导资格证书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履历证明和任职证明;
7、申请表。
㈡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可以转让吗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是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机构设立的必要前提条件。也是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提高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门槛的有力保障。
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必须要经过如下条件:首先要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登记表;其次还要有所用场地的产权或租凭证明;并且必须要有不少于200万元注册资金证明材料;而且还要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相关培训从业人员证明材料;再次还要具备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制度和开发人力资源服务的工作规则、安全管理制度;最后必须具备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可转让,只可以变更,其变更程序如下:
《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变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各一式一份。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代办的,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代理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变更名称、地址等事项,按类别须同时提交的材料:①变更机构名称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书、修订公司章程决议、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变更机构地址的,营业执照地址已变更的,需在申请材料中填写详细的经营地址(须与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地址一致)、使用期限以及场所所有人的简要信息、联系方式,无需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营业执照地址未变更的,需提交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自有场所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租赁场所的,提交不少于租赁期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提交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清单。
③变更机构法定代表人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专职从业人员材料(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从业资格证明、个人社保编号或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㈢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办理流程是什么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办理流程:
1、提交名称到工商核名
2、签字确认核名通知书;
3、到人力资源与社保局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4、递交相关材料人保局审核;
5、审核通过领取执照副本(正本暂扣);
6、银行开户;
7、税务局核税;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办理材料:
1、主办单位或拟任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服务方式、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申请开办时间等;
2、拟任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拟任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个人简历及近期免冠照片三张,单位开办的还应出具开办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开办的须提供居住地派出所的居住证明;
3、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机构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机构名称、性质、服务宗旨、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数额及其他有关事项;
4、工作场所及办公设施的使用证明(租用的须附租赁协议);
5、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6、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
(3)人力资源许可证注销如何重新办理扩展阅读: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年审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一)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年审为不合格:
1.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2.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3.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4.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5.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6.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7.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8.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9.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10.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年审为不合格:
1.超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2.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做出虚假承诺;
3.介绍从事法律禁止的职业;
4.为非法的招聘单位推荐人才;
5.擅自发布或者泄露人才个人信息和资料;
6.委托、挂靠、转让、承包、租赁经营;
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在年审中凡是没有达到原许可审批时的设定条件的人才中介和职业中介服务机构,评为不合格,但可视实际情况允许给予一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满达到原设定条件者,复评为合格。
(四)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审,或未开展职业中介和人才中介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视为年审不合格,依法注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五)对通过年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记录加盖年审合格的公章;没有通过年审的,督促其整改后再予以重新年审,再次年审不合格的依法予以注销。
注销许可证的情形请参见上述第4、5条。
需要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企业行业:
1、从事人力行业的人力中介公司;
2、猎头服务公司;
3、网上招聘;
4、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的;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报告书》;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
5、从业人员的学历、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对获准经营“人才培训、劳务培训或职业培训”等培训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出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提供专兼职教师资料、教室或相应教学设施证明、已开展的培训项目总结及拟开展的培训项目计划;
7、对获准经营或者已经开展“劳务派遣、人才租赁或派遣”等人力资源外包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出具《劳务派遣许可证》。
并提供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以及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间签订的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由人力资源市场监管部门以抽查方式检查;
8、对获准经营或者已经开展“网上职业介绍、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等网络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还需提供电信服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服务设备证明、专职网络信息工程技术人员资料;
9、对获准经营“人才测评”业务的,需提供测评技术或软件证明、相应的测评设备证明、专职测评人员资料。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结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是不予通过:
1、擅自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的;
2、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的;
3、现有从业人员的素质与数量不合规定的;
4、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中有欺诈行为的;
5、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
6、资不抵债,无法维持正常运作的;
7、成立后超过6 个月未开业或自行歇业连续6 个月以上的。
如果在没有进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之前,出现以上情形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及时认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进行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