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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委托社会优质资源项目

发布时间: 2022-06-21 03:06:23

❶ 银行招聘,要求社会资源丰富,这是指什么呢

能为银行带来存款回报、贷款需求的优质客户等,具体来说就是个人包括国家党政机关有权人、政府直属机关部门有权人、大老板、企业家、优质私营企业主、优质个体工商户等,企业包括银行所辖范围内大型国企、500强、100强等优质企业和知名民营企业、行业话语权高的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关键人物。

❷ 优质资源是什么意思

被磨秃

❸ 委托招商的优势在于什么如何甄别委托招商机构的素质

服务是委托招商合作中非常关键的环节,它能够保障整体的项目招引效果和质量。针对第三方机构,大家可以观察以下两点:
一、项目负责人竞聘上岗
针对每一个招商服务小组,都要设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选定,应采取竞聘上岗的方式,对于人员级别、招商能力、管理能力等维度都有相应考核及评估,经内部评审通过后方可上岗。若合作单位如果对服务人员不满意,可以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二、服务汇报制度
市场化招商服务机构应至少保证每月度召开一次线上服务汇报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线下服务汇报会议。围绕目前工作进展与合作单位反映的问题进行座谈,使招商过程中的问题得到及时反映,不断根据合作单位需求,调整招商策略,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

❹ 委托采购的定义是什么有什么特点

委托采购的定义是指通过中介进行采购的方式,也称为中介采购。委托采购服务的特点使企业能够有效地多元化市场、产品和客户采购商采购量大,采购周期短。主要包括委托流通企业采购和转让采购。在政府采购中,委托采购是指采购人在委托范围内委托具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资格的采购机构办理政府采购。是指通过中介采购的方式,又称委托采购或中介采购,主要包括委托流通企业采购和转让采购。充分发挥工商企业各自的核心竞争力。减少对营运资金的占用,提高资金周转率。分散采购风险,减少货物异常损失。降低交易成本和时间,从而降低采购成本。
拓展资料:
1、充分发挥工商企业各自的核心竞争力。减少对营运资金的占用,提高资金周转率分散采购风险,减少货物异常损失降低交易成本和时间,从而降低采购成本。委托采购服务的特点使企业能够有效地多元化市场、产品和客户采购商采购量大,采购周期短。一经确定,可形成长期供应合作采购订单真实有效,经盖世严格审核确认,杜绝无效询价采购商多层次,满足不同层次供应商的出口需求。
2、间接采购是指通过中介进行采购的方式,又称委托采购或中介采购,主要包括委托流通企业采购和转让采购。适用于核心业务规模大、盈利能力强的企业。委托采购的具体流程如下:在进口商与出口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中,规定进口商应在某一日期(如30天、90天等)以汇票付款。以委托采购方式。因此,进口商将采购凭证委托给当地小青银行,注明采购数量、生效日期、装运单据等条件。银行在批准申请时,要求进口商签署保函,表明进口商有承兑汇票的义务,并保证以商品所有权凭证作为抵押担保。
3、之后,进口商银行向出口地分行、代理行和代理行发信或电话,指示代理行购买出口商开具的符合合同条件的票据。出口地代理银行向出口商发出委托采购通知书,列明以进口商为付款人购买汇票的条件。出口商将货物交付给运输公司后,应将汇票连同所需_单据交代理行付款。采购是指企业在一定条件下从供应市场获取产品或服务作为企业资源,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的一种企业经营活动。是个人或单位在一定条件下从供应市场获取产品或服务作为自身资源,以满足自身需要或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发展的经营活动。
4、采购的基本功能是在资源市场上将资源从供应商转移到用户手中。在这个过程中,一个是将资源的物质实体从供应商转移到使用者。前者是一个业务流程,主要通过商品交易和等价交换实现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后者是一个物流过程,主要通过运输、储存、包装、装卸、流通和加工实现商品空间位置和时间位置的完全结合。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两方面,采购过程才算完成。因此,采购流程实际上是业务流程和物流流程的统一。

❺ 什么是委托招商

委托招商,也称招商代理制,是指政府或某一机构、单位为发展本地经济,在规定相应职责、权限和要求的前提下,委托受托人代理进行招商引资和开发建设的一种经济活动。
这种方式在法律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理机构或个人不与投资者签订任何招商引资协议,需要时由委托方出面签订,受托方是实行分成制的项目推介人员。
委托方在项目推介或转移成功后,按照招商额的一定比例付给佣金。特征是受托方只负责按照委托方要求对项目进行招商引资,类似一种“雇佣”关系。
拓展资料:
招商,简单可以诠释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是一项选择,也是一项替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招商,即招揽商户,它是指发包方将自己的服务、产品面向一定范围进行发布,以招募商户共同发展。
常见类型
1.一站式招商外包
2.企业招商
3.政府招商
4.园区招商
5.商业招商
6.再出发品牌招商
7.再出发连锁招商
授权委托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委托人依据公司指示操作,没有过失不承担责任,有法律效力。
1、只要受托人是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应由委托人承担一切责任、享有一切权利。作为受托人,不承担什么责任。
2、如受托人有实施委托行为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委托人在承担一切责任后,才可以向受托人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知道被代理的事项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❻ 房屋中介有义务为买方确认能否贷款吗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办法》的出台,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该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见下文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资信评价体系和房地产经纪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
(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地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❼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的选择 应注重哪些方面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的选择 应注重以下几方面:
一、诚信可靠 知名度高
在当今这样的信息化社会中,选择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时,诚信是最重要的考察因素之一,诚信度高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会给客商以诚实可靠的第一印象,这在约见陌生客商是显得尤为重要,良好的第一印象会为后期谈判与落户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便是知名度,品牌效应也是招商引资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
二、信息网络完善 资源丰富当今世界,全球经济一体化,资源加速整合,信息量倍增,想要实现信息的完全对称,这十分困难,尤其是招商引资。
三、专业知识丰富 拥有强大招商团队。

❽ 请问人力资源服务当中的委托、派遣、岗位外包具体包括哪些 有什么分类有什么关系

委托主要指的是将公司人力资源工作中的部分工作委托给专业的人力资源公司来操作,以便提高公司专业性、工作效率并节省成本,使人力资源部门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从而更好的行使其管理职能和政策制定职能。
派遣就是指劳动者和专业人力资源服务商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的用工形式。派遣分为两种,分别是强制派遣和普通派遣。强制派遣主要针对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机构,不能和劳动者签订合同,必须由国家指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然后派遣到该单位工作。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外企驻华代表处,国家强制其必须使用派遣方式用工。拥有这种派遣资质的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很少,其中比较着名的就是中智公司,FESCO。普通派遣适用于拥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由于人员管理的需要,需要员工和人力资源服务商签订合同。
岗位外包,就是单位将一些人员流动比较大、管理难度比较大、专业性比较强或者不是长期需要的岗位,交由专业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来操作的用工方式。由人力资源公司雇佣合适的人,并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按照合同规定,在合同期限内让该雇员在用人单位工作。这样就避免了用工风险和人员流动的烦恼。
本人就从事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如果有需要咨询的问题,
也可以直接发邮件[email protected]
或者拨打电话:010-65613920-8399

❾ 企业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一般都包括哪些项目

企业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一般都包括: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外包,薪酬外包,薪酬管理外包,薪资外包,福利外包,薪酬福利外包,工资外包,社保外包,社保代缴,个税代缴,人事外包,人才外包等。

人力资源外包属于服务行业,具有服务行业的通性特点:

1、无形性: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是一种行动,我们无法像感觉实物商品那样来看到、感觉或触摸到这种行动。

2、异质性: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由于是人表现出来的一系列行动,那么就没有两种服务会完全一致。不同的公司、同一家公司不同的员工、同一个员工不同的时间都会提供出不同的服务,而且同样的服务在不同的服务对象眼中都有不同的感受。

3、生产与消费的同步性: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不同于实物商品,先生产后销售和消费,人力资源服务生产的过程中也是客户的消费过程,即使客户和服务人员在过程中没有接触。

4、易逝性:人力资源服务不能被储存、转售或退回,“瞬间”发生后就需要重新来生产。我们无法想象客户打电话咨询了半个小时后觉的不满意,然后将半个小时返还给服务提供商,从而重新使用或出售。

(9)什么是委托社会优质资源项目扩展阅读

人力资源外包的作用有微观企业层面的和宏观社会层面的:

1、人力资源外包致使专业机构规模化社会运作,降低单个企业成本

多个企业相同的工作集中于一家专业机构处理,除了技术熟练程度的优势外,专业机构可使三个企业三件相同的工作转为一个企业三件相同的工作,从而在人工、时间和流程的总成本上大大下降,降低单个企业的成本。

2、人力资源外包可使企业减轻基础性工作,更关注促进企业竞争力的核心工作

根据“二/八原则”,80%的企业利润是由20%的核心工作创造的,将这非核心的工作部分外包出去,则可令企业人力资源人士有更多时间和精力关注这20%的工作,从而有效保持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3、人力资源外包促使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有利于社会整体运作效率

分工的进一步细分,必然是技能的专门化和效率的提升,社会每个细胞组织的效率提升也必然促进整个社会效率的提高。

4、大大节省了公司的运营成本,优化办事流程!

❿ 项目外包服务是什么意思

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价值链中原本由自身提供的具有基础性的、共性的、非核心的IT业务和基于IT的业务流程剥离出来后,外包给企业外部专业服务提供商来完成的经济活动。因此,服务外包应该是基于信息网络技术的,其服务性工作(包括业务和业务流程)通过计算机操作完成,并采用现代通信手段进行交付,使企业通过重组价值链、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了成本并增强了企业核心竞争力。如果要找项目外包的平台,可以考虑上海服务外包交易促进中心,国资背景,政府合作项目,有大量项目和政策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