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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成本怎么倾向非普通住宅

发布时间: 2022-10-30 23:02:19

Ⅰ 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看什么资料来确定

你好,1、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例如,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配套设施,分为盈利性的和非营利性的两种。非营利性的配套设施不能对外销售,在划分成本对象时,应将其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多带带对其成本进行归集,然后按建筑面积法,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

2、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在A地块同时开发商品房,1-3号楼为6层;4-7号楼为12层;8-12号楼为22层,则可以将1-3号楼划分为一个成本对象;4-7号楼为一个成本对象;8-12号楼为一个成本对象。

3、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区内需要开发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以及配套设施等不同类型的房屋。这些建筑物,由于具有不同的使用功能,应分别确定为不同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4、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开发的1号楼,共20层,1-2层为商业用房;3-20层为住宅。由于商业用房的定价与住宅有很大差异,1-2层的商业用房可以作为一个成本对象;3-20层的住宅可以作为一个成本对象。

5、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同时开发普通住宅和别墅,由于普通住宅和别墅的成本有较大差异,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6、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发房屋,同时又为其他企事业单位代建房屋,由于房地产的权属不同,应当分别确定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Ⅱ 请问[转载]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确认普通住宅、非普通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
第一条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第四条第五款: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因此,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地下室和商铺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按可售建筑面积比例或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分摊。国家税务总局2010/11/16

Ⅲ 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区别是什么

容积率在1.0及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单价或者总价不超过最高限的是普通住宅,否则为非普通住宅。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区别主要影响贷款和税费。

根据以上例子计算得出

1.增值税及附加怎么交?

房子满两年,普通住宅免征,非普通住宅差额征收。

(1)普通住宅

增值税及附加=0

(2)非普通住宅

增值税及附加=(网签价-原值)/1.05×5.6%=5.33万

增值税=(网签价-原值)/1.05×5%=4.76万

2.契税怎么交?

(1)普通住宅

契税=(网签价-增值税)×1%=4万

(2)非普通住宅

契税=(网签价-增值税)×1%=3.95万

3.个人所得税怎么交?

不管是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都是征收差额的20%。

个人所得税=(网签价-原值-原契税-网签价×10%-贷款利息-本次增值税及附加)×20%

(1)普通住宅

个人所得税=11.4万

(2)非普通住宅

个人所得税=10.33万

算得普通住宅需要缴纳税费15.4万,非普通住宅需要缴纳税费19.61万,非普通住宅要多交4.21万的税费。

 

买二手房的时候需要注意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差异化的信贷政策和税费政策使得两者的购买成本可能不一样。

 

资料来源: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住建委

该内容仅在北京适用

Ⅳ 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增值额如何区分

问:商住楼的土地增值税怎么算?是先计算合并增值额,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增值额是按面积分割还是按收入分割?如果合并增值额为负数时,普通住宅就不用交税了,那么非普通住宅部分是否也就不用交税了?还是要把收入、成本、税费分割后单独计算增值额?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有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明确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第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时,应当对下列事项充分关注:(三)正确划分清算项目中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收入和支出。 第四十条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税法规定审核清算项目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的金额,并确认其增值额及适用税率,正确计算应缴税款。审核程序通常包括:(二)审核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及其增值额是否符合税收规定,计算是否正确。2.如果同一个项目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审核其收入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是否分开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对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核算收入及扣除项目,计算增值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而不能合并计算增值额。

Ⅳ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分开核算

普通标准住宅的土地增值额为负数,那么应纳税额为0.00元;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土地增值额为正数,那么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应纳税合计数=非普通标准住宅计算所得的应纳税额+0.00元既然这家房地产公司开发是分开核算的。

那么这就必须分成两个项目分别申报土地增值税,是不可以相互抵减的,因为普通住宅是有优惠政策的。如果没有分别核算,那普通住宅的优惠政策就无法享受。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5)开发成本怎么倾向非普通住宅扩展阅读:

与其他税种相比,土地增值税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部销售收入额扣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与增值税的增值额有所不同。

(2)征税面比较广。

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换言之,凡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也不分内、外资企业或中、外籍人员,无论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业务,均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Ⅵ 有产权的车库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划做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

第一条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第四条第五款: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因此,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地下室和商铺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按可售建筑面积比例或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分摊。

(6)开发成本怎么倾向非普通住宅扩展阅读:

与其他税种相比,土地增值税具有以下个特点:

(1)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部销售收入额扣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与增值税的增值额有所不同。

(2)征税面比较广。

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换言之,凡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也不分内、外资企业或中、外籍人员,无论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业务,均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3)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的高低为依据来确认,按照累进原则设计,实行分级计税,增值率高的,税率高,多纳税;增值率低的,税率低,少纳税。

(4)实行按次征收。

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Ⅶ 商住楼如何分摊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土地购置成本

先用分摊面积进行折算,然后根据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房价的比值做加权调整。 追问: 那么建筑成本是否也可以如此参照呢?有国家具体文件吗? 回答: 建筑成本的实际成本就是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实际建筑成本。分开来算的。 没有国家规定的文件,你可以参考《土地估价规程》里面的相关内容。前面的回答有误,其实就是按分摊面积算,不需要调整。因为你计算的是商住综合用地,商住综合用地的土地性质为综合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住宅和商业部分都是50年。不需要进行加权调整。直接按分摊面积计算。 追问: 我接触的一户企业恰恰就是住宅是70年,而商业部分是50年,(真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本来政府开始全部算作50年的使用年限来给开发商的,后来处于开发的需要才这样算)应该是按土地管理局核算的公摊面积来计算吧。那么其他房地产开发间接费用以及开发费用也是按这样计算吗? 追问: 江西吉安市按各自房产销售收入分摊土地购置成本,但是我觉得第一种回答还是比较科学即“先用分摊面积进行折算,然后根据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房价的比值做加权调整。”有比较权威的说法吗?

Ⅷ 房地产财务人员预交申报土地增值税时,怎么划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和其他呢

普宅和非普宅的主要区别是在于两个条件,只要满足两个条件的任意,一条都是普宅的概念,其中一个是单价超过国家规定的平方米的金额,另一个条件就是房屋的总价不超过限定的总数,只要有,有一个不超过就可,有一个不超过就可以了,其他如果不符合的就都是非普宅的概念

Ⅸ 非普通住宅标准是什么

非普通住宅一般指建筑面积较大或用作商业用途的房子。只要有一项不符合普通住宅标准的,就是非普通住宅。普通住宅的标准如下:

1、住房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含140平方米);

3、网签单价除以1.05不超过单价最高限,或者是网签价除以1.05不超过总价最高限,满足其一即可。

所以,只要有一项不符合的,就是非普通住宅。在判断房子是不是非普通住宅,可以根据普通住宅的标准来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