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合同履约成本怎么处理
1、“合同履约成本”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本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企业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毛利不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可按合同,分别“服务成本”“工程施工”等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履约成本时,
借:本科目,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
贷: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本科目期末
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履约成本。
2、“主营业务成本”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
期末,企业应根据本期销售各种商品、提供各种服务等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
借:本科目,
贷:“库存商品”“合同履约成本”等科目。
综上,可以理解为合同履约成本是个过渡性科目,最后还是会转入主营成本等。
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的条件: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或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㈡ 合同履约成本怎么算
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履约成本,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企业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这些支出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中。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部分相关的支出。无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关支出。
㈢ 合同履约成本合同取得成本分录怎么写
合同履约成本,本科目可以根据合同分别设置“服务成本”和“工程施工”进行明细核算,但是企业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毛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1、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履约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2、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结转(摊销)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者其他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㈣ 合同履约成本怎么算
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有约定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没有约定的一般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对履约费用的负担不明确,可以补充约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但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法律分析: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由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一般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对履约费用的负担不明确,可以补充约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但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承担。因此,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一般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具体合同义务的履行需要必要的准备,没有必要的准备,往往无法履行具体的合同义务。现代民法典的发展充分重视了准备行为在合同履行中的地位,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从理论上讲,这种表述通常被称为英美法中的提前违约制度,但另一方面也说明立法者对合同履行动态过程的重视。因此,履行合同义务的准备也是合同履行制度的自然内容。要理解合同履行制度,就不能忽视这个阶段。我国民法典将合同履行单列一章,主要强调合同履行制度的重要性,更有利于人们关注合同履行。同时也认识到,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终止的最重要、最正常的原因。合同的履行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每一个行为都结合在一起,构成了合同履行的完整过程,这就是合同的完整履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救济方式】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