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军人有五险一金吗
、士兵在服现役期间交的不是所谓的“五险一金”。但是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保险,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2、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四十五条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现役军人交什么费用扩展阅读: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四章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七条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第四十一条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
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2. 现役军人交个税吗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工资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是需要交个人所得税的,而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不交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 服役军人需要交新农合吗
有的地方说要交,有的地方说不知道,还有的地方说不交,我想告诉最可爱的人们是不用交。
而且到了部队,说白了你的一切都是部队的,所以你所有的看病,吃住,穿衣都由部队负责。再说新农合是医疗保险,你已经不在家看病干嘛要交。所以大家不用纠结这个,两字“不交”。我想战友们看完就明白肯定不用交。也不用再为此事纠结了。
4. 军人有五险一金吗
2021年10月20日,部队军人是没有购买五险一金的,服役军人购买的保险包括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三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军人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适用本法。
军人保险基金:
1、第三十条军人保险基金包括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基金。各项军人保险基金按照军人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军队的会计制度。
2、第三十一条 军人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人保险资金以及利息收入等资金构成。
3、第三十二条 军人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由军人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4、第三十三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人保险资金,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纳入年度国防费预算。
5、第三十四条 军人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军队的预算管理制度,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5. 现役军人部队交五险一金吗
法律分析:没有买其他保险,但是会算在退伍费里。目前部队军人是没有购买五险一金的,服役军人购买的保险包括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三种。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包括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在退役或转业时五险一金会一次性发给军人用于社会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九条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退役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6. 义务兵交的是什么保险
法律分析:现役军人依法享受的军人保险待遇有8项,即:军人伤亡保险、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退役军人失业保险、军人交通意外保险、远离军队医疗机构部队商业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二十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七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为军士;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军士。军士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军士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军士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军士的办法,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7. 军人交的保险包括哪些
目前,现役军人依法享受的军人保险待遇有8项,即:军人伤亡保险、军人伤亡附
加保险、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退役军人失业保险、军人交通意外保险、远离军队医疗机构部队商业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军人伤亡保险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军人伤亡附加保险,是由军队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的团体商业保险。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待遇享受对象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从2014年10月1日起,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个人缴纳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
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退役军人失业保险退役士兵到用人单位就业后,单位或本人要将军队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复议年限视同视野保险缴费年限证明》,以及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的相关手续。退役士兵到地方就业后如果再次失业,其服役年限将与个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挂钩。军人交通意外保险从2013年1月1日起,军队统一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现役军人购买交通意外保险,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财务部门纳入年度军费预算安排。
现役军人因公出差、按照军队休假探亲规定探亲,乘坐飞机、汽车、火车、轮船等民用交通工具,发生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者残疾的,给予一次性军人交通意外保险金。远离军队医疗机构部队商业医疗保险从2013年1月起,全军小远散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军(师)级单位自愿原则,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集中投保。
距离本建制内卫生队(含)以上军队医疗机构超出100公里,或者后送途中时间超过3小时的部队的现役军人、优惠医疗家属和在军内就医的职工,可以享受商业医疗保险待遇。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包括三个部分:基本生活补贴、养老保险补贴和医疗保险补贴。
基本生活补贴按照部队驻地艰苦边远程度不同划分,艰苦边远程度越高标准越高。
养老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费,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代扣代缴,全部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医疗保险按照本人领取基本生活补贴的1%标准按月缴费,国家按照同等数额予以补助,全部记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8. 现役军人五险一金
没有买其他保险,但是会算在退伍费里面给你。分析如下:
1、目前部队军人是没有购买五险一金的,服役军人购买的保险包括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三种。
2、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军人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适用本法。
3、在退役或转业时五险一金会一次性发给军人用于社会保障。
(8)现役军人交什么费用扩展阅读:
一、第六章 军人保险基金:
1、第三十条军人保险基金包括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基金。各项军人保险基金按照军人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军队的会计制度。
2、第三十一条 军人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人保险资金以及利息收入等资金构成。
3、第三十二条 军人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由军人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4、第三十三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人保险资金,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纳入年度国防费预算。
5、第三十四条 军人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军队的预算管理制度,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6、第三十五条 军人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存储,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7、第三十六条 军人保险基金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集中管理。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严格管理军人保险基金,保证基金安全。
8、第三十七条军人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不得变更支出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或者改变支出标准。
9. 现役军人有医保吗
有社保,但是是分两个阶段的。
依据《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在2014年10月之前,现役军人服役期间不用交社保,不参加社保但是享受社保的待遇,叫做视同缴费,也就是说不用真金白银的交社保钱,国家已经视同军人服役期间交过钱了。
在2014年10之后,随着军人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全体现役军人都参加了社保,但是在服役期间不建立社保账户,退役安置后在安置地社保部门建立社保账户,部队一次性结算军人从2014年10月起到退役时的养老保险和军人职业年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转移到新建立的社保账户里。
简单说,就是2014年10月份以前,军人都不交钱,退役时算作交钱了。2014年10月之后,开始交社保,这钱不从工资里扣,而是中央财政给出,退役时一次性清算存到社保账户里。
2014年10月之后入伍的就没有视同缴费这个阶段了,直接从服役开始就参加社保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是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颁布,为了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维护军人权益,激励军人安心服役出台的有关政策。
中文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颁布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批准机构
国务院、中央军委
简介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1999〕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总部: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中 央 军 委 办 公 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目录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一、为了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维护军人权益,激励军人安心服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实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设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军人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三、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依照本办法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四、各级后勤(联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和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
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军人退役后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六、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由国家财政拨款和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组成。
七、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和士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工资收入1%的数额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军人退役医疗补助。
八、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和国家给予的军人退役医疗补助,由其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逐月计入本人的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九、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利息每年计算一次,计入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利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军人医保一般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是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颁布,为了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维护军人权益,激励军人安心服役出台的有关政策。
中文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颁布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批准机构
国务院、中央军委
简介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1999〕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总部: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中 央 军 委 办 公 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目录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一、为了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维护军人权益,激励军人安心服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实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设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军人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三、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依照本办法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四、各级后勤(联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和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
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军人退役后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六、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由国家财政拨款和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组成。
七、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和士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工资收入1%的数额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军人退役医疗补助。
八、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和国家给予的军人退役医疗补助,由其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逐月计入本人的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九、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利息每年计算一次,计入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利率,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利率确定。
十、军官、文职干部晋升为军职或者享受军职待遇的,不再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连同利息一并退还本人。
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后致残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退还个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及利息。
十一、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退出现役时,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资金和利息,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结清。
十二、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不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服役期间不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义务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1.6%乘以服役年数的计算公式计付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十三、[1]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发给本人;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入军人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制定。
十四、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入伍时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余部分转入接收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计入本人的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逐级上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十五、军人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可以依法继承。
十六、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统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十七、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的存储、划拨、运营、预决算管理和会计核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基金利息等收益全部纳入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
十八、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审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 出具假证明,伪造公文、证件骗取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的;
(二) 不按照规定转移和接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
(三) 贪污挪用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 虚报冒领、不按照规定计发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的;
(五) 其他违反本办法,妨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工作的。
二十、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人员和退出现役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士官的医疗待遇政策,由军队有关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十二、本办法由劳动保障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