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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共资源包括什么

发布时间: 2022-07-26 06:35:35

A. 访客车位业主可以使用吗

可以的,一般来说是早八点半到十一点半,下午两点到晚上五点都可以使用。但是各地具体规定不同,各个小区物业要求可能也不同。



小区停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小区停车资源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资源,为维护钱塘新区东裕华庭小区(以下简称小区)车辆行驶与停放,保障小区内各方权益,共建美好家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其他小区管理经验,结合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含电瓶车、自行车)。小区全体业主、住户和外来访客必须共同遵守本办法。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自行车、共享汽车一律不得进入小区。


第三条本办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具体执行,业主大会、业委会、业主代表监督执行。

第四条非机动车所有者应主动向物业提供业主身份证、非机动车车架号或车牌。

第五条小区设三个出入口供车辆进出,驾驶员必须依照交通标识的指示路线行驶。

第六条所有车辆均须经登记后进入小区。业主机动车可凭车牌识别系统录入的车牌号进入,外来访客机动车需要进入地下车库的,必须是被访业主有空余车位,并通过打物业服务电话先行登记后进入。

第七条车辆在通过小区机动车入口时,必须“一车一杆”逐一进出,不得尾随前车冲杆。若发生尾随冲杆的,物业公司有权向行车人收取损失及修复费用,所发生的损失由行车人负责。


第八条进出小区内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车主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避免碰擦,注意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

第九条小区内车辆不准鸣喇叭,行车禁止使用远光灯,小区道路上、地上公共停车位上,不得试刹车、练习驾车、修理或清洗车辆等。

B. 小区业主占用公共区域违反哪些法律法规

小区业主私自占用公共区域,既是一种违反管理规约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地,为小区公共用地,小区全体业主对其拥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擅自占用公共资源,是对小区业主共同利益的侵犯。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六条 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C. 占用公共资源怎么处理

农村公路晒粮要不得。老百姓在公路上晒粮也是心里矛盾,也知道不能在马路上晒粮,但就是想着尽快把粮食晒干,尽快入库或者卖掉。公路晒粮存在的巨大安全隐患,侥幸心理要不得!

有些晒粮户怕自家的粮食被过往的车辆轧坏,故意放了石块、树枝、棍棒等障碍物,看似安全,实则太危险。真出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避免不了。另外,车辆多,车速快,道路因晒粮变窄,很容易伤害到晒粮人,出了事故,什么后悔也都晚了。

现在政府及相关部门三令五申严禁公路晒粮,主要道路上几乎看不见有晒粮户晒粮了。乡下路晒粮的仍然不少,相关部门还得加大力度,加强管理,村里喇叭也要大力宣传。

老百姓看着庄稼成熟,想尽快入库,想法可以理解,村里要尽力提供方便,统一筹划,既要保证交通安全,又要老百姓把粮食晒干。尤其是遇到恶劣天气,村两委更要帮着想办法,不能让到手的粮食霉烂掉。

D. 同一个物业,同一个单位但是小区是门对门,是否可以去停车,要收停车费吗

可以去停车,不同交停车费。
公共停车位是物业小区业主共同产权,停车费是业主的公共收益。虽然小区是门对门,只是地理位置上相对,但是仍然属于同一个单位,且属于同一个物业,因此可以去对面停车,同时停车位是物业小区业主共同产权,是公共资源,因此不用交停车费。
停车场所对机动车停放进行的收费,就叫做停车费。停车费收取方式大多定期收取方式、按时收取、按次收取等方式,收取停车费是专业车场管理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

E. 业主委员会对于公共资源区分

公共资源成创收途径
住宅小区的小区公共位置是小区物业创收的最大“肥肉”这已是物业内部一个普遍的定律,一个小区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表示,物业最大的收入就是靠广告。
一家代理小区内广告的广告公司表示,一般来说,写字楼和住宅小区出租一个电梯广告位的价钱由广告公司与物管、业委会三方商定,价格弹性很大。如某小区出租一个电梯喷画广告位每月收费350元,小区有10座住宅楼,以一个电梯两个广告位估算,一年该小区仅电梯喷画广告收入近10万元。另外他们公司正在商谈给该小区电梯间出租一个位置摆放一台专门播放广告的液晶显示器,目前洽谈的价钱为5万元/年,预料一年可为该小区进账超过50万元,这样加起来就有60万元,但这笔钱怎么花,业主也就不得而知了。
收益应归全体业主
对于小区公共资源创收问题,由于业主对这些资源的归属问题不明确,这正好给部分物管公司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其实,有关法规已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补充专项维修基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规定使用。”
根据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配套设施设备归全体业主所有:(一)物业管理用房;(二)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三)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化、道路、场地;(五)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六)其他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设施设备。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了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主要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业委会缺位难以维权
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成为小区维权难的一个最大障碍。业主委员会的缺失,使得小区单个业主丧失对公共部位的使用、收益的“话语权”。在业委会成立之前,小区业主根本无法监督物管的收入和支出。
至于个别业主若要对侵犯小区公共部位提出起诉更是难上加难,由于公共部位具有共有性,需要全体业主或者依法产生的业主大会代表授权,在业委会缺位的情况下,“打官司”将变得非常艰难。

F. "物业资源"的概念是什么

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配套设施与场地。
物业资源从所有权角度可分为两类:单一产权物业(如国有产权的政府机关办公场所、自建自用办公楼及住宅等 );共有产权物业(如两个或两个以上所专权人共同居住的小区等)。共有产权物业包括业主专用部分和业主共用部分;共用物业可细分为单独物业共用和所有物业共用。如从物业的属性角度划分,共用部分也可细分为公共设施、公共部位、公共场地、公共空间等。
物业资源经营有两重含义:一是在物业的所有构成内容中,除充分发挥它民原有设计功能外,还可通过经营及其他方式产生新的价值;二是物业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在流通过程中产生价值。前者如电梯广告,后者如物业销售和租赁。有些物业资源受限于时代、环境、现实条件、业主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不能实现资源经营的价值,可排除在有效资源之外。

G. 哪些属于纯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不是指公家生产的产品,不是指公共部门提供的产品;一种产品之所以是公共产品,是因为它在消费上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
准公共产品:是只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它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如教育、政府兴建的公园、拥挤的公路等都属于准公共产品。
纯公共产品必须同时具有三个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典型的纯公共产品是国防。

拓展资料:
公共产品(Public good)是私人产品的对称,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公共产品,亦称"公共财货"、"公共物品"。西方经济学用语。指能为绝大多数人共同消费或享用的产品或服务。如国防、公安司法等方面所具有的财物和劳务,以及义务教育、公共福利事业等。特点是一些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它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某些人对这一产品的利用,不会排斥另一些人对它的利用,具有非排他性。一般由政府或社会团体提供。

H. 有关占用公共资源先后顺序的法律

占有公共资源的,您可以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处以拘留等行政处罚。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占用公共资源的处理办法,向有权批准占用的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占用许可。未经批准占用的,责令停止占用,可以并处罚款。占用公共资源,可以恢复的恢复,不可以恢复的采取补救措施。

I. 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参与方之间的关系

施工单位:是建设项目的投资方,也称为“业主”。调查单位:指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从事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和岩土工程的单位等。
公共资源(common resource)是指自然生成或自然存在的资源。
它能为人类提供生存、发展、享受的自然物质与自然条件,这些资源的所有权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共同所有的基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