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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的其他费用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2-06-08 01:14:03

Ⅰ 财务费用借贷方都有怎么结转

一般损益类的支出项,贷方为结转。所以,无论费用借方还是贷方都有发生额,月末结转还是在贷方体现。
借:本年利润
贷:财务费用
如财务费用余额为借方,那么上述分录中,财务费用数为正数(黑字);
如财务费用余额为贷方,那么上述分录中,财务费用数为负数(红字)。
顺便说一句,按说损益类支出项,正常情况下,只有借方会有发生数,贷方除了结转这一笔数,结转前是不应该有发生数的。
拓展资料: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利息净支出(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后的差额)、汇兑净损失(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的差额)、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发生的其他费用等。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在“财务费用”科目中核算,该科目属于损益类一级科目,企业应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账的设置。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不通过“财务费用”科目核算,应计入开办费;企业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则通过“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科目账户核算。
财务费用的会计分录
发生时:
借:财务费用
? ? ? ?贷:银行存款(支付短期借款利息、银行手续费等)
? ? ? ? ? ? ? 应付利息(计提短期或长期借款利息)
期末结转到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 ? ? ?贷: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怎么理解?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金融机构手续费、汇兑损益(有的企业如商品流通企业、保险企业进行单独核算,不包括在财务费用中)、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
应当注意的是: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计入开办费;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账户核算。
“财务费用”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在利润表中,单设“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并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即期末结转的余额分析填列。
应付利息是什么?
应付利息指的是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
“应付利息”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借方表示减少,即该笔利息已经支付;贷方表示增加,即应付未付的利息增加。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利息。并且本科目可按存款人或债权人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Ⅱ 借款费用在管理会计中怎么处理

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还款时:
借:短期借款 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
贷:银行存款

Ⅲ 税法上关于借款所发生的担保费怎么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二、关联方借款的防止资本弱化规定
为了防止资本弱化,《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明确如下: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1。
案例:A、B公司是关联方,A公司投资B公司的股本是1000万元,另借款给B公司5000万元(借款利息是7%),按2:1的比例,B公司按5000万计算的一年应付利息为5000×7%=350万,其中税前允许扣除只能是1000万元×2×7%=140万元,差额210万元的利息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本条重点理解是后半部分“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由于优惠税率、减免税、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所得税返还的存在,是的企业间的实际税负并不相同,假如支付利息方企业的实际税负低于收取利息方企业,实质上国家是多收税的,反之则企业占便宜。
案例:甲、乙公司是关联方,甲公司投资乙公司的股本是1000万元,另借款给乙公司5000万元(借款利率是7%,假设利率符合规定),如果甲适用税率为25%,乙公司的适用税率15%,由于甲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按照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不考虑其他情况下,甲公司取得该笔利息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额=5000万×7%×25%=87.5万元,乙公司支付的利息即使全额扣除,由于其适用税率15%,乙公司因支付利息减少的所得税额=5000万×7%×15%=52.5万元,这种情况下可以不考虑债资比。反过来当然就不行了。
另一种情况:甲、乙公司是关联方,甲公司投资乙公司的股本是1000万元,2013年初借款给乙公司5000万元(借款利率是7%,假设利率符合规定),甲公司2013年度利润总额为0,乙公司2013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适用税率均为25%,不考虑其他调整事项。这种情况实质上是逆向弥补,如果把甲乙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看,企业并没有占便宜,胡说财税认为仍然可以不受债资比限制。
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4、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得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
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税法没有做出具体的定义,而是引用会计上的定义)。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通过收购股权取得的投资,其债资比与收购股权所支付的价款无关,仍然按照上述的所有者权益确定。这是因为股权收购支付的对象不是目标公司,而是目标公司的股东。
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七条明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三、区分资本性借款利息支出与收益性借款利息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资本性借款利息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按照规定扣除;收益性借款利息支出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四、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
《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12号)明确: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五、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明确: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六、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明确: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七、企业不需支付利息借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收到的不需支付利息的借款,必须提供合法的借款合同,对不能提供合法借款合同的,不作为企业借款处理。对提供借款的纳税人视同独立交易的原则,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八、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向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综合案例:A公司2012年1月投资1000万元设立B公司。2012年1月,B公司以10%年利率从A公司借款5000万元,假设A、B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B公司实际税负高于A公司,且B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121号文件的规定,现计算如下:
由于B公司实际税负高于A公司,且B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B公司实际支付给A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超过121号文件规定的债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B公司接受A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分别为5000万元和1000万元,其比例为5:1,高于规定的2:1,并且其约定利率10%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8%,故B公司借款利息不能全额税前扣除。其可税前扣除的借款额为1000×2=2000万元,利息额为2000×8%=160万元。2012年共支付A公司利息5000×10%=500万元,可税前扣除160万元,其余340万元应作在2012年作纳税调整,且在以后年度也不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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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是什么请尽量详细一点。

我是把借款费用计入到财务费用中去的

Ⅳ 我贷借贷2700,分12期,每个月利息不一样,要还3669.2,这利息怎么算的,其它费用

总计还款3669.2吗?
如果是这样,那么可以算出年利率在35%
属于违法高利贷
我国2020年已经确定民间利率不能超过lpr4倍
目前是15.4%
所以超过部分是违法的
因此,超过部分可以不还,并且还可以让对方退还超出部分。

Ⅵ 借款单报费用时怎么办

1.如果借款单已经做了帐,就不必退回了。
报销时做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收款
如果借款单还没有做账,报销时可以退回借款单。
2.如果借款单已经做账了,退回的钱出纳要打收条给报销人,摘要写清楚原借款多少,报销多少退回多少。不用收讫等章子。
借:现金
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收款
为了避免借款单入账造成的麻烦,如果大家都是短时间的出差,借款单可以不入账,你盘点的时候,借款单视同现金。如果长时间总报销,可以借备用金给他,借款单入账,报销时还给他现金,到年底退回备用金,来年重新借。

Ⅶ 公司借个人借款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向个人借款的:
1。取得借款时:
借:现金 或 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人借款

2。根据合同协议支付利息时:(根据税法的规定,支付利息时,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等于支付的利息乘以20%)
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
贷:现金 或 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如果利息不是按月支付,且一次支付的利息较大的话,也可以通过“预提费用”核算,即
按月预提时:
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
贷:预提费用
支付利息时:
借:预提费用
贷:现金 或 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3。归还借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人借款
贷:现金 或 银行存款

企业向个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不含银行)的借款,可以比照处理。

在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如果支付的利息费用超过税法规定列支限额的,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Ⅷ 借款费用

你好,
很高兴为你回答问题!

我以下只做与资本化期间内的利息费用有关的会计处理,其他的略!
解析:
1、假定两笔借款均为专门借款,处理如下:
2008年度,
应付利息总额=2000×8%+3000×6%÷2=250万元
利息收益=(2000-1500)×2%+(3000-2000)×2%÷2=20万元
则应予资本化的利息费用=(250-20)×9/12=172.5万元
应予费用化的利息费用=250-20-172.5=57.5万元
借:在建工程 172.5
应收利息 20
财务费用 57.5
贷:应付利息 250
2009年度:
应付利息总额=2000×8%+3000×6%=340万元
利息收益=500×2%×9/12=7.5万元
则应予资本化的利息费用=(340-7.5)×9/12=249.375万元
应予费用化的利息费用=83.125万元
借:在建工程 249.375
应收利息 7.5
财务费用 83.125
贷:应付利息 340
以后期间的利息费用全部费用化,这里略了。

2、假定两笔均为一般贷款,处理如下:
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2000×8%+3000×6%)÷(2000+3000)=6.8%
2008年度:
应付利息总额=2000×8%+3000×6%÷2=250万元
累计占用资金加权平均数=1500×9/12+2000×3/12=1625万元,
则:应当资本化的利息费用=1625×6.8%=110.5万元
借:在建工程 110.5
财务费用 139.5
贷:应付利息 250
2009年度:
应付利息总额=2000×8%+3000×6%=340万元
累计占用资金加权平均数=(1500+2000+1000)×9/12=3375万元
则应当资本化的利息费用=3375×6.8%=229.5万元
借:在建工程 229.5
财务费用 110.5
贷:应付利息 340
以后期间的利息费用全部应当费用化,处理这里略!

3、假定第一笔为专门借款,第二笔为一般借款:
2008年度
专门借款部分:
应付利息=2000×8%=160万元
利息收益=500×2%÷2=5万元
应予资本化的利息费用=(160-5)×9/12=116.25万元
费用化的利息费用=160-116.25=43.75万元
一般借款费用部分:
应当利息化的利息费用=(2000-5)×6%×3/12=22.5万元
借:在建工程 138.75(116.25+22.5)
财务费用 43.75
贷:应付利息 182.5
2009年度:
专门贷款应当资本化利息费用金额=2000×8%×9/12=120万元
一般借款应当资本化利息费用金额=(2000-500+1000)×6%×9/12=112.5万元
共计资本化金额=120+112.5=232.5万元
借:在建工程 232.5
贷:应付利息 232.5

再次说明:只题只做了与资本化有关的利息费用的核算与处理,其他的不是本题重要考点全略,如取得借款、支付工程款,支付利息,收到利息、计算其他期间内的利息费用与处理等,都略了,如果都要写清楚,那此题可就大了去了,并且计算量也是很大的,重点是解析了本题的核算资本化的利息费用的计算与处理,特别是计算更为重要,方法是最重要的!

如果还有疑问,可通过“hi”继续向我提问!!!

Ⅸ 借款费用包括哪些内容会计上如何处理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
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承租人确认的融资租赁发生的融资费也用属于借款费用。
会计处理复杂的很,你需要具体哪个会计处理
续问?

Ⅹ 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般借款在费用中列支,可专用借款就不一样了,有可能要借款费用资本化,把利息支出作为资产的增加,如:所借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其借款利息等财务费用在项目投产前要记入该投资项目的建设费用,该费用是形成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这个借款费用就是资本化了,它是资产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