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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扣除如何进成本

发布时间: 2022-10-10 16:55:37

Ⅰ 核定扣除农产品抵扣新政策2020

法律分析: 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目前大部分地区使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成本法在逐步被淘汰。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根据主要用途不同可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条 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Ⅱ 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如何做分录

如果原来已记进项税额,则计算出允许抵扣数,不允许抵进的做进项转出。

借: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原来已全部记入了原材料,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

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2)核定扣除如何进成本扩展阅读:

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注意:营改增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土地使用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不再计入管理费用)等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Ⅲ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怎么计算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 但取得或开具真实合法的票据是购销货物的有效凭证,是财务会计核算和成本扣除的重要依据,也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因此要求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取得或开具发票,并作为计算核定扣除的凭据。

  • 按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认证不作为核定扣除的前提条件。

  • 为保证试点纳税人的抵扣权益,对试点纳税人按《通知》规定计算出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未申报抵扣的,可结转到下期申报抵扣。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计算公式:“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中的“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应当包含视同销售货物数量,同时,视同销售货物应按规定计算抵扣其进项税额。

Ⅳ 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

法律分析:核定扣除的办法有两种:

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

1、投入产出法公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2、成本法公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上面两个公式里的扣除率,就是2017年6月30日之前的13%、2018年4月30日之前的11%和现在的10%。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三条 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照《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如果期初没有库存农产品,当期也未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以该农产品上期期末平均买价计算;上期期末仍无农产品买价的依此类推。

按照“成本法”的有关规定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Ⅳ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怎么计算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但取得或开具真实合法的票据是购销货物的有效凭证,是财务会计核算和成本扣除的重要依据,也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要求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取得或开具发票,并作为计算核定扣除的凭据。
二、按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认证不作为核定扣除的前提条件。
三、为保证试点纳税人的抵扣权益,对试点纳税人按《通知》规定计算出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未申报抵扣的,可结转到下期申报抵扣。
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计算公式:“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中的“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应当包含视同销售货物数量,同时,视同销售货物应按规定计算抵扣其进项税额。
五、对于新办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在其核定扣除标准未审批下发前,有参考标准的按参考标准执行,无参考标准的,待审核结果下发后按核定的扣除标准清算抵扣进项税额。
六、使用外购奶粉生产还原乳的试点纳税人,在购入时若最得了专用发票且已认证抵扣,在生产销售还原乳后按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再次计算抵扣了进项税,存在重复抵扣问题,此类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应根据其实际耗用的奶粉数量转出其对应的按核定扣除法计算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Ⅵ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成本法的生产成本如何计算的

您好,详见图片,期待再次沟通交流。

Ⅶ 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成本法

这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计算公式中使用1+扣除率的原因是:
这里的购买单价是含税价格,在进行进项税额的核算扣除时,要将其含税价格剥离为不含税价格后,再乘以其扣除率,这样取得的才是其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这里与传统的农产品的内扣13%的差别就在于,原本的内扣13%是直接用含税价格内扣即可,目前正在试行的核定扣除进项税额是要将支付的价款进行增值税与价款的剥离的,这是两种计算的不同之处。

Ⅷ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一、正文回答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一般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相关部门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相关法律。
二、分析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有什么?
1、投入产出法,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
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

Ⅸ 餐饮业农产品核定扣除主营业务成本包括烟酒吗

不包括烟酒。
农产品核定扣除,主营业务成本包括生产人员工资、车间固定资产折旧等费用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按照“成本法”的有关规定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