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违规报销费用违反什么纪律
法律分析:违规报销费用违反党纪、廉洁纪律,要接受处分。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二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② 党员接受消费卡违反了什么条规
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廉洁纪律
占用公物超六个月情节较重给予警告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
③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什么等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
1、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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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犯罪党员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一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④ 财经纪律包括哪些内容
党的经济纪律,亦称“财经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尤其是党的干部在经济工作中必须遵守的法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党员、干部队伍中违反经济纪律的现象越来越突出,适应这种要求,党中央做出了一系列加强党的经济纪律的规定。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1)严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非法牟利。党的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非法接受任何名义的酬金或馈赠;不得向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馈赠现金和实物;不得非法转让或倒卖经济合同;不得以工作之便勒索或收取现金和实物等。(2)坚决维护国家税收制度。不许随意改变税种、税率和减免税收;必须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反对偷税漏税。(3)严禁以试用为名侵占国家物品和集体单位的物品;严禁用公款宴请、旅游和违反规定为领导人个人修建住宅。(4)严禁私设小金柜;严禁干部经商办企业;严禁领导干部子女、配偶经商,等等。
模范地遵守党和国家规定的各项经济纪律,是共产党员必须履行的重要义务。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严肃党的经济纪律,对于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反对党内腐败现象,从严治党,端正党风,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经济纪律。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谋利益,坚决杜绝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等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同时,必须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无论哪一个领导班子,哪一个干部,不遵守经济工作纪律,都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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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党员干部不按规定工程招投标 违反什么纪律
第五条投标人中的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四)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
(五)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弄虚作假,骗中标的;
(六)投标人中标后放弃项目的,无法定事由拒绝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或者与招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七)投标人中标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八)中标人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者将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的;
(九)其他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第六条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中的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管理不当引发招投标纠纷和投诉造成秩序混乱的;
(二)对应统一进场的各类交易,擅自准许在场外交易或授意业主单位(采购人、产权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
(三)对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应进场而不进场或规避进场交易的行为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查处及其他严重失管失察的;
(四)对应公开招标的擅自批准以其他方式招标的;
(五)交易前不按规定审查审核或不认真审查审核,发生对招标人和招标项目的条件审核出现明显差错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交易中不按规定对场内交易活动派员进行现场监督的;
(七)交易后对交易双方在合同签订、履约过程中违约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不予监督、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八)对有关部门移送的各类违规线索,未能及时纠正和查处的;
(九)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管理不严,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⑥ 违规装修办公室违反什么纪律
违规装修办公室违反(工作)纪律
⑦ 《条例》中对违反哪些六大纪律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1、修订后的《条例》将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
2、具体如下:
“政治纪律”主要违纪行为: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等行为、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行为、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行为、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行为、违反政治规矩等行为。
“组织纪律”主要违纪行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侵犯党员权利行为、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
“廉洁纪律”主要违纪行为:以权谋私行为、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行为、违反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行为、权色交易等行为。
“群众纪律”主要违纪行为: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漠视群众利益行为、侵占群众知情权等行为。
“工作纪律”主要违纪行为:党组织失职行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失泄密行为、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行为。
“生活纪律”主要违纪行为:生活奢靡行为、违反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等行为。
(7)接受成本价装修违反什么纪律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实施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⑧ 设立小金库在新纪律处分条例中违反哪一条
设立小金库在新纪律处分条例中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中央纪委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解释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二、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四、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六、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七、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八、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九、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有本解释规定之外的其他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十、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从重处理。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可以免予处分。
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
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严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处分。
十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印发后再设立或者变换方式继续设立“小金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本解释追究责任。
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9910572.html
⑨ 什么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何处分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是指违反财经管理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一般行为批评教育,严重的依法处理。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主要有:
一、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
二、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补贴的。
四、将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
五、不按预算或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
六、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财政专户资金的。
七、个人借用公款超过6个月不还的。
八、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
九、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
十、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
(9)接受成本价装修违反什么纪律扩展阅读:
第一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⑩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应受什么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0)接受成本价装修违反什么纪律扩展阅读: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