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电碳厂家属区棚改 香坊区电碳家属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都有哪些 急求
网上搜不到,这个是我照下来后自己敲出来的 = = 两千九百多个字 打到手软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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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坊区电碳家属区棚改项目补偿方案
因电碳家属区棚户区改造公益项目建设,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对香坊区电碳家属区棚户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起哈尔滨金融学院南侧围墙(不含);西至电碳路东侧道路红线;南起铁路线北侧;北至黑龙江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南侧围墙(不含)(具体详见拆迁范围图)。
二、公示期限
自2011年6月4日起至2011年7月3日止。
三、房屋征收政策、补偿标准和奖励办法
(一)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计算补偿款。
被征收房屋有室内自行装修的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估价确定。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建筑面积“征一补一”,就近上靠安置户型方式执行。上靠安置户型与原房建筑面积差额部分,被征收人可以按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
a.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设计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根据实际需要,安置户型设计80、90、100、110、120平方米相应的户型。同时设置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的保障户型。
b.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就近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价格交纳购房款,房屋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被征收人要求超过上靠安置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出上靠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房屋产权性质为商品房产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最大标准安置户型面积(建筑面积70㎡)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照规划建筑设计要求就近上靠相应面积的户型,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商品房优惠价格购买。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户型安置,多余的面积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行货币补偿。
c.被征收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总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全额交纳上靠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户型超面积购房款的,可以安置到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保障户型房屋,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交纳上靠建筑面积40平方米保障户型超面积购房款;也可以暂按成本租金标准承租保障户型超面积的部分,待被征收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补交购房款,变更产权性质。
d.本项目安置用房位于本小区,为18层以上(不含18层)高层及多层住宅,建筑系数按1.5执行,按照有关规定,多层建安成本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80元,综合建设成本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10元,18层以上(不含18层)建安成本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80元,综合建设成本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90元,安置用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商品房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00元,建筑面积90至120平方米以内商品房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500元,暂按18层以上(不含18层)建安成本和综合建设成本价格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待公开自选房号后,按照选定的产权调换房屋多层或高层结算差价。
e.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中原房建筑面积部分及上靠标准户型部分免收楼层差价。购买商品房部分交纳楼层差价,标准为从第七层(含第七层)开始每上升一层按建筑面积20元/㎡ 收取,18层以上(含18层)按18层差价收取,顶层不加价。
3.有关补偿规定
a.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费按前述标准两次补助。
b.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以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为标准。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间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超过24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以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0元为标准发放。
c.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的补偿费按实际发生的迁移费标准计算。
d.煤气安装费按每户2500元予以补助(以票据为凭证)。
e.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征收人给予2万元照顾;对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再给予1万元照顾。
f.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已依法取得哈尔滨市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资格,选择与其他被征收人同地点产权调换的,可以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标准直接上靠相应户型安置,原房建筑面积不足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
(二)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
1.对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计算补偿款。
2.实行货币补偿的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5元一次性给予6个月补偿。
3.电视、电话、互联网业务接入迁移费以及设施、设备的搬迁、拆装费按当年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及货物运输、设备拆卸、安装价格计算,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残值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4.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在征收通告发布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能够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的,按照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和向劳动保险部门交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以及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给予6个月损失补偿。对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间内按月给予损失补偿。
(三)住宅房屋作为经营用房的征收补偿标准
用作经营使用住宅房屋的认定,应当符合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条件。
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比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再增加10平方米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也可以按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执行,并结算住宅房屋和住改非房屋评估价值差价。
(四)搬家奖励
对在奖励期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下列奖励:
a.住宅房屋以一个合法产权证照为一户,每户奖励12000元;
b.经被征收人自愿申请可在安置房屋标准户型的基础上按商品房优惠价格增购商品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商品房优惠价格为 3500元/建筑平方米;
c.对受益面积不足建筑面积10㎡的楼房被征收人,经被征收人自愿申请可按商品房优惠价格再增购商品房建筑面积10㎡,商品房优惠价格为 3500元/建筑平方米;
d.楼房被征收人,可以按照该地段18层以上(不含18层)高层综合建设成本价2890元每平方米再上靠建筑面积10平方米。
(五)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处理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关于公开选房定号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公开选房顺序号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安置房屋,公开选房顺序号以被征收人搬迁顺序号、缴纳购房款的交款顺序号加和平均数进行排序,不需缴纳购房款的,交款顺序号为“0”。选房顺序号相同的以产权调换顺序号靠前的优先。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
B. 婺源县城南棚改拆迁补偿怎么计算
一层平房2300,二层以上砖房3300
C. 吉安市平安里棚户区改造安置方案 .
您好!
吉安县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居民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赣府厅发[2010]20号)及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府发[201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棚改是一项以改善棚户区居民生活条件、改善人居环境、改善城市面貌、建设和谐发展新吉安、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得民心、顺民意、解民忧的重大民生工程,同时,也是县委、县政府践行科学发展观,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通过棚改,做到“四个确保”即:确保中央的方针政策得到落实,确保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确保我县城区整体环境质量得到提高,确保城市品位得到显着提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县政府为棚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把棚改工作纳入年度城建重点工程,按照全县联动、部门协同、各负其责的要求,统筹组织实施。在具体操作中,坚持以市场运作和商业性开发为主,多渠道、多形式筹措改造资金,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棚改的积极性。
2、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的原则。棚改要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坚持集约和节约用地,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因地制宜”的要求,统筹安排、稳步推进、分步实施。在推进时序上坚持先规划后改造、先补偿安置后拆迁、先试点后铺开的原则。
3、坚持棚改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的原则。城市棚改中,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注重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公共绿地,改善人居环境。
4、坚持棚改与保障性住房、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棚改拆迁政策与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政策相结合的原则。棚改既要体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又要坚持新老政策的有机衔接,确保拆迁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要根据棚改各地段的实际情况,按照“搬得出、安得下、稳得住”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补偿安置和开发建设方案。“自求平衡”,一是力求棚改项目的自身平衡,通过项目实施主体的市场化运作和政府政策扶持,力求实现既改善民生,又不增加政府负担的目标。二是通过拆迁补偿和安置房价的合理确定,力求实现项目实施主体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6、坚持以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和就地回迁为主、异地安置为辅相结合的原则。给被拆迁人提供选择自由,妥善安置好被拆迁人,确保还利于民,让群众得到实惠。
7、坚持以人为本与依法拆迁相结合的原则。棚改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棚改的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棚改范围
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国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的房屋结构简单、使用功能不全、建筑密度不大、基础设施差的人口密集居住区。我县符合上述条件的区域均属棚户区改造范围,具体范围由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二)改造目标
从2009年起,用三年时间完成我县6.798万平方米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解决1242户、4千余人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2009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完成3.04万平方米,解决418户、1672人的住房困难问题;201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2.138万平方米,解决411户、1644人的住房困难问题。2011年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1.62万平方米,解决413户、1652人的住房困难问题。
三、运作方式
(一)城市棚改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成片改造、群众参与”的原则,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推动改造工作。对有商业开发价值,能自求平衡的地块,采取市场运作方式改造;对没有商业开发价值,不能自求平衡的地块,采取政府主导的方式改造。
(二)采取市场运作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可组建或委托有实力的企业实施房屋拆迁,拆迁安置补偿资金通过企业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拆迁后由县棚改办牵头,会同财政、审计、拆迁人等部门和单位及时进行清算。政府将拆出的净地设置相应条件后(具体内容由棚改办与国土部门商定),通过招、拍、挂出让,确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并从土地出让价款中安排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对原已出让土地的项目,由县政府确定挂项目领导,明确帮扶单位,加大拆迁的力度,帮扶项目主体(拆迁人)安期完成改造。
(三)规划中属商住用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净地出让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按县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配建比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成后移交政府或由政府回购,优先用于该地块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补拆迁人回迁。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上明确约定,棚改片区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巧立名目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
(四)对改造难度较大、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城市棚户区,由县政府统一调控,采取项目搭配、一项目一策的办法确定改造方案和政策,也可以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政策,统筹规划建设为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或廉租住房,改善棚户区群众住房条件,同时要做好危旧房的维修加固,消除安全隐患。对无法维修加固的危房应予以拆除,并妥善安置拆迁居民。
四、资金来源
棚改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中央的棚改专项补助资金;
(二)省财政棚改以奖代补资金;
(三)县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以及政府其他收益中安排资金;
(四)银行贷款;
(五)整合相关资源建立借贷融资平台所融集的资金。
五、政策支持
(一)土地支持政策。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棚改项目,以招、拍、挂出让的方式供应土地;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土地的所得收益全部用于棚改的拆迁安置。
(二)规划支持政策。棚改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定程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调整规划条件,确保棚改项目资金总体收支平衡。
(三)税费减免政策。棚改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所征地方税收全额返还;供配电工程建设费,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米40元;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改出台各自的支持性政策,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提出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的意见;拆迁居民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在办理新的产权证时,对原拆迁面积部分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棚改项目中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和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营业税。
(四)拆迁安置政策。棚改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法规政策执行的前提下,还享有以下政策:
1、棚改片区规划用地性质属于商住用地的,应优先建设还建房,安置拆迁居民。用地性质不属于商住用地的,应通过其它棚改片区中配套安置房或由政府回购商品房的方式调剂解决安置用房。
2、对具有产权的私有住房房屋,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房屋拆迁市场估价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当年县政府公布的基准价执行。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在房屋拆迁市场评估价基础上奖励8%。产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等面积部分不计算差价。超出安置户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结算。被拆迁人安置面积小于原拆迁面积,剩余房屋面积按货币方式予以补偿。选房顺序,按签定拆迁协议的先后选择房屋。
3、对租用直管公有住房的,按公有出租房管理规定执行。对其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申购条件的,经“三审三公示”后,可不参加摇号直接按房屋搬迁的先后顺序分房。
4、拆迁安置面积不得低于36平方米。产权人房屋面积少于36平方米(含36平方米)且同城只有此处住房的,安置面积在36平方米之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36平方米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当年政府公布的相等地段的房屋拆迁基准价格结算。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结算。
5、拆除非私有产权的非住宅房屋以及棚改后不再建商铺的地段的私有产权商铺,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五)资金支持政策。棚改中集中新建若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列入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享受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和县财政配套资金政策;棚改项目资本金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六)国有企业改制支持政策。
1、对符合棚改条件的国有企业地块,应纳入城区棚改的统一规划,可以按照“企业制定方案、政府批准实施,集中成片建设”的原则,由国有企业制定棚改拆迁补偿安置、建设方案,报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和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自行对其现有用地范围内的棚户区组织实施改造,也可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改造。
2、国有企业利用自用土地的,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企业组织建设或由政府对国有企业土地收回后组织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优先解决本系统或国有企业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申购条件的,经“三审三公示”后,可不参加摇号直接按签订协议的顺序分房,所属的国有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并参与审核。
3、国有企业建设的或利用国有企业土地共建的保障性住房,应纳入我县保障性住房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建设的廉租住房的房屋产权归县政府所有,房屋权属登记在县房管局名下,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县房管局。
4、国有企业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应在市政设施配套比较完善的自用土地中选址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建设、尽量避免分散建设。
(七)对不能自求平衡项目的支持政策。经反复测算,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后仍难以自求平衡的项目,可由项目实施主体制定实施方案报县棚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政府给予特殊扶持政策,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六、组织实施
(一)明确主体。已出让土地的棚改项目,仍由原拆迁人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拟出让土地的棚改项目,由政府组建或委托有实力的企业或由土地受让人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国有改制企业的棚改项目、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
(二)摸清底数。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对棚户区房屋现状、面积、户型、人口、生活状况、安置方式等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分析论证,并以资金项目平衡为测算条件,制定可行的安置方案,报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统筹规划。县规划建设局根据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批复的各棚改项目实施方案,在确保棚改项目经济效益方面做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前提下,统筹编制城区棚改专项规划,报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开发建设。各项目实施主体应按重点工程管理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尤其是按要求配建的廉租住房,必须确保在当年底竣工交付使用。
(五)项目清算。对政府给予了特殊政策(指对不能自求平衡项目的支持政策)支持的项目,实施主体应设立专门账户,按照独立核算的原则,封闭运作,项目结束后,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清算。
七、责任分工
(一)加强领导。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吉安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县棚户区项目和范围,审议决定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审批棚户区改造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批准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房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房管局主要领导担任,负责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县房管局负责履行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完成负责县政府交办的棚户区改造责任项目;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强制性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规划条件,并办理各项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完成县政府交办的棚户区改造责任项目;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项目地籍图和土地权属信息,并组织土地储备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工作;县发改委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立项和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措、拨付及项目评审工作;县审计局负责项目实施后的相关审计工作;县城管局负责组织棚户区改造区域内违章建筑房屋拆迁,各相关部门配合;县信访局负责被拆迁户信访接待工作;县监察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监察工作;县公安局负责保障棚户区改造维稳工作;县司法局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公证、法律援助工作;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的配套建设有关工作;其他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高度重视、高位推动、高效运作,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望采纳,谢谢
D. 棚改拆迁款等回迁中的三年利息怎么算
办理房产证需要的费用:1、交易手续费:由售房人交纳①住宅:3元/平方米;②非住宅:10元/平方米。2、登记费:由购房人交纳①住宅:80元/套;②非住宅:
(1)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80元/宗;
(2)100——500(含500)平方米以下的120元/宗;
(3)500——1500(含1500)平方米以下的200元/宗;
(4)1500——3000(含3000)平方米以下的300元/宗;
(5)3000——10000(含10000)平方米以下的500元/宗;
(6)10000平方米以上的800元/宗。
3、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
4、印花税:印花税:分为“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和“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税率为万分之五,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买卖双方均要交纳;“权利、许可证照”税目适用5元/件的定额税率,买方交纳。
5、契税:由购房人交纳。
什么样的房屋拆迁属于棚改
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
补偿方式
改拆迁补偿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来进行补偿的,其补偿标准依据该条例中的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于补偿方式依据该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棚改,其补偿方式有三种,一种是货币补偿,一种是产权置换,另一种就是迁建安置。
E. 国家棚户区改造是怎么赔偿的
根据《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如下:
1、第六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
2、第七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1)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30%、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调整两项因素权重。
(2)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
(3)征收(收购)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4)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3、第八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1)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
(2)上述过程+(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
(3)公式中,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面积。
(4)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户数。
(5)上述有关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准。
(5)棚改项目如何计算回迁重置成本扩展阅读:
棚户区改造规划布局:
1、重点安排
(1)资源枯竭型城市。
(2)独立工矿区。
(3)三线企业集中地区。
(4)将中国央企在内的国企棚户区纳入规划。
2、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
(1)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2)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
(3)鼓励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在场部集中安置,促进国有林区、垦区小城镇建设。
3、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
(1)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同步规划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2)安置住房小区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配建项目和建设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并符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具体规定。
网络-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网络-棚户区改造
F. 改造安置补偿方案应该怎样制定
您好! 吉安县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居民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赣府厅发[2010]20号)及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府发[201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棚改是一项以改善棚户区居民生活条件、改善人居环境、改善城市面貌、建设和谐发展新吉安、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得民心、顺民意、解民忧的重大民生工程,同时,也是县委、县政府践行科学发展观,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通过棚改,做到“四个确保”即:确保中央的方针政策得到落实,确保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确保我县城区整体环境质量得到提高,确保城市品位得到显着提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县政府为棚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把棚改工作纳入年度城建重点工程,按照全县联动、部门协同、各负其责的要求,统筹组织实施。在具体操作中,坚持以市场运作和商业性开发为主,多渠道、多形式筹措改造资金,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棚改的积极性。 2、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的原则。棚改要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坚持集约和节约用地,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因地制宜”的要求,统筹安排、稳步推进、分步实施。在推进时序上坚持先规划后改造、先补偿安置后拆迁、先试点后铺开的原则。 3、坚持棚改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的原则。城市棚改中,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注重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公共绿地,改善人居环境。 4、坚持棚改与保障性住房、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棚改拆迁政策与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政策相结合的原则。棚改既要体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又要坚持新老政策的有机衔接,确保拆迁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要根据棚改各地段的实际情况,按照“搬得出、安得下、稳得住”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补偿安置和开发建设方案。“自求平衡”,一是力求棚改项目的自身平衡,通过项目实施主体的市场化运作和政府政策扶持,力求实现既改善民生,又不增加政府负担的目标。二是通过拆迁补偿和安置房价的合理确定,力求实现项目实施主体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6、坚持以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和就地回迁为主、异地安置为辅相结合的原则。给被拆迁人提供选择自由,妥善安置好被拆迁人,确保还利于民,让群众得到实惠。 7、坚持以人为本与依法拆迁相结合的原则。棚改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棚改的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棚改范围 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国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的房屋结构简单、使用功能不全、建筑密度不大、基础设施差的人口密集居住区。我县符合上述条件的区域均属棚户区改造范围,具体范围由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二)改造目标 从2009年起,用三年时间完成我县6.798万平方米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解决1242户、4千余人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2009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完成3.04万平方米,解决418户、1672人的住房困难问题;201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2.138万平方米,解决411户、1644人的住房困难问题。2011年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1.62万平方米,解决413户、1652人的住房困难问题。 三、运作方式 (一)城市棚改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成片改造、群众参与”的原则,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推动改造工作。对有商业开发价值,能自求平衡的地块,采取市场运作方式改造;对没有商业开发价值,不能自求平衡的地块,采取政府主导的方式改造。 (二)采取市场运作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可组建或委托有实力的企业实施房屋拆迁,拆迁安置补偿资金通过企业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拆迁后由县棚改办牵头,会同财政、审计、拆迁人等部门和单位及时进行清算。政府将拆出的净地设置相应条件后(具体内容由棚改办与国土部门商定),通过招、拍、挂出让,确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并从土地出让价款中安排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对原已出让土地的项目,由县政府确定挂项目领导,明确帮扶单位,加大拆迁的力度,帮扶项目主体(拆迁人)安期完成改造。 (三)规划中属商住用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净地出让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按县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配建比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成后移交政府或由政府回购,优先用于该地块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补拆迁人回迁。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上明确约定,棚改片区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巧立名目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 (四)对改造难度较大、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城市棚户区,由县政府统一调控,采取项目搭配、一项目一策的办法确定改造方案和政策,也可以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政策,统筹规划建设为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或廉租住房,改善棚户区群众住房条件,同时要做好危旧房的维修加固,消除安全隐患。对无法维修加固的危房应予以拆除,并妥善安置拆迁居民。 四、资金来源 棚改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中央的棚改专项补助资金; (二)省财政棚改以奖代补资金; (三)县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以及政府其他收益中安排资金; (四)银行贷款; (五)整合相关资源建立借贷融资平台所融集的资金。 五、政策支持 (一)土地支持政策。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棚改项目,以招、拍、挂出让的方式供应土地;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土地的所得收益全部用于棚改的拆迁安置。 (二)规划支持政策。棚改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定程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调整规划条件,确保棚改项目资金总体收支平衡。 (三)税费减免政策。棚改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所征地方税收全额返还;供配电工程建设费,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米40元;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改出台各自的支持性政策,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提出减免入中国、管中国增容等经营性收费的意见;拆迁居民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在办理新的产权证时,对原拆迁面积部分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棚改项目中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和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营业税。 (四)拆迁安置政策。棚改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法规政策执行的前提下,还享有以下政策: 1、棚改片区规划用地性质属于商住用地的,应优先建设还建房,安置拆迁居民。用地性质不属于商住用地的,应通过其它棚改片区中配套安置房或由政府回购商品房的方式调剂解决安置用房。 2、对具有产权的私有住房房屋,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房屋拆迁市场估价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当年县政府公布的基准价执行。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在房屋拆迁市场评估价基础上奖励8%。产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等面积部分不计算差价。超出安置户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结算。被拆迁人安置面积小于原拆迁面积,剩余房屋面积按货币方式予以补偿。选房顺序,按签定拆迁协议的先后选择房屋。 3、对租用直管公有住房的,按公有出租房管理规定执行。对其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申购条件的,经“三审三公示”后,可不参加摇号直接按房屋搬迁的先后顺序分房。 4、拆迁安置面积不得低于36平方米。产权人房屋面积少于36平方米(含36平方米)且同城只有此处住房的,安置面积在36平方米之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36平方米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当年政府公布的相等地段的房屋拆迁基准价格结算。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结算。 5、拆除非私有产权的非住宅房屋以及棚改后不再建商铺的地段的私有产权商铺,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五)资金支持政策。棚改中集中新建若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列入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享受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和县财政配套资金政策;棚改项目资本金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六)国有企业改制支持政策。 1、对符合棚改条件的国有企业地块,应纳入城区棚改的统一规划,可以按照“企业制定方案、政府批准实施,集中成片建设”的原则,由国有企业制定棚改拆迁补偿安置、建设方案,报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和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自行对其现有用地范围内的棚户区组织实施改造,也可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改造。 2、国有企业利用自用土地的,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企业组织建设或由政府对国有企业土地收回后组织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优先解决本系统或国有企业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申购条件的,经“三审三公示”后,可不参加摇号直接按签订协议的顺序分房,所属的国有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并参与审核。 3、国有企业建设的或利用国有企业土地共建的保障性住房,应纳入我县保障性住房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建设的廉租住房的房屋产权归县政府所有,房屋权属登记在县房管局名下,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县房管局。 4、国有企业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应在市政设施配套比较完善的自用土地中选址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建设、尽量避免分散建设。 (七)对不能自求平衡项目的支持政策。经反复测算,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后仍难以自求平衡的项目,可由项目实施主体制定实施方案报县棚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政府给予特殊扶持政策,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六、组织实施 (一)明确主体。已出让土地的棚改项目,仍由原拆迁人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拟出让土地的棚改项目,由政府组建或委托有实力的企业或由土地受让人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国有改制企业的棚改项目、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 (二)摸清底数。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对棚户区房屋现状、面积、户型、人口、生活状况、安置方式等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分析论证,并以资金项目平衡为测算条件,制定可行的安置方案,报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统筹规划。县规划建设局根据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批复的各棚改项目实施方案,在确保棚改项目经济效益方面做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前提下,统筹编制城区棚改专项规划,报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开发建设。各项目实施主体应按重点工程管理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尤其是按要求配建的廉租住房,必须确保在当年底竣工交付使用。 (五)项目清算。对政府给予了特殊政策(指对不能自求平衡项目的支持政策)支持的项目,实施主体应设立专门账户,按照独立核算的原则,封闭运作,项目结束后,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清算。 七、责任分工 (一)加强领导。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吉安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县棚户区项目和范围,审议决定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审批棚户区改造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批准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房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房管局主要领导担任,负责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县房管局负责履行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完成负责县政府交办的棚户区改造责任项目;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强制性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规划条件,并办理各项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完成县政府交办的棚户区改造责任项目;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项目地籍图和土地权属信息,并组织土地储备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工作;县发改委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立项和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措、拨付及项目评审工作;县审计局负责项目实施后的相关审计工作;县城管局负责组织棚户区改造区域内违章建筑房屋拆迁,各相关部门配合;县信访局负责被拆迁户信访接待工作;县监察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监察工作;县公安局负责保障棚户区改造维稳工作;县司法局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公证、法律援助工作;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的配套建设有关工作;其他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高度重视、高位推动、高效运作,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望采纳,谢
G. 棚改补偿标准怎样计算
补偿标准 计算方法如下: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 算标准 :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 =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7)棚改项目如何计算回迁重置成本扩展阅读:
征收补偿:
1、实物安置
2、货币补偿
各地区要按照中国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中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H. 国家棚改政策
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指导----建保[2009] 295号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五部门联合发出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 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一些意见“(国办发[2008]第131号),全面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工作会议,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上的部署,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一,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一)城市的意义,国务院批准,提出以下意见:改造的国有矿山棚户区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高比例的低收入家庭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的居民,特别是下岗职工和退休工人都集中,群众转变的需求变得越来越响亮。实施棚户区改造,帮助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难,加快和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与大家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增强党和政府的威信,加强人民的团结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客观要求,完善城市功能。突出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是非常协调的城市现代化建设。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实施棚户区改造,无论是社会投资,促进消费支出,增加就业机会,但也的发展,公共服务社会,加强社会管理,促进和平社区建设,扩大内需,惠民生,维护稳定性和很重要的一点。二,一般要求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D)。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意见“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群众的生活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力争到2009年,整合完成五年或基本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基本完成,特别是,应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努力,的国有工矿棚户区的改造,这样的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E)的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根据拆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的群众,组织和实施的基础上的支持,绝大多数群众,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维护职工的合法的权利和群众利益的,有效的群众得到实惠。 2。科学规划,一步一步的实现。根据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和任务,分清轻重缓急,优先次序连片规模难以住房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实行系统的组织。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政府机构必须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给予必要的政策和资金的支持,注重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居民的棚户区改造,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调控的组合,保护与改造严格的定义,改革的范围。继续建设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主要上门维修,设施配套完善,交通方便,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高度重视保护城市的传统功能和特性,有效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非主要拆迁和建设。 5。集成,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水,电,燃气,供热,通讯,污水和废物管理的?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保健,新的安置区,无障碍设施及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促进集中在改善民生和社会建设。三,政策和措施(6)多渠道筹措资金。财政补贴,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及其他措施,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 1。中央是一个适当的方式,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省级人民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该地区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人,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收入,需要合格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安排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建设廉租住房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2。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创新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的城市。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信贷条件在项目上给予保障信贷资金的规模。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 3。鼓励采取建立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积极筹措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地招致的安置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七)增加税收的政策支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免征。提高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拆迁安置房,通过收购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电信,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企业支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区有线电视和市政公用设施包括水,电,燃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各有关单位提供资金支持建设和适当的救济网络的管网增容营业费用。 (H)的土地供应政策的实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可分配土地的方式,应分配在国有建设用地“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的书面决定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经营设施,土地,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售。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于商品住房开放的土地使用条件的完成时间。开发和建设。安置房面积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的,主要是附近的安置;应选??择一个交通便利,异地建设,基础设施(9)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拆迁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相结合的物理位置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得到了当地政府的规定,通过适当的保护优先的前提下,保护周围在利益的拆迁,根据的有关规定在国家发展一个的具体的安置补偿方法。四是,在组织和实施的(X)的落实工作责任。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城市和国有采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对他们的议程,以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政府承担的城市的区域和在国有矿山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全部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的目标责任系统管理,并负责监督和评价。市,县人民政府的主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明确部门职责,有何具体措施,确保有何计划,资金可在地方的土地,政策到位,监管和分配正义,确保改造工作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的城市顺利实施。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切实加强组织和实施项目,切实把依法落实建设用地和筹集资金。(11)健全工作机制,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负责解决的重要问题。协调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的职能,一套完整的政策,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财政部与有关当局一起,税收政策支持发展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土资源部是负责提高土地供应政策,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促使金融机构,以做一个好工作的金融服务结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财经指导部。地方人民政府政府提高部门的协调机制,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形成合力,根据自己的职责。当地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执行政策和措施。(12)编制规划方案。地方人民政府政府采取的城市,并在国有矿山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负担得起的住房建设,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相结合,市,县的政府,以进行准备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当地的条件,以开发一个项目实施计划,落实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支付密切关注,以编制本地区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信部备案的土地和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和国家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13),以确保工程质量。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房的规划和设计,按照能源和土地节能和环保的要求,推广新技术实现的基本功能,更小的尺寸,以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 ,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关于房屋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阐明。(十四)加强监督检查。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管实施全面监督检查,发现和解决各种问题,并坚决杜绝在棚户区的居民,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该地区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每年分别于7月31日,并于次年1月31日的进展,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6个月的工作,完成年度计划的部门负责人供应和土地开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的土地和资源。检查和监督各级各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认真调查和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监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的??工作领域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谴责,限期整改。(15)加强宣传和指导,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性,反映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地解释政策和措施,以获得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创造良好的工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舆论氛围。正在实施的国有林区,垦区和分散的本地煤炭矿山棚户区改造,继续推动现行政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发展中国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共和国的中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中国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12月24日
I. 棚改项目政府采购中标后到房屋拆迁流程和时间
棚区改造流程主要包括:前期准备计划、房屋拆迁、政府供地、建设阶段、验收阶段、分配和管理。
时间:拆迁工作人员审核确认、进行测绘、评估,在三个工作日出具评估报告,并最少公示7天,大约在一个月左右开工拆迁。
一、前期准备计划
一项目选址,项目选址必须符合棚户区特征,对改造的单位住户进行前期入户摸底调查并取得有关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二项目规划,确定改造区的面积划出红线地图及设计条件、规划设计、建设方案及审批等环节。包括办理规划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拆迁红线图、故土局有关部门出具用地意见。三项目立项,由市发改委办理。
二、房屋拆迁
1、被拆迁的住户户主提供产权依据、有效身份证;
2、拆迁工作人员审核确认、进行测绘、评估,在三个工作日出具评估报告,并最少公示7天;
3、对评估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签订协议的金额到银行去领取补偿,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在房屋拆迁市场评估价基础上奖励8%;
5、搬迁完毕并交房,经拆迁工作人员验收签字;
6、组织拆迁。
三、政府供地
由行政划拨或挂牌出让。
四、建设阶段
项目竣工包括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放线与验线和规划许可,向外招标投标,安全质量监督,到市棚改办规划处核发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建设及管理等环节,并该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
五、验收阶段
包括房屋和涉及规划、消防、环保、市政园林、防雷、供电以及给排水等管线工程的验收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9)棚改项目如何计算回迁重置成本扩展阅读:
拆迁补偿协议: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 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的补偿是以被拆迁房屋所处地段的当前价格来衡量的。房屋的产权调换则需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与安置房的价格结算。根据被拆迁人的要求可以是异地兑换,也可以是同地兑换。[1]
补偿安置协议特征: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2、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是体现房屋拆迁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凡显失公正的协议是可撤销的。
3、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 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
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6、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J.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怎么制定的
根据《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如下:1、第六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2、第七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1)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30%、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调整两项因素权重。(2)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3)征收(收购)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4)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3、第八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计算公式如下:(1)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2)上述过程+(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3)公式中,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面积。(4)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户数。(5)上述有关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