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请问,理财通的货币基金是怎样估值的
理财通货币基金一般用的是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也就是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买错股票和买错价位的股票都让人难受,就算再好的公司股票价格都有被高估时候。买到低估的价格除了能赚分红外,还能赚股票的差价,但是买进了高估的则只能非常无奈当“股东”。巴菲特买股票也经常去估算一家公司股票的价值,避免花高价钱购买。这次说的挺多,那么,到底该怎样估算出公司股票的价值呢?接着我就罗列几个重点来具体说一说。正式给大家讲之前,学姐先给大家安排一波福利--机构精选的牛股榜单新鲜出炉,走过路过可别错过:【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
一、估值是什么
估值就是大概测算一下公司股票所拥有的价值,正如商人在进货的时候须要计算货物本金,才有办法算出得卖多少钱,卖多久才能回本。这和买股票是相同的,用市场价格去购买这个股票,得多长时间才能真的做到回本赚钱等等。不过股市里的股票是非常繁杂的,堪比大型超市的东西,很难分清哪个便宜哪个好。但想估计一下以它们目前的价格是否有购买价值、能不能带来收益也不是毫无办法的。
二、怎么给公司做估值
判断估值需要参考很多数据,在这里为大家介绍三个较为重要的指标:
1、市盈率
公式:市盈率 = 每股价格 / 每股收益 ,在具体分析的时候最好对比一下公司所在行业的平均市盈率。
2、PEG
公式:PEG =PE/(净利润增长率*100),当PEG越来越小或不会高于1时,也就说明当前股价正常或被低估,如果大于1则被高估。
3、市净率
公式:市净率 = 每股市价 / 每股净资产,这种估值方式适合大型或者比较稳定的公司。一般来说市净率越低,投资价值也会随之增高。但在市净率跌破1的情况下,该公司股价多半跌破净资产了,投资者要当心,不要跌进坑里。
举个实际的例子:福耀玻璃
正如大家都知道的那样,目前福耀玻璃是汽车玻璃行业的一家大型龙头企业,各大汽车品牌都用它家的玻璃。目前来说会影响它收益的就是汽车行业了,相对来说还是很具有稳定性的。那么,就以刚刚说的三个标准去来判断这家公司究竟如何!
①市盈率:目前它的股价为47.6元,预测2021年全年每股收益为1.5742元,市盈率=47.6元 / 1.5742元=约30.24。在20~30为正常,不难看出,目前股价有点偏高,可是还要以其公司的规模和覆盖率来评价会更好。
②PEG:从盘口信息可以看到福耀玻璃的PE为34.75,再根据公司研报获取到净利润收益率83.5%,可以得到PEG=34.5/(83.5%*100)=约0.41
③市净率:首先打开炒股软件按F10获取每股净资产,结合股价可以得到市净率= 47.6 / 8.9865 =约5.29
三、估值高低的评判要基于多方面
不太明智的选择,是只套公式计算!炒股的目的是炒公司的未来收益,即便公司现在被高估,但现在并不代表以后不会有爆发式的增长,这也是基金经理们被白马股吸引的缘故。其次,上市公司的所处的行业成长空间和市值成长空间也很重要。许多银行如果按上面的方法测算,绝对会被错估和小看,但为什么股价一直上不来呢?它们的成长和市值空间已经接近饱和是最重要的原因。更多行业优质分析报告,可以点击下方链接获取:最新行业研报免费分享,除去行业还有以下几个方面,有兴趣可以看看:1、市场的占有率和竞争率是个什么情况;2、知道未来的长期计划,公司发展空间如何。以上是我简单跟大家分享的一些方法和建议,希望能帮助到大家,谢谢!如果实在没有时间研究得这么深入,可以直接点击这个链接,输入你看中的股票获取诊股报告!【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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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摊余成本法和市值法的区别是什么
与摊余成本法不同,市值估值法同时考虑了投资债券的票面利率以及由于市值波动带来的估值损益;市值法的使用更有利于大家认识到产品潜在的波动和投资的风险。
目前摊余成本法是采用实际利率进行摊销,所以如果是折价或溢价买入债券,那么每天的收益计算会复杂一些,并不是每天收益为固定值,但还是可以近似理解为“将到期收益分摊到每一天”。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货币基金每日单位净值都是1,是没有变动的,变化的是每日万分收益和七日年化来反应基金收益。
1、摊余成本法
(1)定义:
摊余成本法是指计算基金净值时,可不使用基金投资标的的市场价值,而将投资标的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考虑其买入时溢价或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的估值方式。
(2)举例:
大家在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过去基本都是使用的摊余成本法,也正是摊余成本法的使用让大家有了理财收益绝对保证的错觉。假设你买了一个100块,票面利息4%的债券,持有满一年的话,本息和一共104块。按照摊余成本法的计算方法,大家每天的收益是怎么计算的呢?用4%除以365,乘以100元,算出每天的收益。按照这种算法,大家每天能拿到的收益都是固定的。
然而,现实并没有那么美好。债券的价格事实上随着利率的变化有波动,可能涨,也可能跌。单纯的使用摊余成本法会让各位忽略掉潜在的风险,事实上大家也确实忽略掉了。于是按照资管新规的要求,在打破刚性兑付的要求下,理财使用市值法计价成为各家银行必须要做的事情。
2、市值法
相对于于摊余成本法,市值法在考虑票面利率的同时,也考虑了由于市值波动带来的公允价格的波动。同样的100元,4%票面收益的债券,摊余成本法在计算每天的收益时,先用4%除以365,乘以100元,然后在加上当天的市值波动。这样,你每天的收益就不是固定的了,市值可能高,也可能低,波动性加大了。极端情况下,你可能要承担收益为负的风险!相信大家已经有了体会,现在各家银行推出的很多净值型理财产品波动性确实大了,并且不会再出现预期收益的字样了。
总体来说,市值法的使用更有利于大家认识到产品潜在的波动和投资的风险。
Ⅲ 成本法估值和市值法估值的区别
成本法是静态的,市值法是动态的。
市值法就是采用市场估值的方式,我们除了考虑实际的利率回报,还有把市场的价格和价值波动的损益情况,计算进去得出动态的市场估值回报。
从两种估值方式来看,其实我们可以发现采用成本估值法,虽然有确定的逾期利息回报,但是却不能反映市场真实的价值变化,而市值估值法,能够反映银行理财产品真实的回报情况。
一个是静态的,一个是动态的,而采用市值估值法,更符合当下的资格新规和理财产品和打破刚兑的趋势。
其次,银行理财产品新规采用市值估值法,意味着理财产品走向净值型理财模式,结束刚性兑付。
过去银行虽然也要浮动收益的理财产品,但是很多都是采用成本法计量的,给出的逾期利息回报,也往往会默认刚兑,但这种模式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也会让储户失去基本的风险评估意识。
而采用市值估值法,意味着我们未来的银行理财产品开始走向市场化,变成净值型的理财产品,跟着市场机制走,从而降低银行理财产品的系统性风险。
同时让投资者形成风险意识,净值型银行理财产品必然匹配市值估值法,也是对银行资管能力和理财能力的优化,更加接近市场,也能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通过银行理财子公司,让银行理财产品获得更多回报空间。
对于个人和家庭理财来说,我们一定要改变过去银行理财刚性兑付的惯性思维,根据个人实际风险承受度,做出合理的理财规划。
目前来说银行常见的固定收益性存款理财,主要就是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和大额存单,而其他的则是浮动收益的理财产品,而不同的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也都有对应的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等级。
个人可以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经验,选择合适的银行理财产品,对于保守型和稳健型的储户和理财群体,在配置存款类产品,国债之外,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选择可以是中低风险的定期银行理财产品,要避开中高风险的信托和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
随着刚兑的时代结束,净值型理财时代到来,银行理财市场风险和机会同时放大,而我们无论何时都要遵循本金安全第一,适度收益的基本原则。
Ⅳ 资产评估里的 "成本加和法"是什么意思
成本加和法是指在评估时点,重新建造一个与评估对象相同的企业,或生产能力及获利能力载体所需要的投资额,作为企业价值的评估方法。 成本加和法是从投入的角度考虑的,它是对构成企业的每项单项资产采用适合的评估方法评估其价值,然后加总获得。 成本加和法的基本公式为: 净资产评估值(股东权益价值)=各项资产评估值之和-各项负债评估值之和 问题补充:与重置成本法有何区别? 重置成本法是指在资产评估时,按被评估资产的现时完全重置成本,减去应扣损耗或贬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格的一种方法。
成本加和法在评估企业价值中的使用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由于历史原因,成本加和法成为了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实践中首选方法和主要方法广泛使用企业。正如一个企业效益及友好的时候也有坏的时候的问题,评估的方也会有这样的定律,加和法的有利之处在于将企业的各项资产逐一进行评估然后加和得出企业价值,简便易行。
如上所述,企业中的很多非运营性资产没有明确价值,但非运营性资产的折旧直接抵减企业利润,形成企业资产收益率偏低;另外,这种方法模糊了单项资产与整体资产的区别,造成了缺失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使很多效益低、亏本的甚至是资不抵债的企业得以存在和开展。在此基础上,评估公司如采用加和法法评估,这就是要解决不能充分体现企业价值评估的评价功能的问题,评估公司从资产购建的角度来评估企业的价值,就没有考虑企业运行效率和经营业绩,假如同一时期的同一类企业的原始投资额相同,则无纯漏论其效益好坏,评估值都将趋向一致。所以这就显示出来它的不足之处。
评估方法是评估公司实现评估目的的手段,方法是否得当会关系到评估值的准确性。所以评估公司在对于特定的经济行为在相同的条件下,评估公司在对处在相同状态下的资产进行评估时,其评估的方法就要结合起来采用,这样就能够扬长避短,就能够把加和法在评估中的有点神裤改显现出来。还有就是要注意运用不同的评估方法评估同一资产,必须保证评估目的、评估前提、被评估对象状态的一致,以及运用不同评估方法所选择的经济技术参数合理。
最后就是在采用成本加和法评估全体企业价值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由于成本加和法是从投资角度来评估标的物的,所以就没有充分的考虑资产的实践效能和企业的营业业绩。所以无论其效益高低,在相同的企业中,不只需投资额一样,还有考虑其他评估因素是否相同。
成本加和法是指在评估时点,重新建造一个与评估对象相同的企业,或生产能游判力及获利能力载体所需要的投资额,作为企业价值的评估方法。 成本加和法是从投入的角度考虑的,它是对构成企业的每项单项资产采用适合的评估方法评估其价值,然后加总获得。 成本加和法的基本公式为: 净资产评估值(股东权益价值)=各项资产评估值之和-各项负债评估值之和 问题补充:与重置成本法有何区别? 重置成本法是指在资产评估时,按被评估资产的现时完全重置成本,减去应扣损耗或贬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格的一种方法。具体来讲,就是根据重新购建与被评估资产相同或类似的全新资产的全部重置成本在现行市价条件下所需的费用,并在此基础上扣除被评估资产因为使用、存放和技术进步及社会经济环境变化而对资产价值的影响,从而得出被评估资产按现行市价及其新旧程度计算的重估价值。
Ⅳ 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影响多大
一、资金募集
(一)过渡期新老划断问题
为确保平稳过渡,《意见》充分考虑存量资管产品期限、市场规模及其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和 规模,兼顾增量资管产品的合理发行,提出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设置为“自 《意见》发布之日起至 2020 年底”,相比《征求意见稿》而言,延长了一年半的时间,给予金融 机构更为充足的整改和转型时间。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意见》的规定;为 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 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弯兄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
对于什么是老产品和新产品,基于《意见》中“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的精神,我 们认为,并非单独指产品自身的新与旧,而必须通过与产品投资标的物的新旧来理解。老产品是 指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如银行此前用短期限的封闭式产品投资长期限资产)而 发行的与存量产品形式一致的产品,因此老产品可以是预期收益型产品;若所发行产品对接的是 新资产而非原有未到期资产,则应认定为新产品,须为净值型产品。
但针对过渡期新老划断问题,监管并未进一步明确,为维持市场稳定,还需有进一步的配套 政策说明。
(二)保本理财逐步消亡
明确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管业务;针对银行发行 的资产管理产品,特指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
《意见》明确,在《意见》发布之日起至 2020 年底的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的新产品需符 合《意见》相关规定,意味银行新发行的保本理财正式寿终正寝。关于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 未到期资产情况,《意见》明确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以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 但必须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
针对市场保本需求,大额存单或结构化存款可作为保本理财替代方式。为有序引导,此前央 行已加快存款利率市场化步伐,多家银行先后上浮大额存单利率。经市场调研,已有多家银行会 在 5 月发售大额存单,且大额存单利率相较基准利率上浮 50%以上。
2018 年前 4 月结构化存款规模迅速攀升,已引发金融监管部门担忧,并放缓或暂定部分地方 性银行的结构化存款资质申请。未来,具备衍生品交易资质的银行会加大结构性存款发行,部分 中小银行承压进一步加大。
(三)合格投资者认定
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进一步趋严。相对于《征求意见稿》,《意见》对于合格投资者认定, 新增“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要求,且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 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堵住靠借贷加杠杆等方式变为合格投资者的政策漏洞。
《意见》对合格投资者的数量并未做进一步表述,暗含大概率会放松或淡化私募资管产品尤 其是私募银行理财的 200 人投资者人数限制条件。针对产品类型和投资者要求,私募产品需面向 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 87 条规定,非公开募集 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且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10 条规定,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 券累计超过 200 人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 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主要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行为,第 5 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人数累计不超过 200 人。
证券法中对非公开发行设定 200 人的上限,是基于私募证券的发行对象多为机构投资者和拥 有巨额财富的少数个人投资者,而银行理财的发行对象多为普通老百姓,适用同样的认定标准明 显不妥。我们认为《意见》之所以不对合格投资者人数进判正行限制,主要是考虑到市场实际:虽然 私募信息披露要求低、风险较大,但限定风险完全可通过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来予以控制(如新 增家庭净资产要求);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等资管业务成熟市场对私募合格投资者人数并无限 制,满足特定条件的资管机构可以向任意数量的合格投资者进行不受金额限制的私募发行。
但合格投资者的认定在执行中依然存在问题。《意见》并无明确如何认定合格投资者,是掘闹悔投 资者自己开具证明亦或声明?还是由资管机构根据自身标准划线认定?监管机构并未给出明确的 可行性意见。若无统一的认定流程,未来区分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将为合格投资者认定和现场 检查造成很多现实的困难。
(四)投资者教育及净值化转型引导
虽然摊余成本法使用环境相对宽松,对银行理财业务净值化转型的推进有一定助力,但考虑 到目前银行理财客户的风险偏好程度较低,刚性兑付的打破,即使只从形式层面的调整来看,投 资者过低的接受程度也令各家银行极为头疼。如何增强投资者层面的净值型产品教育及引导投资 者购买理财产品将成为银行理财销售端面临的第一大难题。
在当前监管环境调整的压力下,推动投资者对于净值型产品的认知又有其必要性,即使不能 马上实现投资者对于净值产品的认可,但也要在时机成熟时,有迅速提升净值型产品在市场中的 认可度。目前,商业银行可从两个层面增强投资者对于净值化银行理财产品的接受程度。首先, 从理财产品层面,分客户类型逐步推出相应的净值型产品是相对可行的方式。也即是通过对机构 客户、高净值客户、普通个人投资者分步骤,由上及下地推出相应的净值型产品,避免在过渡期 结束后集中推出,被动面临比较明显的客户流失和流动性风险。其次,供给侧环境的变化将倒逼 投资者需求分化更为明显,单一理财产品或将较难满足客户日益多元化的投资需求。未来商业银 行必须增强客户需求的挖掘及定位,并整合存款业务、理财业务、代销业务等打造完善的产品池, 并以标准化、专业化、综合化的财富管理流程辅以先进的财富管理系统实现产品组合与客户需求 的完美匹配,从而留住客户。
另外,虽然政策层面大力推动行业打破刚兑,并提出对于优先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一定的监 管激励。但对于银行而言,率先打破刚性兑付,并出现产品不能按时兑付的银行必然遭受到巨大 的声誉损失,导致客户的流失,进而传导至传统业务,对银行的整体发展造成冲击。也即是说, 监管激励的强弱或仅能在一定程度上或一定时间范围内影响净值化转型的进度,尤其是在转型初 始阶段,监管激励对于净值化的影响程度偏弱。推动银行理财净值化转型可能更多的需要依靠商 业银行提交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预计对于不同发展程度的银行,资管业务整改计划的时间 点将有明显差异。监管或将给予大中型银行更大转型压力,对其时间安排提出更高要求。在大中 型银行率先打破刚兑后,中小型银行能更容易的实行投资者教育,整体行业转型进度将加快。
(五)合规销售、诚信经营、勤勉尽责
《意见》明确,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需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 经营理念;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具备与资产 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 全;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 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禁止其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以上要求是对监管层整治金融市场乱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金融稳定的具体体现。事实上, 相比《征求意见稿》,《意见》在多处新增“诚信经营”字样表述,对金融机构合规销售、诚信 经营、勤勉尽责的重视可见一斑。
未来,监管层大概率会加大对资管业务中的违规经营惩治力度,银行机构尤其是中小型银行 机构,必须重视银行理财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加强内部治理和相关制度建设,提升业务人员 的专业素质和合规意识。
(六)资管产品代理销售
随着平等准入市场机制的逐步建立,中小型银行理财业务发展会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基于 代销业务而发展财富管理正成为较多银行的现实选择。
但《意见》明确,代销机构需持牌照代销资管产品,没有牌照的相关机构一律不得销售资管 产品。金融机构需建立资管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目前的情况是,公募基金等产 品的代销需要监管机构颁发许可牌照,而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监管机构并未颁发牌照, 持牌非银机构是否可以代理销售银行理财产品尚未明确。
因此,银行机构在代理销售相关资管产品时,也必须合规经营。针对违规销售问题,《关于 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意见》做了重点性描述,即不允许代销金融监管机构监管范围 外的、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不得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 售,或允许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不得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 推介、销售未经审批产品的私售“飞单”行为等。
合规代销依赖相关的制度建设、培训体系建设、财富管理系统建设等。从源头把控代销类产 品、分析客群特征。一方面通过产品设计和创新匹配不同用户的需求,另一方面做好品牌建设, 真正将财富管理业务做起来,形成品牌与特色,创造银行发展新的竞争力。
二、运营管理
(一)多层嵌套与法律地位问题
《意见》对于资产管理产品多层嵌套问题的处理方式与《征求意见稿》基本类似,允许资产 管理产品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 的资产管理产品。另外《意见》强调了私募基金能对接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给予私募资管市场竞 合的入口。
在多层嵌套问题上银行理财可谓是重灾区,究其原因,多层嵌套模式的兴盛是在不同监管体 系下金融机构在市场进入和投资权限不一致的背景下产生的,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赋予各类型 资产管理产品相同的市场待遇。
《意见》根据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不同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对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监管规 则。这意味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会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平等准 入、给予公平待遇;同一性质的资管产品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 位。解决了此前银行理财开展业务时面临不公平的法律限制问题,预计紧随其后的配套细则或法 律法规的完善会明确给予银行理财产品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从根本上解决银行理财投资权益类 资产、衍生类资产面临的开户问题或工商登记等问题。此次新规后理财产品或可开立股票投资账 户等各类账户,同时还能进行工商登记以直接投资有限合伙产品等。
另外由于监管层并未限制资产管理产品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两层嵌套,因此公募 FOF 及 MOM 模式仍可以正常延续。在非标资产受限,银行理财将投资重心转回标准化资产的大前提下,通过 FOF 及 MOM 模式,商业银行可以增强投资效率,降低投资成本,同时对于经济周期变化带 来的影响也能更快地做出调整。从目前 FOF 及 MOM 的参与程度而言,理财业务发展程度较高的 银行都更加偏爱 MOM 模式。相对更为标准化的 FOF 模式,在 MOM 模式中,银行能更好且更灵 活的对投资方向及投资经理做出调控,具有更强的掌控度。
(二)信息披露安排
《意见》明确,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 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特 别地,针对不同形式的资管产品,其信息披露内容具有差异性。
完备的信息披露有助于强化投资者、监管者、市场第三方机构对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相关风 险的把控,进而能够更为公正客观评判资管机构的经营管理能力。加强信息披露不仅是有效识别 潜在风险的重要途径,而且有助于加强投资者教育,利于引导理财产品的净值化转型,最终实现 “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经营理念。
(三)资管子公司与独立托管
《意见》明确,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 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 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意见》针对银行理财的意见要求,如风险隔离、业务分离等都是基于资管子公司而言。另外,《意见》明确,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 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 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 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独立托管有名无 实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和处罚。
在《意见》发布后,预计具有基金托管资质的银行将会加快成立资管子公司的步伐,一方面 是争取将可观的理财产品托管收入留在本行内部;另一方面是本行托管的效率和沟通难题易于解 决,这对于部分产品来说十分必要。
(四)实施穿透监管并扩大报送范围
此次《意见》中,在净值管理、刚兑审核、人工智能应用、统一报告制度等多个方面增加了 关于流程或信息的报送要求。凸显监管层希望增大资管业务全流程监控的意图,增强穿透监管力 度,避免监管盲点。考虑到目前银行在月末、季末时点的报送压力,新增的报送要求或增大时点报送的压力。
另一方面,在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报送部分,《意见》相对于《征求意见稿》仍未给出具体的 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在目前多类型产品共存的情况下,统一标准的制定较为困难。预计资产 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将在调整期后半程给出具体意见。
三、投资配置
(一)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去留问题
相对《征求意见稿》,《意见》新增对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标准,即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应当具备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在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上交易等条件。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 但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实质上为非标转标留了口子。 针对在相关市场如银登中心、北交所、中信登等流通交易的资产,监管层很可能会适时另行制定 规则予以确认,在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动性机 制完善等方面满足要求后,很可能会认定其为标准化资产。
《意见》明确,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并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遵守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表明银行理财依然可以投资非 标准化资产,但总量规模或限额管理的要求会提高,此前 35%或 4%的要求会进一步调整,而针对 流动性管理要求会另发文明确。
针对资管产品投资非标的期限要求,《意见》明确,资管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 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 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由于有近三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存量 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给予银行充足的调整和转型时间。若过渡期结束后仍有未到期的非标 等存量资产,监管层亦或作出妥善安排,比如有序引导金融机构转回资产负债表内,确保市场稳定。
针对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带来的投资者之间不公平问题(非标期限错配,在非标违约时会导致 后来持有的投资者承担全部风险,导致收益分配的不公平),此问题本质是非标资产的估值问题, 可以通过对非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来解决。针对这一问题,《意见》相对《征求意见稿》对净值生成方式做了调整表述,由“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修改为“净值生成应当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理财非标由于缺乏流动性,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8 号》的规定,可按照摊余成本法估值,并计提减值准备。非标资产计提减值后,其风险就可以通过净值变化向投资者传递。例如,初始投资时,会根据模型计提资产减值,存续期内,若出现继续减值的 迹象,将继续增提减值,产品净值下降,投资者此时赎回份额时会承受相应的损失,其它投资者 此时购买时,会承担后续风险,但也会获得相应的回报。减值的计提要在产品合同中明确,让投 资人认可,并做好持续的信息披露。该方法在银行实施时,已通过第三方审计,符合会计准则要 求。
综合来看,《意见》并非全部限制非标投资,而是从非标转标、非标监管标准、过渡期安排、 净值生成原则等维度做了总体安排。另外,《意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的前 提下,通过发行资管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 革政策要求的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管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支持市场化、 法治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在规范非标投资的同时,为了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 监管层会鼓励发展直接融资,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 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这又会形成新的业务机会。
(二)公募与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限制
公募型银行理财投资限制趋于放松。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认为,银行的公募产品应当以固 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但《意见》将此 条件删除,明确公募型银行理财除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之外,还可投资商品和 金融衍生品,只要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即可。这表明各性质银行开展理财业 务,大概率不会因分类管理(基础类理财业务与综合类理财业务)限制而不能投资权益类资产; 对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投资,若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作出许可规定(如央行根据实际情况予 以调整),公募型银行理财也可以参投,体现一定的灵活性。以上限制条件的放松或淡化对各类 银行尤其是中小型银行构成利好。
私募型银行理财前景看好。针对私募型产品,相对《征求意见稿》,《意见》特新增一段论 述“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 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要求。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这对拥有较多私人银行客户 的大中型银行构成实质性利好,可进一步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股权性质的产业基金等。
相比《征求意见稿》,《意见》放开私募分级限制。私募分级限制的放宽符合监管对于公募 资产管理产品及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不同定位,也即是公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偏弱的 社会公众发行,整体要求更为严格;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主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 投资者,监管要求相对宽松。
(三)估值方法与委外需求
《意见》对于银行理财产品全面净值化转型的要求没有放松,并且针对市场最为关心的净值 估值方式给出了市值法与摊余成本法两种模式。其中市值法是基于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原则 估值,受到了监管层的推崇。而摊余成本法由于存在隐性刚兑的可能,因此监管层从使用条件及 兑付表现与实际资产价值偏离度限制两个方面严控刚性兑付滋生的可能性。在监管层大力打击刚 性兑付的环境中,商业银行希望以净值的外衣实现刚兑本质的可能性偏小。
对于银行理财业务而言,摊余成本法的估值方式能较大程度的降低产品在运行期限的波动表现,更为符合银行理财产品的低风险的认知及定位。因此,摊余成本法使用的环境,对于银行理 财业务推动产品净值化转型的难度有较大影响。此次新规中,从摊余成本法使用的前提条件来看, 整体限制相对合理,可采用此方法估值的资产包含了所有持有至到期的债权类资产及部分流动性 过差的资产。目前银行理财主要投资对象中,“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非标债权”高达 72.32%(2017 年全年数据),而这部分资产基本上均可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这对于资产收益具有更高稳定型 的商业银行属于利好消息。
关于“摊余成本法”的应用范围,货币基金等传统使用成本法但设计成开放式产品,其是否 也面临着紧迫的估值方法调整难题?资管新规发布之后,监管层表示货币基金的管理规定不变, 是否也意味着银行也可以创设类货币基金产品并使用成本法估值?这些疑问需要监管层进一步解答。
不过对于主动管理能力过弱,或无主动管理能力的商业银行而言,未来对于委外的需求将进 一步增强。但由于业务规模及专业能力等因素,中小银行对接委外机构时话语权偏弱,对于委外 资产掌控力不足的问题或将进一步凸显。尤其是在刚性兑付打破的大环境中,对于资产过弱的掌 控可能增大产品亏损的可能,进而增大银行的声誉风险。因此,在开展委外业务的同时,中小银 行应考虑通过委外系统的建立,增大对于委外资产的监控力度,降低不可控风险的发生。
总体来看,产品净值化转型的压力倒逼银行主动管理能力的提升,未来银行理财行业集中度 将更高,部分无法适应新环境的中小银行在处理完现存资产管理产品后,或将转型做纯粹的代销业务。
Ⅵ 银行理财产品摊余成本法和市值估值法到期收益一样吗
不一样
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答喊的基金,净值波动很小,走势平稳。而采用市值法估值的基金,其净值波动相对较大。市值法是指依照市场交易价格来计算的估值方法,能够准确地反应基金的当前市场清枯野价值,如果债券在市场上价格大涨,基金净值会跟着大涨,如果债券在市场上价格下跌,基金净值也会跟着下跌。
理财产品是由商业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并发行的产品。它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败搏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
Ⅶ 银行理财估值会改吗
银行理财估值会改。根据公开信息可知绝没,2022年9月29日,目前部分银行正在对理财老宏裂产品的估值方法进行调整由成本法向市值法转换。简单来说,银行理财产品的净值,可能不会再呈现平稳向上的曲线,而是随着底层金融资产的市值变化有所波动市场剧烈波动时,净值曲线可能过山车。业内人士表示,目前估值方法已经切换的理财产品规模有多大尚不能确定,但按照资管新规的要求,理财产品估值方法向市值法转换,成为真净值化产品是大趋势。剑指假净值业内人士表示,之所以将部分理财产品由成本法向市值法转换,侍闭意在消除假净值产品。这项工作的背景是,今年8月底,监管部门对六家银行作出规定,其理财产品所投资产不得用成本法估值。已使用成本法估值的产品,应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
Ⅷ 摊余成本法估值是什么意思
摊余成本法估值是指,在确定投资价值的过程中,将某项投资的总成本分摊到其历史期间,并将每个期间的成本摊薄到此期间的产生的收益上来。
摊余成本法的原理是,根据项则渗目的总投资成本和可预期的投资收益来测算出投资价值。
理论上,投资价值应该是项目总投资成本和预期投资回报之和,即总投资成本加上预期收益之差,但因为投资者无法知道将来投资哪部分是可能赚钱而哪部分是可能亏钱,所以必须将投资总成本平均分摊在全部投漏盯哗资期间内。
摊余成本法的应用十分广泛,并不仅限于投资估值。
比如,它也可以应用在决策上,例如在决定是否要在某个特定的项目上花费某部分投资成本。
它也可以应用在房屋的估价中,把买入时的价格摊到未来的几个年度,返行来估算出房屋在某一期间的价值。
Ⅸ 运用成本法评估无形资产,为什么评估值可能过高或过低
因为成本法的重置价值构成方面有所误差,如“社会认可度”并不能具体量化,而且无形资产的价值体现在超额利润方面,这个用成本法根本体现不出来。无形价值跟评估单位的整体的整体实力相关,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其实无形资产也会大打折扣,如公司的商标权,就像之前的**奶粉,你说这个商标还有价值吗?所以在进行无形资料评估时,都是先扣除一般利润,剩下的超额利润来确定无形资料的价值,也可以从无形资产它的贡献率来考量它的价值。所以在确定无形资料的价值,一般很少使用成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