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自然人转让股权怎样确定计税成本
您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承包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上述企业在转让所述股权时,计税成本应按上述规定确认,不可以将以前年度转增资本的数额在计算股权转让差价时作为计税成本予以扣除。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㈡ 个人所得税成本怎么确定的
个体工商户只是在雇佣员工的每月工资在税前扣除标准由各省税务局定,具体你可以到黑龙江省地税局的网上去查。
你给的资料太少没法计算。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是用你的年个体工商收入减去1、每月2000元个人支出2、雇佣员工工资和三项经费 3、收入2% 和千分之3之内的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后计算而出的。
㈢ 在房地产开发中,什么叫做计税成本,与一般的成本有什么区别
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一般的成本是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进行收集和计量,二者多数情况下是相等的,计算所得税,二者存在差异的时候就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㈣ 如何确定货物视同销售的计税成本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㈤ 计税成本对象确认的有哪几个原则
1、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2、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3、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4、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5、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6、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㈥ 股权在转让时应怎样确定计税成本
【网友问题】
被投资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时,采用以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方式,在会计上不做账务处理,只是在备查簿中登记。请问,该股权在转让时的计税成本如何确定,是否可以将以前年度转增资本的数额在计算股权转让差价时作为计税成本予以扣除?
【律师解答】
上述企业所述“转增资本”不符合法定程序。关于转让时该企业投资成本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承包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上述企业在转让所述股权时,计税成本应按上述规定确认,不可以将以前年度转增资本的数额在计算股权转让差价时作为计税成本予以扣除。
㈦ 什么是计税成本请举例说明
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例如: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规定,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
举例:
甲企业于2012年1月支付价款6000万元取得A公司30%的股权,取得该项投资资产时,A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5000万元(与公允价值相同)。
会计处理分析:甲企业在取得A公司的股权后,初始投资成本为6000万元。但采用权益法核算时,A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为4500万元(15000×30%),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公允价值份额1500万元,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600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6000万元。
税收处理分析:企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该项投资资产的成本为6000万元。
㈧ 新建的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如何确定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㈨ 股东转让其以受赠方式取得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计税成本如何确定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9号)规定,企业股东取得股权的计税成本,按以下方式确定:股东以受赠方式取得的股权的,原赠与人属应征所得税范围的,其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以原赠与人的计税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确定;原赠与人的赠与行为属不征或者免征所得税范围的,股权的计税成本以受赠时评估或核定的交易价格确定计税成本。
本办法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017号咨询员
㈩ 企业开发产品计税的成本怎么核算
根据31号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根据31号文件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产品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除允许预提项目金额计入计税成本外,剩余未取得发票的成本不得计入计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