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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票预提成本不够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 2023-02-13 17:42:51

㈠ 建筑业工程发票已开,当期成本不够,想预提成本,会计分录怎样处理

按估计的金额

借:工程施工
贷:应付账款

㈡ 成本票不够怎么办

大部分公司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成本票不够。 尽管业务真实可靠,但并不是所有业务都能拿到成本权证,权证不足会导致企业税负过重,如何降低税负成为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

         可能以前的老板们都会选择买票虚开发票等,但是在金税三期的威慑下虚开发票的行业几乎销声匿迹,没人敢搭上自己的身家去挑战权威。

         可以考虑其他合理的合规方法,如在公司面临高利润、严重票据短缺的情况下在税收洼地进行核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或自然人代开等。

         通常,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后的0.5%-2.19%再加上增值税,综合税率在5%左右。But,2020疫情年延续2021年至今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只按1%征收,综合税率直接降至3.25%左右,单次开票量最好不要超过500万,企业做到三流一致,就完全合规合理,税务根本挑不出刺来,完美解决企业缺票问题。

         假设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税收洼地成立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连续12个月开票500万以下),原公司将280万无票业务转包到个人独资企业上,则此个独开票额为280万(核定征收之一不考虑成本单),大致需要纳税。

增值税: 280万/1.01*1%=2.78万(不用缴企业所得税)

         附加税: 2.78万*6%=0.17万;

         个税: 280万/1.01*10%*20%-10500=4.5万; (应纳税收入率10% )

         开票280万却只需缴纳共7.45万的税,原公司可以获得280万的成本单入账,比起280万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一目了然。 进入优惠园区降低税负,同时发展当地经济,总部经济不需要企业在园区里工作,也不需改变企业经营结构,只要把企业注册在这里,在这里纳税申报就可以了。 节省时间和精力,高效方便。

         如果想要快速领票,也可选择在税收洼地办理自然人代开,一周即可领票。增值、附加、个税三种加起来总税率1.56%,税率极低。无需自然人到场,提供受票方和自然人信息即可,开票品目广泛,几乎没有限制,开票额度大,每人一年可代开5000万,几天就能领票。

         园区欢迎建筑行业、商贸行业、服务行业、设计行业、软件行业、咨询行业、医疗器械行业、机电设备行业、环保行业等等入驻。

㈢ 我们公司有一些出包工程没办结算,发票不足,这种情况能进行税前扣除吗

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关于总结可以参考一篇博文叫《汇算清缴各类“预提费用”处理方法》上面有总结归纳

㈣ 预提成本的计算与核算

关于预提成本的计算与核算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的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前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处理是不一样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开发产品的实际毛利率高于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结算计税成本,必然需要在年度纳税申报中,将实际毛利额与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且在当年产生较大税负的企业所得税,这是企业不情愿的,但是国税发[2009]31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开发产品的完工标准,即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的批复》(国税函[2009]342号)也作出解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其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均应视为已经完工。

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实践中,未备案竣工验收合格的开发产品虽不能办理初始产权证明,但交付业主使用的情况普遍存在,遵循时点孰先原则,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国税函[2009]342号文件均认定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即视为已经完工。

开发产品完工与否是决定计税成本核算的前提。实务中,开发产品完工后,工程结算成本仍然无法最终确定的情况比较常见,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二条充分考虑了这一因素,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核算计税成本一大利好,即允许预提部分成本费用计入完工产品的计税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除此之外的建造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

以上规定可以认为是新31号文件对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例外处理,此前的原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发生的各项应付费用,可以凭合法凭证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或进行税前扣除,其预提费用除税收另有规定外,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是企业在做计税成本预提时并不是随意的,其一出包工程应当是有实际的工程进度,按照31号文件的理解,结算计税成本应当在工程竣工后,此时对于未办理最终结算而未能取得全额发票的,才允许计提,计提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其二未实际发生的业务难以判断其业务是否确实发生,金额无法计量,一般认为不符合税法的真实性、合理性原则,不允许税前扣除。31号文件考虑到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现状,允许预提尚未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和报批报建费用,但限制条件是必须能够有切实证据证明是要发生及发生的金额。

另外,考虑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结算相对于税法认定的完工条件是滞后的,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该规定遵从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即“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这样就给了房地产企业充分的核算申报时间,即企业可以在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汇算清缴期内,尽快地完成出包工程结算,索取发票,完整确定完工项目的计税成本。补计需要在当年度税前扣除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项目。该规定不失为房地产企业核算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又一大利好。

我们以案例解析房地产企业预提成本及核算终止日对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影响。

【例】吉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某住宅楼于2008年9月完工,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20000万元。2008年,由于未最终办理结算,仅取得的发票金额为15000万元,2009年3月,取得发票2000万元,2009年6月取得发票3000万元。

会计实务中,该住宅楼虽然于2008年9月完工,截止资产负债表日,“开发成本”科目归集的成本费用除已经取得合法凭据(发票)外,还包括已经结算未取得发票的预提工程成本。假设全部开发产品销售完毕,会计处理为:

预提成本时:

借:开发成本 5000

贷:应付账款(预提) 5000

结算完工成本:

借:开发产品 20000

贷:成本 20000

结算销售成本:

借:销售成本 20000

贷:产品 20000

次年度3月、6月取得结算发票:

借:应付账款(预提) 5000

贷:应付账款(工程承包商) 5000

资产负债表日前结转的完工成本以及销售成本都包含了预提的成本费用5000万元。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四条关于“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的规定,假定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确定为2009年5月30日,则2009年3月取得的发票2000万元可以计入计税成本,超过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取得的发票3000万元不能够计入计税成本,但是在证明资料充分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预提合同总金额的10%,即2000万元计入计税成本。这样2008年企业该项目计税成本:15000+2000+2000=19000(万元),2009年汇算清缴后,尽管实际取得发票金额3000万元,计入实际取得发票年度(2009年)的计税成本只能为1000万元。

这样,会计成本反映为2008年20000万元,2009年0元,而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2008年为19000万元,2009年为1000万元。虽然成本总额没有发生变化,但是由于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及预提成本形成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年度差异,对吉祥公司两个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产生了一定影响。 ;

㈤ 费用报销的时候发票不够怎么办

1、买东西去公司财务报销,为什么要提供发票呢?只是为了证明我确实花了钱吗?那为什么收据没有用呢?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取得收入,必须开具发票,这是法律的规定哈!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只能证明收到款项与否,证明的东西不一样哈,开了发票,不一定能收到钱噻,收了钱也不一定马上开发票噻,对吧。

2、公司为什么建议最好用专用增值税发票,一张红色的,一张绿色的。

你的公司是以生产销售商品为主的吧,如果你的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是公司的规模销售额什么的达到一定数额后向税务局申请的一个名头,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自己的应纳增值税款的,所以最好用专用增值税发票。

可是打车,车票这些都没有绿色的那张?这时为什么?

行业不一样,涉及到税种也不一样,增值税主要是销售商品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涉及,出租车服务属于服务行业,属于营业税的范畴哈,不交增值税的。

3、公司拿了这么多发票最后干嘛去了,指示证明了一下就扔了吗?还是把它好好保存起来以后对账用?

报账的时候发票要贴在报销单上面作为原始凭证的,之后和财务记账凭证订在一起装订成册,保管,法律有要求保管年限的。

4、有人说是防止审计局查账,提供证明,那为啥我这么多年在淘宝上买了这么多东西都没审计局来查我,偏偏要查公司呢?

公司的所有业务最终都会反映到财务上来,作为财务档案必须加强管理的,也是法律要求,而不是为了审计局查账,

那为啥我这么多年在淘宝上买了这么多东西都没审计局来查我,偏偏要查公司呢?
个人消费应该主动索取发票,因为发票是开票单位纳税的依据,如果不索取,对方就有可能偷逃税款,中国14亿人口,没个人都在消费,为什么要查你啊,哈哈!企业合法经营,缴纳税款,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保证财政税收。

㈥ 成本票不够后面补可以吗

法律分析:成本票不够后面补可以,但要注意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